2023年12月11日發(作者:招聘者)
《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的區別
三個公約都是調整班輪運輸的國際公約;但有許多區別,主要有:
1.公約的適用范圍不同
《海牙規則》適用于任何締約國所簽發的一切提單,《維斯比規則》適用于兩個國家港口之間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每一份提單,《漢堡規則》它不僅適用于兩個不同締約國間的所有海上運輸合同,而且規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單簽發地③裝貨港④卸貨港⑤運輸合同指定地點,五個地點之中任何一個在締約國的都可以適用《漢堡規則》。
2.提單的證據效力不同
《海牙規則》規定承運人向托運人簽發提單,是承運人收到該提單所載貨物的初步證據,根據這一規則,承運人有權提出反證,否定提單所載內容的真實性,《維斯比規則》規定當提單已經轉給善意第三人時,與此相反的證據不予接受,也就是說,在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提單對于善意的受讓人來說則是最重證據。
3.承運人的責任限制不同
《海牙規則》第4條第5款規定承運人或船舶,在任何情況下,對貨物或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害的賠償,每件或每一計費單位賠償100英鎊,除非當事人在提單中注明了更高價值,《維斯比規則》規定將賠償金額從原來的100英鎊改為雙重限額,每件或每一計費單位為10000金法郎,或按滅失或損壞的貨物毛重計算,每公斤為30金法郎,以較高者為限。《漢堡規則》再次將承運人的最高賠償責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貨運單位835特別條款或每公斤2.5特別提款權,兩者以較高者為準。
4.對貨物的定義不同
《海牙規則》對貨物的定義較窄,將活動物,甲板貨都排除在外。《漢堡規則》擴大了貨物的定義,不僅把活動物甲板貨列入范疇,而且包括了集裝箱和托盤等包裝運輸工具,“凡貨物拼裝在集裝箱、托盤或類似運輸工具內,或者貨物是包裝的,而這種運輸器具或包裝是由托運人提供的,則貨物包括他們在內”
5.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不同
《海牙規則》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自貨物裝上船舶開始至卸離船舶為止的一段時間……”,有人稱之為“鉤至鉤”。《漢堡規則》則將責任期間擴大為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從托運人或托運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貨物時起,至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或收貨人的代理人時止,包括裝貨港、運輸途中、卸貨港、集裝箱堆場或集裝箱貨運站在內的承運人掌管的全部期間,簡稱為“港到港”。
6.訴訟時效不同
《海牙規則》規定的訴訟時效為1 年,以貨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日起算,《維斯比規則》除堅持《海牙規則》的1年訴訟時效外,規定經雙方同意可以延長,即使1年期滿后,承運人仍有不少于3個月的時間向第三人追償。《漢堡規則》將訴訟時效延長至2年,另外保留了《維斯比規則》90天追償訴訟時效的規定。
7.對承運人遲延交貨責任的規定不同
《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對延遲交貨未作任何規定。《漢堡規則》則在第二條規定:“如果貨物未能在明確議定的時間內,或雖無此項議定,但未能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對一個勤勉的承運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時間內,在海上運輸合同所規定的卸貨港交貨,即為延遲交付”,承運人要對延遲交付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①行市損失;②利息損失;③停工、停產損失。賠償金額最多為延遲交付貨物所應支付運費的2.5倍,且不應超過合同運費的總額。
8.承運人的責任基礎不同
《海牙規則》對承運人的要求不會十分嚴格,因此《海牙規則》對承運人責任基礎采用了“不完全過失原則”。《維斯比規則》對這點沒加任何修訂。《漢堡規則》則將其改為了“推定的完全過失原則”。 即第五條規定的“除非承運人證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為避免該事故發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則承運人應對貨物滅失或損壞或延遲交貨所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9.管轄權和仲裁規定不同
《漢堡規則》規定了《海牙規則》以及《海牙—維斯比規則》所沒有規定的管轄權和仲裁條款。對于管轄權,原告可以選擇下列法院起訴:被告主營業所,無主營業所時,為通常住所;合同訂立地,而合同是通過被告在該地的營業所、分支或代理機構訂立;裝貨港或卸貨港;或海上運輸合同為此目的而指定的任何地點。如果船舶在締約國港口被扣,原告亦可向該港口所在地法院起訴。但此種情形下,原告需將訴訟轉移到前述有管轄權的法院之一進行,轉移前,被告必須提供足夠的擔保。對于仲裁,索賠方可選擇下列地點仲裁:被訴人有營業所或通常住所的一國某一地點;裝貨港、卸貨港;合同訂立地,且合同是通過被訴人在該地的營業所、分支、代理機構訂立的;或仲裁條款協議中為此目的而指定的地點。
10.貨損書面通知不同
對于提供書面貨損通知,《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確定了收貨前或當時,《漢堡規則》為收貨后的次日;貨損不明顯,《海牙規則》為收貨后3日內,《漢堡規則》則為貨物交付后連續 15 日;對于延遲交付,《海牙規則》未規定,《漢堡規則》規定為貨物交付之日后連續 60日,否則,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漢堡規則》作為平衡船貨雙方利益的一項國際公約,應當說其制定是相對完備的,也是體現了公正合理的主旨。但作為即得利益者的海運大國卻不愿采納此公約,而是繼續采用《海牙—維斯比規則》,以維護其已得利益,因而,海運大國加入此公約的幾乎還沒有。因此,《漢堡規則》的普及化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建立公正合理的航運新秩序新規則也有很長的路要走,甚至要采用迂回或過渡性做法,這也是可能的,但這也只是個時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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