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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的時代意義(上)-民法典意義

            更新時間:2025-12-26 19:06:55 閱讀: 評論:0


            2022年8月10日發(fā)
            (作者:黃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民法典的時代意義(上)

            臺灣的“民法”經(jīng)驗﹐對于同文同種的大陸﹐參考價值是毋庸置疑的。但談

            起要不要制定民法典﹐制定什么樣的民法典﹐小鍋小灶用了半個多世紀的經(jīng)驗

            ﹐對于食指浩繁﹐決心重起爐灶﹐開放自由市場﹐既承受更多包袱﹐又面對更

            多選擇的大陸﹐恐怕能借鑒的就有限了。歐洲方興未艾的民法典運動﹐最大的一

            塊以統(tǒng)合為目標(未來歐洲聯(lián)邦的民法典)﹐個別的國家有的徹底翻新(荷蘭)

            ﹐有的追求轉(zhuǎn)型(前社會主義國家)﹐共同面對的則是全球化下英美法家族的招

            手。中國大陸的民法典運動很難擺脫這樣的公轉(zhuǎn)﹐雖然它也不可能放棄在亞洲的

            自轉(zhuǎn)。從此一位角提出和討論民法典問題﹐即不能不重新尋并確認它的時代意

            義﹐民法畢竟不等同于民法典﹐如果說人類的經(jīng)驗肯定了民法的不可替代性﹐

            民法典始終還只是一種可能的選擇﹐它的內(nèi)容和形式﹐當然也有回應時代新變

            化﹐因地制宜的必要。

            一、民法典的歷史功能

            歷史上的法典﹐從最早巴比倫的漢默拉比法典﹐印度的摩奴法典﹐羅馬的

            十二銅表法﹐到中國的唐律﹐都反映了那個時代、國度的精神狀態(tài)和物質(zhì)條件。

            我們這里只談以民事規(guī)范為內(nèi)容的民法典﹐最早的當然要追到公元三到六世紀

            羅馬帝國的歷次民法典﹐而以六世紀中葉整編完竣的國法大全﹐影響后世最為

            深遠。但在內(nèi)容和形式上直接對現(xiàn)代民法典有引路之功的﹐還是源于十七世紀中

            葉、逐漸籠罩全歐的啟蒙精神與政治上的絕對主義﹐而從十八世紀中期就陸續(xù)在

            許多歐洲國家開始摸索、嘗試的民法典﹐其中無疑要以一八○四年的拿破侖法典

            ﹐無論在理性主義價值的展現(xiàn)上或立法技術的成熟上﹐堪稱巔峰之作﹐一百年

            后問世的德國民法典(一九○○)和瑞士民法典(一九一二)則踵事增華﹐更進

            一步反映了歐洲工業(yè)化后的新面貌.一九二二年蘇聯(lián)制定、一九六四年重新制定

            的民法典﹐雖然不夠耀眼,但也標示了社會主義國家民法可以擺放的最佳位置.

            總的來講﹐二十世紀在世界各角落產(chǎn)出應該不下一百部的民法典﹐直接間接幾

            乎沒有不受法國或德國民法典影響者﹐而此二法典在概念體系上則又處處可見

            羅馬法的影子。整理各方的評價,歐陸民法典有以下幾個功能是普遍受到肯定的:

            1、統(tǒng)一國法

            歐洲大陸的民法典運動開始于十八世紀﹐絕對不是偶然。民法典取代了原來

            散見各地的習慣法、領地法、宗教法等等﹐其意義與其說是滿足民事交易的

            規(guī)范需要﹐更重要的毋寧在藉此宣示和穩(wěn)定其統(tǒng)一的、無上的主權﹐對于民族國

            家的建立﹐法典以民族語言象征統(tǒng)一而喚起認同﹐加上其內(nèi)容散發(fā)的共同價值

            ﹐可以不帶強制的輕易深入民間角落﹐實為極佳的統(tǒng)合工具。相對的﹐同一時期

            的英國﹐其王室法院判決形成的普通法早已成為主要法源﹐而海島天險、單一語

            言也使民族國家自然形成﹐民法典的制定就顯得沒有那么迫切.

            2、揭橥價值

            近代民法典也代表一種樂觀的理性主義﹐相信個人自由和自利動機會給社

            會帶來最大的福祉。拿破侖法典成功的主要原因﹐就在它從所有權絕對、契約自

            由到男女婚姻自由、平等繼承﹐非常一致的、全面的建立了個人主義的價值秩序.

