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理論論文-論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意義
論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意義
內容提要:
在當前對外經濟飛速發展的時代,無論在國內還是在國外越來越多的涉及到有
關知識產權的爭議和糾紛,隨著對外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對我國的知識產權進
行保護就顯的格外重要。本論文通過對知識產權的概念、特點及分類標準進行分
析,探討對知識產權保護途徑尤其是司法保護的方法進而論述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
要意義。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途徑、司法保護含義。
知識產權是個人或集體對其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領域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
法享有的專有權。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由于全球科技、經濟的飛速發
展,知識產權保護客體范圍和內容的不斷擴大和深化,不斷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
理論研究提出嶄新的課題。而知識產權的概念是有關知識產權立法活動、司法實踐
和理論研究的基礎,是一個必須明確的問題。因此,知識產權不但仍舊是一個動態
發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領域,我們對知識產權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
且隨著對它及其他問題的研究將不斷澄清知識產權領域的一系列理論問題,并指導
知識產權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實踐,使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理論逐步建立和
不斷完善起來。
概括地說,我國知識產權學術界對知識產權的定義主要有三種觀點:(一)、范
圍說或列舉說。知識產權概念的范圍說或列舉式說,源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
約》第2條(8)款,又被對世界經貿影響力更大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
產權協議(簡稱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條所重復。上述兩個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劃
定的范圍,是當今世界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為止,多數國家的法理
專著、法律,乃至國際條約,都是從劃定范圍出發,來明確知識產權這個概念,或
給知識產權下定議的。按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8)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定
義,知識產權包括下列權利:1、與文學、藝術及科學作品有關的權利,即版權或著
作權。2、與表演藝術家的表演活動、與錄音制品及廣播有關的權利,即鄰接權。
3、與人類創造性活動的一切領域的發明有關的權利,即專利權(包括發明專利、實
用新型和非專利發明的權利)。4、與科學發現有關的權利。5、與工業品外觀設計
有關的權利。6、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有關的權利。7、
與防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權利。8、一切其他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
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TRIPS協議第一部分第1條2規定本協議知識產權是指
本協議第二部分第1至7節中所包括所有權利,即1、版權與鄰接權;2、商標
權;3、地理標志權;4、工業品外觀設計權;5、專利權、6、集成
電路布圖設計權;7、未披露過的信息權。根據上述國際公約給知識產權下的定
義,知識產權是指發明、發現、作品、商標、商號、反不正當競爭等一切智力創作
活動所產生的權利,"這是各國真正專家們多年討論的結果"。(二)、概括說。我
國不少學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對知識產權進行定義。如高等學校法學統編教材
《知識產權法教程》所下定義為:"知識產權指的是人們可以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依
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又如《知識產權法詳論》對知識產權的定義是指知識產權所有
人對其從事智力活動而創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再如《知識產權侵害賠
償》中使用的知識產權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創造人依法享有的對其智力成果的權
利和工商業活動中商業標記所有人對其商業標記的權利的總稱,包括工業產權和著
作權。
(三)、無形財產體系說。近幾年來,有的學者認為以知識產權名義統領下的各
項權利,并非都是來自知識領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產生,知識產權的"知
識"一詞似乎是名不符實。因此該學者建議,參照無形資產的類別,在民法學研究
中建立一個大于知識產權范圍的無形財產權體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質形態(包
括知識經驗形態、商業信譽形態、經營資格形態)所產生的權利。該無形財產權包
括創造性成果權、經營性標記權和經營性資信權等3類權利。
由于國際經濟、文化交往的發展,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沖擊,知識
產權法律關系也日益國際化,主要表現在主體、客體和內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
因素。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依知識產權法確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
人,包括個人、集體、法人、合伙等,從國際交往來看既有內國人又有外國人。外
國人在內國以及內國人在外國享有知識產權的現象已十分普遍。知識產權法律關系
的客體是指知識產權關系主體間權利和義務指向的對象。知識產權可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
權(商業商標、服務商標和制造商標)。工業產權是個廣義的概念,它不僅包括工商
業本身而且還包括農業、采掘業以及交通運輸業等。另一類是著作權,亦稱版權,
主要包括作者對文學、藝術、音樂、攝影、電影、電視、計算機軟件等方面的專有
權,以及由此派生出來的鄰接權。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主要是國內立法(專利法、
