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要
時間:2008年4月24日星期四9:00
地點:辦公樓一樓會議室
參加人員:江學平、史云珠、陶成金、沈映輝、劉印田、干亞菊、張
楠、王茜、嚴冬梅、李一帆、張莉、周園(職工代表)
法律顧問:何蕊珠、沈亞斌
平安養老保險股份公司云南分公司:孫萬龍、張何伶、何敏、覃蕊
會議主題:關于《云南省煙草煙葉公司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條款修改協商
主要內容:
2008年4月24日上午9點,公司企業年金理事會部分委員、
法律顧問、職工代表、平安養老保險股份公司云南分公司代表就《云
南省煙草煙葉公司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條款修改一事在辦公
樓一樓會議室進行協商溝通,并由平安養老保險公司代表就《受托管
理合同》條款結合適用法律法規對我方參會人員進行了逐一解釋。雙
方在積極友好的氣氛下,對該合同訂立的目的原則;托管資產運作風
險提示以及風險規避;基金托管費用組成及收取依據等方面進行了友
好協商并取得共識,對部分合同條款進行協商修改。
雙方約定,本次會議協商涉及《受托管理合同》條款修改部分由
平安養老保險股份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會后進行修改并及時將修改情
況反饋至人事勞資部和公司法律顧問。如有不妥,則再行約定時間溝
通協商。
一、關于合同訂立的目的和法律關系
根據《信托法》規定,《受托管理合同》合同采用信托模式訂立,
受托人不得對受托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承諾。
《受托管理合同》屬于委托合同,受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
管理運作受托資產,努力實現托管資產的保值增值。雙方基于平等原
則對各方責、權、利在合同中給予明確。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條款》(附件1)作為《受托管理合同》
中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派生出的法律關系,不具有與《受托管
理合同》同等的法律關系,應當作為乙方對甲方的承諾形式在合同中
予以保留。
二、關于風險提示和風險規避
受托人作為專業的投資運行主體,根據委托人所選擇的“穩健增
長”型投資組合運作資產。嚴格控制托管資產對資本市場投入在
0%-20%范圍內,及時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入比例,降低風險機率。
并對資產運作中產生的風險及風險規避措施適時提供相應準確和專
業的方案供我方參考決策。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專業投資水平的信
任,對投資情況作階段性評判。
三、合同條款修改
1、同意乙方第七章受托的財務管理7.2款所列受托財產承擔
的費用提取比例和計算方式。
2、第七章受托的財務管理第7.2.2款中應加入經甲方同意(認
可)付費的意思表述。
3、第八章受托人的監督第8.2款中應加入提供風險控制具體
措施的意思表述;增加8.3款,加入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再監督的意
思表述。
4、第九章風險承擔第9.1.2.2款中應明確損失先由風險準備金
承擔,再由年金基金承擔的意思表述。
5、第十章信息披露第10.2款應明確風險規避方案(辦法),
供甲方參考決策。
6、第十六章其他事項中應明確附件1作為乙方對甲方的承諾;
附件2作為甲方已經認可的首次確認投資組合的意思表述。
7、第十六章其他事項第16.5款“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達
成補充協議另行約定。補充協議和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修改為“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達成補充協議另行約定。
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確定的簽字文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200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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