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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
一天夜里,警察發現一個殺人嫌疑犯可能攜帶罪證跑進了一個住著上百戶人住的村子里躲藏起
來。這時,擺在警察面前的就是這樣一道難題:沖進村子,對每戶人家進行搜查有可能抓住罪犯,
這樣將侵犯整個村子上百戶人家公民的法律權利(包括休息權、住宅權);不沖進村子,尊重了上
百戶人家公民的法律權利。但這樣,殺人嫌疑犯有可能毀滅罪證或逃脫追緝,使法律賦予的職罪無
法實現,這時一個法律的價值選擇問題,有人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并不難。因為警察不能追緝一個犯
罪嫌疑人而侵占上百戶人家的權利,但如果為追緝一個犯罪嫌疑人而侵犯一個或幾個人的權利,又
該怎么辦?是追緝嫌疑人而損害他人的合法權利,還是尊重他人的合法權利,而放棄對嫌疑人的追
緝。
問:該案在價值取向上你認為該如何選擇?理由是什么?
答:本案例涉及的是法的價值沖突的問題。法的價值沖突既有可能發生在目的價值層面也有可能
發生在形式價值層面。法的各種價值之間發生沖突是不可避免的。人類生活的多樣性決定了價值目
標的多元化;人類社會利益主體的多元化使法的價值沖突變得更為常見和復雜。在發生價值沖突時
應當遵循一定諸如兼顧協調、法益權衡、維護法的性等原則予以協調。
在本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是自由與秩序之間沖突。自由是最本質的價值,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法律是保障自由得到實現的手段,反過來自由不能超越法律的約束。而秩序是法的基本價值,秩序
是法的其他價值的基礎?,F代社會秩序要受到正義的控制。在本案中也應是具體情形而定。一方面,
追捕犯罪嫌疑人對居民進行搜查損害的是居民的自由權利,但實質上維護的是社會的秩序,維
護的是社會的正義。對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在另一方面也是對于居民自由的保護,防止其人身自由不
被犯罪嫌疑人所侵害。從利益衡量的角度來說,雖然侵犯的了自由權利,但是若由犯罪嫌疑人呆下
去無疑是對居民的潛在威脅。因此在進行犯罪打擊的時候,侵犯一部分人的利益是不可避免的。我
們不能持絕對的自由主義的觀點,自由也是有限度的,也要受到一定的規制,在維護正義的前提下,
在法律的框架內我們是可以依靠眾打擊犯罪的。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我們形成了依靠眾,充
分發動眾來打擊犯罪的優勢,在打擊犯罪方面我們是可以充分發揮優勢作用,而不能把自由當做
是反對一切的擋箭牌。
誠然我們可以在打擊犯罪方面在經過論證考量之后可以損害部分人的自由,但是對于此,我們
要進行利益的考量,把損失限定在最小的范圍之內,要遵循比例原則。比如,在搜查時工作應放在
查詢犯罪嫌疑人方面不得做與此無關的事情,對造成的損失積極予以賠償;在有可能采用其他方法
(在村外蹲守、在村內盤查)可以解決的情況下不采用搜查方法;把侵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因此,
在遇到上述情形時要具體分析,做到自由與秩序之間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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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2-08-08 15:45:4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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