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罰原則舉例
【篇一:一事不再罰原則舉例】
簡要案情:被告接到舉報,稱原告在城市晚報所作醫療廣告系虛假
宣傳,損害消費者的權益。被告據此立案調查,查明原告以某城市
醫院呼吸內科的名義在城市晚報連續4天刊登廣告,稱“三個療程
(三個月)徹底治愈哮喘”。被告在對原告進行調查時,發現原告發
布廣告未經衛生管理部門審查,同時原告承認該宣傳為虛假宣傳...
原告:某城市醫院。
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行政處罰糾紛
簡要案情:被告接到舉報,稱原告在城市晚報所作醫療廣告系,損
害的權益。被告據此調查,查明原告以某城市醫院呼吸內科的名義
在城市晚報連續4天刊登廣告,稱三個療程(三個月)徹底治愈哮喘。
被告在對原告進行調查時,發現原告發布廣告未經衛生管理部門審
查,同時原告承認該宣傳為虛假宣傳。被告認為該廣告內容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關于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
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
十七條規定,對原告作出10000元的處罰。同時,被告認為申
請人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發布該醫療廣告,違反了《醫療
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根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
條規定,對原告作出10000元的處罰。被告又以原告違反《醫
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以內部科室的名義發布廣告為由,
根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原告處以10000元罰
款。根據以上幾項內容,被告對原告下達了處罰30000元的行政處
罰決定,原告不服,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處理結果: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違反
了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
的行政處罰的規定,明顯不當,判決撤銷了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情分析:
一、原告實施了一個違法行為,并非多個違法行為。
本案被告的行為實際上違反了一事不再罰原則。對一事不再罰原則
的理解首先是對一事即同一個違法行為的理解和認識。所謂違法
行為指當事人違反行政法規范的行為或者說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
為。
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當事人實施了一個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或
者說一個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當事人在客觀上僅有一個獨立
完整的違法事實。理解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同一個
違法行為是指一個獨立的違法行為而非一類違法行為。第二,同一
個違法行為在實施的主體上,是同一違法行為人。第三,同一個違
法行為是指一個違法事實而非一次違法事件。第四,同一個違法行
為,指的是該違法行為的全部事實,如果尚有其他未查清事實,在
證據確鑿查明事實后可以追加處罰。本案中,原告未經批準以內部
科室的名義發布廣告,其實施的行為符合同一個違法行為的構成特
征,并非實施了多個違法行為。
二、原告實施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多個法律規范的規定。
同一個違法行為對行政法規范的違反會出現以下三種情況:第一,
同一行為違反了一個行政法律規范,受一個行政主體,這種情況比
較普遍;第二,同一行為違反一個行政法律規范,由兩個以上行政主
體管轄。第三,一個行為違反了兩個以上行政法律規范,依法分別
由一個或兩個以上行政主體管轄。本案原告實施的行為屬第三種情
況,即同一個違法事實,同時符合了兩個以上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
學者們稱之為規范競合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
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的規定,不
管幾個法律規范對同一違法行為規定了多少不同的處罰,違法行為
人只能受一次的行政處罰。至于之外的例如吊銷企業執照
等處罰是否允許的問題,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禁止,應當視為可以
處罰。
本案被告實施的處罰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具體行
政行為明顯不當,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是正確的。
【篇二:一事不再罰原則舉例】
【裁判要旨】當事人在運輸過程中因超載被交通巡警部門后,
未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再次被的,不屬于重復處罰。
一、基本案情:2007年4月9日早晨6時許,劉駕駛輕型廂式貨車
在運輸途中因載物超過定載質量,被江蘇省沭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
警察大隊處罰200元;上午10時因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被
江蘇省寶應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處罰200元;同日下午14時
許,劉從揚州住鎮江方向行駛至揚溧高速57公里處,遇鎮江市公安
