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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接處警民警基本職責維護精區內的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違反
治安管理的行為:預防和制止犯罪行為:警戒突發性治安事件現場,疏
導眾,維持秩序;參加處理非法集會、游行、示威活動;參加處置災
害事故,維持秩序,搶救人員和財物;維護交通秩序:制止妨礙國家工
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接受公民報警;勸解、制止在公共場所發
生的民間糾紛: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為;為行人指路,救助
突然受傷、患病、遇險等處于無援狀態的人,幫助遇到困難的殘疾人、
老人、兒童;受理拾遭物品,設法送還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領部門;巡查
轄區安全防范情況,提示沿街有關單位、屆民消障隱患:執行法律。法
規規定由人民常察執行的其他任務。
2)、110接處警工作原則管轄處警原則:根據發生地點和警情性質,分別
按照屬地管轄、業務管轄,向有關單位或部門于達處警指令;就近調警
原則:根據警情處置需要,可就近調集需力趕進現場處首接負責原則:對
于管轄管不明確的警情,先期到場的民警,必須開展警情處置工作。盡快
控制、平息事態,然后按照上級指定移交責任單位處理;
快速反應原則:處警單位接到指令后。以最快的速度、足夠的警力和裝備
趕趕現場,開展處置工作;
協同作戰原則:根據警情處置需要。可調集多警種、多部門協同處警;
絕對服從原則:各級公安機關接到110處警指令后,必須堅決服從,迅
速出警,不得推諉、拖延。
(3)、接處警的基本工作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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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接受報警接受報警指公安機關值班人員接受眾的報警求助,并對報警
求助內容進行登記和了解的警務活動。接受報警的基本要求:態度熱情,語
言文明,原則上使用普通話。
接警過程中,要按照“何時、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物、何果”
等要素主動詢問報警人有關案(事)件及當事人的情況。特殊情況下,
要耐心引導報警人報警,設法緩解其緊張情緒。認真、規范填寫l10接
處警記錄單,立即派發至處警單位,并及時對重要警情的受理情況進行
核查。
接到涉及嚴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
報警、求助時,必須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由調度民警調警處置。接到
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時,應當告知報警人向所求助事項
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咨詢、求助,并視情予以必要的解釋。
II、指揮調度市局指揮中心指揮調度及要求:接警后應立即調度出警,對于
重大緊急警情應及時啟用有線、無線集成調度系統,調度社會面巡控力
量到現場先期處置。
分局、業務處指揮中心(室)指揮調度及要求:接到市局指揮中心發送
的110接處警界面后,要迅速將警情傳達至處警單位,并加強對警情處
置的監督和指導,確保每起警情的處置情況及時回告。科所隊值班室指
揮調度及要求:接警及時調度民警出警,主動跟蹤處警情況,適時電話
回訪報警人,注意溝通,并按要求做好警情置的反饋工作。
III、出警
出警力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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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出警工作原則上由2名民警負責。對于非緊急的治安、求助警情,可由l
名民警帶領l-2名協警出警。
②各出警單位要根據接警量及單位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出警警力,實行科
學的接處警模式。一是每日接警量在20起以上(含20起)的派出所至少
安排2個小組承擔出警工作;二是民警在出警過程中又接到新的警情時,
出警單位應安排備勤警力出警,不得延誤警情處置;三是必要時報告上級指
揮調度部門調度社會面其他巡控力量或鄰近派出所出警。
出警裝備及要求
①著裝及隨身裝備:出警民警須著制服,警帽或警用頭盔,扎警用多功能
腰帶,隨身佩帶電臺、警根、手銬、催淚噴射器、強光手電、警務包(含防
割手套和工作手冊)等6件單警裝備,并隨身攜帶。參與出緊的協
警必須按規定著制式服裝。屬于市局百條巡邏責任路段的巡邏車或者其他單
位在處置重大暴力危險警情時,根據工作需要,處警民警必須攜帶武器、警
械和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
