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法規知識點匯總
一、1、法律關系組成:主體、客體、內容
2、法律關系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3、法律關系客體:財、物、行為和非物質財富(智力成果)。
4、法律關系的內容:權利和義務。
5、法律關系的變更:主體變更;客體變更;法律關系的終止。
6、法律關系的終止:自然終止;;協議終止;違約終止7、法律事實: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原因。
8、法律事實分事件、行為。事件:不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包括自然事件、社會事件、意外事件。行
為: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
9、代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簽工程建設合同必須用書面形式。
10、委托代理:被代理人應慎重選擇代理人。委托授權的范圍要明確,授權不明確而給第三人造成損
失的,則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擔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委托代理的事項必須合法。
10、委托代理:被代理人應慎重選擇代理人。委托授權的范圍要明確,授權不明確而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
則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擔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委托代理的事項必須合法。
11、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如父母作為監護人代理
12、指定代理: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的指定,為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設立。
1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進行代理活動;親自進行代理活動;認真履行職責;不得濫用代理權14、
委托代的終止:期滿或事務完成;取消或辭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
人組織終止。
15、法定或指定代理終止: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
行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16、訴訟時效種類: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普通訴訟時效2年。訟時
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
丟失或損毀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期限為4年,從權利被侵害之
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17、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
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18、債的發生根據: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其他根據(遺贈、扶養、發現埋藏物)。
19、債的消滅:履行;抵消;提存;混同而消滅;免除而消滅;當事人死亡。
20、物權分:權利主體:自物權又稱所有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他物權。設立目的:用益物
權(經營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采礦權)、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物權的客體(動產、不動產)。
二、1、物權保護:確認、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返還原物、損失賠償22、我國承認并以法律形式保護的
知識產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其他有關知識產權。
2、知識產權基本特征: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性質;專有性(獨占性或排他性);地域性;時間性。
3、專利權取得原則:單一性;先申請原則;優先權原則。糾紛的解決:地方專利管理機關調解或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訴。
4、商標構成:商標的名稱、圖案、顏。
5、商標權注冊原則:自愿注冊原則、先申請原則、單一性原則。
6、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條件:用地批準手續;規劃許可證;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確定建筑施
工企業;施工圖紙與技術資料;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建設資金落實;其他條件。
7、建設資金: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合同價的50%,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少
于合同價的30%。
8、建設單位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
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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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
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10、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11、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
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12、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
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13、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4、招標范圍: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
投資或者國家融資;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
15、必須進行招標: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
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
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上述規定,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16、招投標基本原則: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38、招標程序:成立招標組織,由招標人自行招
標或委托招標;編招標文件和標底;發布公告或邀請書;資質審查;發售招標文件;踏勘現場,答疑;確定投標時
間;接受投標書;開標;評標;定標、簽發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
17、建筑業企業資質分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每個序列各有其相應的等級(如施
工總承包序列企業資質設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共四個等級)。
18、工程勘察資質分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勞務資質。工程設計資質分綜合資質、行業資質、專項資
質,每種資質各有其相應等級(如工程勘察、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
三、1、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較低的確定資質等級。
2、投標禁止性規定: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串通;投標人以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投標人
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投標人以非法手段騙取中標43、評標委員會;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技術、經濟等
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3、招標人和中標人應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書面合同。
4、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5、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4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
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6、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
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時、如實報告生產安
全事故。
7、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權利:知情權;建議權;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拒絕權;緊急避險權;要求賠償;獲
得防護用品;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8、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義務:自律遵規的義務;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危險報告義務。
9、安全生產監督方式:工會##監督;社會輿論監督;公眾舉報監督;社區報告監督。
四、1、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最低保
修期限: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
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2個采暖期、
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2年。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有關專業部門;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工程質量監督
機構63、工程建設標準分:約束性;強制性;推薦性標準。內容:設計;施工與驗收標準;建設定額。屬性:技
術;管理;工作標準。分級:國家;行業;地方;企業標準64、監督檢查方式:重點檢查、抽查、專項檢查65、
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全面評價;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編環境影響報告表,
分析或者專項評價;對環境影響很小、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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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報告書內容:概況;周圍環境;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保護措施與其技術、經濟論證;經濟損益分析;
環境監測的建議;評價的結論。
4、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30日內,收到環
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15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5、三同時制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6、建筑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筑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等,
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一切損失。
7、建筑一切險被保險人:業主;總承包商;分包商;監理工程師;與工程有密切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如貸款
銀行或投資人等。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8、建筑一切險承保內容:工程本身(預備工程、臨時工程、全部存放于工地,為施工所必需的材料);
施工用設施和設備;施工機具;場地清理費;第三者責任;工地內現有的建筑物;由被保險人看管或監護的停放
