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7日發(作者:植樹主題)
胡貴珍、錢衛紅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合同糾紛 借款合同糾紛 民間借貸糾紛
【審理法院】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6.02
【案件字號】(2020)皖07民終373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周卉珠容范道云
【審理法官】周卉珠容范道云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胡貴珍;錢衛紅;肖順新;章衛平
【當事人】胡貴珍錢衛紅肖順新章衛平
【當事人-個人】胡貴珍錢衛紅肖順新章衛平
【代理律師/律所】陳強安徽眾佳律師事務所;吳群安徽徽風律師事務所;吳庚法安徽徽風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陳強安徽眾佳律師事務所吳群安徽徽風律師事務所吳庚法安徽徽風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陳強吳群吳庚法
【代理律所】安徽眾佳律師事務所安徽徽風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1 / 10
【終審結果】二審維持原判二審改判
【字號名稱】民終字
【原告】胡貴珍
【被告】錢衛紅;肖順新;章衛平
【本院觀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本院二審訴訟過程中僅針對上訴人胡貴珍的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無爭議的問題不予審查。
【權責關鍵詞】撤銷代理合同證據不足新證據質證證明責任(舉證責任)訴訟請求開庭審理維持原判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本院二審訴訟過程中僅針對上訴人胡貴珍的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無爭議的問題不予審查。綜合雙方在二審中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一審法院認定胡貴珍償還的292000元為先息后本還債方式是否正確?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胡貴珍主張其償還的292000元中262000元是口頭約定償還錢衛紅500000元借款的本金,30000元是償還借款利息,錢衛紅對此并不予認可;胡貴珍一審中提交的電子銀行回單中雖有部分附言“付借款本金",但胡貴珍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多次償還借款時錢衛紅對其附言內容是知曉的,且肖順新、胡貴珍出具給錢衛紅的借條上并未約定還款順序。因此,一審法院依據雙方借條約定的內容及本案查明的事實認定胡貴珍的還款依法應先抵扣利息,多余部分扣減本金并無不當?,F上訴人胡貴珍主張其償還的
2 / 10
292000元中有262000元系償還雙方500000債務中的本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訴請求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上訴人胡貴珍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8-24 17:41:45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肖順新與胡貴珍系夫妻關系,于2001年9月19日登記結婚。2018年9月13日,肖順新、胡貴珍出具借條一份,主要內容為“借到錢衛紅人民幣124萬元,期限1年,月息2分……",同月29日,肖順新出具結算說明一份,明確124萬元借款系由本金100萬元(實際出借時間為2017年9月13日)及到期利息24萬元組成。2018年12月22日,肖順新、胡貴珍再次向錢衛紅出具借條一份,主要內容為“借錢衛紅人民幣50萬元,借期至2019年9月13日,月息2分……",同日,肖順新出具結算說明一份,明確50萬元借款由來(實際出借時間為2017年12月22日)及利息支付情況。章衛平以擔保人身份在上述借條及結算說明上簽字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肖順新、胡貴珍向錢衛紅借款逾期未還,應當承擔相應借款償付義務。關于欠款數額:對于本金為100萬元借款尚欠本金及利息胡貴珍、章衛平答辯意見同錢衛紅訴訟主張一致,且與查明事實相符,予以確認;對于借條金額為50萬元的借款,本金應按實際交付金額49萬元認定,至2018年12月22日,雙方結算時應付利息為11.76萬元(49萬×2%×12個月),實際還款金額為12.6萬元,根據先息后本原則,超出部分0.84萬元視為對本金的償還,故在結算后雖出具了50萬元借條,但在2018年12月22日實際欠款本金應為48.16萬元,至2020年1月23日,應付利息為12.5216萬元(48.16萬×13個月×2%),實際還款16.6萬元,根據先息后本原則,超出4.0784萬元視為對本金的償還,故截至2020年1月23日尚欠本金為44.0816萬元,后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至本金
3 / 10
二審案件受理費4492.24元,由上訴人胡貴珍負
實際清償之日止。胡貴珍主張在已還的29.2萬元中,3萬元系償還利息,26.2萬元系償還本金,相關銀行單據雖備注有“付借款本金"字樣,但該備注系單方行為,錢衛紅并不認可,在無其他證據相印證的情形下,不能單獨據此認定系對本金的償還,故對胡貴珍該主張不予采信。章衛平在借條及結算說明上以擔保人身份簽字確認,視為自愿承擔擔保責任,因未約定擔保方式及期限,應為連帶責任擔保,擔保范圍包括主債務及利息,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故章衛平應對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肖順新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承擔由此可能導致的不利后果。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肖順新、胡貴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錢衛紅借款本金人民幣144.0816萬元及利息24萬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以100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14日起、以44.0816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利息;二、被告章衛平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錢衛紅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23048元,減半收取11524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6524元,由被告肖順新、胡貴珍、章衛平負擔。
