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文檔
人壽保險相關的法律保障
一、保險財產的專屬性
1、不存在爭議的財產分配。《保險法》第39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許投保人指定。”
2、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執行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
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自己的名義代位執行債務人的債務,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己的除外。
得益人的保險金央求權來自人身保險合同的規定,故得益人獲取的保險金不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產,既不歸入
遺產分配,也不用于清賬被保險人生前債務。
3、保單是不被查封罰沒的財產,是不得被冒領的財產。《保險法》第23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非
法干預保險人推行補償或許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許得益人獲得保險金的權益。”其余
理財工具絕不擁有這樣的安全性能。
二、保險財產的避稅躲債功能
1、不需要納稅且不可以任意質押。《個人所得稅法》第4條:“以下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五)、
保險賠款;人壽保險的保險單,一定被保險人書面贊同,才可轉讓或許質押。”
2、免征遺產稅。《遺產稅法草案》第5條:“被繼承人所獲得人壽保險金不計入應征遺產稅。”——可以解
決財產傳承問題。
3、人壽保單不歸入破產債權。《企業法》規定,私營企業和合伙企業都需要業主肩負無窮責任,償債范圍包
括了業主的私有財產。我國法律規定,人身保險金不屬于破產債權,即在債務人破產的狀況下,債權人不可以
經過要求債務人退保其人壽保單追索保單解約的現金價值。
三、保險資本的安全性——人壽保險企業不得解散,資本使用安全
《保險法》第89條保險企業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許企業章程規定
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督查管理機構贊同后解散。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企業,除因分立、合并或許被依法撤掉外,不得解散。精選文檔
第92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企業被依法撤掉或許被依法宣布破產的,其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一定轉
讓給其余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企業;不可以同其余保險企業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
保險督查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企業接受轉讓。
轉讓或許由國務院保險督查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該保護被保險人、得益人的
終生合法權益。精選文檔
第106條保險企業的資本運用一定穩重,依照安全性原則。保險企業的資本運用限于以下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余資本運用形式。
保險企業資本運用的詳盡管理方法,由國務院保險督查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擬定。
四、《婚姻法》相關對夫婦財產的規定
——保險是個人的專屬財產,不因婚姻變化而切割變化。
第16條夫婦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婦共同所有:
(一)薪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
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余應該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18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為夫婦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遇到損害獲取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
補貼費等花費;(三)遺言或贈與合同中確立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余應該歸一方的財產。
五、人壽保險分成規定
《分成保險管理暫行方法》原文摘錄
第一條為規范分成保險業務,促進保險市場健康發展,依據《保險企業管理規定》,擬定本方法。第十二條保險
企業每一會計年度向保單擁有人實質分配盈利的比率不低于當年所有可分配盈利的
70%。
六、關于財產贈與的法律規定
1、《遺產稅法草案》第二條本條例規定應征收遺產稅的遺產包含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所有財產和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贈與
遺產。
、贈與房屋過戶時需要兩方繳納以下花費:
贈與要交2%的公證費和0.5%的評估費(100萬元內),3%--4%的契稅(各地標準不一樣),0.05%的印花精選文檔
稅及少許產權登記花費。精選文檔
買賣過戶時要交1.5%--2%的契稅(各地標準不一樣),0.1%的印花稅(兩方共計)及少許產權登記花費。
如購房時間起未滿五年,還需交5.55%的營業稅及附帶,1%的個人所得稅。
關健是贈與的房產不論何時再轉讓都要交20%的個人所得稅(評估價扣除贈與過戶時的花費的20%),
因此不宜贈與。
事例:美國安穩企業2002年破產,其主席及首席執行官肯尼思·萊夫婦2000年2月購買了400萬美元的
人壽保險。破產清理了企業的所有財產,但這些保險受法律保護,債權人卻沒法以此為由起訴肯尼思·萊夫
妻。兩人按保險合同2007年開始每年可從保單中領取90萬美元的年金安享暮年。
一、保險財產的專屬性
1、不存在爭議的財產分配。《保險法》第39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許投保人指定。”
2、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執行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
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自己的名義代位執行債務人的債務,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己的除外。
得益人的保險金央求權來自人身保險合同的規定,故得益人獲取的保險金不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產,既不歸入
遺產分配,也不用于清賬被保險人生前債務。
3、保單是不被查封罰沒的財產,是不得被冒領的財產。《保險法》第23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非
法干預保險人推行補償或許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許得益人獲得保險金的權益。”其余
理財工具絕不擁有這樣的安全性能。
二、保險財產的避稅躲債功能
1、不需要納稅且不可以任意質押。《個人所得稅法》第4條:“以下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五)、
保險賠款;人壽保險的保險單,一定被保險人書面贊同,才可轉讓或許質押。”
2、免征遺產稅。《遺產稅法草案》第5條:“被繼承人所獲得人壽保險金不計入應征遺產稅。”——可以解
決財產傳承問題。
3、人壽保單不歸入破產債權。《企業法》規定,私營企業和合伙企業都需要業主肩負無窮責任,償債范圍包
括了業主的私有財產。我國法律規定,人身保險金不屬于破產債權,即在債務人破產的狀況下,債權人不可以精選文檔
經過要求債務人退保其人壽保單追索保單解約的現金價值。
三、保險資本的安全性——人壽保險企業不得解散,資本使用安全
《保險法》第89條保險企業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許企業章程規定
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督查管理機構贊同后解散。精選文檔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企業,除因分立、合并或許被依法撤掉外,不得解散。
第92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企業被依法撤掉或許被依法宣布破產的,其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一定轉讓
給其余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企業;不可以同其余保險企業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
保險督查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企業接受轉讓。
轉讓或許由國務院保險督查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該保護被保險人、得益人的
終生合法權益。
第106條保險企業的資本運用一定穩重,依照安全性原則。保險企業的資本運用限于以下形式:
(一)銀行存款;(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余資本運用形式。
保險企業資本運用的詳盡管理方法,由國務院保險督查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擬定。
四、《婚姻法》相關對夫婦財產的規定
——保險是個人的專屬財產,不因婚姻變化而切割變化。
第16條夫婦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婦共同所有:
(一)薪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
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余應該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18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為夫婦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遇到損害獲取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
補貼費等花費;(三)遺言或贈與合同中確立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余應該歸一方的財產。
五、人壽保險分成規定
《分成保險管理暫行方法》原文摘錄
第一條為規范分成保險業務,促進保險市場健康發展,依據《保險企業管理規定》,擬定本方法。第十二條保險
企業每一會計年度向保單擁有人實質分配盈利的比率不低于當年所有可分配盈利的
70%。
六、關于財產贈與的法律規定
1、《遺產稅法草案》第二條本條例規定應征收遺產稅的遺產包含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所有財產和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贈與
遺產。
、贈與房屋過戶時需要兩方繳納以下花費:精選文檔
贈與要交2%的公證費和0.5%的評估費(100萬元內),3%--4%的契稅(各地標準不一樣),0.05%的印花精選文檔
稅及少許產權登記花費。
買賣過戶時要交1.5%--2%的契稅(各地標準不一樣),0.1%的印花稅(兩方共計)及少許產權登記花費。
如購房時間起未滿五年,還需交5.55%的營業稅及附帶,1%的個人所得稅。
20%),關健是贈與的房產不論何時再轉讓都要交20%的個人所得稅(評估價扣除贈與過戶時的花費的
因此不宜贈與。
本文發布于:2022-08-17 19:11:5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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