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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條例

            更新時間:2025-12-28 08:49:38 閱讀: 評論:0


            2022年7月29日發
            (作者:會計證調轉手續)

            食品安全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

            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

            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設“食品放心工程”的實際,制定

            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

            產品的生產經營、使用、貯存、運輸和安全管理,適用本條

            例。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品的生產、貯存和運輸、市場

            銷售,農業投入品的使用,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

            責,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

            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

            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

            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

            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食品安全

            -1-

            風險監測和隊伍建設,并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所需經費列入

            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

            理等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

            負責分析本轄區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

            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實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本級食品安全委

            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監督指導,督促

            檢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

            監督管理職責并進行考核評價,督促和協調食品安全重大事

            故的查處。

            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可以成立專家委員會,參與食品安

            全風險分析與評估活動,為重大決策、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

            為等提供專家意見。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下列

            規定履行有關食品安全工作職責:

            (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食

            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

            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

            -2-

            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查處食品廣告違法行為;

            (二)農業農村行政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

            運輸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

            的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范圍內的

            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

            畜禽屠宰、生鮮乳收購環節的質量安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

            置的監督管理;

            (三)海洋與漁業行政部門負責水產品從養殖、捕撈、

            運輸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

            的監督管理;

            (四)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

            地方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和餐具、飲具集中消

            毒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衛生處理和流

            行病學調查工作;

            (五)商務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

            規劃、協調城鄉食品商業網點布局,擬訂促進餐飲服務和酒

            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六)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活動中糧

            食質量以及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

            (七)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廢棄食用油脂收

            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查處超出劃定區域、規定時段

            -3-

            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銷售食品、現場制售食品或者提

            供餐飲服務的違法行為;

            (八)公安機關負責偵辦相關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

            (九)海關負責進出口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科技、生態環境、文旅、廣電、

            通信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食品安全

            工作。

            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處置中監督管理職責存在爭議、尚

            未明確的事項,由地方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確定。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

            全監督管理責任制,確定考核目標,量化考核標準。地方人

            民政府負責對下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

            核。食品安全納入精神文明創建考評內容。

            第八條食品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

            定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推動行業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和誠信

            體系建設,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提供食品安全信息、

            技術等服務,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提出改進食品安全工作的

            意見和建議。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等消費者組織應當對損害消費

            者合法權益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加強社會監督。

            -4-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

            教育,向眾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在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食

            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餐飲場所、食品經營網站等開展有

            針對性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和社會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普

            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食品安全知識納入相關教育內容。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

            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刊登、播放食品安全知識公益廣告,

            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

            道應當客觀、真實、公正,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編造、散布、

            傳播虛假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條本省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加強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能力建設,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風

            險監測和評估體系。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食品安全監

            督管理、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糧食等行政部門以及海關

            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本省實際情況,制定、實

            施本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部門和技術機構應當根

            -5-

            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

            實、準確。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等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

            息通報有關部門,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主管

            部門。相關部門接到通報后,應當開展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報

            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省食

            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

            物、環境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

            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

            門應當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

            險評估:

            (一)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標準提供科學依據的;

            (二)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

            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四)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開展食品

            安全監督管理、制定和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布食品安

            -6-

            全風險警示的依據。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得出不安全結論的,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行

            政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

            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必要時,省人民

            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行政

            部門立即制定或者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十五條對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地方特食品,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食

            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組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

            員會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進行審

            查,制定并公布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

            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部門等行政部門,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

            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及時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制定、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將食品安全地方標

            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和有

            關部門的意見,鼓勵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

            協會等單位參與制定、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對所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

            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并向社會公

            -7-

            布。

            第三章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生產經營過程控制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

            當依法取得許可,在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食品生產

            經營許可、食品安全承諾、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不符合食

            品安全要求的食品處置等信息,并按照許可范圍從事生產經

            營活動。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

            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不

            得采購未依法取得相關許可證或者相關許可證超過有效期

            限、超出許可范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

            產品用于生產經營。

            第十八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以有毒有害動植物或者微生物為原料制作的食

            品;

            (二)以餐廚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食用動物及其制品;

