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應該不分或少分遺產嗎?
孫大雷和妻子一共養育了5個子女,都很有出息。大兒子孫勇在一家鄉鎮企業當中層管理人員。二兒子在鄉里教書。三個女兒的工作也很穩定,嫁的人家也不錯。孫大雷看在眼里,喜在心里。2000年,孫大雷的妻子因病去世。2008年,孫大雷突發腦溢血,經過搶救雖然命被保住了,但卻癱瘓在床,需要有人24小時照料和護理。孫大雷的二兒子和三個女兒都非常孝順,出錢給父親治病,輪流值班照顧父親,只有大兒子孫勇一直不露面,也未寄錢回家。孫勇偶爾會打電話回來詢問情況,但總說工作忙,走不開。2010年夏天,孫大雷病情加重,很快就去世了。二兒子和三個女兒忙著料理后事,通知孫勇回來奔喪,他也借故沒有回來。等到孫大雷的四個子女開始處理遺產了,孫勇回來了,還端著大哥的架子,說應當由自己來負責主持遺產的分配。孫大雷的其余四個兒女都對孫勇的做法非常生氣,認為孫勇不盡扶養義務,應該不分或者少分遺產。孫勇當然不答應了,雙方為此爭吵起來,兄弟姐妹反目為仇,鬧上法庭。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是否應該不分或少分遺產。根據我國承法》第13條第i款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本案中,孫勇和四個兄弟姐妹都是父親孫大雷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按照上述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同時,根據我國承法》第13條第3款的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依法應該不分或少分。”對此應當注意三個條件:一是被繼承人需要受扶養;二是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三是該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現實生活錯綜復雜,一定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本案中,孫大雷腦溢血后臥床不起,需要兒女出錢出力,伺候服侍,孫勇借故工作忙,既沒出錢也沒照顧父親。就連父親孫大雷去世,孫勇也沒有回來送葬。孫勇在一家鄉鎮企業當中層管理人員,屬于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依法應該不分或者少分。因此,孫大雷的其余四個兒女的主張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