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體系
第八章法律體系
一、不定項選擇題’。。’
1.下列諸項中正確的說法是()。,有(
A.憲法部門是我國法律體系的基礎
性和主導性的部門法
B.特別行政法是指對特別的主體加
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C.行政法和行政法規是法律體系中
兩個不同的部門法
D.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
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j根據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的同
類法律規范的總和,稱之為()。
A.法規體系B.立法體系
C.法律部門D.法律體系
3.作為劃分部門法的標準之一的法
律調整方法,其內容主要是(,)。
A.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
B.常用的法學研究方法
C.最新的科學方法如控制論、信息論
和系統論
D.確定社會關系主體及其權利、義務
和確定對違法行為進行制裁的方法
4.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主要出現
在()。
A.民法法系B.普通法系
C.社會主義法系D.伊斯蘭法系
5.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里出現的法
律體系的新結構要素是()。
A.社會法B.競爭法
C.合同法D.財政法
6.,一般來說,劃分部門法的標準有()。
A.法律的調整范圍
B.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種類
C.社會關系法律所調整的機制
D.法律的制定機構
7.現代法律體系的結構要素包
A.公法B.私法
C.社會法D.憲法
8.下列諸項中正確的說法是()。
A.法律體系指一國現行法律規范分
類組合為不同部門法而形成有機聯系的統
一整體’
B.部門法是指一國根據一定原則和
標準劃分的各國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
C.部門法是指一國根據一定原則和
標準劃分的各國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
D.部門法所指同類法律規范,不僅包
括已經失效的法,而且包括現行法
9.下列諸項中屬于憲法部門的
是()
A.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典及其
修正案
B.國家機構組織和選舉法
C.公民基本權利義務法和集會游行
示威法
D.民族區域自治法
10.劃分法律部門的原則是()。
A.主觀原則B.整體性原則()。
C.均衡原則D.主次原則
11.由一個國家現行法律部門所構成
的有機聯系的整體,在法系上稱為()。
A.立法體系B.法學體系
C.法律體系D.法系
12.構成社會法的主干部門法包
括()。
A.經濟法B.勞動法
C.社會保障法D.行政法
13.下列諸項中,關于一國的部門法
的正確說法是()。
A.部門法僅指現行法
B.部門法不包括國際法
C.部門法不包括已失效的法
D.部門法不包括將要制定的法
14.下列諸項中,關于部門法與法律
制度的關系的正確說法是()。
A.一種法律制度可以分屬于幾個部
門法
B.一個法律部門可以包括許多法律
制度
C.兩者都由同類法律規范構成
D.部門法的范圍小于具體法律制度
15.部門法與規范性法律文件的關
系,可以表述為()。
A.規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現法的內容
的形式
B.部門法是表現規范性法律文件的
載體
C.部門法由規范性法律文件構成
D.往往是許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構
成一個部門法
16.民法法系國家的民商分立傳統源
于()。
A.1804年制定的《法國民法典》
B.1807年制定的《法國商法典》
C.1881年制定的《日本商法典》
D.1900年制定的《德國民法典》
17.下列諸項規范性法律文件中屬于
憲法部門的是()。
A.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B.國籍法、國徽法
C.授權法
D.警察法
18.下列諸項中正確的說法是()。
,A.法律體系是關于法學研究的范圍
和分科
B.從一定意義上講,沒有法律體系,
就沒有立法體系;沒有一定系統的立法,也
就不會有法律體系
C.法律體系是一個國家統一協調的
各個部門法構成的有機聯系的整體,而每
個部門法又是由相對獨立、各具特征的法
所構成的
D.劃分部門法的目的是為了方便人
們理解和掌握本國歷史上和現行的法
19.比較法學家達維德在《當代主
要法律體系》中,把世界主要法律體系分
為()。
A.民法法系
B.普通法法系
C.羅馬日耳曼法系
D.社會主義各國法系
20.下列諸項中正確的說法是()。
A.劃分部門法時,要注意法律調整社
會關系的廣泛程度和法的數量情況
B.雖然法是變化的,但作為它的分類
的法律體系和部門法則不會變化
C.劃分部門法時要注意各個法律部
門之間保持適當平衡
D.部門法的劃分是絕對的,各國存在
適合于一切時代和國家的部門法劃分模式
二、名詞解釋
1.法律體系
2.法律部門
3.公法
4.私法
5.社會法
6.立法體系
三、簡答題
1.法律體系的特點。
2.法律體系與法制體系的區別。
3.法律體系與法學體系的區別。
4.法律體系與法系的區別。、
5.法律部門的特征及其在法律體系
中的地位。
.6.“一國兩制”下中國法律體系的特
點?
