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日發(作者:溫泉療養院)
九不準違規處理條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及《安徽省衛生計生系統行風建設實施方案》精神,進一步加強醫院行風建設,遵循“有案必查、查實必究”原則,特制訂以下處理細則。
一、不準將醫務人員個人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鉤
科室向個人下達創收指標的,對科室負責人進行全院通報批評,扣發科室一個月的獎勵性績效,取消該科室、科室負責人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二、不準開單提成
1.醫務人員在藥品處方、醫學檢查等醫療服務中實行開單提成或介紹患者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購買醫藥產品收取2000元以下現金或相應價值物品提成的,對當事人進行全院通報批評,扣發一個月的獎勵性績效,并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2.醫務人員在藥品處方、醫學檢查等醫療服務中實行開單提成或介紹患者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購買醫藥產品收取2000元以上(含2000元)現金或相應價值物品提成的,對當事人進行全院通報批評,扣發三個月的獎勵性績效,二年內不得評先評優,延期二年評聘高一級技術職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不準違規收費
醫務人員亂收費、多收費、私自收費的,責令將多收的費用如數退還患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批評教育、全院通報批評、扣發獎勵性績效、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資格等不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準違規接受社會捐贈資助
1.醫務人員直接接受捐贈資助用于發放科內職工福利或擅自接受藥品、醫療器械、基建工程、后勤服務等公司企業或經銷人員資助出國(境)旅游或變相旅游2000元以下的,責令退還相應錢款費用,并給予全院通報批評處理,扣發當事人一個月的獎勵性績效,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2. 醫務人員直接接受捐贈資助用于發放科內職工福利或擅自接受藥品、醫療器械、基建工程、后勤服務等公司企業或經銷人員資助出國(境)旅游或變相旅游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責令退還相應錢款費用,并給予全院通報批評,扣發當事人三個月的獎勵性績效,二年內不得評先評優,延期二年評聘高一級技術職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不準參與推銷活動和違規發布醫療廣告
醫務人員參與醫藥產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銷活動或泄露患者個人資料和醫學信息的,給予當事人全院通報批評,扣發一個月的獎勵性績效,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資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不準為商業目的統方
1.醫務人員為醫藥營銷人員統計醫師個人及臨床科室有關藥品、耗材等用量信息提供方便的,對當事人進行全院通報批評,扣發當事人一個月的獎勵性績效,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資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醫務人員為商業目的統計醫師個人及臨床科室有關藥品、耗材等用量信息的,對當事人進行全院通報批評,扣發當事人三個月的獎勵性績效,二年內不得評先評優,延期二年評聘高一級技術職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不準違規私自采購使用醫藥產品
醫務人員違反規定私自采購、銷售、使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的,對當事人進行全院通報批評,扣發當事人三個月的獎勵性績效,二年內不得評先評優,延期二年評聘高一級技術職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不準收受回扣
1.醫務人員收取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基建、后勤服務等公司企業或經銷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回扣2000元以下的,對當事人進行全院通報批評,扣發一個月的獎勵性績效,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2.醫務人員收取2000元以上(含2000元)回扣的,給予全院通報批評,扣發當事人三個月的獎勵性績效,二年內不得評先評優,延期二年評聘高一級技術職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醫務人員參加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基建、后勤服務等公司企業或經銷人員安排、組織或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場所娛樂活動的,對當事人進行全院通報批評,扣發一個月的獎勵性績效,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九、不準收受患者“紅包”
1. 醫務人員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親友2000元以下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禮品的,責令退還違規所得。已經使用的,按原市場價退還相應金額錢款,同時對當事人進行全院通報批評,扣發一個月的獎勵性績效,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2.醫務人員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親友2000元以上(含2000元)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或等價值貴重禮品的,責令退還違規所得。已經使用的,按原市場價退還相應金額錢款,同時對當事人進行全院通報批評,扣發三個月的獎勵性績效,二年內不得評先評優,延期二年評聘高一級技術職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附則
1.違反“九不準”當事人除給予上述組織處理外,還可視其違規情節、認識態度、改正表現等再分別給予調離工作崗位、暫停執業活動等處理。
2.當事人為支部、科室負責人且違反“九不準”規定情節較重的,除給予上述組織處理外,還將按程序免去其負責人職務。
按照“一崗雙責”規定同時給予其分管領導誡免談話等處理。
3.對于一人多條或多次違規違紀者除給予上述組織處理外,還將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4.從事組織、人事、財務、審計、醫務等管理工作的醫務人員發生違反“九不準”相應行為的,其處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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