            (四)國家和本省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

            準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防腐劑、著

            -8-

            劑、甜味劑等食品添加劑,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

            添加劑等化學物質。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如

            實記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范圍、使用量、使用日

            期等事項。記錄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

            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保管制度,將其存

            放于專用存儲設施,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二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保存

            采購、生產加工、貯存、運輸、銷售等方面的記錄臺賬,記

            錄臺賬應當真實、完整、準確,保證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的

            可追溯。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和從事食品、

            食品添加劑批發業務的經營者、大型食品零售企業、大型以

            上餐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等應當按照規定建立

            電子臺賬,及時上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采取電子數據備案、網絡數據檢查、電子信息采集等信息化

            手段實施監督管理,不得無故推諉拒絕。

            第二十一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出廠產品留樣制

            度,對出廠的所有批次產品留存樣品。留樣數量應當滿足出

            -9-

            廠檢驗的需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免除標注保

            質期的留樣食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超過保質期的食

            品和食品添加劑予以銷毀或者無害化處理,并記錄處置結

            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用于生產各類食品,或者經

            過改換包裝等方式以其他形式進行銷售或者贈送。食品生產

            經營者應當對回收食品進行登記,在有明確標識的場所單獨

            存放,并予以銷毀或者無害化處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和食品添加

            劑管理制度,將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集中存放、

            陳列、銷售,并在顯著位置提示。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生產食品的,應當委

            托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并具有相應生產條件和能力的企業。

            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委托生產食品的相關要求和雙

            方的權利義務。

            受托方應當查驗委托方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營業執

            照等相關證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組織生產,并在生產的食

            品的標簽上標明雙方的名稱、地址、和受托方的食

            品生產許可證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

            -10-

            全管理制度和職工健康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培

            訓、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食品安全培訓、健康檔案;配備

            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對其進行考核。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承擔以下職責:

            (一)向職工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

            知識,講解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

            (二)組織開展企業食品安全自查,檢查職工遵守食品

            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情況,檢查食品安全的關鍵環節,查

            風險隱患,監督落實整改與預防措施并及時報告;

            (三)定期匯總、分析反映本企業食品安全狀況的信息,

            并及時報告;

            (四)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

            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

            第二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貯存、運輸食品的,

            應當加強對受托從事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者的監督。

            從事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查驗食品

            生產經營者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身份證

            明,留存其復印件。從事食品貯存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進

            出庫記錄制度。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貯存、運輸結束后

            -11-

            二年。

            第二十六條食品交易會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在舉辦

            日的三日前向舉辦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備案,報告舉辦地點、舉辦時間、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管

            理措施以及舉辦者和食品經營者情況等信息,并履行下列職

            責:

            (一)在與食品經營者簽訂的合同中明確食品安全保證

            義務;

            (二)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查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健康

            證明;

            (四)記錄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

            (五)及時發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部門要求發布的信息;

            (六)按照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鮮活產品與其

            他食品、待加工食品與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分開的原則,

            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

            (七)設置必要的檢驗和消毒、殺菌、清潔、防腐、防

            塵等設施,根據需要配備冷凍、冷藏等設備設施;

            (八)協助、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管理

            工作。

            -12-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除履行前款規定的各

            項職責外,還應當建立風險自查和信息報告制度,并督促食

            品經營者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相關制度,記錄主要進貨渠

            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食品經營者貯存或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

            符合法定要求;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防塵材

            料遮蓋,并設置隔離設施和專用取用工具,使用符合食品安

            全標準要求的容器或者包裝材料。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的,應當按照規定在

            其標識上予以標示。

            第二十九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餐飲

            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保證其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過程、

            經營場所、設備、設施與工具、餐具、飲具等符合規定的要

            求,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信息和從事接觸直接

            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具、飲具的,應當查驗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產品消毒合格證

            明,并留存復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飲具使用

            期限到期后六個月;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超

            過使用期的集中消毒餐具、飲具。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保障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知情權