7.法律體系的三大結構要素的區別。
8.部門法與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聯系
和區別。
9.法的體系與立法體系的區別。
10.中國歷史上法律體系的演變。
四、論述題
1.劃分部門法的標準和原則。
2.法律體系的含義及構成要素O
參考答案
一、不定項選擇題
1.A2.C3.D
4.A5.A6.BC
7.ABC8.A9.ABCD
10.BCD11.C12.ABC
13.ABCD14.ABC15.ACD
16.B17.ABC18.BC
19.BCD20.AC
二、名詞解釋
1.法律體系也叫“法的體系”或簡稱
“法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
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
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2.法律部門也稱部門法,是指按照法
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
不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不同法律
規范的總和。
3.公法主要是指關于國家或國家與
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部門的總
和。公法調整公共利益,涉及的主體為國
家機關。公法以行政法和刑法為核心。
4.私法主要是指關于個體之間權利
義務關系的法律部門的總和。私法調整私
人利益,涉及的主體為私人、私法以民法和
商法為核心。
5.社會法是以傳統公法要素與私法
要素為基本框架,以傳統公法和私法的調
整方法為原型混合而成的第三種結構要
素。它是法律社會化的結果。社會法的確
立是以經濟法(最早是以反壟斷法為代表)
的出現為標志的,由經濟法、勞動法和社會
保障法作為主干部門法來構成。。
6.立法體系又稱規范性文件體系或
法律淵源體系,是指法的外在表現形式的
系統。.
三、簡答題
1.法律體系具有以下特點:(1)法律
體系是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構成的整
體。(2)法律體系是一個有法律部門分類
組合而形成的成體系化的有機整體。
(3)法律體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門類齊全、結
構嚴密、內在協調。(4)法律體系是客觀法
則和主觀屬性的有機統一。
2.法律體系是指由-國現行的全部
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
形成的一個成體系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
體。法制體系是指法制運行機制和運行環
節的全系統,包括立法體系、執法體系、司
法體系、守法體系、法制監督體系等。法律
體系著重說明呈靜態狀的法律本身的體系
構成,而法制體系則包括靜態的法律規范,
更著重說明的是呈動態狀的法制運行機制
系統。從相互關系來講,法制體系包括法
律體系,而法律體系則組合在法制體系之
中。
3.(1)法學體系是指一個國家的有關
法律的學科體系,它屬于社會科學范疇,具
有意識形態和思想文化屬性;而法律體系
則是指一國現行的法律規范體系,屬于社
會規范體系范疇和上層建筑中的政治法律
制度的組成部分。(2)法律體系具有屬國
性,一個國法律體系中一般只有一個,而法
學體系具有跨國性,在一個國家中會出現
多種法學體系并存的局面。多個不同的國
家也可能在法學體系方面具有相同性或相
似性,相互間可以學習、交流、借鑒。
4.法系是根據法律的歷史淵源和傳
統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樣式和運行方
式而對現存的和歷史上存在過的各種法律
制度所做的分類。法系的概念表達的是一
種法律傳統,它是跨越歷史和國度的;而法
律體系指的是一國內的由現行法律規范所
組合而成的法律部門的統一整體,是一國
法律規范的系統和一國現行法的內部結
構,它只能是現實法,而且也只能在一主權
國家范圍內構成。
5.(1)法律部門具有如下特點:第一,
法律部門既是一個法學概念,也是組成法
律體系的一種客觀的基本要素。第二,在
某一法律部門中,又可以劃分為若干個子
部門。子部門的劃分一方面說明法律體系
的系統化的結構,同時也有助于法律體系
的完善。第三,法律部門是構成法律體系
的基本要素,即法律制度及其相應的法律
規范的總和。(2)法律部門是微觀的法律
規范與宏觀的法律體系聯系的環節,是眾
多的法律規范有機地構成統一整體的“中
介”,是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不同的法律
部門彼此既相區別又相聯系,既獨立發揮
作用,又相互協調和配合,構成了和諧統一
的法律體系。是否合理地劃分和建立法律
部門,在一定意義上就成為能否建立起科
學、完備的法律體系的關鍵。
6.在一個主權國家范圍內,兩種不同
的社會制度并存,使中國的法律體系發生
了明顯的變化:在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律體系中,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制度并
存,以大陸為主體實行的是社會主義法律
制度,香港實行的是資本主義法律制度。
統一的法律體系內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制
度并存,其相互關系是同時并存,而不是
“并列”或“并重”,其中,大陸的社會主義法
律制度是法律體系的主體,特別行政區的
資本主義法律制度受法律體系主體部分的
制約和影響。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以中華
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依據,由全國人大制定
的,它既是大陸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組成
部分,又是特別行政區法律中居于重要地
位、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特別行政區實