            這種「一次說清楚」的民法典﹐可為初期資本主義社會奠定穩(wěn)固的基礎結構﹐是

            修東墻補西墻式的零星立法難以望其項背的。同一時間北美洲以憲法形式做到的

            ﹐歐洲大陸也用民法典來實現(xiàn)﹐可謂異曲同工.

            3、建立體系

            MaxWeber在他的巨著「經(jīng)濟與社會」中曾把法典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是

            由某位啟蒙的領導者銳意革新﹐藉法典的公布和實施來開創(chuàng)新紀元﹐上述兩種

            功能在此類民法典即十分顯著。但第二種類型﹐則不強調(diào)原則的創(chuàng)新﹐其主要功

            能反而在于提高法律的理性程度﹐把多年累積的實務和學說加以體系化﹐使法

            律的適用和法律的專業(yè)教育都容易得多﹐這類法典的學院味道比較濃厚﹐羅馬

            帝國的國法大全實際上就是法律和法學見解的整理匯編,到了自然科學興起的十

            八世紀,體系化的追求更被視為當然,被冠上「法學實定主義」之名的德國民法

            典,其主要貢獻即在于把潘德克吞學說(Pandektenwissenschaft)的純凈體系

            轉(zhuǎn)變?yōu)榉审w例,去蕪存菁而繼往開來。

            4、集中資訊

            第二種類型的法典除了強調(diào)體系化以外﹐也有藉法典本身的規(guī)范整全性格

            ﹐降低法律適用者搜尋成本﹐同時減少裁判恣意的功能。特別是早期的民法典﹐

            還沈浸于自然法的信仰而賦予法典「集大成」的任務﹐一七九四年的普魯士邦法

            典可說是此一想法的極致[11]﹐在民法以外﹐它還涵蓋了憲法、行政法、刑法、

            訴訟法﹐條文多達一萬九千條[12]﹐主要的起草人CarlGottliebSvarez對于

            法律又要讓人民容易懂﹐又要求其完整而免于法官的擅斷這一兩難﹐曾經(jīng)在一

            七八八年一場題為「法律能簡短嗎」(K?nnenGesetzekurzsein?)的演講中

            說﹐最好的狀況是同時制定兩部法律﹐一部簡短的﹐告訴人民如何行為﹐另一

            部則巨細靡遺﹐讓法官受到完全的節(jié)制[13].

            5、整套繼受

            最后﹐對于法治的后發(fā)國家而言﹐歷史也顯示﹐法典繼受實為最便捷的追

            趕工具。真正具有原創(chuàng)性的民法典并不多﹐強制或自主繼受﹐全部或部分繼受﹐

            實際上是十九、二十世紀絕大多數(shù)民法典的寫照。一九二六年土耳其制定的民法

            和債法,實際上就是瑞士民法和債法前551條的全套翻譯[14].RodolfoSacco

            指出法國民法典在全世界曾先后引起三波的移植潮[15]﹐德國民法典在慶祝百

            年的時候﹐也能細數(shù)其北到北歐、蘇聯(lián)﹐東到東歐、希臘、土耳其﹐乃至東亞各

            國的廣泛影響力[16].沒有法典的工具﹐整套的學習幾乎只有經(jīng)由殖民的方式﹐

            才能有一定的效果[17].