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也有國際條約。從法律的角度看,知識產權具有以三個特
點:1、專有性,專有性亦稱獨占性或壟斷性。2、時間性,它是指法律對知識產權
的保護有一定的保護期,過了有效保護期,這種專有權就終止了,這種智力成果就
變成了人類社會的共同財富。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國法律而取得的某一專有
權,只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在其他國家無效,其他國家沒有保護的
義務,除非有條約規定。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精神財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動性。它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多
種方式在國內外流動,科學、技術、文化、藝術是沒有國界的。特別是19世紀以
來,由于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及通訊事業的發展,促進了科學技術、文化、藝術在全
球范圍內的交流,各種報紙、雜志、國際學術會議、學者訪問、國際博覽會、電
視、廣播、圖書資料、衛星技術、計算機的國際互聯網等的出現,使得在一個國家
取得的某一知識產權很容易就會傳播到外國。這種知識產權的流
動性與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別是對西方工業發達國家來說,嚴格地域性對其很
不利。因為,一方面他們想把自己擁有的先進的科學、技術以及專利產品、商標商
品、文藝作品輸送到國外,占領國際市場。另一方面又惟恐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
國家無法受到法律保護,以至被無償使用,從而在國際市場上增加了自己的競爭對
手。所以,他們希望在本國取得的這些權利,同樣也能夠得到有關外國的法律保
護。這樣,就出現了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問題。當今世界是知識經濟時代,對知識
產權的國際保護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國通過國內法對涉外知識產權給予保護外,
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還簽訂和制定了許多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目前,保
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主要有:(一)、《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
約》),《巴黎公約》并沒有給締約國提供一套統一適用的專利法和商標法,它僅
僅為締約國規定了相互保護工業產權的幾項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是:1、國民待
遇原則。締約國必須把它依法給予本國國民在工業產權方面的保護,也同樣給予其
他締約國國民。2、優先權原則。成員國的國民就一項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和商標首先在某個成員國提出申請,自該項申請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內(發明、
實用新型為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為6個月),以同一內容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
請,應以第一次申請的日期為以后提出申請的日期,在優先權限內,即使有任何第
三者就相同的內容提出申請,專有權仍授予締約國的申請人。3、強制許可原則。
每一個成員國有權采取立法措施,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核準強制許可證,以防止
專利權人可能對專利權的濫用,例如,專利權不實施或不充分實施專利。但強制許
可只能在專利權人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或者自批準專利權之日滿3年
(取其中較長者)未實施專利時才能采取此措施。4、獨立性原則。同一發明在不同
國家所獲得的專利權彼此無關。(二)、《專利合作條約》。《專利合作條約》解決
了專利權國際保護的基本原則。(三)、《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簡稱《馬德
里協定》)它是對《巴黎公約》中關于商標國際保護的補充。(四)、《保護文學藝
術作品伯爾尼條約》簡稱《伯爾尼條約》基本原則:1、雙國籍的國民待遇原則2、
自動保護原則3、最低限度保護原則4、獨立保護原則。(五)、《世界版權公
約》,主要原則有:1、雙國籍國民待遇原則2、有條件的自動保護原則3、獨立保
護原則4、最低限度保護原則。(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基本原
則:1、國民待遇原則2、最惠國待遇原則3、權利用盡原則。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是指在一國所取得的某項知識產權如何才能得到有關外
國的法律保護。具體地說包括:1、外國人如何在內國取得知識產權以及對外國人的
知識產權的保護應依據什么法律,是內國法、外國法、還是國際條約;2、內國人的
知識產權如何在外國得到法律保護,如已經在外國取得的某一項專有權如何在內國
也同樣得到法律保護。
關于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含義,基本偏重于執法方面,一般概括為"中國知識
產權司法保護的雙軌制"。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將知識產權法
律保護或稱知識產權保護僅僅栓釋為執法、查處或審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種概
念上的定位會給實踐帶來很大的盲目性。在國際、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環境特別是某
些發達國家經濟制裁的壓力下,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
力,動用多種機關進行打假冒、盜版的行動,我們取得了不可否認的成績,但在相
當多的地區和領域侵權活動有增無減,甚至越演越烈。其中
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觀念上不能對知識產權保護有一個立體、全面、宏觀、深
入的理解,對全社會特別是對產業界以至對知識產權執法機關,以全面、立體的知
識產權保護意識教育、培養、引導上十分薄弱:"公眾"意識不強,視侵權為"合法";
某些企業不重視自己的知識產權,還受利益驅動樂于侵害他人權利;在執法機構上
出現部門分立、各成體系、地方保護、存有摩擦的嚴重現象。在此種環境下,知識
產權焉能獲得全面、完滿的保護,因而,從知識產權的特點出發,建立正確、全面
的知識產權保護概念,是十分必要的。知識產權,國家通過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確
認,并且通過知識產權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現實的法律保障。知識產權對法律和
法律的施行依賴程度較其他有形財產的民事權利要高得多。然而知識產權的保護決
不僅僅是行政執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項系統工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含含義起