            和監督權,可以采用透明玻璃幕墻、隔斷矮墻或者參觀窗口

            -13-

            以及視頻顯示、網絡展示等方式,將食品加工制作過程向消

            費者公開。

            第三十條餐飲服務提供者對外配送食品的,應當使用

            專用、封閉、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要求的

            箱(包),并定期清潔、消毒;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

            具、飲具、容器和包裝材料。

            提供集體用餐配送服務的,應當使用專用、封閉的車輛;

            按照規定留存所配送食品的樣品;分裝、貯存、運輸食品的

            溫度和時間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

            應當標明配送單位、制作時間、保質期,必要時標明保存條

            件和食用方法。

            第三十一條從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遵

            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洗滌劑、包裝材料、消

            毒劑等相關產品;

            (二)使用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水進行清

            洗;

            (三)集中消毒后的餐具、飲具經逐批檢驗合格后方可

            出廠;

            (四)建立生產經營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

            期滿后六個月;

            -14-

            (五)獨立包裝上應當標注消毒單位名稱、地址、聯系

            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信息;

            (六)從業者應當持有健康證明;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

            求。

            第三十二條設有食堂的學校、托管機構、養老機構、

            醫療機構、建筑工地以及機關、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等集中用

            餐單位應當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排查風險隱患。

            集中用餐單位和承包經營食堂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

            法規的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義務,承擔食品安全責任。集中用

            餐單位應當加強對承包經營食堂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其落

            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者對集體

            聚餐的食品安全負責。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場所應當符合食

            品安全要求,舉辦者和承辦者不得采購、貯存、加工制作超

            過保質期、腐敗變質等感官性狀異常等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

            營的食品。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監

            督與引導。

            第三十四條產生餐廚廢棄食用油脂的食品經營者、集

            中用餐單位應當將餐廚廢棄食用油脂提供給經依法許可的

            -15-

            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并建立產生和處理情況的臺賬,臺

            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禁止食品生產經營者將餐廚廢棄食用油脂作為食用油

            脂生產、銷售或者使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推動餐廚廢棄食用油脂

            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二節食用農產品

            第三十五條本省鼓勵和支持食用農產品生產者申請

            無公害農產品、綠食品、有機食品認證以及農產品地理標

            志登記。

            第三十六條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

            濟組織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

            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逐步減少農藥、化肥的使用量,如實

            記錄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

            用的日期,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并對其生產的食

            用農產品進行質量安全檢測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

            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的,應當出具合格證明。

            第三十七條禁止在食用農產品生產活動中從事下列

            行為:

            (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二)超范圍、超限量使用國家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16-

            (三)收獲、屠宰、捕撈未達到安全間隔期、休藥期的

            食用農產品;

            (四)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區域生產、捕撈、

            采集食用農產品或者建立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

            (五)在食用農產品屠宰、清洗、保鮮、包裝、貯存等

            過程中使用不符合有關強制性技術規定的清洗劑、防腐劑等

            物質以及工具、包裝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三十八條水產品生產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合理安排養殖密

            度,水產品養殖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養殖用水水質標

            準;

            (二)禁止使用假冒、偽劣的漁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漁藥,以及含有違禁藥物的水質改良劑、底質改良劑,禁止

            在飼料和養殖水體中添加激素類藥品和其他違禁藥品、化學

            物質;

            (三)對養殖場所內發生的漁業疫病應當及時采取控制

            措施,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部門報告;

            (四)對病死的養殖水生動物、植物及時進行無害化處

            理。

            第三十九條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履

            -17-

            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

            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開展日常檢查

            工作;

            (二)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

            證復印件,建立入場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檔案,記錄銷售者和

            食用農產品的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銷售者停止銷售后的

            六個月;

            (三)按照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保證銷售和

            貯存食用農產品的環境、設施、設備等符合食用農產品安全

            要求;

            (四)在顯著位置公示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制度、抽樣

            檢驗結果、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情況、投訴舉報電話等信

            息。

            第四十條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除履行前條規

            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

            者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對進入該市場銷售的食用

            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二)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

            (三)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

            -18-

            第四十一條入場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無法提供食用農

            產品的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食用農產

            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采用快速檢

            測方法篩查。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

            銷售。

            第四十二條入場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職

            責:

