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2日發(作者:含苞待放的花骨朵)
印章管理規定
第一條印章刻制及啟用:各級單位刻制及啟用印章,必須經集團分管行政副總經理核準,并由集團總經理辦公室統一負責辦理刻制及啟用事宜。
第二條領取:印章保管人員根據本規定從綜合部門領取需自己保管的印章并簽收備案。
第三條分類:印章分為公司公章(印章)、部門章和業務章,在籌建期,除財務部外不刻制其他部門章。
第四條保管:根據印章的使用功能,印章分別由各級相關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一、由管理中心綜合部集中統一保管的公章:
1、管理中心、籌建處、各項目公章(籌建處及各項目的公章,待相關制度完善后,經集團領導同意,可將公章移交);
2、管理中心、籌建處、各項目合同專用章(籌建處及各項目的合同專用章,待相關制度完善后,經集團領導同意,可將公章移交);
3、尚未移交給下屬單位的印章;
4、管理中心各部門的印章。
二、由各籌建處綜合部集中統一保管的公章:
1、經集團領導同意,轉交的印章;
三、由各項目綜合部門集中統一保管的公章:
1、經集團領導同意,轉交的印章;
四、業務章的由相關職能部門進行保管。
第五條公章的使用范圍及審批:
一、對外使用范圍及審批:
1、在管理中心,對外公文使用公章,須經部門負責人審簽(上報省、市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文件資料須經管理中心綜合部負責人審核),分管副總及行政副總以上領導審定,方可用章,重要文件用章前須經總經理審定;
2、各籌建處、項目,對外公文使用公章,須經部門負責人審簽(上報省、市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文件資料須經籌建處綜合部負責人審核),分管副總及行政管線副總(特殊情況管理中心總經理助理以上其他領導)以上領導審定,方可用章;若管理中心、籌建處、項目需用到集團公章,需經過管理中心總經理、集團分管行政副總經理批準,方可用章;
3、辦理證件使用鋼印,須由綜合部門負責人審簽,方可用章;
4、原則上所有合同和協議須按照《合同訂立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會審手續齊全方可蓋章。特殊情況下,未經過合同會審程序,只有管理中心、籌建處分管副總經理及行政副總經理在《用章審批表》上簽字同意用章的合同及協議,也須經管理中心、籌建處法律部門對合同或協議條款審核無誤后,方可用章;
5、對外常規業務(各種年檢、年審、報建、招投標、工程資料等)使用公章,須經管理中心或籌建處總經理審簽,方可用章;
6、銀行新開賬戶,經集團公司財務部審批,方可用章;
7、所有財務、稅務登記報表(包括對外提供有關資料),統一由管理中心或籌建處財務部經理審簽,方可用章;
8、凡涉及財產抵押、財產產權、貸款、借款、擔保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書、法人代表證明書,須經管理中心總經理審簽,方可用章;
9、未經集團及管理中心領導小組授權批準,擅自進行投資經營活動,對外擔保,對外借貸款,對外簽訂合同等活動,印章管理人員不得蓋章。
二、法人章(公章)對內的使用范圍及審批:
1、管理中心重要文件的發布、重大人事任免等用章,須經綜合部負責人審核,主管行政副總經理及總經理批準,方可用章;
2、各籌建處重要文件的發布、重大人事任免等用章,須經綜合部負責人審核,主管行政副總經理及總經理批準,方可用章;
3、各項目對內發文由項目負責人簽發(領導特別交待的除外),方可用章。
4、管理中心、籌建處的一般內部發文,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綜合部負責人審核,方可用章。
第六條業務章的使用范圍及審批:
一、業務章的使用范圍:
1、財務專用章用于辦理有關銀行業務;
2、發票專用章用于開具發票業務; 3、工程專用章用于:工程修改通知單、工程類會議紀要、內部竣工初驗;工程方面資料:圖紙、會審記錄、預結算報告;工程方面對關聯單位、部門的往來文件;
二、業務章使用的審批:
1、財務專用章和發票專用章須經財務部負責人審批后方可用章;
2、工程專用章須由項目工程部負責人審核(工程修改通知單、圖紙、會審紀要必須由主管設計負責人審核),再由各項目總經理審批。
第七條有關公文經簽發人簽發,可使用《擬文稿紙》申請用章,不須使用《用章審批表》申請用章。
第八條管理中心、籌建處、各項目自行保管的部門章(業務章),在本細則所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如超出本制度所規定的范圍使用的,經辦人及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承擔責任和連帶責任。
第九條使用印章必須嚴格按照有關用章審批程序執行,手續不全者嚴禁用章。
第十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之外,所有公文用章,須填寫《用章審批表》,按照審批權限審批后,方可用章。
第十一條用章前印章管理人員須認真審核,明確了解用章的內容和目的及用印的文件份數,確認符合用章手續后,由經辦人在用章登記簿上逐項登記后,方可用章。
第十二條凡符合集團用章規定,會簽手續齊全的合同、協議、文件、資料等經審核無誤后,按先后緩急的順序,即接即蓋章,不得拖延用章時間。
第十三條各級印章管理人員對未經核準的文件,不得擅自用章;對不符合本管理辦法、《合同訂立管理細則》或其他有關制度規定的,應立即向綜合部負責人匯報,未經同意,不得蓋章。
第十四條不得在空白憑證、便箋上加蓋印章。
第十五條在急需用章而本部門負責人外出,以傳真形式審簽;以傳真形式無法審簽的,須由綜合部門負責人或管線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以上領導審簽,方可用章。
第十六條一般情況下不得將印章攜帶出辦公室使用,如確因工作所需,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批同意建立登記手續后,應由印章管理員攜帶印章到現場蓋印或監印。帶到辦公室以外使用的印章須經主管行政的領導批準,并確保交予安全可靠的人員保管,認真做好外借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印章外借使用完畢后,應及時辦理歸還手續。印章管理員須負責督促印章借用人員按時歸還外借的印章。 第十八條管理中心綜合部將定期檢查本部門及各籌建處、項目的用章情況。
第十九條印章管理員需簽與管理中心簽定崗位責任書,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確保用章安全。印章管理人員離職或調任時,須為印章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印章管理員應確保單位能隨時與之取得聯系,保證及時用章,不得拖延時間。如請假或外出時,須事先取得部門負責人同意,然后將印章移交給綜合部門主要負責人,并辦理印章暫時代保管手續。
第二十一條印章遺失或失竊應立即向上級匯報,并依法公告作廢。對偽造公司各種印章的人員,依法交國家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需要留存的重要資料(合同、協議及對外重要文件),應在蓋印后(對外文件可留未經蓋章的復印件),留存一份,立卷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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