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發(作者:離騷教案)
學院教學場地管理規定(試行)
教學場地是學校進行教學活動的基本場所,是學校的重要資
源。為合理配置教學場地資源,保障教學秩序,實現教學場地科
學化、規范化管理,為廣大師生創造良好的教學環境,特制定本
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所指教學場地主要包括普通教室、多媒體教室、
錄播教室、語音教室、計算機教室、實驗室、舞蹈教室、琴房、設
計室、工作室和體育場館等,劃分為“專用教學場地”和“公用
教學場地”兩類。“專用教學場地”指劃歸各院系所使用、具備
特殊功能的教學場所。“公用教學場地”指全校統一調度使用的
教學場所。
第二條教學場地的管理主要涉及教學場地的配置與調度、設
施維護維修、衛生和安全工作等內容。
第二章管理職責劃分
第三條教務處為學校教學場地管理的主體部門,負責全校公
用教學場地的統籌、分配和調度使用,負責公用教室、語音教室、
舞蹈教室及琴房的室內衛生;教務處應建立健全學校教學場地資
源信息,設專職人員負責資源調配。
第四條各院系負責所屬專用教學場地的管理,應建立健全相
應的管理制度。
第五條后勤服務管理處負責各類教學場地的維護維修、桌椅
配備、教具供應,負責各類教學場地的環境衛生。
第六條信息中心負責計算機教室和多媒體教室設備的維修、
維護及保養、技術支持。
第七條安全保衛處負責學校所有教學場地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八條財務處負責各類收費標準的備案、費用收取。
第九條監審處負責對全校教學場地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三章教學場地調度
第十條學校所有教學場地的調度統一由教務處安排,未經教
務處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占用教學場地或將教學場地
改造后變為它用。
第十一條教學場地主要用于教學及與之相關的活動,在保證
教學任務的前提下,可適當安排其它用途。教學場地原則上按下
列順序安排使用:
1
教學、考試、輔導、答疑;
2
.學生學習;
3 .
院系及學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學術報告會或其他集體活動;
4 .
學生社團組織的集體活動;
5
.其它經過批準的活動。
第十二條教學場地只能用于經過批準的活動,不得擅自改變
教學場地的申請用途,嚴禁在教學場地開展下列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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