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如何應對“強詞奪理”-法律
民法如何應對“強詞奪理”
比上一期提及的“無中生有”技術水平略有提高的招式是“強詞奪
理”。它之所以有技術含量,是因為與“無中生有”相比,那些不公平的條款被
寫在合同里。店家在朗朗乾坤、昭昭白日之下,或者往合同里塞進損人利己的私
貨,或者對合同條款作異于常理的解釋,以達到圖利他人的目的。不過,這一招
術并非屢試不爽。只有在雙方實力懸殊的情形下,別人才不得不俯首稱臣。
當年,詹天佑就是沒辦法與官府討價還價,只能照章具結。他12歲時遠
赴重洋,在100多年前交通、通訊、醫療等不發達的條件下負笈游學。雖談不
七身臨絕境,至少也稱得上是前途未卜。學成后歸國報到也就罷了,官府居然還
要他公開承諾“倘有疾病生死,各安天命”。以今人的眼光來看,實在很難想象
詹老先生寫下這張具結時的心情。
商家也會店大欺客。許多商家除了明目張膽地在格式合同中加入一些不公
平的條款外,還會在合同條款的解釋上大做文章。
“解釋權條款”榮登中國消費者協會2004年度十大霸王條款。其內容就
是把合同的全部解釋權攬歸已有,不容他人染指。商家鐘情于最終解釋權的目的
很明確,在自己與另一方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時可以充分利用解釋權條款為自己
辯解。特別是對那些習慣于以花言巧語招徠甚至蒙騙顧客的廠商,一旦發生糾紛,
便可以“最終解釋權”作為擋箭牌,把自己的義務與責任推得一干二凈。
如某酒店宣稱“店慶酬賓,飯菜五折優惠”,但五折優惠的飯菜并不包含
海鮮、酒水,且海鮮的范圍可無限擴大,河鮮等也都可以算進去。如練地攤賣鞋
子,標明“買一送二”,結果所送的“二”是指與鞋配套的兩根鞋帶。再如某商
場舉辦有獎銷售活動,承諾“凡一次性購買本商場價值1000元以上商品者,贈
獎券一張。本次活動設一、二、三等獎,中一等獎者獲獎金6萬元”。獲得一等
獎的顧客兌獎時,并沒領到6萬元現金,而是領到一張“人身保險單”。投保金
額為20元,投保人白投保24小時后至一年內,若意外身亡,可獲保險理賠金6
萬元。商場解釋說,所謂的獎金6萬元就是指獲理賠金額為6萬元的人身保險
單。
面對如此強詞奪理的情境,民法的應對之策是劃定一個范圍,不允許格式
合同的草擬一方為所欲為。如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千方百計地推卸責任,為自己設
定很多可以豁免責任的情形。但是,民法恰恰告誡格式合同的設計者就此打住,
不要以為自己如此就可以逃脫責任。相反,無論什么合同,若規定造成人身傷害
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財產損失的情況可以免責,則這種免責條款在民法
面前沒有法律效力。
在格式合同中,如果無緣無故擅自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
對方主要權利,這些條款也同樣歸于無效。任何合同的解釋,都應當首先根據常
人的理解進行。
如果格式條款既可以這樣解釋,也可以那樣解釋,那么,民法認為應當選
擇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當遇到“獲獎金6萬元是指現金6萬
元,還是指一張理賠金額為6萬元的保險單”這個問題時,毫無疑問,應當解釋
為現金6萬元。(此文來自主講人的《民法好讀》一書,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發行)
本文發布于:2022-08-08 15:46:5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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