            二、民法典理念面臨重估

            法典作為一種立法形式﹐代表某一法律領域的完整規(guī)范﹐究竟是不是最好

            的選擇﹐而以其技術上的困難﹐值不值得當成一個目標去追求﹐到了二十世紀

            的中期以后﹐已經(jīng)在盛產(chǎn)法典的歐洲大陸引起越來越多的懷疑。德國研究近代私

            法史的大師FranzWieacker﹐很早就看出法典到了資本主義后期將由盛而衰的

            「危機」[18]﹐義大利學者Irti在一九七九年發(fā)表的書則提出「去法典化」的

            主張﹐受到各方矚目[19].事實確實顯示﹐繼法國、奧地利、德國、瑞士等較有

            特的民法典之后﹐已未見新的高峰。而行政法和新興領域﹐如經(jīng)濟法、勞工法、

            社會法等﹐則盡管法律常常多如牛毛﹐法院案例更是汗牛充棟、無法卒讀﹐但始

            終還無法產(chǎn)生一部可以和拿破侖民法典并駕齊驅(qū)的法典﹐大大小小的單行法漸

            漸變成唯一的選擇﹐何以如此﹐值得在研訂民法典時深思。

            1、多元民主

            比Irti更早十年﹐德國的FriedrichKübler教授就已經(jīng)指出威權時育

            的法典必然不適合民主開放、不斷進行利益調(diào)和的現(xiàn)代多元社會[20].二十世紀

            初期還有學者從國家與社會分離的想象﹐乃至自然法的信仰,以一般性的法律為

            正常,而對乖常的緊急法、個案法、限時法、措施法等新興事物提出種種批評﹐

            殊不知西方社會在價值和利益都呈現(xiàn)多元以后,不同團體割據(jù)法案﹐法律像打擺

            子一樣,時左時右,這些新興事物用得反而更順手﹐法律的整體圖像如鶉衣百結,

            久了就習以為常,見怪不怪[21].相對的,法典意味的「和諧」價值秩序,不僅

            和多元社會的調(diào)性不合,其環(huán)環(huán)相扣的「整套」規(guī)范體系,也妨礙了規(guī)范的與時

            俱進,而和多變的現(xiàn)代社會格格不入[22].

            2、短期國會

            事實上僅僅從立法產(chǎn)能的角度來看,孕育于威權社會的法典理念,對于民主

            化以后的短期國會,受到審議法案「屆期不連續(xù)」原則的限制,也往往變成了難

            以實踐的奢侈品。現(xiàn)代的國會傾向于把過大的法案鎖在抽屜里,以免會期結束一

            事無成。這使得法典式的立法如果不能在政治上先達成共識,而一股作氣強渡關

            山,幾乎難逃一提再提、再衰三竭的命運,臺灣近年物權法的修正就是最好的例

            證,提案機關現(xiàn)在才學乖,準備把整包法案拆成幾個小包[23],從化零為整的法

            典思考,轉(zhuǎn)為化整為零的游擊戰(zhàn)。但這還只是對既有法典的修正而已,誰還作興

            去提什么新的法典?制定法典本來就需要堅強的政治意志為后盾[24],威權時代

            還可求之于天縱英明的君王,一旦立法權落入像菜市場一樣論斤秤兩的國會,而

            且三四年新陳代謝一次,幾乎就成了不可能的任務。

            3、案例思考

            法典面對的另外一個挑戰(zhàn),則直指其背后的體系思考。人類的法律思考其實

            從來就不脫體系(System)和議題(Topik),只是大陸法系發(fā)展出來的體系

            取向的法律方法,往往以形式的三段論隱晦了實質(zhì)的議題思考,而英美法系發(fā)展

            出來的案例取向的法律方法,則以形式的案例歸納隱諱了實質(zhì)的體系思考[25],

            如此而已。形成兩種思考的成因之一,是對法官的信任程度,但不論貫穿法國民

            法典的抑制「法官統(tǒng)治」(gouvernementdesjuges)想法,還是使英國始終對

            制定法典提不起熱情的法官寡頭階層[26],在這些國家先后形成某種穩(wěn)定的民主

            分權體制以后,也都逐漸失去了意義,法官既不是法條的奴隸,在補充法律不足

            的時候也有其正當性的界限。更重要的是,全球化加速了不同法律理念的匯流,

            和法律方法的互補,在此一過程中,過去法典所引以為傲的體系理性,自不再是

            理所當然。

            4、資訊革命

            新世紀的資訊革命也讓法典的光環(huán)褪不少,當法律內(nèi)容必須經(jīng)常大幅更

            新,而各種法源-法條、解釋、判例、決議、學說等-收入電子資料庫后,可以

            輕易搜尋乃至依需要而作不同組合時,至少對法律適用者而言,法典已經(jīng)像古董

            一樣中看而不中用了。法律資訊系統(tǒng)也已走向全球化發(fā)展,一九九三年起美國國

            會法律圖書館即已完成建立全球法律資訊(GlobalLegalInformationetwork,

            GLI),成為第一個多國參與的非營利法律資料庫[27].大陸法系的法典雖不同于

            英美法系單純基于資訊目的而做的法律匯編,但當法典外滋生太多的特別法時,

            法典的權威還是難免動搖,德國在二十年前所以啟動債編的修正,就是因為聯(lián)邦

            法務部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大約有2700個民法條文散見于250部單行法中﹐怎樣把特別法

