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期貨從業考試
《期貨法律法規與職業道德》最新版教材大綱
第一章期貨市場法律法規概述
第一節期貨市場發展與立法沿革
一、我國期貨市場建設和發展進程
(1)第一階段20世紀80年代試點探索
1990年10月12日,國務院批準,鄭州糧食批發市場以現貨交易為基礎,引入期貨
交易機制,成立新中國第一家商品期貨交易場所。
不久,深圳有金屬交易所、上海金屬交易所、上海糧油商品交易所等期貨交易所也宣
告成立。
1992年9月,我國第一家期貨公司廣東萬通期貨公司成立。
1992年12月,上海證券交易所推出國債期貨交易試點。
1993年3月,海南證券交易中心推出深圳指數期貨交易。
(2)第二階段20世紀90年代清理整頓
國務院于1993年和1998年對期貨市場進行了兩次清理整頓,最終保留上海期貨交易
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三家期貨交易所,明確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進
行集中統一監管。
(3)第三階段2000年以來規范發展
2004年,國務院發布《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穩
步發展期貨市場”
2006年,經國務院同意、證監會批準,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成立,并先后于2010年、
2013年上市了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健全了我國期貨市場產品體系。
2006年設立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即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后更名為中
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
(4)第四階段2010年至今創新發展
2014年,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推進期
貨市場建設,發展商品期貨市場,建設金融期貨市場,提高期貨服務員競爭力,逐步提
高對外開放水平。
2018年3月,我國第一個國際化品種原油期貨在上海期貨交易所子公司上海國際能源
交易中心掛牌交易,期貨市場國際化邁出新的一步。
2020年12月中證商品指數公司注冊成立。
2021年1月廣州期貨交易所獲批設立。
二、我國期貨市場法制沿革
(一)規范發展與制度保障
國務院于2007年3月頒布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屬行政法規,下稱《條例》),并
于當年4月15日正式實施。
與之配套的,證監會相繼發布了《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公司管理辦法》《期貨從
業人員管理辦法》《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期貨公司
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期貨市場客戶開戶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創新發展與制度供給
1.法規層面
修訂《條例》,打擊非法期貨交易
2.規章層面
證監會于2015年、2018年分別發布了《交易者和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
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為引入交易者和境
外經紀機構參與中國期貨市場,以及外資入股期貨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據。
3.規范性文件層面
中國期貨業協會發布的《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程序》
等規定從內容和程序上對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的展業(執業)行為進行規定,促進了
整個期貨行業的規范運作和合法經營。
三、推出《期貨法》的意義
1.規范期貨交易行為,維護期貨市場秩序
2.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3.促進功能發揮,服務實體經濟
4.提升中國期貨市場競爭力和影響
第二節期貨市場法律法規體系
一、期貨市場法律法規體系概述
(一)期貨市場法律法規體系的組成
我國法律體系層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業務規則
1.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法律的頒布和實施;《民法典》《公司法》《刑法》
2.行政法規:由國務院頒布和實施;《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3.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由中國證監會頒布和實施;《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xx辦法
4.自律性規則或管理規定業務規則:由期貨交易所、自律協會等發布;《期貨從業人員
行為準則》《紀律懲戒程序》
(二)期貨市場法律法規體系的邏輯結構
下位法必須服從上位法
下位法不得違反上位法的相關規定
1.法律:基礎;《民法典》《公司法》《刑法》
2.行政法規:核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3.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主體;《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xx辦法
4.自律性規則或管理規定業務規則:補充;《執業行為準則》《紀律懲戒程序》
(三)其他法律文件的規范作用
《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發》《行政訴訟法》等行政法律對申請設立期
貨公司、期貨業務資格許可以及期貨市場違法行為的處罰、復議、訴訟等程序性事項做
出了明確規定,有助于更好實現市場的公平正義。
同時,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
定》等相關私發解釋,也對設計期貨市場的案件處理起著重要的指導作用。
二、期貨市場與《民法典》《公司法》
(一)《民法典》在期貨市場中的作用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1.《民法典》奠定了期貨市場的基本原則
①保護合法權益原則
②平等原則
③自愿原則
④公平原則
⑤誠信原則
⑥守法和尊重公序良俗原則
2.《民法典》界定了各類市場主體的法律屬性
2.1三大類民事主體
(1)自然人(個人投資者)
(2)法人
①營利法人:有限責任公司(期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公司、金融期貨交易所)、
其他企業法人
②非營利法人:事業單位(鄭州商品交易所)、社團法人(中國期貨業協會)、基金會、
社會服務機構
③特別法人:機關法人(證監會及派出機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
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3)非法人組織
個人獨自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
所)
2.2法律屬性的階段
(1)有明確法律屬性的
(2)有相對固定的法律屬性的
(3)法律屬性有待進一步澄清的
3.《民法典》促進了期貨交易更趨便利和安全
