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6日發(fā)(作者:幼兒園科學教案)
公休假國家規(guī)定】
2019
年休假國家規(guī)定
最新規(guī)定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
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
《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 “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要根
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qū)別,最多不得
超過
2
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 “國家實行帶薪
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
由國務院規(guī)定。 ”然而自勞動法公布至今國務院沒有根據勞動法該條的
規(guī)定制訂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具體辦法。
勞動部關于印發(fā)《〈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問題解答》
的通知第二條對該問題作了規(guī)定: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 ‘國家實行 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 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在國務院沒有發(fā)布企業(yè)職工年休假規(guī)定以前,
1991
年
6月
15
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共同發(fā)出的 《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 應繼續(xù)貫徹執(zhí)行。 ”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
20
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
(
三)累計工作滿
1
年不滿
10
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
2
個月以上的
;
(四)累計工作滿
10
年不滿
20
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
3
個月以上的
;
(五)累計工作滿
20
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
4
個月以上的。
帶薪年休假工資計算
1.年休假工資的基本規(guī)定在一般情況下職工享受年休假期間可以 獲得與日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其具體計算公式為: 職工本人月工資
÷月計薪天數
(21.75
天
)。
年休假所依據的月工資標準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標準基本一致。即:前十二個月應得工資總額
-
前十二個月加班工資總額后的月平均工資。 如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
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月應得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
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應得工資為用人單位代扣個人所
得稅、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資。
2.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如何計算及支付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
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應休天數, 應當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
天數,按照其日平均工資標準的
300%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工資計算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 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
1
個年 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 經職工本人同意,可
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職工未休年假的工資計算:對職工應休未休的
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資
報酬。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
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離職時年假工資計算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 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 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 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但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 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 ÷365
天)
×職工本人全 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 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
再扣回
休年假條件
根據國務院公布并于
2008
年1
月
1
日實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 例》,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于
2008
年
9
月
28
日制定公布的 《企 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休年假的前提條件如下:
主體: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
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
時間:職工連續(xù)工作滿
12
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小結:職工累積工作滿一年即可以享受年假, 并且休假期間工資照
常發(fā)放。如果單位對年假有異議,不允許休年假,職工可以根據《職工
帶薪年休假條例》 要求單位給予年假。 勞動法年假規(guī)定休年假是工作累
計滿一年職工的權利。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 根據勞
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
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
下 簡稱年休假
)。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 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
1
年不滿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
;已滿
10
年不滿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已滿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國家法定 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
20
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
(
三)累計工作滿
1
年不滿
10
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
2
個月以上的
;
(四)累計工作滿
10
年不滿
20
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
3
個月以上的
;
(五)累計工作滿
20
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
4
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
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
1
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 也可以分段安 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 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 經職工本人同意,可
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
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
權對單位執(zhí)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
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年休假 工資報酬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 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 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對拒
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賠償金的, 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
人員所在單位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
予處分
;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
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八條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fā)生的爭議,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 行政
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九條國務院人事部門、 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本條例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文發(fā)布于:2024-02-06 08:26:1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88/47495.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yè)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公休假國家規(guī)定】2019年休假國家規(guī)定-2019公休假規(guī)定.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公休假國家規(guī)定】2019年休假國家規(guī)定-2019公休假規(guī)定.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