            整編進去﹐即成為修正的一項重點[28]﹐但20XX年完成修正的債法仍只納入一

            般契約條款法及若干保護消費者的單行法,整編的效果十分有限[29],事實上只

            暴露了法典的資訊功能「有時而窮」的窘境。

            5、漸進調(diào)適

            對于從計劃經(jīng)濟轉(zhuǎn)向市場經(jīng)濟的國家,是否可以套用過去發(fā)展中國家的模

            式,以民法典作為基礎結構,一次完備市場游戲規(guī)則,也有相當不同的看法。

            有人就認為,轉(zhuǎn)型國家需要經(jīng)歷更復雜的調(diào)適,柔軟而富彈性的英美法制可以降

            低試誤成本,使轉(zhuǎn)型更容易成功[30].這類國家中﹐在計劃經(jīng)濟時代即完成制定

            民法典者,如蘇俄、波蘭、匈牙利等,或像東德那樣立即并入西德的市場經(jīng)濟體

            制,調(diào)適的問題或許會比較小一些[31],少了這樣有利的條件﹐最好就要慎重考

            慮。

            三、民法典保有的優(yōu)勢

            盡管在整體形勢上起了如上的變化﹐要斷言民法典已經(jīng)走入歷史﹐當然還

            是為時太早。法典是時代之子,其功能因為各種社會條件的變遷而有興衰﹐可說

            是十分自然的事,比如上述統(tǒng)一國法、匯集資訊的功能,對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

            典而言確實已經(jīng)沒落,但有些功能在走過政經(jīng)體制的嬗變、不同意識形態(tài)的洗禮

            后,越見柳暗花明、水落石出的風韻﹐也是事實。根據(jù)義大利學者Sacco在一九

            八三年作的統(tǒng)計,僅僅二戰(zhàn)之后就出現(xiàn)至少四十七部民法典[32]﹐這還沒把一九

            九二年公布而受各方推崇的荷蘭民法典(仍未竣工)﹐及如魁北克的民法典﹐還

            有后社會主義國家如俄國、蒙古、愛沙尼亞、哈薩克斯坦、阿爾巴尼亞等制定的

            新民法典算進去。顯然民法典有些特質(zhì)﹐使其歷久而彌新﹐正在進行中的立法﹐

            在取舍間如果能掌握這些特質(zhì)﹐應該更容易成功。

            1、容讓公法

            調(diào)整私人關系的民法和調(diào)整國家與人民關系的公法﹐本來各有領域﹐規(guī)范

            原則與技術也大異其趣﹐當國家擴大對私領域的干預后﹐公私法之間的齟齬才

            日漸增加﹐此時公法的公共利益考量應該有原則上優(yōu)先的地位﹐這一點﹐各國

            民法縱未如荷蘭新民法那樣明文規(guī)定[33]﹐實際運作起來也莫不如此。此一容讓

            ﹐反而使得民法典不必隨公法的左右擺蕩而起舞﹐民法典越能維持私法的純凈

            性﹐越有其持久性[34].其自治規(guī)則的個性越明顯﹐分配資源的功能越淡薄﹐也

            越可遠離多元多變的利益團體[35]﹐民主政治本身帶來的干擾因此就可以減少

            ﹐只有短期國會的問題需要耐心克服。此一特性是民法優(yōu)于政策性格濃厚的經(jīng)濟

            法、勞工法、社會法之處﹐后者在法典化上遭遇困難﹐民法典卻能維持盛況不墜

            ﹐應非無故[36].

            2、經(jīng)濟理性

            十九世紀第一代的民法典﹐到了二十世紀﹐有從形式而實質(zhì)的趨勢﹐德國

            債編修正的總工程師Claus-WilhelmCanaris曾做了十分詳盡的描述[37].另一

            位荷蘭學者ink提出歐洲「新法律文化」的觀察[38]﹐強調(diào)

            一方面受到美國唯實主義的影響﹐另一方面則因歐洲已從經(jīng)社統(tǒng)合走向政治統(tǒng)