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滬寧高速公路大隊的執勤民警例行檢查,再次
因超載被2000元。劉不服,認為鎮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
滬寧高速公路大隊的行政處罰違反了“一事不再罰”原則,遂向江蘇
省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鎮江市公安交通
巡邏警察支隊滬寧高速公路大隊作出的對其2000元的行政處罰
決定。
二、法院裁判: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劉因違法超
載被沭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處罰后,繼續超載行駛,直至
被鎮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滬寧高速公路大隊執勤民警查處,
屬于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行為地實施的違法超載行為,視為其又
實施了新的違法行為。鎮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滬寧高速公
路大隊對其上述新的違法超載行為進行處罰,不屬于對同一違法行
為給予再次的行政處罰。據此,一審法院判決:維持鎮江市公
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滬寧高速公路大隊對劉作出2000元的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
劉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審理后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三、評析: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在于江蘇省鎮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
警察支隊滬寧高速公路大隊對劉違法超載行為的再次是否違反
了“一事不再罰”原則。要正確處理本案,關鍵在于準確理解和界定
“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內涵與外延。
(一)對“一事不再罰”原則中“一事”的界定
“一事”是指行為人的同一違法行為或違法事實。同一個違法行為是
指行為人在一個特定的時間和空間下,作出的同一違反行政法律規
范的行為。它具有以下特征:(1)同一個違法行為的實施主體是同
一違法行為人;(2)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一個違法事實而非一次違
法事件;(3)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該違法行為的整體而非一部分;
(4)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一個獨立的違法行為而非一類違法行為。
對處于持續或連續狀態的違法行為是界定為同一個違法行為還是同
一類違法行為中的多個違法行為呢?筆者認為,應當根據具體情形
區別對待:對于處于持續狀態或連續狀態的違法行為,應根據期間
是否被行政機關處罰為依據來進行區別對待:
(1)對于被行政機關處罰前處于持續狀態或連續狀態的違法行為應
當界定為一個獨立的違法行為而非同一類違法行為,比如王某駕駛
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從甲地經過乙地、丙地到達丁地,如果其在
乙地、丙地沒有被交通管理部門處罰,直到丁地才被當地交通管理
部門發現并處罰,則其此前處于連續狀態的違法行為只能認定為同
一個違法行為,給予一個行政處罰;
(2)對于被行政機關處罰后,行為人不及時糾正而繼續實施同一性
質違法行為的,應當界定為同一類違法行為而非同一個違法行為。
如在上例中,如果王某在丙地被當地交通管理部門查處并責令其立
即糾正,而其沒有及時糾正,繼續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到達
丁地,其從丙地到達丁地的違法行為與其從甲地到丙地的違法行為
則屬于同一類違法行為的多個違法行為。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在
丙地被處罰后繼續實施的違法行為重新進行處罰。
(二)對“一事不再罰”原則中“不再罰”的界定
“不再罰”主要是指對行政相對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
上的處罰。一般情況下,“不再罰”應包括以下兩層含義:一是已經
被行政機關處罰的同一個行政違法行為不應根據同一法律規定再受
處罰,但因屢犯而受到多次處罰的除外;二是同一個應受行政處罰
的行為不能由幾個行政機關依據同一法律規定而處罰,但對于同一
個違法行為觸犯不同法律規定的則可予以不同處罰,只不過不能處
以兩次以上的處罰。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幾種情形不適用“一事不再罰”
的原則:(1)行政機關針對同一個違法行為重新作出的行政處罰決
定。(2)行政處罰的并處。法律規定行政處罰主體可以并處兩種處
罰的,則不屬于重復處罰。(3)行政處罰的換罰,主要是行政機關
對違法行為人的一種處罰由于客觀原因而難以實現,可以更換另一
強度相應的處罰形式。(4)行政處罰與執行罰的并處,等等。
(三)本案中對行政相對人的再次不屬于重復處罰
本案中,劉駕駛貨車經沭陽、寶應到鎮江的運輸途中,一直處于違
法超載的持續狀態,屬于持續性的行政違法行為。其在沭陽縣因違
法超載被沭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處以200元后,本應
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消除超載違法狀態,但其并未及時改正,仍然
駕駛嚴重超載的車輛繼續行駛到鎮江,其繼續超載行駛的行為已經
構成了一個新的違法行為,且系與沭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
處罰的行政違法行為性質相同的同一類違法行為可以再行處罰。鎮
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滬寧高速公路大隊將劉在因違法超載