于工地的財產。
9、建筑一切險承保危險:火災、爆炸、雷擊、飛機墜毀與滅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損失;海嘯、洪水、
潮水、水災、地震、暴雨、風暴、雪崩、地崩、山崩、凍災、冰雹與其他自然災害;一般性盜竊和搶劫;由于
工人、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惡意行為或無能力等導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損失;其他意外事件。
10、建筑一切險除外責任:軍事行動、戰爭或其他類似事件,以與罷工、騷動、民眾運動或當局命令
停工;被保險人的嚴重失職或蓄意破壞;原子核裂變;合同與其他非實質性損失;施工機具本身原因(但因
這些損失而導致的建筑事故則不屬除外情況);設計錯誤(結構缺陷);糾正或修復工程差錯增加的支出。
11、建筑一切險保險期:自工程開工之日或在開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開始生效,兩者以先
發生者為準,開工日包括打地基在內。施工機具保險自其卸放于工地之日起生效。終止日應為竣工驗收之
日或者保險單上列出的終止日。
12、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13、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金額按照不同的保險標的確定。
14、免賠額:工程本身的免賠額為保險金額的0.5%~3%;施工機具設備為的5%;第三者責任險中財產
損失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1%~2%,人身傷害沒有免賠額。
15、第三者責任險費率,按整個工期一次性費率計取。保證性費率,按整個工期一次性費率計取。
16、分期交納保費,出單后立即交納第一期保費,最后一筆須在工程完工前半年交清。
17、安裝工程一切險的風險較大,保險費率也要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險。
五、1、安裝一切險的被保險人:承包商;業主;制造商或供應商;技術咨詢顧問;信貸機構;待安裝構件
買受人。
2、安裝險保險標的:安裝的機器與安裝費;安裝工程使用的承包人的機器、設備。
3、附帶投保的土木建筑項目(土木不超過總價的20%,整個項目按安裝險投保;20%和50%之間,該部
分按建筑險投保;超過50%,整個項目按建筑險投保)。
4、安裝險承保:除建筑險中規定的內容外;短路、過電壓、電弧;超壓、壓力不足、和離心力引起的斷
裂;其他意外事故(進入異物或因安裝地點的運輸引起的)。
5、安裝險除外責任:結構、材料或在車間制作方面的錯誤;被保險人或其派遣人員蓄意破壞或欺詐行
為;功力或效益不足遭致合同或其他非實質性損失;戰爭或其他類似事件,民眾運動或因當局命令而造成;
罷工和騷亂;原子核裂化或核輻射。
6、安裝險,自投保工程的動工日(如果包括土建任務)或第一批被保險項目卸至施工地點時(以先發生為
準)開始。終止日可以是安裝完畢驗收通過之日或保險物所列明的終止日,以先發生者為準。也可延展至為
期一年的維修期滿日。
7、對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3個月(連續時間),若超過3個月,應另行加收費用。舊機器設備
不負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不承擔其維修期的保險責任。
8、安裝險保險金額:物質損失、第三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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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勞動合同應當書面形式訂立。條款: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
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0、無效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用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從訂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11、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12、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紀律或制度;嚴重失職,營
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3、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4、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患病或
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其他情形。
15、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
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用人單位未按照勞
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
16、環境保護原則: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規劃、實施、發展的三同步方針和經濟效益、環境
效益、社會效益的三統一方針);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污染者付費;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依靠眾保護環境
97、露天堆放冶煉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廢物礦石、尾礦和其他固體廢愉,應設置專用場所并須符合環
保標準;
17、施工單位須在開工15天以前向所在地縣以上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
治情況。
18、可以直接發包的工程建設勘察、設計項目:特定的專利或專有技術;建筑藝術造型有特定要求;國務
院規定的其他。
19、企業變更的形式有轉產、停產整頓、合并、分立和企業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企業的權利、義
務不能因企業的變更而消失。在企業變更的情況下,原企業的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企業享有或者承擔。
企業合并、分立時,必須依法清理債權、債務,合并、分立前企業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的企業
享有和承擔。企業變更應依法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六、1、危險廢物的包裝物、處置場所必須設有識別標志;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處置,環
保部門應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處置不符合規定的,由環保部門指定單位代為處置,費用由生產單位承擔;
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應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用于危險廢物污染防治,不得挪做它用;從事收
集、貯存、運輸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無經營許可證不得從事上述活動;收集、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且無安全處理的危險廢物。
禁止危險廢物和非危險廢物混存;轉移危險廢物必須填寫“轉移單〞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環保部門報告;禁止將
危險廢物與旅客用同一運輸工具載運;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
與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人員應經過培訓,考
試合格才能上崗,經營單位應制定意外事故的應急措施;禁止經中華人民##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2、企業終止:違反法律、法規被責令撤銷;政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解散;依法被宣告
破產;其他原因。
3、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是中國公民;投資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合法的企業名稱;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有必要的從業人
員。
4、集體所有制企業權利:生產經營活動自主安排權;物資采購權、產品銷售權、制定價格權、聯合經
營權;人事勞動管理權、財產所有權、拒絕攤派權、享受法定優惠權。
5、有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
設立國有獨資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要滿足規定。公司名稱必須標明的字樣106、組織機構:股東會(權力
機構)、董事會107、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的決
議,以與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董事會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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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關,其成員為3~13人。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每
屆不超過3年。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6、經營規模較大的,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設1~
2名監事。董事、經理與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分立
或者解散公司作出的決議以與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
過。
7、董事會董事會為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其成員為5~19人。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監
事會股份##監事會,是公司業務活動的監督機構,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
8、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
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9、刑事責任包括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10、稅收保全措施: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
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11、行政處分是針對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的,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
12、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13、不正當競爭行為: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賄賂;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14、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
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有##所得的,沒收。
15、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
##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
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行為,沒收##所得,并依法處
以。
16、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的。
17、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的,其中標無效。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18、當事人對監督檢查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主管
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1、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價
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
為要約。
2、要約到達受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
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
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4、要約可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5、要約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