            (一)具有與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

            施或者設備,保持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

            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和銷售憑證記錄制度,

            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

            地址、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三)銷售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上標注食用

            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信息,對保質期與

            貯存條件有要求的,應當予以標注;

            (四)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攤位(柜臺)

            顯著位置標注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

            信息。

            第四十三條食用農產品生產銷售者自行運輸或者委

            -19-

            托承運人運輸食用農產品的,不得在運輸途中對食用農產品

            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

            的食品添加劑等化學物質、國家禁止使用的獸藥和其他可能

            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承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約定履行相關食品安全

            義務,發現托運人涉嫌上述違法行為,在進入批發、零售市

            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之前的,應當向卸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

            業農村、海洋與漁業行政部門報告;在進入批發、零售市場

            或者生產加工企業之后的,應當向卸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推動畜禽肉類、水產品、乳及乳制品等生

            鮮農產品和易腐食品實施全程冷凍冷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應當制定措施,鼓勵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冷鏈物流企

            業、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大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

            冷鏈物流網絡。

            第四十五條鼓勵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采取附加標簽、標

            示帶、說明書等方式對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標注名稱、產地、

            生產者、貯存條件等信息;采用凈菜上市、畜禽產品冷鮮上

            市等方式銷售食用農產品。

            第三節食品網絡經營

            第四十六條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

            經營許可,并在許可證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為網絡經營,

            -20-

            銷售食用農產品的除外。

            入網食品經營者通過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的顯著位

            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還應

            當在其網站首頁的顯著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并對其經營場

            所的衛生狀況、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證以圖片、影像或者清

            單列表等形式進行公示。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十日

            內更新。

            第四十七條在本省注冊登記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

            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管理部門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省人

            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省外注冊登記的網絡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本省提供網絡食品交易

            第三方平臺服務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其在本省的實際運營機

            構名稱、地址、負責人、等相關信息向省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入網食品經營者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

            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食品名稱、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

            生產者等信息應當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保持一致。對在貯

            存、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還應當在顯著位置予以

            說明和提示。

            第四十九條網絡交易的食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

            冷凍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采取能夠

            -21-

            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貯存、

            運輸能力的企業貯存、配送。

            第五十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

            網食品經營者實行實名登記和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證資格審查,建立入網食品經營者檔案,與其簽訂食品安全

            管理責任協議,并按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相

            關數據和信息。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網絡

            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食

            品安全檢查、投訴舉報處理等管理制度。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

            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以及食品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

            制止,刪除或者屏蔽入網食品經營者發布的違法信息,并向

            入網食品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

            門報告;發現存在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經營禁止生產經

            營的食品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網絡食

            品交易平臺服務。

            第五十一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

            自建網站交易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

            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

            質期的,不得少于二年。

            第四章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和小餐飲

            -22-

            第一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

            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設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集中生產

            加工場所。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進入集中場所從

            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

            第五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且符合食品

            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生產、包裝、貯存等固定場

            所以及排水系統,保持該場所環境清潔衛生和排水通暢,并

            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的安全

            距離;

            (二)生產加工區和生活區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

            隔離;

            (三)生產加工設施、設備和生產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

            求和規定;

            (四)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傳統工藝技術或者其他技

            術;

            (五)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生產經營人員和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行登記制。所在地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審查食品生

            -23-

            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申請,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本

            條例規定條件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頒發登記證書;

            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理由。實施登記不得

            收取費用。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

            屆滿繼續生產經營的,相關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

            十日前向原發證部門申請延續。原發證部門對符合規定條件

            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辦理換證手續。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相關生產經

            營者應當在十日內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對符合

            要求的,原發證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辦理變更

            手續。

            第五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場所的

            顯著位置懸掛登記證書和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

            業人員健康證明。

            登記證書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出租、偽造。食品生

            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書樣式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

            理部門制定。

            第五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其他生產經

            營者委托生產加工食品。

            對允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實行目錄

            -24-

            管理,具體食品品種目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

            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并向社會公布。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生產經營嬰幼兒輔助食品、乳

            制品、飲料、即食罐頭、特定人的主輔食品、保健食品,

            以及國家和本省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五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在食品的容器

