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設的基本形態及實現路徑
引言
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國內先后出現了一些有意思
的法治流行語,如民主法治、法治經濟、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民生
法治、法治文化等等。這些流行的話語都與法治有關,但又涉及政治、
經濟、文化、社會等諸領域。這些流行話語在為人們展現多面性法治
的同時,也指出了當代中國法治建設的諸多具體目標。因此,這些流
行話語不僅僅只是一種流行話語,它們實際上凸顯了當代中國法治建
設的一些重要主題。
而其中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可以說是當代中國法治建設的
重要主題之一。從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一府兩院
的憲政體制,將行政權從國家政權中分離出來并納入憲法的軌道開
始;到2010年,國務院再次下發《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
意見》,要求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一起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進一步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再到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深入推進依法
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已經成為國務
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適應法治國家建設需要而做出的共同選擇。
當前在推進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方面我們取得了一些成績,
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打下了基礎。但也
應看到,當前依法行政的現狀與經濟社會發展還不相適應,與人民
眾的期待和愿望還不相適應,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還存在著“形式化”、
“口號化”、“碎片化”、“庸俗化”的傾向。究其根源,一個十分重要
的原因就是人們對什么是法治政府、什么是法治政府的實現路徑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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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對推進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缺乏自覺的
總體設計。因此,此時深入辨析法治政府的基本形態及實現路徑,具
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界定
(一)依法行政的內涵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取
得、行使行政權力,并對其行政行為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法治政
府則是指按照法治的原則運作的政府,即政府的運行和政府的行為都
受法律規范和制約。依法行政的奮斗目標是建設法治政府,促進依法
行政。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要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
體制,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
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的本質是有效制約和合理運用行政權力,它要求一切國
家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法定職權范圍
內,充分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行政職能,作到既不失職,又不
越權,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從這一本質出發,依法行政
應當包括以下三個基本內涵:
1、行政主體要合法。行政主體是指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權力,能
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能獨立地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行政機
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主體必須是依法設立的并具備相應
的資格和條件,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都必須符合
法律規定的主體地位、資格和組織條件。
2、行政權的取得和行使要合法。行政權的取得必須有法律依據。
任何行政機關都必須依法設立,否則,不僅不能取得行政主體資格,
而且其行為還是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追究。行政權的行使必須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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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活動必須有法律、法規作為依據;行政活動必
須在法定的權限范圍內活動,越權無效。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為內容應當合法、適當,即行政行為所涉及到的權利、義務等
均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3、行政權的行使必須要權責統一。行政職權、職責具有同一性,
行政職權同時也是行政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職責,要
承擔法律責任。
(二)法治政府的內涵
法治政府是以社會、公民為本位的政府管理模式,社會、公民的
利益、意志等應該成為法治政府建設首要的目標、任務和追求。為了
進一步確保社會、公民的利益、意志在整個政府建設和公共管理過程
中占據決定地位與作用,往往要求法治政府必須切實做到全面反映社
會和公民的意志,促進社會公平,公民全程參與政府管理中來。同時,
必須把社會、公民對政府建設的滿意程度作為評價法治政府建設的關
鍵內容,切實抓好抓實抓出成效。所以說,法治政府是政府在行使權
力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法治原則,嚴格依法行政,政府的各項權力都
在法治軌道上運行。法治政府的標準是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