碼包含五個方面:首先是立法保護,即指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其知識財產
和相關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識產權,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種保護。沒有知識產權立
法,就沒有知識財產的法權形態,就沒有其創造者和其他權利人的法律地位。其他
財物(產)還可以通過儲藏、占有等手段進行保護,但知識財產的特性決定如果其脫
離、失去國家法律的保障,其創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會一無所有、喪失一切。即使
他保有了知識財產的物質載體,但其知識財產并未因此獲得保護。假冒、盜版、未
經許可使用等將會成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為,權利人的知識財產被徹底剝奪。有學
者將知識產權稱為"訴訟上的權利",意指知識產權通常要通過訴訟等執法活動才能
得以實現和保護。而實現訴訟上的權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對其進行保護。一個科
學、先進、完備的知識產權立法,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基礎,是知識產權執法的
前提和準繩。因此,建立和不斷完善知識產權立法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首要任務。
其次,是行政保護,即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某些比較嚴重違反知識產權法
律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以及對某些知識產權向權利人予以授權等的行政行為。對
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是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具有特的"雙軌制"的體現。從發達國
家來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主要通過司法途徑保護。他們的行政執法職能主要指
海關的邊境措施,以及貿易委員會對他國和地區的盜版、假冒嚴重的,在雙邊貿易
中的經濟制裁等。一般沒有類似我國各個行政機關對侵權行為的等行政處罰的
情況。不論今后我國行政執法的趨向如何,對我國當前嚴重的盜版、假冒等侵犯知
識產權的行為,利用行政處罰手段,對知識產權給予保護仍不失有效措施之一。從
幾年的情況看,在某些知識產權領域如商標,行政執法占據重要的地位
再次,是司法保護,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中心和關鍵的一
環,是最重要的知識產權法律實施活動。我國加強了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我國
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是在人民法院深入進行司法改革,強調嚴肅、公正和公平
執法,為我國改革開放、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開
展的。也是在我國面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按照世界貿易組織
Trips協議規定不斷提高執法水平的情況下開展的。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是指
對知識產權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保護,即由享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或國家公訴人向法
院對侵權人提起刑事、民事訴訟,以追究侵權人的刑
事、民事法律責任,以及通過不服知識產權行政機關處罰的當事人向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進行對行政執法的司法審查,以支持正確的行政處罰或糾正錯誤的處
罰,使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得到切實的保護。
第四,是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保護。集體管理組織是知識產權創造者或其他
權利人自身權利予以保護的社會組織。在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形成的歷史中,較弱小
的知識產權人為維護自身利益與勢力往往強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廣播電視公司等
相抗衡,為保護權利起到很大作用。各國法律一般賦予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應有
的法律地位,我國的音樂著作權協會就是類似的組織。曾經發函承認
其與成員間的信托法律關系,該組織可以其名義作為原告為其成員進行訴訟。知識
產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協助政府作很多的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事情,可以自行處理
涉及維護他們自身權益的事務以及發揮服務于社會的功能性作用,如完成收轉作品
等權利使用費、授權許可和轉讓、進行侵權交涉等許多事務。
第五,是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自我救濟。知識產權人與其他利害關
系人對知識產權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對侵權、盜版往往有切膚之痛。他們本身的知
識產權及其法律意識有無或高低,對知識產權保護意義重大。發達國家的公司、企
業等都十分重視自身知識產權的保護,設有專門從事知識產權法律事務的部門,并
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護知識產權、如何在開展業務中避免對他人侵權等的具體措施
和手段,以完善地保護自己的權利。我國的企業相對來說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
不懂得利用多種知識產權保護和發展自己的知識財產,對屢屢發生權益被侵犯、域
名被強注、誤將公知技術當"專有技術"受讓當"冤大頭"等,有的將發明專利的專利
號等僅起到包裝裝潢作用等。知識產權人的自我救濟范圍很廣,在主張權利階段,
就包括向侵權人提出警告、交涉,各類請求權的行使等等。
上述五個方面的保護互相滲透、互相配合,形成社會綜合治理的立體防線,才
能有效的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才能及時制止、制裁侵權行為,才能為人類智慧之
火,添加知識產權保護之油,才能保障科技創新的戰略任務得以實現。此外,最為
基礎、最為重要、最為迫切、難度也最大的,是樹立和提高全社會、全民族的知識
產權意識,有了此種意識才能實現知識產權的全面保護,實現社會的真正文明。
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范圍包括對專利、商標、著作權(版權)、鄰接權以及
防止不正當競爭權等涉及人類智力成果的一切無形財產的財產權和人身權的保護。
我國法律規定的保護范圍和水平基本與知識產權國際條約規定的范圍和水平相同,
并且將會受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國際公約的積極影響。此外,人民