【二審上訴人訴稱】胡貴珍上訴請求:1、撤銷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2020)皖0705民初25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2、一審法院第一項判決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借款本金1440816元人民幣,數額過多,請二審法院減少212816元借款本金;3、一審法院第一項判決“以440816為基數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請二審法院改判為以228000元為基數計算利息;4、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為490000元的償債方式是先還利息后還本金與事實不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口頭約定先還本金后還利息,且上訴人在每次還款時一一注明還的是本金還是利息,經統計已還本金262000元,尚欠本金228000元(490000減云2620某某元),已還利息30000元。被上訴人出具的500000
4 / 10
元《結算說明》,上訴人沒參與也不知情,且沒有簽字;被上訴人以一紙打印好的《結算說明》將先本后息的償債方式改變為先息后本的償債方式。一審法院根據被上訴人方的《結算說明》認為償債方式先息后本,多判了212816元的本金,對上訴人有失公允,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予以減少。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均沒有提交新證據。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同一審,證據的證明目的、質證意見均同一審,本院認證意見與一審一致。 綜上所述,上訴人胡貴珍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胡貴珍、錢衛紅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皖07民終373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胡貴珍。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錢衛紅。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強,安徽眾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肖順新。
原審被告:章衛平。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群,安徽徽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庚法,安徽徽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胡貴珍因與被上訴人錢衛紅、原審被告肖順新、章衛平民間借貸
5 / 10
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2020)皖0705民初2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5月8號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胡貴珍、被上訴人錢衛紅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強、原審被告章衛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群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審被告肖順新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胡貴珍上訴請求:1、撤銷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2020)皖0705民初25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2、一審法院第一項判決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借款本金1440816元人民幣,數額過多,請二審法院減少212816元借款本金;3、一審法院第一項判決“以440816為基數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請二審法院改判為以228000元為基數計算利息;4、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為490000元的償債方式是先還利息后還本金與事實不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口頭約定先還本金后還利息,且上訴人在每次還款時一一注明還的是本金還是利息,經統計已還本金262000元,尚欠本金228000元(490000減云2620某某元),已還利息30000元。被上訴人出具的500000元《結算說明》,上訴人沒參與也不知情,且沒有簽字;被上訴人以一紙打印好的《結算說明》將先本后息的償債方式改變為先息后本的償債方式。一審法院根據被上訴人方的《結算說明》認為償債方式先息后本,多判了212816元的本金,對上訴人有失公允,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予以減少。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錢衛紅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章衛兵辯稱,上訴人主張其還款時備注償還本金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口頭約定的交易習慣,且多次備注被上訴人未提出異議,法院依法應認定備注本金的數額為歸還本金。
肖順新未到庭參加訴訟,庭前也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6 / 10