行為被沭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行政處罰后繼續實施的同一
類違法行為作為一個新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不屬于對同一個
違法行為的重復處罰,并未違反“一事不再罰”的規定。司法實務中,
將行政相對人被行政處罰后繼續實施的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界定為
同一類型違法行為,并作為一個新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可以有效
防止行政相對人在受到一次行政處罰后,便以“一事不再罰原則為借
口,憑此次處罰為擋箭牌而繼續實施同樣的違法行為。
(摘自2008年1月11日《人民法院報》,稍作整理)
【編者觀點】本案是由機關報《人民法院報》刊登的、
對“一事不再罰”原則進行解釋的一起典型案例。案件發生在我們身
邊,案情似曾相似,對我們的執法工作有很好的借鑒意義。當前,
在如何理解《行政處罰法》設定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和如何認定違
法行為的“連續狀態”“持續狀態”方面存在比較大的爭議。按照一般
的法學理論,作為“連續狀態”“持續狀態”的違法行為,應當視為1
個違法行為,只能處罰1次;而對于同1個違法行為,應當按照
《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我們認為,
上述理論觀點總體上是正確的,但在運用到交巡警執法實踐過程中
時,要把握以下三點,否則,容易出現偏差:
1、看是否已被處罰。對于處罰前處于的“連續狀態”“持續狀態”的多
個違法行為,應當視為一個違法行為,只能處罰1次。對于處罰后
繼續實施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應當視為單獨的一個違法行為,可
以再次處罰。舉例而言,當事人駕駛摩托車未戴頭盔,在該人未被
處罰前,只要不下車,不管騎有多遠、途徑幾個行政區,交警部門
只能處罰1次,但是,一旦已被處罰,如果該人又未戴頭盔繼續駕
駛摩托車行駛,那么交警部門則可以再次作出處罰。
2、看違法內容是否相同。對于違法內容完全一致的“連續狀態”“持
續狀態”違法行為應當視為一個違法行為,只能處罰1次,對于違法
內容相似(不太相同)的“連續狀態”“持續狀態”違法行為應當視為
多個獨立的違法行為,分別作出處罰。舉例而言,當事人駕駛機動
車超速,如果當事人在只有1個限速規定的同一路段超速,不管該
路段有多長、不管當事人有幾種違法狀態(如超100%、超70%、
超50%),只能視為一個違法行為按處罰最重的進行處罰(如超
100%),但是,如果當事人是在有2個以上限速規定的不同路段超
速,由于違法地點、限速內容發生變化,違法行為之間相似而不相
同,則不管路段之間相距多近,應當視為多次超速違法分別進行處
罰。
又比如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當事人多次違法行為,這些行為之間時
間、地點各不相同,違法內容只是“相似”,也應當視為多次違法行
為分別處理,關于這一點,公安部《關于對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違
法行為如何進行處罰的請示的批復》(公法[2005]66號)解釋得比
較清楚:…我們認為,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違法行為人在一段時間
內多次實施的同種違法行為,屬于數個相互獨立的違法行為,公安
機關受案查處時,不宜作為“同一個違法行為”從重處罰一次,而應
當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分別作出裁決處罰。
(當然,有人會提到執法告知的問題,執法告知是一項人性化執法
措施,與上述理論并不矛盾)。
3、看執法機關有無責令整改。“連續狀態”“持續狀態”違法行被交警
部門查處后,交警部門已責令整改,當事人事后又從事同一性質違
法行為的,應當視為單獨違法行為,可以再次處罰;交警部門沒有
履行責令整改義務,當事人事后又從事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就不
宜再作處罰。舉例而言,一輛超載車輛第1次被處罰后,執法交警
沒有責令駁載,在處罰結束后讓其繼續通行,在這種情況下,第二
次查獲地不宜基于同一事實再次予以處罰(但是可以重新責令
駁載),理由主要有兩點,一是該超載行為被交警查獲時,沒有被
“合理”地打斷(雖然已被),至第二次被查獲時一直處于“持續
狀態”,二是民警沒有嚴格執法,按照法律規定消除該違法狀態或責
令當事人自行消除該違法狀態,本身存在失職行為,不能因執法部
門自身的失職而對當事人課以兩次處罰,這與法治精神不符。相反
地,如果能證明該車在第一次處罰時,執法民警已將超載的貨物駁
載或已責令當事人自行卸載,則第二次查獲的超載行為是另外一個
獨立的違法行為,查獲地民警可以再次進行處罰。需要注意的是,
民警在履行責令整改義務時,要注意固定證據,將《駁載通知書》
《駁載記錄》等材料附卷備查,如果是簡易程序處罰,則可以在決
罰決定書或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中注明違法狀態消除情況,讓當事人
簽字確認,防止事后引發行政爭議。
把握了上述三“看”,我們基本上就能對眾多似是而非的“連續狀
態”“持續狀態”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正確判斷,進而準確執行政處
罰中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另外,實踐中引發的一些其他爭議性問
題也可以得出正確答案,比如,有的同志認為多趟運輸中的超載行
為只能處罰1次,駕駛員也存在“一張單、可以管24小時不再
處罰”的理解,而根據按照前文所作的分析,多趟運輸的違法行為與
前言所講的違法行為的“連續狀態”“持續狀態”完全沒有關系(連似
是而非都談不上),每趟運輸都是獨立的行為,對于兩次獨立的運
輸行為,不管前趟運輸是否已經被處罰過,也不管前趟運輸處罰的
間隔時間,在第二次被查獲后,可以繼續處罰。
【篇三:一事不再罰原則舉例】
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
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在行政處罰制度中規定這樣一個
原則.目的在于防止重復處罰.體現過罰相當的法律原則,以保護當事人
的合法權益.