物權和合同構成了民法上財產關系的主體內容
4.《民法典》侵權責任規定有利于強化投資者保護
侵權,特別是侵犯投資者合法權益是期貨市場常見的民事法律問題。
(二)《公司法》在期貨市場中的作用
1.期貨公司等期貨經營機構須符合《公司法》要求
2.公司制期貨交易場所須符合《公司法》要求
目前,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廣州期貨交易所、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都是采取股份有
限公司形式的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其設立、運營、解散等須符合《公司法》有關要求。
①設立條件
②公司治理
③合并、分立、解散
三、期貨市場與《刑法》
我國《刑法》規定了三項基本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
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刑。
2、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是指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
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其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四、《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
1、總則
2、期貨交易所
3、期貨公司
4、期貨交易基本規則
5、期貨業協會
6、監督管理
7、法律責任
8、附則
五、部門規章
1、《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2、《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3、《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4、《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六、規范性文件
1、《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
2、《期貨市場客戶開戶管理規定》
七、自律管理規定
1、《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
2、《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程序》
第三節期貨市場基本法律關系
一、期貨市場民商事法律關系
(一)期貨公司與客戶之間的行紀關系
1、經紀與行紀
經紀主要用以描述一種業務類型,即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
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
行紀主要用以描述一種法律關系,即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而委
托人像行紀人支付報酬。
2、行紀、代理、居間
區別
名義不同
法律后果不
同
行紀
以自己的名義
權利和義務歸行紀
人
代理
以委托人的名義
權利和義務歸被代
理人
居間
以自己的名義
權利和義務歸交易雙方當事
人
居間人與委托人通常沒有固
定的關系,業務也多是一事
一議,委托人也可以同時與
第三者發生業務關系
與委托者的
關系不同
在一定時間內都與當事人有著較為固定
的關系,簽訂合同后,一般不再與第三
者發生直接關系
3、行紀關系中,期貨公司的權利主要有
(1)傭金請求權
(2)強制平倉權
(3)請求客戶承受期貨交易結果的權利
(4)留置權
4、行紀關系中,期貨公司的義務主要有
(1)執行客戶的交易指令,這是其最主要的義務
(2)對客戶的報告義務,主要是向客戶報告自身情況、風險揭示和報告交易結果等
(3)交付及轉移交易結果的義務
(4)管理賬戶的義務
5、客戶的權利主要有
(1)自主下達交易指令(不許全權委托)
(2)受益請求權
(3)拒絕權和追認權
(4)知情權
(5)賬戶資金的支取權
(6)要求解除期貨經紀合同的權利
(7)交易憑證索取權等
6、客戶的義務主要有
(1)支付傭金
(2)及時交納、追加交易保證金
(3)承擔其委托交易的法律后果
(4)支付其他費用等
(二)期貨公司或客戶與期貨居間人之間的居間關系
1.概念
居間人是指受期貨公司委托,為期貨公司提供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獨立承擔
基于中介服務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期貨公司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的機構及自然人。
居間人可同時與不超過3家期貨公司簽訂居間合同。
有違規違法紀律、受到行政處罰、具有利益沖突的相關責任人不能成為期貨公司居間
人。
2.居間人的義務
(1)為期貨公司或客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濟合同的中介服務;
(2)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情況、訂立期貨經濟合同的有關事項等情況向雙方當事人如
實報告,不得隱瞞。
3.期貨公司的權利
(1)選任期貨居間人
(2)明確其職權范圍,確定其報酬標準
4.期貨公司的義務
(1)指定合理的收入分配及報酬制度
(2)保障期貨居間人的合法權益
5.規定居間人的合作條件
機構合作:
期貨公司應當與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開
展居間合作。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鐘健介紹業務,按照《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
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
自然人合作:
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執業道德;承諾遵守法
律法規及該辦法等的規定;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已完成中國期貨業
協會要求的培訓課程以及中國期貨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6.明確居間人的合作范圍
(1)向期貨公司介紹投資者,并促成投資者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2)向投資者介紹期貨公司的基本情況;
(3)向投資者介紹期貨投資的基本常識包括但不限于開戶、交易、追加保證金、強行
平倉、資金存取等;
(4)向投資者介紹與期貨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和期貨公司的有
掛規定;
(5)向投資者傳遞由期貨公司統一提供的公司宣傳推介材料;
(6)中國期貨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活動。
7.明確居間合同的必備條款
(1)當事人主要權利義務
(2)報酬計算方式及計提比例:期貨公司應當從居間報酬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
備金。
(3)報酬劃撥信息
(4)違約責任
(5)合同有效期等:居間合同有效期不能超過12個月。
(三)期貨公司與期貨交易所之間的“會員-團體”關系
1、期貨交易所的權利
(1)對會員的自律管理權
(2)指定并實施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
(3)對期貨市場異常情況緊急處置權
(4)向會員收取會員資格費用等
