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法律顧問制度
翁源縣紀委監察局法律顧問制度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體制改革和企業改革的
不斷深化,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法律環境越來越規范和嚴格,法律
風險越來越大,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
然要求,是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的重大舉措,翁源縣紀委監察局結合
本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法律顧問制度。
1、預防為主的原則。防患于未然,堅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風險和事中
法律控制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防止違法事件的發生,發現問題
則及時處理,盡量減少爭議和糾紛。
2、法制原則。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辦事,維護
公司的合法權益。
3、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組織體系和合同管理制度,以制度
建設規范合同的起草、審查、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工作,提高合
同履約率,減少合同糾紛。
4、規章制度管理。制度本身內容的完善與否、合法與否,直接關系
到制度的實施及效果,并會導致一系列的連鎖反應。法律顧問應從法
律預防的功能和目的出發,從制度上維護合法權益。
篇二:公司法律顧問工作制度
公司法律顧問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司行為,加強公司對法律事務的管理,防
范、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有效降低公司經營活動中的風險,切實維護
公司合法權益,特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公司辦公室內設法律顧問室,負責法律顧問的組織聯絡和日
常工作。
公司辦公室通過召開論證會、座談會,聽取法律顧問意見,也可以直
接請法律顧問就有關事務提供書面法律意見。需要委托法律顧問代理
案件的,由公司法制辦代表公司辦理有關委托手續。
公司辦公室應當為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條公司法律顧問由公司外聘法律專家、律師和法律事務人員組
成。公司聘任的法律顧問,應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并在所從事的法
學教學、法學研究、律師、司法、仲裁等專業領域享有較高的社會知
名度。具體人選由辦公室提出建議,公司辦公會審定。
第四條法律顧問的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為公司各部門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信息。
2、根據需要協助起草、修改、審查合同、協議、章程、聲明、函件
等法律事務文書,出具法律意見書。
3、協助聘請方處理各類糾紛,與相關部門交涉、發表聲明,代理訴
訟、仲裁及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等。
4、根據需要辦理或協助辦理有關非訴訟(仲裁)法律事務。
5、根據需要對公司職工進行法律培訓,協助公司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6、協助公司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根據需要參加經濟、貿易、科技等
項目考察、論證、商務談判、簽約。接受委托,參與經濟合同及商務
談判,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7、根據需要參與經營項目的立項、調研、資信調查、可行性法律分
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務談判、調處糾紛等工作;
8、協助清理公司債權、債務,并提供風險評估及解決方案;
9、提供最新法律法規信息,并針對國家新頒布法律、修訂法律,就
公司經營活動中可能涉及的問題出具《法律建議(意見)書》;
10、參與公司兼并與收購、股權轉讓、資產出售、重組、改制等事務;
11、在公司授權范圍內,參與有關的涉外法律事務的談判、簽約活動,
在授權范圍內,參加招標、開標、見證和代理各種商務活動;
12、接受公司委托,辦理其它法律事務。
第五條公司各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頭的方式
隨時(當面或電話)向法律顧問提出法律咨詢要求,法律顧問提供的
解答、咨詢意見或法律信息僅供咨詢人參考。
第六條法律顧問履行前述第四條2、3、4、6、7、8、10、11項工作
職責,各部門須通過公司辦公室向法律顧問交辦。對于有關法律事務,
如有公司辦公室的書面文件統一部署或授權,各部門可以直接與法律
顧問聯系。
第七條凡須經法律顧問審查的合同文本或其他文書,均應在該文本
簽字生效之前送審,除緊急情況外,一般應適當提前,為法律顧問留
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時間。
第八條法律顧問辦理任何法律事務須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不得
越權處理。法律顧問的任何審查意見均為參考意見,有關人員應當認
真考慮,如認為不妥或不符合實際情況,可以不予采納,并提出建設
性意見共同探討。
第九條法律顧問可因履行職責之需要享有下列權利:
1、應邀參加有關會議,了解情況,主動提供咨詢意見。
2、調閱、復制有關關聯性檔案資料。
3、要求有關人員如實反映情況,無保留地提供相關背景、技術、往
來函件等資料。
4、聲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見、觀點。
第十條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應當遵守公司工作紀律,保守公司商業秘