            合﹐法律人在這個過程中自然孕育出一種穿透「形式」的覺醒﹐特別在民法領域

            ﹐學者開始從功能的角度思考共同的問題﹐引進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和成果(比

            如經(jīng)濟分析)﹐巧妙的運用不這么硬邦邦的各種「軟法」[]﹐在在都使得某種歐

            洲式的唯實主義成為取代十九世紀形式主義的主流[40].然而這樣的變化并沒有

            動搖民法典最原初的理性經(jīng)濟人假設﹐以及對等正義的追求﹐民法典或許加入

            較多實質(zhì)契約正義的考量-相對于過去單純誠信原則的宣示﹐在方法上也能接

            納某些社會科學的研究路徑[41]﹐但基本上并沒有改變其市場游戲規(guī)則的本質(zhì)

            ﹐而未涉入資源分配問題[42]﹐這些依時而轉(zhuǎn)的技術調(diào)整已經(jīng)足夠回應一世紀

            的變化﹐證明十九世紀的民法典還是牢牢的掌握了某些屬于市場經(jīng)濟本質(zhì)的東

            西﹐使它仍然保有強韌的生命力。

            3、裁判規(guī)范

            民法和公法的另外一個不同﹐從而也形成了民法典的優(yōu)勢﹐在于它其實是

            以裁判者﹐而非交易大眾為真正的規(guī)范對象(ormadressat)。公法中除了組織

            法和訴訟法﹐基本上都是行為規(guī)范﹐以引導人們的行為為其目的﹐從而規(guī)范內(nèi)

            容必須充分考量人民的理解程度﹐高度邏輯、體系化的法典反而制造認知的障礙

            ﹐妨害規(guī)范目的的達成[43].規(guī)范私領域的民法﹐其財產(chǎn)法主要的內(nèi)容只是從理

            性經(jīng)濟人的假設出發(fā)﹐模擬正常交易活動而作的規(guī)定[44]﹐身分法基本上也是

            建立于普遍的人倫和習慣上﹐不必「使知之」﹐即可「使由之」﹐因此概念的精

            純﹐體系的嚴謹﹐對民法而言反而形成其優(yōu)勢﹐民法典可以隨著社會的變化而

            在既有的規(guī)范技術上﹐像電腦一樣不斷「升級」﹐需要教育的只是少數(shù)的法律專

            業(yè)[45].

            4、體系效率

            對于適用民事規(guī)范的法律專業(yè)而言﹐法典的體系性和資訊的方便、透明﹐使

            思考脈絡清晰﹐搜尋成本降低﹐而把裁判歧異度控制在一定范圍[46]﹐這樣的

            功能即使在案例思考也已經(jīng)可以在大陸法系國家登堂入室的今天﹐始終還是無

            可替代的。案例法盡管有其務實、彈性的優(yōu)點﹐但使用費時、教育不易、和制定

            法容易沖突等等缺點﹐即連有悠久傳統(tǒng)的英美也深知其弊[47]﹐從最近兩個世

            紀英美法系國家所作的法典化努力﹐正說明了這一點[48].正因為不是從零開始

            ﹐放棄法典而朝案例法發(fā)展﹐或者反過來﹐都還要支付極高的換軌成本﹐因此

            對于早已習慣大陸法系法律思考的國家而言﹐雖不必排斥案例方法的引進﹐但

            若因此而放棄法典的體系效率﹐仍是極其不智的決定[49].

            5、轉(zhuǎn)型工具

            對于轉(zhuǎn)型國家而言﹐從計劃體系過渡到市場經(jīng)濟毫無疑問是一極大的工程

            ﹐所謂的大爆炸(bigbang)或休克療法(shocktherapy)﹐已證明可行性甚

            低。反之﹐「摸著石頭過河」﹐「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宜粗不宜細」的轉(zhuǎn)型

            立法策略﹐大體來說在成本效益上還比較值得肯定。因為社會基礎完全不同﹐民

            法典的確不能像過去東亞或拉美國家那樣﹐立即全套繼受于其農(nóng)業(yè)為主的社會

            ﹐作為發(fā)展市場經(jīng)濟的基礎建設﹐慢慢等它開花結果[50].但漸進立法到了一個

            階段﹐邊際效用已經(jīng)不大﹐而因為法令之間的漏洞、矛盾﹐社會付出的成本反而

            快速增高﹐這時就到了法典出臺的時候[51].所以民法典不會阻礙轉(zhuǎn)型﹐相反的

            ﹐如果時間拿捏得宜﹐它反而可以同時起多種作用﹐包括統(tǒng)合蕪亂的中央地方

            法令﹐揭橥重要的價值﹐建立便于適用與教育的體系﹐集中資訊而提高法律的

            透明度等﹐而更加速體制的轉(zhuǎn)型。

            [注釋]

            可參看Wieacker,Privatrechtsgeschichtedereuzeit,2A.,1967,

            3ff.