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庭還將有關技術轉讓、技術合作等各類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作為
自己的收案范圍。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和文化事業的發展,我國于1982年頒布了《商標法》,
2001年10月進行修訂;1984年頒布了《專利法》,2000年8月進行了第二次修
訂;1990年頒布了《著作權法》,2001年10月進行了修訂。國務院有關部門
還制定了實施上述法律的條例、細則,確定了我國對涉外知識產權的保護原則。
上述法律、法規均屬于實體法,沒有沖突法條款。
一、對專利權的法律保護
關于外國人在我國依法取得專利權問題,我國《專利法》規定了有條件的國民
待遇原則。我國《專利法》第18條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
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
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可見,外國人在
我國申請專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該國與我國有條約關系;二是該國與我國有互
惠原則。外國人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必須委托國務院指定的專利
代理機構辦理。目前,國務院指定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有: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
會(即中國國際商會)專利代理部、上海專利事務所、中國專利代理有限公司等。外
國人必須向專利代理機構提供下列文件:(1)國籍證明;(2)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
織總部所在地證明文件;(3)外國人、外國企業、外國其他組織的所屬國,承認中國
公民或者單位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
權利的證明文件。關于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專利所享受的優先權問題,根據我國參
加的《巴黎公約》規定,成員國的國民或在成員國有住所的人就同一項發明或者實
用新型在其他成員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外觀設計6個月內,
又在中國提出申請的,可以憑在其他成員國第一次申請的證明文件,在我國享有優
先權,即依第一次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首先向中國
專利局申請,并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后,委托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
理。擅自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機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
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商標權的法律保護
關于外國人在我國的商標注冊問題,依照我國《商標法》第17條規定:“外國
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
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按照對等原則辦理。”第18條規定:“外國
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
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這就是說,我國對外國人的商標注冊采取了有條
件的國民待遇原則。根據這一原則,目前已有3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幾十萬件商標
在我國注冊獲得了商標專用權。外國人在我國注冊商標,以及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應當委托國家指定的中國國際商會代理。委托代理,必須正式辦理經過公證認證的
委托書和有關證明文件。
關于外國人在我國注冊商標所享受的優先權問題,按照我國參加的《巴黎公
約》的原則,我國國務院規定,從1985年3月19日起,凡是公約成員國國民,已
向《巴黎公約》的任何一個成員國提出了商標注冊申請,其后又在中國就同一商
標,在相同的商品上提出注冊申請的,可以從第一次申請后6個月內要求享有優先
權。凡要求享有優先權的,應當提出書面聲明,以及在其他成員國第一次申請的副
本和其他有關文件。
我國出口商品需在國外注冊的,應依照我國參加的《巴黎公約》和《馬德里協
定》或根據對等原則,以及對方國家規定的無條件國民待遇原則,首先在我國工商
管理機關注冊,并委托中國國際商會代理,在外國申請注冊。三、對著作權的法
律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的國際保護也采取了“雙國籍國民待遇原則”,即中國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其在境內還是在是否發表,均作為中國作
品,受中國《著作權法》保護。如果外國人的作品在中國首先出版,30天內
在中國境內也出版的,視為在中國境內首先出版,也作為中國作品受法律保護。
外國人已在我國出版的作品,應根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
參加的國際條約,受中國《著作權法》保護。上述外國人的作品不論是否在中國境
內首次出版,只要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都在我國境內像中國公民的作品一
樣,自動受到法律保護。
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作品,如要在外國受到法律保護,可以根據我國
已經參加的國際公約的規定,在公約某一成員國首次出版,在其他成員國也同時等
到法律保護,或者首次在我國出版后的30天內也在《伯爾尼公約》某個成員國中
出版,將被視為同時出版,則可以受到所有成員國的法律保護。總上所述,在當
今經濟快速發展的時代各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制定一套完善
的知識產權保護法是各國在發展經濟過程中必須考慮的問題。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
保護本國的知識產權不受侵犯,并且能更好的利用國外的知識產權使之更好的服務
于本國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1、《國際司法》涉外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第166頁---190頁)
2、《我國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與展望》,《中國知識產權二十年》第235頁
3、《專利法》第18條。
本文發布于:2022-08-17 19:10:5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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