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青島中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
件意見20條
0青島中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意見20條
一、因侵權行為或其他原因致受害人死亡的,未出生的胎兒是否享有賠償請求權?
答: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問題歷來為理論界爭論的熱點。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
定:“公民從出生時起至死亡時至,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p>
這就是說,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既然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兒作
為未出生的生物體,當然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能力。鑒于我國民事基本法不承認胎兒享有
的民事權利能力,故因侵權行為或其他原因致使受害人死亡的,未出生的胎兒不享有賠償
請求權。
二、如何理解《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關于數行
為直接結合的規定?
答:《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
釋》)第三條,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范疇內合理擴張了我國共同侵權的成立要件,
在肯定共同故意、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構成共同侵權的情況下,將無意思聯絡的熟人侵權中
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產生同一損害結果的情形也規定為共同侵權。所謂共同侵權中加害行為
直接結合就是指數個行為結合程度非常緊密,對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
無法區分。其構成要件包括:
(1)各行為人都有積極的加害行為。共同侵權行為被稱為共同加害行為,就要求各行
為人都有積極、直接的加害行為,如果有一方加害行為時消極的,往往屬于多因一果,不
構成直接結合;
(2)它的損害后果是一個整體,也就是個行為后果在受害人的損害后果中是無法區分
的;
(3)各行為人的加害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所謂直接因果關系就是
原因行為直接引起損害后果,不存在中間媒介的傳遞。
綜合上述條件的,一般應當認定為直接結合。
【相關法條鏈接】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
一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
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
擔連帶責任。
三、如何理解《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關于數行
為間接結合的規定?
答:《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
規定:“對高壓電引起的人身損害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
的原因力確定各自的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時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
這是我國民事司法解釋中首次根據原因力的大小,確立了原因與條件的結合為間接結合,
并且規定按照致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來確定其依法應承擔的按份責任。最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二人以上
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
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薄伴g接結合”是指數個行為中
某個或某些行為只是為另一個或者另一些或者原因直接或間接必然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創
造了條件,而其本身并不會也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間接結合”
是一種原因與條件的結合。
四、如何理解《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關于未盡安全保
障義務引起的侵權責任及補充賠償責任的規定?
答:《解釋》第六條針對從事經營活動或其他社會活動的單位、個人或其他組織,對相
關設施、設備等沒有盡到管理、維護的安全保障義務而發生的侵權行為或者第三人在上述
場所介入事實侵權行為這兩種情形規定了安全保障義務人的不同侵權責任,旨在解決安全保障
義務人屬于該義務的不作為與損害結果的關系問題。對該條的正確理解,應把握以下五個方面:
(1)關于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引起的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已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對于
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由受害人舉證。但是從平衡雙方利益出發,這種要求不能過于嚴
格,只要有“表面證據”就可以,然后反駁的舉證責任就轉移到安全保障人方。當然,表
面證據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具體確定;
(2)在審判實踐中,判斷安全保障義務人是否盡到了“合理限度”的標準有二:一為
義務人的行為標準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章程及操作規程的規定,這就是“不法性”原則;
二為義務人對危險的遇見程度,也就是對于損害結果的遇見能力和回避的能力,這種能力
就構成了義務人的注意義務,但是要注意不同的行業對注意義務的要求是不同的。如銀行
的安全保障義務應高于一般飯店、商店的安全保障義務;
(3)關于第三人介入侵權糾紛中安全保障義務人的過錯問題。對于過錯問題的判斷實
質上是一個控制危險責任的范圍問題,也就是判斷不同安全保障義務人對其安全保障義務
是否有效履行;
(4)關于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補充責任問題。補充責任是侵權法中最基本、最典型的責
任類型,屬于法定義務不履行行為與他人的侵權行為發生競合而產生的責任。具體而言,
安全保障義務人在第三人介入侵權的情形下,事實直接加害行為的第三人可以確定的,有
加害人或者其他負有賠償義務的人承擔責任;只有在侵權人無法確定或者其他義務人承擔
責任不足的情況下,安全保障義務人才能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
償責任,而且這種補充賠償責任也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因此,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補充責任
并非必然是全部責任,只是相對于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相對于該范圍而言承
擔的是全部責任,而不是不考慮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能力和范圍,只要加害人無法確定或者
無力承擔賠償責任就讓其對受害人承擔全部責任,這一做法不符合侵權法的利益平衡原則;
(5)關于訴訟主體的問題。第三人介入侵權情況下,受害人只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
根據《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將第三人也就是實際侵權人列為被告,因為第三人
是“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終局責任人,應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在該第三人可以確定的
情形下,不必追加安全保障義務人為共同被告。如果經審理,事實加害行為的第三人確實
沒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要求其承擔未盡安全保障
義務所造成的損害,也就是承擔補充責任。
【相關法條鏈接】《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釋》第三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
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
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
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
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五、如何把握殘疾賠償金的調整?