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6、要約失效: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7、承諾:受約人同意要約意思表示(中標)。
8、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條件:承諾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
致;承諾人必須在要約有效期限內作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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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即時作出承諾,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
諾應在合理期限到達。
10、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
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
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11、承諾對要約內容的非實質性變更:承諾中增加有建議性條款、說明性條款,以與在要約人的授權范圍
內對要約內容的非實質性變更。
12、合同的內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13、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償付賠償金以與發生意外事故的處理。法律有規定責任范圍的按規定處
理;法律沒有規定責任范圍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辦理。
14、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因一方或者雙方的過失行為,致使預期的合同不成立,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從而導致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其合同能夠有效成立而受到損失時,有權要求相對人
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賠償基于此項信賴而發生的實際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不同于違
約責任。
15、締約過失責任構成要件: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主觀上有過錯行為;另一方受到實際損失;當事人一
方有過錯行為與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16、締約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
提供虛假情況;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17、合同生效要件: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
者社會公共利益;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18、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
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9、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
20、合同履行原則:全面、適當履行:誠實信用;公平合理,促進合同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
同。
八、1、合同內容不明確,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
訂立合同時履行地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履行地點不明
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
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給對方
必要的準備時間。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
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2、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
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
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3、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合同約定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先履行
其債務。但是,在應當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
情況下可以中止履行其債務。此時,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行使其異時履行抗辯權。
4、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
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5、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法律結果是中止履行。
6、債權人代位權: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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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
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8、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9、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
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10、違約責任要件: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只要造成違約的事實,均應承擔
違約法律責任。
11、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
失等違約責任。
12、承擔違約責任形式:繼續實際履行(價款或者報酬、非金錢債務);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13、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抵作價款或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
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14、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15、違約責任的免除:不可抗力,責任免除和發生不可抗力時,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當事人的義
務。
16、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
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17、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發生在合同訂立生效之后;訂立合同時均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
非任何一方的過失行為引起的客觀事件。
18、不可抗力事件:自然事件(火災、水災、地震、瘟疫);社會事件(戰爭、動亂、、武裝沖突、罷
工等,以與政府法律、行政行為)。
19、合同形式:書面、口頭、其它形式。規定或約定用書面形式,應用書面形式。
2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
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九、1、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受損害方有權
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撤銷權消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為放棄撤銷權。
3、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
部分仍然有效。
4、自始無效,是指合同一旦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即將產生溯與力,使合同從訂立時起即不具有
法律約束力。
5、解決爭議的方法條款的效力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不受合同無效、變更或者終止的影響。
6、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無權代理的行為人代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
人、負責人越權訂立;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
7、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有效的:經過法定代理人追認(1個月內);純獲利益的合同,如贈與
合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
8、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
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
9、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
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10、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
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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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12、合同轉讓:依法將合同中的全部權利、部分權利或者合同中的全部義務、部分義務轉讓或轉移給
第三人。
1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從轉讓權利的
通知不得撤銷,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14、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隨主權利轉讓給受讓人而發生轉讓,債務人對讓與
人的抗辯權仍然可以對抗受讓人。
15、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
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176、債權債務轉讓方式:合同轉讓;因企業的合并而發
生的債權債務的轉移177、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
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16、合同終止: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銷;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
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其他情形。
17、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
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18、法定解除合同: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
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1、當事人一方依照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
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2、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
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擔保形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5、保證: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186、
保證人::法人、其他組織、公民。
6、不能做保證人:國家機關不得做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而進