            或者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成分或者

            配料表,以及生產者名稱、地址、、登記證書編號。

            第五十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采購食品、食品添加

            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和食品銷售記錄,索

            取并留存進貨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

            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節食品攤販

            第五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規劃、總量控

            制、方便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劃定臨時經營區域和時段

            供食品攤販經營,并向社會公布。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

            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地經營。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幼兒園、中小學校、高等院校周

            邊禁止食品攤販經營的范圍,制定管理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劃定

            -25-

            的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區域設置標志牌,明確場地管理者。

            場地管理者應當指導場地內的食品攤販依法經營,制定

            食品攤販規范經營的管理制度,為食品攤販經營場地提供必

            要的基本衛生設施。

            第六十一條食品攤販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劃定的臨時經營區域和規定的時段從事食品經

            營;

            (二)按照食品攤販信息登記公示卡所載明的登記范圍

            從事經營活動;

            (三)配有防雨、防塵、防蠅、防鼠、防污染等設施以

            及廢棄物容器;

            (四)具有符合食品衛生條件的制作食品和售貨的亭、

            棚、車、臺等設施;

            (五)需要在現場對食品或者工具、容器進行清洗的,

            應當配備具有給排水條件的清潔設施或者設備;

            (六)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當取得

            健康證明。

            第六十二條食品攤販實行登記管理。

            食品攤販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前,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

            (二)攤主身份證件、戶籍或者居住證明;

            -26-

            (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健康證

            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材料后,根據劃定

            區域的實際可容納攤位數,通過抽簽、搖號等公平、公正、

            公開的方式確定入場經營的食品攤販,對食品攤販提交的信

            息予以登記,發放食品攤販信息登記公示卡,并將登記的信

            息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市容環

            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食品攤販信息登記公示卡的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屆滿

            繼續經營的,食品攤販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登記

            部門申請延續。食品攤販登記辦法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

            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十三條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時,應當佩戴

            信息登記公示卡。

            信息登記公示卡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出租、偽造。

            第六十四條食品攤販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

            關產品,應當索取并留存進貨憑證,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三十日。

            第三節小餐飲

            第六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方便眾、合

            理布局的原則,完善區域商業規劃,加強住宅區、商務區、

            -27-

            工業區等的餐飲服務配套建設。引導小餐飲提升改變經營條

            件,加大設施設備投入,不斷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小餐飲經提升改變經營條件,符合食品經營許可規定條

            件的,應當申請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六十六條小餐飲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合理選址,距離污水池、垃圾場(站)、動物養

            殖場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

            (二)具有與經營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面積,操作

            間各食品處理功能區應當在室內,與就餐場所具有明顯區分

            或者隔斷,各功能分區布局合理,環境干凈整潔;

            (三)具有與加工經營食品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工具、

            容器,有相應的清洗、消毒、保潔、排水、防蠅、防塵、防

            鼠以及收集餐廚廢棄物的設施;

            (四)建立相應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

            任制度。

            第六十七條小餐飲實行登記管理。小餐飲經營者應當

            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登記。鄉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登記信息報送所在地縣

            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

            門。實施登記管理不得收取費用。

            小餐飲登記辦法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28-

            制定。

            第六十八條小餐飲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

            準的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登記證書和從事接觸

            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登記證書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出租、偽造。

            第六十九條小餐飲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

            產品,應當對進貨進行查驗,索取并留存進貨憑證。憑證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

            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食品安全

            事故應急預案,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和評估,并結合

            本地區實際及時修訂完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

            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

            應急預案進行細化,并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

            第七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應

            急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實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及時消除

            食品安全隱患,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主要原料和食品供應商檢查評

            價制度,定期對主要原料和食品供應商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

            檢查評價或者實地查驗,并建立檢查評價記錄制度,記錄保

            -29-

            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發現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應當

            立即停止采購,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為重大活動提供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

            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和應急處置方

            案,落實食品安全全程控制要求,保證食品安全。

            第七十二條食品檢驗機構接受生產經營者委托對食

            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時,發現存在添加

            違禁物質等重大食品安全問題時,應當及時向食品安全監督

            管理部門報告。

            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

            理部門應當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報告制度,

            建立覆蓋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規模以上食品生產

            經營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等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