答:《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規定:“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
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殘疾賠償金的確定是以“勞動能力喪失”說
為其理論基礎,根據因傷致殘的受害人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客觀計算其未來收
入的損失,同時又考慮到執業因素對受害人未來收入的影響,予以平衡,是一種財產損害
性質的賠償。實地采取與傷殘等級對應的賠償比例數來確定勞動能力喪失基數,如只要傷
殘等級為10級,就承擔10%的賠償責任,而是要綜合考慮受害人是否因傷殘而導致實際收
入減少等情況,參照傷殘等級來綜合確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賠償基數。
六、對城鎮居民、農村居民的損害賠償標準應如何掌握?
答:根據《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
賠償費用的復函》【(2005)民他字第25號】,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傷殘賠償金、死亡賠
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
“被撫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有無其他
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彪m然國家確定退休年齡要考慮許多因素,但一個重要因素應當是
勞動能力喪失與否。因此,原則上應當參照勞動部門的規定的工人退休年齡,作為成年的
被撫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界限。有的被撫養人雖然沒有達到退休年齡,卻身體有病或者有
殘疾,當事人若對其勞動能力喪失與否存在爭議,應當通過鑒定部門的鑒定予以確認。
十二、受害人受傷致殘以后,在起訴追索殘疾賠償金的過程中死亡,是否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
答:受害人受傷致殘,在起訴追索殘疾賠償金的過程中死亡,若其死亡與加害行為之
間具有相當的因果關系,則加害人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如果二者之間沒有相當的因果關
系,故賠償義務人無需賠償死亡賠償金。”
十三、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如何去誒那個被幫工人的賠償責任?
答:《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為他人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
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
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北粠凸と嗽趲凸せ顒又械氖找?/p>
是有限的,被幫工人在收益范圍內承擔責任還是全部承擔賠償責任,歷來存在爭議。最高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采取了折衷的辦法,規定的
基本原則為替代責任原則即由被幫工人對侵權后果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有故意或者重大
過失的,幫工人、被幫工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十四、如何掌握殘疾器具的賠償方式及賠償標準?
答:殘疾輔助器具配置費是殘疾人為增加生活上的需要而產生的現有財產的減少,與
侵害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系。對于殘疾器具費用的賠償原則采取一次性賠償的方式。根據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規定,法
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請求、結合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賠償,
但應嚴格限制使用定期金給付的賠償方式。
關于殘疾器具的賠償標準問題,應當按照普通適用的原則確定。應注意的是,“普通適
用”本身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標準,而是法院在確定什么是“合理費用”標準時的一項指
導原則。對于“普通”,我們認為配置的器具應當排斥奢侈型和豪華型;“適用”則應滿足
兩個要求:意識確實能夠起到功能補償的作用,包括有助于恢復生活自理、有助于從事生
產勞動等;二是要具有“穩定性”和“安全性”。從形式發展看,是否為“國產”已經不是
一個限制性標準,至于具體標準可參照鑒定機構的意見或由法官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裁量。
對于更換周期或賠償期限,可參照鑒定機構或國家正規配置機構的意見。上述標準所指的
鑒定機構一般是指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機構。
【相關法條鏈接】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賠償義務人請求定期金方
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
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
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應當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確定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
標準。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
十五、死亡賠償金應如何分配?
答: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為死者的近親屬,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損
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
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不屬于死者的遺產,不能依據《繼承法》第十三條確定的遺產
分配原則進行分割,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合理分配。
十六、如何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及權利主體?
答:精神損害賠償主要是限于受害人因傷致殘或死亡以及其他造成嚴重損害后果的情
形,在損害結果不是很嚴重的情形下,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原則上不予支持。精神損
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可參照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
問題的意見》(2001年2月2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中規定
的標準,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加以確定,即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為一千元至三千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三千元至五千元;侵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
社會組織的,一般按照公民賠償標準的五十倍予以賠償。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
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者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提高上述標準。
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權的主體為殘疾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其他人不能行使或
繼承。
十七、見義勇為者遭受人身損害,受益人承擔補償義務的條件有哪些?
答:《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為維護
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傷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
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法院應
予支持?!睋耍芤嫒肆x務必須符合如下幾個條件:
(1)一方為見義勇為的受害人。所謂見義勇為的受害人指為了國家、集體、他人的財
產、人身免受損害而積極同侵害行為或者危險原因作斗爭,并因此而蒙受人身財產上的損
害的人。
(2)他方為受益方;
(3)受害人不能從侵權人那里獲得才充足賠償。這里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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