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必須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嗎?
宋英和丈夫生有一對兒女。宋英是傳統農村婦女,傳宗接代的封建觀念特別嚴重,眼中只有兒子,對女兒何雯經常置之不理,非常淡漠。何雯經常為此偷偷哭泣,但母親并不為之所動,依然我行我素。2005年,宋英的丈夫因病去世。2007年,何雯在家門口被過路的卡車撞了,從此雙腿就殘廢了。宋英更加嫌棄何雯了,動不動就咒罵何雯怎么不被車撞死。何雯只能默默流淚,眼淚都哭干了。2008年,宋英的兒子結婚了,婚后生了一個男孩,一家人從此都圍著寶貝男孩轉,更是忘了何雯的存在。2010年春天,宋英被確診為肝癌,剩下的日子已經不多了。2010年4月9日,宋英親筆寫下遺囑,內容為:“我死后,將我的所有財產留給我的兒子。”然后簽署了姓名,并標明了年、月、日。還沒到夏天,宋英就去世了。對于宋英的遺產,宋英的兒子主張應當按照母親的遺囑繼承,但是何雯不同意,認為自己雙腿殘疾,應當分得適當遺產,否則沒法生活。雙方爭吵不休,互不相讓,最后何雯起訴至法院。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遺囑是否必須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此法條是關于特留份制度的規定。特留份制度是指被繼承人于繼承開始時,應將一^定遺產特留于法定繼承人。特留份權利為不可侵害的繼承權,權利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而且享有特留份權利的法定繼承人必須是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同時,《繼承法意見》第37條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本案中,何雯雙腿殘廢,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符合繼承法規定的“特留份”的條件,宋英的遺囑應當為她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所謂必要的遺產份額,是指維持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基本生活需要的遺產份額,F在遺囑人宋英沒有為何雯保留遺產份額的,依照上述繼承法律的規定,在遺產處理時,應當為何雯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按照遺囑的內容由宋英的兒子獨自繼承。因此,本案中,何雯有權要求獲得母親宋英必要的遺產份額,法院應當支持她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