            告網絡。

            第七十四條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行政部

            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監督抽檢、案件查處、

            專項整治、投訴舉報等監督管理信息進行食品安全狀況綜合

            分析,并將綜合分析結論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

            食品安全綜合分析結論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風險的,省人

            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相關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預

            防和控制風險,對可能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食品,應當發布

            食品安全消費警示。

            -30-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情況

            緊急、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應當采取責令暫停生產、銷售、

            購進相關食品和原料等控制措施。必要時,經省人民政府批

            準,可以對相關企業、區域生產的同類食品采取相應的臨時

            控制措施。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的條件和原因消除后,應當及

            時解除控制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海洋與

            漁業、衛生、公安等行政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應

            當及時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通報。食品安全監督管

            理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立即會

            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十六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封存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

            原料、工具、設備,保護現場并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對事故現場進行

            衛生處理,并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

            部門和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予以協助。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

            制機構應當在調查結束后七日內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食

            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安

            -31-

            全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衛生等行政部門以及

            海關根據實際制定并實施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各行

            政部門以及海關應當采取隨機抽查和重點監管相結合的方

            式,依據各自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和風險防控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

            理、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衛生等行政部門以及海關應當

            建立部門間的信息通報、執法協作、聯合懲戒等工作機制。

            對于涉及多部門監督管理的重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食品安

            全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公安等行政部門應當

            開展聯合執法,必要時由上級執法部門組織執法力量實施跨

            區域的交叉執法。

            第七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納入網格化監督管理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協管

            員、安全信息員等網格化管理隊伍。食品安全協管員、安全

            信息員等人員應當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重點做好

            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

            小餐飲和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信息報告、宣傳引導等相

            關工作。

            第八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定期向社

            -32-

            會公布食品生產經營者失信名單。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發生

            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

            次;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由有關部門依法

            對其進行懲戒。

            第八十一條本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具體辦

            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

            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管理協作機制,指導

            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逐步實現從

            食品生產到經營環節的全程追溯管理。

            第八十二條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行政部

            門應當建設包含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信息、食品來源與流

            向等基礎信息數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公眾服務平臺。食品

            安全追溯信息應當真實、完整、準確,并向社會公開,方便

            公眾查詢。

            第八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

            理部門應當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開展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

            管理,建立科學規范的評定標準和程序,及時向社會公示餐

            飲服務量化分級管理信息。

            第八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證有效期內連續停止生產經營一年以上、食品生產加工小作

            坊在登記證書有效期內連續停止生產經營三個月以上的,在

            -33-

            恢復生產經營之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

            督管理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

            對相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經營

            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生產經營要求的,應當責令其采取

            整改措施;經整改符合生產經營要求的,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

            理、糧食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酒類、食用鹽、糧食等生產

            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工業酒精、工業鹽、被

            污染或者發霉變質的原糧等進行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海洋與

            漁業行政部門應當對食用農產品生產者使用農業投入品,執

            行生產技術規程、安全間隔期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增加對

            種植養殖基地、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

            織的監測項目和監測頻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

            畜禽養殖場興辦者建立養殖檔案,如實記錄畜禽發病、死亡、

            無害化處理情況,以及定點屠宰廠(場)建立肉品品質檢驗

            管理制度、死亡畜禽無害化處理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

            養殖用水水質的監控和漁業疫病的監測防治,定期組織對漁

            業養殖生產中使用藥物、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以及水產品無

            -34-

            害化處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十七條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行政部

            門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協作機

            制。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行政部門建立食用農產品產地準

            出制度,加強產地準出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品安全監督管

            理部門建立與產地準出制度有效銜接的市場準入制度。

            第八十八條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

            當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小餐飲的監督管

            理,其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生產經營要求的,應

            當責令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

            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十九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建立現場