行的轉貸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做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
構、職能部門不得做保證人,但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7、保證責任范圍:主債權與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8、抵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特定財產(主要是不動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9、禁止抵押的財產: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人依
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以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筑抵押
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
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確或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10、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權等財產作為抵押物時,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
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11、質押: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轉移債權人占有,用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當債務人不能履
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得到清償的擔保法律行為。
12、質押擔保的當事人:質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出質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13、質押: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14、動產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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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可質押權利: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轉讓的股份、股票;可轉讓的商標
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質押的其他權利。
16、留置:當事人一方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占有合同中對方的財產,有權留置以保護自身合法
利益的法律行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留置
權。
17、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
18、留置權的消滅:債權消滅的;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的。
19、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證明合同的成立和擔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規定應給付的款額
內,向對方預先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十一、1、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
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3、廣義的合同:債權合同;物權合同;身份合同;行政合同;勞動合同。我國《合同法》中所稱的合同,是
指狹義上的合同。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4、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遵守法律、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對
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5、合同種類:買賣;供電、水、氣、熱力;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
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
6、建設工程糾紛處理形式: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7、和解特點:簡便易行,能經濟、與時地解決糾紛;糾紛的解決依靠當事人的妥協與讓步,沒有第三
方的介入,有利于維護合同雙方的友好合作關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和解
協議的執行依靠當事人自覺履行。
8、調解解決特點:第三者介入作為調解人,調解人的身份沒有限制,但以雙方都信任者為佳;較經濟、
較與時地解決糾紛;消除合同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維護雙方的長期合作關系;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調解協
議的執行依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
9、仲裁(公斷)特點: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專業性;##性;裁決的終局性;執行的強制性
10、訴訟特點:程序和實體判決嚴格依法;當事人在訴訟中對抗的平等性;二審終審制;執行的強制性訴
訟判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1、申請仲裁的條件:有仲裁協議;仲裁機構;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
圍。
12、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
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13、仲裁庭可由3名仲裁員或1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14、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15、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與其他材料作
出裁決。
16、仲裁: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
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17、起訴的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
請求、事實和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18、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
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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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與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與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20、法庭辯論順序:原告與其訴訟代理人;被告與其訴訟代理人;第三人與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互相辯論。
十二、1、法庭: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
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席判決。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3、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審查。
4、第二審的處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
依法改判;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
重審,或查清事實后改判;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
院重審。
5、人民法院審理對原審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第二審人民法院的
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6、證據種類:書、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227、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
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7、證據保全方法:向證人進行詢問調查,記錄證人證言;對文書、物品等進行錄像、拍照、抄寫或者
用其他方法加以復制;對證據進行鑒定或者勘驗。獲取的證據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
8、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調查收集。
9、開庭質證:書證應交原件。物證應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
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10、工程質量、工程造價等專門性的問題,在訴訟中一般需要進行鑒定。在建設工程糾紛中,鑒定是常用
的舉證手段。
11、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
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糾紛
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12、重新鑒定: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鑒定程序嚴重##的;鑒定結論明顯依據
不足的;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補充鑒定、重新質證、補
充質證
13、起訴方式:書面;口頭形式。起訴的形式是以書面起訴為主,口頭形式為例外。
14、起訴狀內容:當事人的##、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
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職務;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
##和住所。
15、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情況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余件的,立案,于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
副本送到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16、訴訟管轄:在人民法院系統中,各級人民法院系統中,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
受理第一案件的權限分工。訴訟管轄分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
17、地域管轄:確定同級人民法院在各自轄區內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18、地域管轄是根據各種不同民事案件的特點來確定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對其他特殊類型的
案件,也是以當事人所在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或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為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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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一般地域管轄,當事人所在地確定有管轄
權的人民法院;特殊地域管轄,訴訟標的或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確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采取列舉的方式予
以確定;專屬管轄是指根據案件的特殊性質,法律規定必須由一定地區的人民法院管轄,具有排他性。
十三、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
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