密,不得以公司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本規則所定職責無關的活動。
第十一條法律顧問應確保履行職責所需要的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對于訴訟、仲裁案件,如因受訴法院或案情等因素,需要
另行委托律師擔任代理人的,由法律顧問提出建議人選供辦公室、有
關部門負責人參考,共同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法律顧問室應建立健全登記、備案制度,適時梳理分析并
根據需要提供分析意見。
第十四條法律顧問室可根據工作需要購置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
釋匯編等法律書籍、資料,訂閱相關法律報刊雜志。
第十五條法律顧問辦理公司法律事務所發生的訴訟、仲裁費、代理
費,交通、住宿費,根據事務的歸屬,由發生該事務的有關部門審查
承辦,公司根據實際發生額給予解決。
外聘法律顧問因公出差,差旅費報銷按照公司部門經理標準執行。第
十六條本工作制度經公司辦公會批準后生效實施。
篇三:鄉鎮法律顧問制度
維古鄉法律顧問制度
為了提高鄉機關依法行政及企事業單位依法辦事的水平,按照相關法
律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鄉法律工作者受鄉綜治辦的指派,擔任鄉人民政府及其各行
政管理部門,村民委員會、鄉企事業單位,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
商戶、個人合作組織以及公民的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工作的重點是
協助聘請方依法管理、依法經營、依法辦事。
第二條,聘請法律顧問,由聘請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鄉綜治辦提
出,并提供有關證件和基本情況;鄉綜治辦接到聘請后,根據聘請方
的情況和本所的情況,決定是否應聘。鄉綜治辦決定應聘的,應當
指派一至兩名鄉鄉法律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聘請方對法律顧問有指
名要求的,應盡可能予以滿足。
鄉綜治辦獨自應聘有困難的,可以商請縣司法局聯合應聘。
第三條,鄉綜治辦與聘請方應當協商訂立法律顧問聘應合同。聘應合
同采用書面形式。
聘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雙方名稱,法律顧問的人數和姓名;
(二)法律顧問的具體任務、職責范圍和工作方式;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法律顧問報酬數額及給付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擔任鄉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門、村民委員會的法律顧
問,辦理下列法律服務業務:
(一)就較重大的行政、經濟決策進行法律論證,提供法律意見;
(二)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擬定從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補充建議;
(三)協助修改、審查經濟合同、協議、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務文書;
(四)參與處理尚未形成訴訟的民事、經濟、行政糾紛和其他較重大
的糾紛;
(五)代理參加行政、經濟案件的調解、仲裁和訴訟活動;
(六)協助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七)提供有關法律、法規資料和信息,對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
的問題提出建議;
(八)受托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業務。
第五條,擔任鄉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作
組織以及公民的法律顧問,辦理下列法律服務業務:
(一)參與生產、經營活動決策,就其中較重大的問題進行法律論證,
提供法律意見;
(二)協助起草、審查、訂立經濟合同等法律事務文書,代
理參與經濟法律事務談判;
(三)協助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特別是經濟合同管理制度;
(四)參與處理尚未形成訴訟的民事、經濟、行政糾紛和其他較重大
的糾紛;
(五)代理參加行政、經濟、民事糾紛、案件的調解、仲裁和訴訟活
動;
(六)代理工商登記、聯營、租賃、承包、擔保、稅務、信貸、保險
等業務活動中的法律事務;
(七)協助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八)受托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業務。
第六條,鄉法律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有權查閱聘請方的有關文件和
資料,列席有關業務會議,進行調查取證,獲得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方
便,并有權拒絕辦理與法律顧問工作無關的事務。擔任法律顧問,
應當在聘請方委托授權的范圍內進行活動,不得參與和干預與執行職
務無關或者未經委托的其他事務,不得泄露聘請方要求保密的事項。
第七條,擔任法律顧問,應當建立工作計劃制度、工作檔案制度、集
體討論制度以及與聘請方的業務聯系制度。
第八條,鄉綜治辦應當對法律顧問的工作加強檢查和監督,定期聽取
聘請方的意見;發現不稱職的,及時與聘請方協商撤換。
第九條,法律顧問聘應合同終止后,聘請方要求續聘的,可
與鄉綜治辦協商訂立新的聘應合同。
法律顧問聘應合同履行期間,一方提出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與
對方協商一致,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維古鄉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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