現實生活中,行政管理活動十分復雜,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也是錯
綜復雜的,因此,同一違法行為可能同時違反兩個以上不同方面的行政
管理秩序,觸犯兩個以上的法律規范.在這種情況下,即要對違法行為作
出處罰,保護社會利益和公共秩序,又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不能
違背過罰相當的原則,如何規定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處罰原則就成為十
分重要的問題.如果簡單地規定對同一違法行為只能處罰一次,就有可
能會使違法者逃脫應受的處罰;但如果對同一違法行為幾個行政機
關輪番處罰,又必然會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影響行政處罰的合理性
和合法性,同時也會損害行政機關的形象.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從理論上
講是完備的,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如何運用,行政處罰法又如何規定得更
具有操作性,則是頗費周折的.
掌握一事不再罰原則,必須對什么是“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有一全面
的理解,只有對“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有明確的認識,才能準確地把握
和適用這一原則,同時也才能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即維護當事人的合法
權益,又保證行政違法行為得到應有的處罰.一事不再罰原則中“一事”
有同一行政違法行為的涵義,但又不能簡單的理解為一事不再罰就是
同一違法行為只能處罰一次.正確理解這一原則,要從同一違法行為侵
犯行政管理秩序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同一違法行為侵犯行政管
理秩序的情況大致有這樣幾種:
第一,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一個行政法律規范,侵害了一個行政管理客
體,如:納稅人以暴力拒不繳納應繳稅款,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沒有
構成抗稅罪的,但侵犯了國家稅收征管秩序,構成了抗稅的行政違法行
為,在實踐中,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
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類似這種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一個行政法律規
范,只需要依照規定由一個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實施處罰就可以了,這種
情況在實踐中比較普遍的.
第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一個或者數個行政法律規范,是由不同的行
政機關分別處罰還是由一個行政機關處罰.這就需要作具體分析:
1、同一違法行為違反的是同一個法律或者法規的規定,而法律或者
法規規定是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處罰,但行政處罰的種類相
同.如:發行了水污染事故,侵犯了環境管理秩序和航運管理秩序,《水
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
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
.根據這一規定,對于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違法者,環境保護部門和航
政都有權給其處罰.這樣的情況如何處理?根據一事不再罰的原則,
同一違法行為,同一依據,只能處罰一次,盡管兩個行政機關依法都有處
罰權,也不能分別作出決定,只能由先查處的機關作出處罰.這是因
為,行政處罰的目的首先是為了糾正行政違法行為,同時對違法行為人
進行必要的懲戒.對同一違法行為一機關已經給以適當的處罰,其他機
關還要依同樣的理由實施同一種類的處罰就沒有任何意義了,在實踐
中只會造成重復處罰,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是不允許的.
2、同一違法行為違反的是同一個法律或者法規的規定,法律或者法
規規定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對處罰,但行政處罰的種類不
同.如:某單位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
規定,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
和違法所得,并處罰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可以吊銷營業
執照.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或者工商行
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這樣的情況,是否允許不
同的機關依法分別作出不同種類的處罰呢?應當說是允許的,是不違反
一事不再罰的原則的.因為,行政管理活動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法律賦予各行政機關不同的職責,從不同方面管理社會,由此保證社會
生活的正常運轉,也就必須賦予它們不同的行政管理手段.這些手段有
的是相同的,如警告、等;有的則是特定的,只有特定的行政機關
才有權實施.如:公安機關的行政拘留權、工商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
照的權力等等.也正因為如此,對同一違法行為,有的法律或者法規同時
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可以分別作出幾種行政處罰時,往
往是該違法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以上的行政管理秩序,而且需要運用
不同的行政處罰手段來進行制裁方能徹底糾正違法行為,這時,如果只
允許一個行政機關依據這一規定進行處罰,很可能會造成違法行為得
不到有效制止和糾正,損害了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第三、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數個行政法律規范,應當由不同的行政機
關分別處罰還是由一個行政機關處罰?同一違法行為侵犯的是不同的
客體,違反的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法律、法規,依照法律或者法規的規
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都有處罰權.這種情況是法律規范之
間的競合問題.如果簡單根據處罰法定的原則,對這種違法行為分別依
照不同的法律規范作出處罰是無可非議的.但是,如果按照所有觸犯的
法律規范分別實施處罰,就會造成重復處罰和處罰過重.如何解決更為
合理,需要對法律規范之間的競合作一個分析.所謂法規競合是指由于
各種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復雜、交錯規定,致使行為人的一個行
為同時觸犯了數個法律、法規條文,從而構成數個違法行為.這種情況
在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以及實際工作中并不少見.造成法律規范之
間的競合的原因大致有兩類:一類法規競合不是適用法律本身的問
題,而是立法的問題;另一類競合是違法行為牽連的問題.不同法律規
范對同一領域的社會關系進行交叉調整,造成同一行為違反不同的法
律規范的情形.如非法販運、銷售爆炸物品的行為,既違反了民用爆炸
物品管理規定,又違反了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制作、銷售淫
穢書刊的行為,既違反了治安管理規定,又違反了新聞出版管理規定,還
違反了投機倒把行政處罰的規定等等.對于這種情況,我們認為應本著
在有效的制止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對于同一種類的行政處罰不得重復
作出.如對于制作、銷售淫穢書刊的行為,公安部門已經作出行政拘留
或者其他處罰的,新聞出版部門原則上就不宜再對同一違法行為給予
行政處罰,因為,前一個處罰已經足以制止違法行為,并對違法者已經起
到了必要的懲戒作用,在這種情況下,新聞出版部門再對同一違法行為
實施處罰就不適當了.