原告訴稱 錢衛紅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肖順新、胡貴珍償還借款本金174萬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至2020年1月6日止利息39.1萬元,后利息繼續計算至本金實際清償時止;庭審中,本金減少為150萬元,利息明確為:100萬元借款至2018年9月13日利息為24萬元,后按月息2分計算至本金付清時止、50萬元借款按月息2分,從2019年12月22日計算至本金付清時止;2.判令被告章衛兵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肖順新與胡貴珍系夫妻關系,于2001年9月19日登記結婚。2018年9月13日,肖順新、胡貴珍出具借條一份,主要內容為“借到錢衛紅人民幣124萬元,期限1年,月息2分……",同月29日,肖順新出具結算說明一份,明確124萬元借款系由本金100萬元(實際出借時間為2017年9月13日)及到期利息24萬元組成。2018年12月22日,肖順新、胡貴珍再次向錢衛紅出具借條一份,主要內容為“借錢衛紅人民幣50萬元,借期至2019年9月13日,月息2分……",同日,肖順新出具結算說明一份,明確50萬元借款由來(實際出借時間為2017年12月22日)及利息支付情況。章衛平以擔保人身份在上述借條及結算說明上簽字確認。
另查明,2018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3日肖順新分24筆(其中2018年1月22日1萬元系通過姚智賬戶支付)共計還款29.2萬元。庭審中,雙方均認可系對借條金額為50萬元借款的償還,且實際借款金額為49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肖順新、胡貴珍向錢衛紅借款逾期未還,應當承擔相應借款償付義務。關于欠款數額:對于本金為100萬元借款尚欠本金及利息胡貴珍、章衛平答辯意見同錢衛紅訴訟主張一致,且與查明事實相符,予以確認;對于借條金額為50萬元的借款,本金應按實際交付金額49萬元認定,至2018年12月22日,雙方結算時應付利息為11.76萬元(49萬×2%×12個月),實際還款金額為12.6萬元,根據先息后本原則,超出部分0.84萬元視為對本金的償還,故在結算后雖出具了50萬元借
7 / 10
條,但在2018年12月22日實際欠款本金應為48.16萬元,至2020年1月23日,應付利息為12.5216萬元(48.16萬×13個月×2%),實際還款16.6萬元,根據先息后本原則,超出4.0784萬元視為對本金的償還,故截至2020年1月23日尚欠本金為44.0816萬元,后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至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胡貴珍主張在已還的29.2萬元中,3萬元系償還利息,26.2萬元系償還本金,相關銀行單據雖備注有“付借款本金"字樣,但該備注系單方行為,錢衛紅并不認可,在無其他證據相印證的情形下,不能單獨據此認定系對本金的償還,故對胡貴珍該主張不予采信。章衛平在借條及結算說明上以擔保人身份簽字確認,視為自愿承擔擔保責任,因未約定擔保方式及期限,應為連帶責任擔保,擔保范圍包括主債務及利息,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故章衛平應對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肖順新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承擔由此可能導致的不利后果。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肖順新、胡貴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錢衛紅借款本金人民幣144.0816萬元及利息24萬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以100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14日起、以44.0816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利息;二、被告章衛平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錢衛紅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23048元,減半收取11524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6524元,由被告肖順新、胡貴珍、章衛平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均沒有提交新證據。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同一審,證據的證明目的、質證意見均同一審,本院認證意見與一審一
8 / 10
致。
本院查明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本院二審訴訟過程中僅針對上訴人胡貴珍的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無爭議的問題不予審查。綜合雙方在二審中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一審法院認定胡貴珍償還的292000元為先息后本還債方式是否正確?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胡貴珍主張其償還的292000元中262000元是口頭約定償還錢衛紅500000元借款的本金,30000元是償還借款利息,錢衛紅對此并不予認可;胡貴珍一審中提交的電子銀行回單中雖有部分附言“付借款本金",但胡貴珍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多次償還借款時錢衛紅對其附言內容是知曉的,且肖順新、胡貴珍出具給錢衛紅的借條上并未約定還款順序。因此,一審法院依據雙方借條約定的內容及本案查明的事實認定胡貴珍的還款依法應先抵扣利息,多余部分扣減本金并無不當?,F上訴人胡貴珍主張其償還的292000元中有262000元系償還雙方500000債務中的本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訴請求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上訴人胡貴珍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492.24元,由上訴人胡貴珍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9 / 10
落款
審判長 周 卉
審判員 珠 容
審判員 范道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書記員 梁 弈
附法律依據本案所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10 / 10
本文發布于:2023-12-27 22:38:0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88/44839.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胡貴珍、錢衛紅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胡貴珍、錢衛紅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