            德國在十九世紀初還是百分之百的農(nóng)業(yè)國﹐到了一八七○年農(nóng)業(yè)人口還有

            百分之五十﹐再過四十三年﹐已經(jīng)只剩百分之三十三﹐當時的民商法完全反映

            了新社會的需要﹐參閱Coing,Helmut,EpochenderRechtsgechichtein

            Deutschland,2A.,1971,102ff.;以經(jīng)常引起爭議的「物權行為」來說

            ﹐薩維尼的獨立而無因理論會被學說及立法者接受﹐絕對不只是較能滿足了邏

            輯性的要求﹐至少在兩方面﹐此說回應了工業(yè)化后德國在交易上的需求,其一是

            使銀行取得所有權而由融資繼續(xù)占有機器的讓與擔保成為可能,其二是在善意取

            得制度還未建立前,使交易者不必擔心他方和前手的買賣會不會出問題??蓞?/p>

            Prange,Ulrike,F(xiàn)riedrichCarlvonSavignyunddasAbstraktionsprinzip,

            in:Hoeren,Thomas(hrsg.),ZivilrechtlicheEntdecker,20XX,73-104

            參閱Varga,Csaba,Codificationasasocio-historicalphenomenon,

            1991,205-243;大陸一九八二年的民法草案即曾借鑒蘇聯(lián)民法,參閱梁慧星,

            中國對外國民法的繼受,月旦民商法雜志,特刊號,20XX,頁8

            或直接移植法律,或受到學說的熏陶,其過程往往長達百年,故即使建立于

            全然不同法律哲學上的社會主義國家民法,如蘇聯(lián)一九二二年的民法典,因?qū)W說

            向來承襲潘德克吞學派而采用幾乎相同的結構,有關民法間借鑒的交錯關系可參

            Sacco,Rodolfo,Einfü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20XX,133-136

            參閱Merryman,,TheCivilLawtradition,2ed.,1985,28;Coing,

            Helmut,Europ?ischesPrivatrecht,,1985,

            參閱Lawson,,ACommonlawyerlokatcodification,in:selected

            esseysI,Manylaws,1977,43-44

            并不是所有民法典都能這樣理念一致、技術成熟﹐較早問世的巴伐利亞民法

            典(CodexM

            aximilianeusBavaricusCivilis)就因為還纏繞在羅馬法教條及中世紀的地方

            法細節(jié)而備受批評﹐參閱Schlosser,Hans,KodifikationenimUmfelddes

            Preu?ischenAllgemeinenLandrechts,derfranz?sischenCodecivil

            (1804)unddes?sterreichischeAllgemeineBürgerlicheGesetzbuch

            (1811),in:Merten,Detlef(hrsg.),Kodifikationgesternundheute,

            1995,65f.

            Basedow,Jürgen,DasBGBimkünftigeneurop?ischnPrivatrecht:

            DerhybrideKodex,AcP200(20XX),469

            Weber,Max,WirtschaftundGesellschaft,5A.,1972,488-495

            Wieacker,前注1,430ff.

            [11]Schreckenberger,vonWaldemar,DieGesetzgebungderAufkl?

            rungunddieeurop?ischeKodifikationsidee,in:Merten,前注7,107

            [12]普魯士邦法典共有一萬九千條,二千五百頁,訂成四大冊,規(guī)定極盡瑣

            細能事,比如有關殺嬰條文即多達115條,參Varga,前注3,87,

            [13]參閱Coing,前注2,81

            [14]參閱Hirsch,ErnstE.,RezeptionalssozialerProzess,Erl?

            utertamBeispielderTürkei,1981

            [15]Sacco,前注4,150

            [16]參閱AcP200(20XX)德國民法一百年專號多篇論文。

            [17]英美法的繼受只有先占(settled)和迫讓(ceded)殖民兩種方式﹐沒

            有自主繼受之例﹐參閱Cruz,PeterDe,Comparativelawinachanging

            world,1995,123

            [18]Wieacker,Aufstieg,BlüteundKrisisderKodifikationsidee,

            FSBoehmer,1954,35ff.