            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全面收集、

            監測和分析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風險信息。針對非現場監督管

            理中發現的風險隱患,應當制定現場檢查計劃,確定現場檢

            查重點,必要時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突擊性現場檢查,如

            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對在檢

            查或者抽檢中發現存在過期、變質以及經檢驗不合格等食品

            安全問題的食品,應當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立即停止生產銷

            售并召回該批次食品。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如實

            提供有關票據、臺賬、電子數據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35-

            第九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食品檢驗資源,建立布

            局合理、定位準確的食品安全檢驗體系,明確省、市、縣食

            品檢驗機構建設標準和檢驗職能,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檢驗

            資源,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第九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導、支

            持具備條件的機構申請食品檢驗資質認定,通過購買服務等

            方式鼓勵取得資質的社會檢驗機構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

            檢驗機構參與食品檢驗。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布、更新

            食品檢驗機構名錄、檢驗資質、檢驗范圍和檢驗項目。

            第九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

            理等部門根據監督抽檢計劃委托具有食品安全檢驗資質的

            檢驗機構獨立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的食

            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實施抽樣檢驗、檢測。經檢

            驗確認的抽檢結論,可以作為判定同一批次食品、食品添加

            劑、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的依據;檢驗結果確定有關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執法機關處罰的依

            據。

            第九十三條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應當根據檢驗

            工作規范和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樣品采集、運輸、流轉、處置

            等,并保存相關記錄,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

            -36-

            正、準確、可追溯,并對其負責。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檢驗機構存在檢驗能

            力缺陷、有重大檢驗質量問題或者弄虛作假的,及時通報授

            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十四條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

            理等行政部門對依法查封、扣押的易腐爛、變質等不宜保管

            的食品以及食品原料,應當在留存證據后根據實際情況采用

            無害化處理、銷毀、拍賣等方式先行處理;對公安機關查封、

            扣押的病死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等易腐爛食

            品,在固定證據后,應當協助做好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第九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

            理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獎勵機制,任何組織或者個

            人有權通過食品安全投訴舉報平臺或者投訴舉報電話對食

            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

            舉報人獎勵,對生產經營企業內部人員舉報的,應當給予雙

            倍獎勵,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舉報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線索之前,舉報人向相關食

            品生產經營者索取賠償金額明顯超過法定標準的,經食品安

            全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查證屬實的,不予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

            -37-

            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

            第九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未

            依法取得相關許可證或者相關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超出許

            可范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采

            購和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并處五

            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

            至吊銷許可證。

            第九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相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

            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將食品生產經營許

            可、食品安全承諾、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

            要求的食品處置等信息公示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

            記錄或者保管制度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和從

            事食品、食品添加劑批發業務的經營者、大型食品零售企業、

            大型以上餐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等未按照規定

            建立電子臺賬,及時上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

            -38-

            (四)食品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出廠產品留樣制度

            的;

            (五)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建立并執行臨近保質期食品、

            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的;

            (六)委托生產食品的雙方未簽訂書面協議、受托方未

            查驗委托方相關證件的;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貯存、銷售散裝食

            品的。

            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

            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

            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

            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

            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

            證:

            (一)將回收食品經過改換包裝等方式以其他形式進行

            銷售或者贈送的;

            (二)委托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食品的。

            第一百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要求對超過保質期、

            回收食品和食品添加劑進行處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

            -39-

            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直至吊銷許可證。

            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單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除依照

            前款規定給予處罰外,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追究法

            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交易會和展銷會

            舉辦者未履行相應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

            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違反本條例規定,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未

            履行相應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

            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逾期未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

            第一百零二條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條

            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

            責令停產停業。

            第一百零三條對外配送食品的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

            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

            -40-

            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

            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

            許可證。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未履行報告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

            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

            可證。

            第一百零四條產生餐廚廢棄食用油脂的食品經營者、

            集中用餐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相關

            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二

            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

            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

            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

            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

            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入場食用農產品銷售

            者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未按照規定標注相關信息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41-

            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第一百零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

            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一)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未按照本條例第

            三十九條的規定履行職責的;

            (二)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未進行抽樣檢驗

            或者采用快速檢測方法篩查,允許無法提供社會信用代碼或

            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

            證明文件的銷售者入場銷售的;

            (三)入場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不具有與銷售的食用農產

            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設施的;

