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項目的法律規定
根據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
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可歸
納以下幾種:受害人醫療期間產生的費用,包括:醫藥費、誤工費、
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
工費按
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可歸納以下幾種:
受害人醫療期間產生的費用,包括:醫藥費、誤工費、住宿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實
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
計算;收入不詳的,可參考當地同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時間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因傷致殘的,可計算至定殘
日前一天。
因殘疾產生的費用,包括: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因康復、護
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費。護理人
員原則上為一人,其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無收入或雇工的,
參照當地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計算。護理期限計算至受害人恢復
生活自理能力時止,但最長不超過20年。
因受害人死亡產生的費用,包括:喪葬費,以及辦理喪事支出
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的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喪葬費為當地上一
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
因傷致殘或死亡的,還應賠償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賠償
金標準為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
純收入,自定殘或死亡之日起按20年計算。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
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
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
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殘疾人員所扶養人的生活費。標準是根據被扶養人生活費還應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來定,按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
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
成年人的,計算至18歲,對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
20年。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按5
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
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
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
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
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侵
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
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
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
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
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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