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社會科學2011年第5期
中國特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
商法立法分析
兼論商法的存在價值
王作全
摘要:在中國特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過程中,制定了大量規范商事主體和商事行為的法律法
規,對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發揮著巨大作用。但伴隨《民法典》編纂工作的推進,出現了全面否認商
法獨立存在價值的觀點,顯然不利于商事法律制度體系的構建。從商法的起源、歷史沿革中重新確認商法
的存在價值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商事立法 商法的價值 商法的起源與發展
中圖分類號:D923.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2338(2011)05—0o77— 5
作者簡介:王作全,男,法學博士,青海師范大學政法學院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改革開放后,中華民族不僅睿智地選擇了市場經濟體制,而且理性地走上了法治道路。1997年
召開的黨的十五大在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同時,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
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立法目標。經過艱苦卓絕的努力,至2010年底,“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
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黨和人民意志的,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
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范構
成的中國特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其中,與民法作為一大法律部門的包括商法。[ 對于
商法的重要性,德國著名商法學者指出,“實際上,規制良好的商法是有生命力的,特別是建立于市場
和競爭之上的經濟有效運行的重要前提條件之一。因為經濟活動的參加者既有賴于其交易的快速和
順利,亦希望業務的安全和穩定,清晰而可信賴的法律規范的存在對它們都具有重大意義”[3]。在我
國大力發展市場經濟的當下,分析中國特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構建中的商事立法,確認商法的獨立存
在價值意義重大
一
、中國特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構建中的商事立法
(一)中國特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及其重大意義
黨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了構建中國特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目標任務,但其實踐探索應該說始于
新中國成立①,當然,有計劃的大規模建設工程始于改革開放以后。據統計,20世紀80年代我國制定
①據有關研究表明,就是在2O世紀5O年代,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等多達l14件。詳見朱景文,韓大元主編.中國特
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研究報告[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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