            (四)入場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未按照規定對食用農產品

            進行包裝的;

            (五)入網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在其經營活動主頁

            面、網站首頁的顯著位置進行信息公示并及時更新的;

            (六)入網食品經營者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與食品標

            簽、標識不一致,或者對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

            以說明和提示的;

            (七)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照規定履行

            -42-

            備案義務的;

            (八)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照規定建立

            入網食品經營者檔案,與其簽訂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協議,并

            提供相關數據信息的;

            (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設置專門的網

            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者

            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以及食品質量安全問題未及時制止

            并報告的;

            (十)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

            交易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

            的。

            第一百零七條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未按照本

            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

            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按

            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

            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情節嚴重

            的,吊銷許可證:

            (一)從事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未依法查驗

            -43-

            相關文件并留存其復印件,或者從事食品貯存服務的經營者

            未按照規定建立進出庫記錄制度的;

            (二)設有食堂的學校、托管機構、養老機構、醫療機

            構、建筑工地以及機關、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等集中用餐單位

            未按照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

            (三)入場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

            驗和銷售憑證記錄制度并保存相關憑證的;

            (四)入網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要求采取保證食品安全的

            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

            業從事貯存、配送的。

            第一百零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

            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資格審查,

            或者未履行停止提供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服務義務的,由縣級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

            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造成嚴重

            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一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

            坊、小餐飲未懸掛登記證書、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

            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攤販未佩戴信息登記公示卡的,由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給予警告。

            -44-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涂改、出借、出租、偽造登記

            證書、信息登記公示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

            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

            飲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對食品攤販處五百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或者注銷信息

            登記公示卡。

            第一百一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

            五十八條、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小餐飲違反本條例第六

            十九條規定,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由縣

            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

            告;逾期未改正的,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處一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對食品攤販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下;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書或

            者注銷信息登記公示卡。

            第一百一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

            坊未取得登記證書或者生產經營禁止的食品的,由縣級人民

            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

            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違反本條例規定,小餐飲未取得登記證書的,由縣級人

            -45-

            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

            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

            上一萬元以下;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第一百一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已取得登記證書的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

            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

            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情節嚴重

            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

            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處三萬元,直至吊銷登

            記證書。

            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

            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

            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注銷信息登記公示卡。

            超出劃定區域、規定時段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銷

            售食品、現場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由市容環境衛

            生主管部門依照城市建設管理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46-

            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接受其他生產經營者委托生

            產加工食品的;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未按照規定要求進行食品標

            識的。

            第一百一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編造、散布、傳播

            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一百一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被吊銷許可證、登記

            證書或者注銷信息登記公示卡,其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

            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

            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

            飲、食品攤販登記,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一百一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

            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十二個月內受到二次以上或者一次以上停產

            停業行政處罰的;

            (二)危害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和孕產婦等特定人

            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47-

            (三)隱匿、銷毀、偽造相關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十二個月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條例

            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吊銷登記證書或者注

            銷信息登記公示卡以外處罰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

            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登記證書或者注銷信息登記

            公示卡。

            第一百一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

            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對違法行為未按照

            規定處理或者推諉,以及對有關食品安全事故、問題應對和

            處置不力,經調查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等濫用職權、玩忽職

            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

            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用農產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

            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

            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

            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48-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是指為食用農產品交易提供

            平臺、設施、服務以及日常管理的場所,包括食用農產品批

            發市場和零售市場。

            入場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是指通過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

            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入網食品經營者,是指通過第三方平臺或者自建的網站

            進行交易的食品經營者。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獨立的生產加工場

            所,從業人員較少,規模較小,生產條件簡單,從事傳統、

            低風險食品生產加工(不包括食品現場制售)的生產者。

            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在指定的場地和規定的時

            間內銷售食品、現場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小餐飲,是指有固定店鋪,符合餐飲服務即時制作、即

            時消費的基本特征,從業人員較少,規模較小,經營條件簡

            單,未達到食品經營許可條件要求,但是經營食品符合食品

            安全衛生要求的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等餐飲服務提供

            者。

            第一百二十條本條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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