2、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港口作業中,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繼承遺產
糾紛,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執行程序的一般規定:執行的根據、執行案件的管轄、執行擔保、執行。
5、執行的根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裁定;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6、執行措施: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凍結、劃撥
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并依照規定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
產;對隱瞞財產的被執行人與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還債期間的債務利息;
強制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劃撥
或轉交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存款等。
7、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申請人撤銷申請的;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
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只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作為被執行
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
形。
8、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
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9、仲裁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10、仲裁協議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11、仲裁協議無效:約定的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一方采取
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
12、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13、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4、如果當事人不履行裁決時,仲裁委員會不能強制執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執行。
15、合同質量糾紛成因:合同約定不明確;檢查驗收不嚴格、不與時256、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
標的,將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項目合同金額5‰
以上10‰以下的;對全部或部分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暫停項目執行或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
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6、招標代理機構:泄露資料,或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利益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
款,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處單位數額5~10%的。
17、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
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18、評標委員會成員收投標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
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與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
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千元~5萬元,對有所列##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
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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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將中標項目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
分包項目金額5~10‰的;有##所得的,并處沒收##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十四、1、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
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
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3、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
沒收##所得,并處,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
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
任。
4、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明,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不夠刑
事處罰的,沒收##所得,##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處##所得2~5倍,沒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5
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千元~2萬元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千元~5
萬元;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有上過##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
格。
5、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未按照規定設立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與礦山、建筑施工單
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
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
作業操作##書,上崗作業的。
6、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止建設或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下的;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
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礦山建設項目或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
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礦山建設項目或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
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礦山建設項目或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人生產或提使
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
示標志;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
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特種設備以與
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
入使用的;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與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7、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停止##行為或關閉,沒收##所得,##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
處##所得1~5倍,沒有##所得或##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2~10萬元;造成嚴重后果,
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8、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10萬元;造成嚴重
后果,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
可靠的安全措施或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未進行評估、
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9、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
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所得;##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所得1~5倍;沒有##所得或者
##所得不足5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5萬元;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
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0、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
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停產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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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1、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與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
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責令停產停業。
2、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
任: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與員工宿舍的
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
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3、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
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10萬元。
4、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
批評教育、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5、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
期間擅離職守或逃匿的,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
追究刑事責任。
6、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7、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
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8、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
質證書的;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發現##行為不予查處的;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
職責的其他行為。
9、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與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限期改正;逾期末改,停