法律規范之間的競合的第二類情況是違法行為牽連的問題.牽連行為
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構成違法,但是實施該行為的目的、手段、
對象和結果等又觸犯了其他法律、法規條文的規定,從而構成了兩個
或者兩個以上的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也稱為違法行為的法條競合.
如:某人到湖邊去炸魚,炸死了國家保護動物中華鱘,造成了湖水的污
染,這就是一個牽連行為.某人以非法獲魚為目的,實施了炸魚這一違法
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漁業管理的有關規定,構成了違法.同時其違法行
為又污染了湖水、殺害了野生動物,違反了環境保護、野生動物保護
的有關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違法行為觸犯了其他法律的規定,而
構成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違法行為.又如汽車超載,既違反了公安機
關關于交通安全的有關規定,危脅到人身安全,又因超載給路面造成損
害違反了交通部門關于道路管理的有關規定由于這種情況較復雜,在
處罰適用問題上與刑事處罰有相似之處,但也存在著許多不同,如行政
處罰不可能象刑事處罰那樣由同一個機關實施,因而刑罰中一些做法
不能照般到行政處罰中來,如象刑罰適用中的重刑吸收輕刑的原則,數
罪并罰的原則等等.德國《違反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如果同一行
為違反數個法律,根據這些法律該行為均或作為違反秩序行為處罰,或
者數次違反一項可將該行為作為違反秩序行為處罰的法律,則只科處
一項.如果違反數個法律,則依照數額最高的法律科處,可
以處以其他法律中規定的附加措施.”這就說,對同一行為違反數個法
律,如果罰種相同,則按其最重的一項,只處罰一次,如果還有其他的罰
種,則可以分別處罰.
參考國外關于行政處罰的規定和從我國行政處罰的實際出發,在進行
行政處罰處理的規范競合時是否應把握這樣幾個原則:一是同行為
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范時,應依據不同法律規范分別處罰,這是處罰法
定原則決定的;二是如果一個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對違法行為人已經
給予處罰的,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在通常情況下不得再科處同種類
的處罰,如已經對其實施了的,原則上不宜再對其實施處罰,考
慮到行為人已受到了經濟制裁,可以依法科以其他種類的處罰.三是在
給予其他種類的處罰時;可以考慮違法行為人已受處罰的事實,從輕
或者減輕處罰.這主要是參考刑法關于重吸輕和數罪并罰的原則,考慮
前一個處罰情節,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行為人實施的違法行為,看似一個違法行為,實際上是同時或者連
續發生了數個違法行為,侵犯了不同的行政法律規范,這樣的違法行為
本身,就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違法行為,而不是“同一個行為”,不能適
用一事不再罰原則,應依照處罰法定的原則,分別處罰.如在道路上擺攤
設點,無照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其銷售是一種違法行為,未經交通管
理部門批準在道路上擺攤設點也是違法行為,這種情況是數個違法行
為,而不是一個違法行為,在其實施目的行為的過程中,產生了其他違法
行為.對于這種連續實施的數個行為,不應作為“一事”來處理,而應分別
處罰.再如,某歌廳違法進行“”服務,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有關
規定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小實施行政拘留,工商機關依照工
商管理的有關規定吊銷了歌廳的營業執照.有些同志認為這屬于一事
兩罰,實際上這是針對不同主體實施的違法行為作出的分別處罰.一個
違法行為主體是小,另一個違法行為主體是歌廳法人,因此,對于
這種不同主體實施的違法行為不能簡單地視為一事,是可以依法分別
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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