            [19]Irti,L‘etàdelladecodificazione,1979,轉(zhuǎn)引自Basedow,

            Jürgen,DasBGBimkünftigeneurop?ischnPrivatrecht:Derhybride

            Kodex,AcP200(20XX),466,

            [20]Kübler,KodifilkationundDemokratie,JZ1969,651

            [21]Schneider,Hans,überEinzellfallgesetze,F(xiàn)SCarlSchmitt,

            1959,159-178﹐用Irti的說法﹐就是社會已從法典預設的中央調(diào)控系統(tǒng)轉(zhuǎn)變

            成一個個自主的「微系統(tǒng)」﹐唯賴憲法居高整合而已。

            [22]其實十九世紀的Savigny就已經(jīng)把價值易于僵化作為反對法典化的主

            要理由,轉(zhuǎn)引自Pound,Roscoe,CodificationinAnglo-Americanworld,

            in:Schwartz,Bernard(ed.),TheCodeapoleonandtheCommonLawworld,

            1956,285

            [23]現(xiàn)在仍躺在立法院抽屜里,明年立法院屆滿就將視同撤回的物權法修正

            案,總計增、刪、改的條文數(shù)多達217條,現(xiàn)行條文也才210條,對立法院來講

            無疑是一項大工程。眼看通過無望﹐而拖延期間又有不少新的修法意見﹐主管本

            案的法務部已經(jīng)另成立委員會重新研擬﹐并改采逐堡推進的策略。

            [24]Harmathy,Attila,Codificationinaperiodoftransition,31

            .793(1998)

            [25]就此說得最透徹的就屬Zweigert/K?tz的比較法教科書了,可參An

            introductiontoparativelaw,3ed.,1998,

            [26]Merryman,前注5,28f;VanCaenegem,,Judges,

            legislatorsprofessors,ChaptersinEuropeanlegalhistory,1987,

            152-155

            [27]參閱陳起行,法典化研究,收于「法形成與法典化-法與資訊研究,1999,

            頁114

            [28]依修法理由說明﹐主要目的即在「出法典外滋生的特別法﹐并整合成

            為法典恒常的部分」﹐參見,并參Ebel,F(xiàn)riedrich,Kodifikationsideeund

            zivilrechtlicheebengesetze,ZRP1999,46ff……

            [29]總計大約五個單行法,一百余條文,可參Huber/Faust,

            Schuldrechtsmodernisierung,EinführungindasneueRecht,20XX,

            496-501;Duve,Thomas,Verbraucherschutzrechtund

            Kodifikationsgedanke,20XX,793ff.

            [30]Rubin,PaulH.,Growingalegalsysteminthepost-Communist

            Economies,27CornellInt‘lL.J.9-11(1994)

            [31]Harmathy,前注24,791

            [32]轉(zhuǎn)引自Basedow,前注8,466,

            [33]荷蘭民法第三編第十四條規(guī)定了「公法優(yōu)先于私法」的原則,即任何人

            其依民法所得主張權利的行使,不得違背公法上成文及不成文的規(guī)范。此外由于

            荷蘭公法學說向來承認公營事業(yè)得以私法或公法手段來達成目的﹐故本規(guī)定的

            目的也在限制此一「手段自由」的學說﹐避免國家「遁入」私法,規(guī)避行政法上

            本應遵循的原理原則﹐參閱Mincke,Wolfgang,Einführungindasniederl?

            ndischeRecht,20XX,45;更早則如瑞士民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同其意旨。

            [34]硬把不同本質(zhì)的公私法夾雜規(guī)定﹐如蘇聯(lián)民法典﹐結果反而不能適應

            社會較大的變化﹐同此可參孫憲忠﹐制定民法典的主要難題﹐法學﹐20XX,第

            5期﹐頁44

            [35]拙文﹐私法自治中的國家強制﹐中外法學﹐20XX.第13卷第1期﹐并

            收于走入新世紀的私法自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稱此為民法「維持

            體制中立的奧秘」(頁4-9)。

            [36]有關臺灣公私法在技術和理念上的調(diào)和﹐可另參拙文﹐從動態(tài)法規(guī)范

            體系的角度看公私法的調(diào)和﹐以民法的轉(zhuǎn)介條款和憲法的整合機制為中心﹐月

            旦民商法雜志﹐特刊號﹐20XX,頁74-106

            [37]Canaris,WandlungendesSchuldvertragsrechts–Tendenzenzu

            seiner“Materialisierung”,AcP200(20XX),275-364,中譯參看中外法

            學﹐20XX,13卷第1期﹐頁36-80

            [38]Hesselink,MartijnW.,ThenewEuropeanlegalculture,20XX.