止施工。
10、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
給予警告。
11、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處20~50萬元;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
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
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工期;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
位的。
12、責令勘察單位、設計單位限期改正,處10~30萬元;情節嚴重的,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
擔賠償責任: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
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
措施建議的。
13、責令工程監理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30萬元;情節嚴重的,降
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
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
未與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與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
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14、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停止執業3月~1年;情節嚴重的,吊銷
執業##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15、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
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合同價款1~3倍;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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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與配件,責令停業整頓,
并處5~10萬元;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限期
改正;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安全生產條件的,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17、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
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100萬元。
18、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1%;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19、責令建設單位改正,處20~50萬元: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價格競標;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明示
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
格,擅自施工;建設項目必須實行監理而未實行的;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明示或暗示施工
單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
文件報送備案的。
20、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
合同價款1~2%。
十六、1、責令建設單位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4%;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未組織竣工驗收,
擅自交付使用的;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2、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
處1~10萬元293、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行
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2倍;對施工單
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4%,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所得
的,予以沒收。
3、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
收##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2倍;對施工
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4%;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4、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
的勘察費、設計費25~50%;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1%;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
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5、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50%;
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6、處10~30萬元: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
件進行工程設計的;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
準進行設計的。
7、施工中偷工減料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
8、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等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20萬元;情節嚴重的,停業整頓,降
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任。
9、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十七、1、責令監理單位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有
##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
質量的;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2、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所得的,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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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與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
下的;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
4、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
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5、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
##行為,沒收##所得,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
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行為,沒收##所得,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情節嚴重的,
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發包方將建設工程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責
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
8、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
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9、責令建設單位改正,并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
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
質量的。
10、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的。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
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八、1、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造
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
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2、工程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以與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責令改正,
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
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違約責任: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314、侵權責任:侵犯國家、集體和
公民的財產權利以與侵犯法人名稱權和自然人的人身權時產生的民事責任315、承擔民事責任方式:停止
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賠禮道歉。可單獨適用,也可合并適用。
4、行政責任種類:公民和法人因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國家工作人員
因違反政紀或在執行職務時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
5、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行政處罰。即由國家行政機關或授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對公民和法
人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所實施的制裁,主要有警告、;沒收##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
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分。即由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其工
作人員違反行政法規或政紀的行為所實施的制裁,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降薪、撤職、留用
察看、開除等。
6、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是刑事處罰。刑事處罰: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
刑(罰金、沒收財產和剝奪政治權利。
7、法律責任一般構成要件:有損害事實發生;存在##行為;##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者主觀
上有過錯。
8、建設工程法律責任特殊構成要件:特殊主體;特殊結果(要求后果嚴重、損失重大);無過錯責任(補償
性,無有法律制裁意義)。轉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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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濫用代理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實施法律行為;代理雙方當事人實施同一個法律行為;代理人
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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