行的全部法律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就使
得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具有從屬于社會
主義法律制度的特點。
7.現代法律體系的三大結構要素是
指公法、私法和社會法。三者在調整對象、
調整方式、法的本位、價值目標方面都存在
重要區別。(1)調整對象不同。私法的主
要調整對象是個人與個人的利益關系,公
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國家與個人(法人)的
利益關系,社會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社會
經濟生活中的重要主體與社會間的關系。
(2)調整方式的不伺。私法的方式以個人
性自行調節為主,公法的方式以國家的強
行干預為主,社會法結合了上述兩種調節
方式,以社會性的平衡為特征形成了“政策
平衡”的獨特方式。(3)法的本位不同。公
法一般以國家為本位,私法一般以個人為
本位,社會法以社會利益為本位。(4)價值
目標不同。傳統公法偏重于秩序與公平,
傳統私法偏重于自由效益,社會法比較周
全地體現社會整體利益和要求,它既追求
自由、效率,又以秩序、公平為目標,較理性
地體現了社會整體的利益。
8.每一部門法總要由若干規范性法
律文件體現出來,但部門法并不等于規范
性法律文件,部門法的名稱一般和有關規
范性法律文件名稱是不一樣的,如《中華人
民共和國森林法》是一個規范性法律文件,
它所歸屬的部門法則稱為環境法或自然資
源法;少數部門法同有關規范性法律文件
在名稱上是一樣的,如“刑法”這個名稱既
可以表示作為一個部門法的刑法,也可以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簡稱。但兩者
也有明顯的區別,如刑法這一部門法中就
不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還包括
其他有關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9.(1)構成因素不同。法的體系的基
本因素是法律規范和法的部門,立法體系
的基本因素是法律條文及規范性法律文
件。(2)主客觀方面不同。法的體系客觀
性強,它以社會經濟基礎以及社會關系發
展的需要為根據,而立法者在建立立法體
系要受世界觀、政治目的、立場等主觀因素
制約。(3)穩定性不同。法的體系比立法
體系更穩定。法的體系是根據社會關系的
結構歷史地形成的。而立法體系則是由人
們合理地創制的。(4)結構不同。法的體
系的縱向結構是規范、制度、子部門、部門、
部門;立法體系的縱向結構則是地方性
法規、行政法規、法律、憲法等。法的體系
的橫向結構是分為不同的部門制度;立法
體系的橫向結構則是不同法律部門的規范
性法律文件。
10.(1)在我國法律制度史上,自從戰
國時期的李悝編著《法經》起,一直到清末
沈家本修訂法律前為止的整個歷史時期,
基本上是采用了“諸法合體,以刑為主”的
法律體系形式,不存在獨立的民法、商法、
行政法等部門,這些方面的法是包含于刑
法之中的。(2)自沈家本修訂法律以來,中
國在法的淵源方面是以民法法系國家為模
式,逐步建立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
制定法為主的形式,并以同樣名稱來命名。
這樣,在法律體系方面,也是按照民法法系
的模式,初步形成了近代意義的、具有民法
法系特點的法律體系。
四、論述題
1.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包括:(1)法
律調整對象,即社會關系為標準進行的分
類。①依權利和權力,可分為公法、私法、
社會法。②依領域,可分為憲法、民法、刑
法、訴訟法、行政法等。(2)以法律的調整
方法為標準進行的分類。法律調整的方式
表現為自主性調節、強行性干預和政策性
平衡三種。應注意行政法和經濟法在劃分
上的區別。行政法是調整縱向國家權力關
系的,以強制性方式為主;經濟法是調整縱
向經濟管理關系的,在調整方式上結合強
制性和自主性,形成政策性平衡的特殊方
式。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不是絕對的,而
是相對的,各部門法之間是相互聯系的。
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包括:(1)目的原
則。部門法的劃分應當以幫助人們了解和
掌握本國現行法律為目的的。(2)平衡原
則。劃分部門法應注意保持部門法之間的
相對平衡。(3)發展原則。法律部門的劃
分應以現行法律為主兼顧即將制定的法
律。(4)主次原則。一個法律、法規可以被
劃歸不同的法律部門,此時應按其主導因
素進行劃分和歸類。(5)整體性原則。應
當以整個法律體系為劃分對象,劃分結果
必須囊括一國現行法律的全部內容,是法
律體系中的所有同類法律都歸屬于某一法
律部門。
2.(1)法律體系是指由一國各法律部
門構成的、具有內在聯系的整體。法律體
系、法律部門和法律規范三者之間是層次
從屬的關系。法律體系的宏觀結構是由公
法、私法和社會法三個方面構成;而公法、
私法和社會法又都有自己的結構,即各個
法律部門。法律體系的中觀結構要素是法
律部門,而法律規范則是法律體系的微觀
結構要素。
(2)現代法律體系的三大結構要素是
指公法、私法和社會法。公法調整公共利
益,涉及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公法以行政
法和刑法為核心。私法調整私人利益,涉
及的主體為私人,私法以民法和商法為核
心。傳統公法典型表現是強行干預;傳統
私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自行調節方式。社會
法則是以傳統公法和私法的調整方法為原
型混合而成的第三種結構要素。社會法的
確立是以經濟法(最早是以反壟斷法為代
表)的出現為標志的,由經濟法、勞動法和
社會保障法作為主干部門法來構成。上述
三大結構要素在調整對象不同、調整方式、
法的本位、價值目標方面存在顯著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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