2、期貨交易所的義務
(1)為會員提供交易席位、設施和信息服務
(2)執行交易規則
(3)防止破壞期貨市場的行為
(4)幫助交割
(5)保證期貨合約履行等
3、期貨公司的權利
(1)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并形式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形式申訴權;
(3)合法進行期貨交易,使用期貨交易所各項交易設施,獲取有關期貨市場信息;
(4)轉讓會員資格的權利;
(5)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后,享有退出期貨交易所的自由;
(6)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的權利等。
4、期貨公司的義務
(1)遵守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等;
(2)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3)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4)接受期貨交易所自律管理等。
二、期貨市場行政法律關系
(一)證監會與市場參與主體之間的行政監管關系
行政監管關系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過程中與行政相對人發生的各種關系。
1、行政監管對期貨市場穩步發展的意義
①加強行政監管是防范市場風險的需要。
②加強行政監管是保護市場參與各方、特別是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
需要。
③期貨價格影響深遠,涉及相關現貨產業發展和廣大現貨企業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到國
家金融安全和國民經濟監控發展,必須加強行政監管和市場指導,引導期貨市場更好服
務實體經濟發展。
2、期貨市場行政監管的主要原則
①依法監管原則
②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③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3、行政監管的主要內容
①制定有關期貨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行使審批權
a.期貨交易所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
進行。
b.設立期貨交易所,由中國證監會審批。
c.期貨交易所制定或修改章程、交易規則,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等,都
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d.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e.期貨公司的設立、合并、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變更業務范圍,變更注冊資本
且調整股權結構,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控股股東發生變化等,應當經中國證
監會批準。
②對品種的上市、交易、結算、交割等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③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保證金安
全存管監控機構、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交割倉庫等市場相關參與者的期貨業務活動,
進行監督管理。
④制定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標準和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⑤監督檢查期貨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
⑥對中國期貨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⑦對期貨市場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⑧開展與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
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市場參與主體與中國證監會的行政救濟關系
1、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任務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
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上級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
行政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再次進行審查并做出裁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
①對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排除機構作出的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關閉、撤銷任
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暫停或者撤銷業務許可、吊銷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覺得不
服的;
②對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證券、期貨市場禁入決定不服的;
③對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作出的凍結、查封、限制交易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④對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作出的限制業務活動、限制撤銷境內分支機構、限制分配
紅利、限制轉讓財產、責令限制股東行使股東權利以及責令更高董監高或者限制其權利
等行政監管措施不服的;
⑤認為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授權組織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辦理證券、期貨行政許可事項,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沒
有依法辦理的;
⑦認為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
益的;
⑧認為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授權組織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求,對行政機關具體的行政
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判,解決行政爭議的訴訟活動。
本文發布于:2022-07-28 23:24:3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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