            []softlaw,指的是形式上沒有拘束力、由不同民間商會﹐或?qū)W術團體研

            訂的法律原則或草案﹐實際上卻對歐洲民商法的調(diào)和發(fā)揮了可觀的效果﹐

            Hesselink,前注﹐58-59

            [40]有關形式主義的歷史背景﹐可參關濤﹐民法典的形式理性﹐出處待補。

            [41]比如在德國有一定影響力的民法經(jīng)濟分析﹐可參Sch?fer/Ott,

            Lehrbuchder?konomischenAnalysedesZivilrechts,3A.,20XX

            [42]此所以德國在重編債法時﹐并沒有為了資訊完整而把所有形式上的民

            事規(guī)范都納入,而采納了多數(shù)學者看法只把具有「一般性」的民事規(guī)范納入法典

            ﹐如Westermann,SonderprivatrechtlicheSozialmodelleunddas

            allgemeinePrivatrecht,AcP1978,158ff.;Liebs,Sonderprivatrecht

            fürUngleichgewichtslagen?AcP1978,196ff.,Canaris則很清楚的詮釋

            了契約自由實質(zhì)化的內(nèi)涵﹐完全與基于社會政策或經(jīng)濟政策所作的實質(zhì)調(diào)整無

            關﹐這些都仍然留在特別法﹐前注37文。

            [43]唯一的例外就是刑法﹐主要內(nèi)容針對的是自然犯罪(malainse)﹐只

            是一般倫理的轉(zhuǎn)化(所謂最低的道德界限)﹐因此雖和其他行為規(guī)范一樣以人民

            為主要規(guī)范對象﹐人民只要憑其良知良能即可避開法﹐立法者卻可以針對裁判

            者使用較為精準的法律概念﹐乃至形成一套嚴密的法典﹐而對各種不同的犯罪

            情形做出公平細致的裁判。

            [44]拙文﹐締約過失責任的經(jīng)濟分析-從現(xiàn)代交易的階段化談起﹐預訂刊

            出于臺大法學論叢。

            [45]立法學上的討論﹐可參Müller,Georg,Adressatengerechtigkeit

            undAllgemeinverst?ndlichkeit–DerVerst?ndnishorizontdes

            AdressatenalsKriteriumderGesetzessprache,in:Sch?ffer/Triffterer

            (hrsg.),RationalisierungderGesetzgebung,1984,35ff.

            [46]參閱Mattei,Ugo,Comparativelawandeconomics,1998,207-210

            [47]RoscoePound曾列舉五大缺點︰一、明確性不足﹐二、浪費人力﹐三、

            規(guī)范形成緩慢﹐四、新舊規(guī)范雜陳﹐五、制定法與案例法關系混亂﹐參前注22,

            288-290

            [48]較近的整理可參Weiss,GuntherA.,Theenchantmentof

            codificationinthemonlawworld,‘lL.,435-533(20XX)

            ﹐作者認為英美法系的經(jīng)驗支持歐洲民法典的努力。

            [49]梁慧星﹐當前關于民法典編纂的三條思路﹐中外法學﹐20XX,第13

            卷第1期﹐頁110

            [50]臺灣的經(jīng)驗分析可參拙文﹐韋伯理論在儒家社會的的適用-臺灣法律

            文化與經(jīng)濟發(fā)展間的關系﹐收于「經(jīng)濟法的挑戰(zhàn)」﹐1994,頁59-81

            [51]Harmathy,前注24,790-791﹐指出匈牙利在一九九○到一九九七年

            七年之間共制定了894部法律﹐政府和部會的法規(guī)命令各達1635和2331件﹐憲

            法法院的判決501件﹐藉法典化來整編便極有實益。大陸的情況也差不多﹐可參

            王文杰﹐中國大陸法制之變遷﹐20XX,第四章。

            蘇永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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