②車輛及攜帶裝備:出警時應使用警車。專用出警車輛應隨車配備停車示
意牌、警戒帶、防暴網、約束帶、反光背心、滅火器、救生衣、急救包等
警用裝備和救援器材。
出警時間及要求110接處警出警時間為出警民警接到110出警指令后
趕到現場所需的時間
①警情發生在中心城區的繁華地區、遠城區城關地區及鄉鎮派出所所在地
集鎮的,一般應在10分鐘內到達現場。
②警情發生在中心城區偏遠地區和遠城區村灣地區的,出警民警應盡快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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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現場,不得耽誤和拖延。
③出警民警如遇交通堵塞等特殊情況,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到達現場時,
應主動與報警人聯系說明情況,設法盡快趕往現場,并報告市、分局指揮調
度部門。指揮調度部門應根據警情的實時狀況,及時疊加調度就近警力出
警。
IV、處警
出警民警到達現場后,要及時尋報警人、當事人,核實報警內容,并
根據警情開展調查走訪、現場保護、人員控制、現場取證、救助眾等
工作。
到達報警所述事發地未到報警人,也未發現所報警情的,應及時與報
警人電話聯系,同時走訪現場眾。對干未能聯系上報警人的必須向上
級指揮調度部門報告,不得自行撤離。指揮調度部門經聯系,仍無法
到報警人或當事人時,可指令民警撤回,并在接處警系統中予以記錄。
遇重大復雜警情時,各級值班領導要到現場組織處置工作。
出警民警要嚴格遵守宣傳紀律,不得擅自接受媒體采訪。如有記
者到現場采訪,應通知本單位宣傳干部到場,對采訪記者加以引導和管
理,防止媒體負面炒作。如有涉警報警的,還應立即向市局主管部門如
實報告情況,共同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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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處警完畢后,要做好接處警記錄,并要求報警人或當事人在處警合
賬記錄本上簽名,報警人或當事人拒絕簽名的,民警應將原因在臺賬上
注明,并將處警結果向指揮調度部門回告。報警人已離開現場的,民警
要通過電話向其回復處警情況,核對與報警情況是否一致,并征詢報警
人意見。處警結果需制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對于管轄不明或有爭議的警情,首接單位應按市局指令立即出警,并開
展先期處置工作。爭議涉及單位應迅速趕至現場協商管轄。經協商仍難
以判明管轄的,由指揮調度部門及時指定單位先期受理。對于前期處警
完畢后,仍存在管轄爭議的警情,由處警單位報市局有關部門裁定。
V、信息反饋
首次反饋:出警民警到達現場后,要向發出指令的指揮調度部門
簡要報告現場情況。如現場事態緊急,不及時處置可能導致嚴重后果
的,可邊處置邊報告,或者在控制事態后再報告。
再次反饋:警情處置完畢或現場移交后,要及時向發出指令的指
揮部門報告處警結果,并按要求將處警情況錄入接處警信息系統予以反
饋。
VI、回訪、告知各級公安指揮中心應對調警處置的有效報警,按一定比例,
以電話方式進行回訪:在調警半小時后對報警眾進行回訪,看出警單
位是否按時、規范出警;在接警后的3日內對報警眾進行回訪,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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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警單位的出警、處警情況及效果,傾聽眾呼聲,了
解眾訴求,并做好答復、解釋工作。
派出所、刑偵、治安、交警、巡邏、消防等執法執勤單位都應建立處
警、辦案告知制度。
①對處置的每一起警情,都應在處警結束后,將現場處警情況、準備采取
的后續處置措施以及告知當事人,以便當事人咨詢和監督,同時征
求眾對處警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對眾質疑的問題做好解釋、答復工作。
②對刑事、行政案件或疑似案件警情,應在現場處警結束后3至5日內
再對當事人進行電話或上門回訪,告知其案件是否受理或立案,不予受理
或立案的,應將不予受理或立案的理由、依據告知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依
法享有的權利。
③對已經受理或立案的行政、刑事案件,應當在案件辦理一定時限后,以
電話或上門回訪方式告知當事人案件辦理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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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2-07-21 09:35:2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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