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政府行使決策、執行、監督等
各項權力均應符合這一標準。
二、法治政府建設的基本形態
(一)平衡形態
平衡狀態是指政府各組成部分或構成法治的各方面在具體運作
過程中,依據既定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在相互協作、相互制約的
前提下,呈現出相對穩定、共同發展的理想狀態,就是任何一方都可
以以此獲得最大限度的保障。主要涵蓋三個基本內容:多元制衡的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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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狀態、互動妥協的協調狀態和動態穩定的秩序狀態。處于轉型時期
的中國,面臨著極為復雜而龐大的沖突和矛盾、孕育著多元利益主張
及權利訴求。首先,必須遵守正義的基本原則,要實現人類的普遍自
由與和平。其次,必須遵守價值的基本原則。人的需求有輕重、緩急
及大小之分,因而在對其的保護方面也應當呈現一定價值排列。再次,
必須遵守公共的基本原則。不使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受到威脅,又要實
現集體的公共目標,聚合公共價值。法治政府建設,必須在權利保障
與權力限制之間實現平衡。
(二)透明形態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政府工作的公開、透明的程度如何,已經
成為了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治、文明及發展程度的重要標志。在
現代法治社會,知情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而公民的其他民主
權利只有建立在知情權的基礎上才有意義。所謂公民的知情權,就是
指公民對國家機關掌握的信息、情報有知道的權利,其是公民發展和
實現個人人格的重要權利之一,且具有確保公民參與政治過程的法律
威嚴,扮演著參政議政的重要角及地位。信息公開制度是保障公民
知情權最為重要的手段及途徑。通過信息公開,可以改變政府權力的
運行及模式,促使政府機關的職權、職責、辦事過程、辦事時限、辦
事結果及監督方式等為公眾所知,既有效避免了暗箱操作以及滋生腐
敗現象,又進一步增加了公民對政府的信任感及歸屬感。這也是建設
法治政府的應有之義。
(三)服務形態
法治政府建設,必須把為人民服務作為其管理的出發點、落腳點
和最終歸宿,這也是法治政府建設的前提和基礎。一是服務主體。當
今世界,政府已不再為享有至高無上權力的統治者,其角及定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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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統治者、管理者和提供者逐步轉變為調解者、參與者和合作者。二
是服務范圍。政府不能替代社會及市場,政府應當成為社會及市場的
功能缺陷的補充。三是服務手段。法治政府進行的管理應是規定及限
制的,是受到法律法規的監督制約的,有其固定的范圍、內容、程序
和職責。政府是為了服務而進行管理,而不是為了管理而管理。四是
服務理念。在法治政府建設過程中,政府不再是官本位的思想,也不
能是凌駕于社會之上的的統治機構,而是為社會公眾服務的組織,逐
步由官本位變為民本位,致力于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多
元化和多層次的基本需要,逐步提升社會公共產品與服務的價值,不
斷降低社會管理的成本及費用。
(四)人性化形態
人性化作為法治政府建設的終極目標與追求,更成為了我國推進
法治政府建設的必然要求。一是尊重人性。以人為本,認真對待人性,
認識和利用人的可塑性和合作潛能,提高制度建設質量,盡量降低社
會制度運行對人性的依賴程度。二是科學定位。由于對公權力與私權
利的問題長期存在著一定的認識誤區,致使一些私權利屢遭公權力的
侵害,特別是行政法領域,這種狀況尤其嚴重。要真正體現法治的人
性化特征及目標,需要從權力本位轉向權利本位,關鍵在于正確定位
公權力與私權利,并且將其貫徹到立法、執法和司法中去。三是柔性
管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管理行為都要采取強制方式,相反,濫用強
制手段可能會導致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間的沖突、矛盾等升級。在
維護法治威嚴的基礎上,更要融入人性理念,要體現人性管理、柔性
管理,尊重公眾意愿。
(五)道德形態
在道德與法治政府建設的結合過程中,需要把如何正確認識、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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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和運用政府的執法權力等問題有機結合起來。實際上,這就是所謂
的權力道德的范疇。對于權力道德,具體就是指政府在權力的運作、
行使和落實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基本道德及要求。其中最主要的道德
狀態就是誠信。政府誠信是指政府管理機關對法定權力和職責的正確
履行程度、政府管理部門在自身能力的限度內實際的踐約狀態,包括
政府管理部門的科學民主程度、政府管理部門行政的依法程度、政府
管理部門作為公共權力代表的公正程度、政府官員的公信力等。“人
無信不立,國無信則衰。”只有政府言出必行、誠實可信,民眾方能
信任政府,才愿意參與行政建設,才愿意與政府溝通、交流與合作。
如果政府朝令夕改,言不守、行不信,那民眾自然不會擁戴政府,也
不會與政府合作,政府就會喪失基礎、甚至喪失實質的合法性。
三、法治政府建設的實現路徑
(一)切實履行政府職能
強化政府職能建設,主要就是針對政府在職能缺位而進行的。當
前,政府職能缺位主要體現在社會公共產品及服務的提供方面,也沒
有做好對社會、市場的監管與服務工作。應當切實加強對一些民生行
業,如教育、醫藥、衛生、社保以及住房等方面的資金投入,全面加
快保障民生基礎設施建設步伐,切實加大對社會弱勢體的關注程
度。需要進一步弱化政府對于市場的微觀管理及職能,并以事先控制
為主逐步向事后監管為主轉變。政府可以對市場進行適當的干預,但
是,應當側重于宏觀方面的調控。從干預市場的原則方面來看,應當
采取一些非行政手段,如經濟、法律等手段,政府干預市場時應當注
意政府的失靈及腐敗發生。
(二)健全依法決策機制
依法行政中的“法”不只是《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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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行政法規,而是更為廣泛的法律。依法
行政是對政府行為的嚴格約束,政府是依法用權為人民提供服務。政
府要對現行的行政法規進行清理和完善,對合理的行政法規要予以繼
續完善,對不合理的行政法規要及時進行修改或取消。同時,還要妥
善的處理好穩定和改革的關系。
(三)全面推行政務公開
近年以來,雖然有的地方政府在政府信息公開方面采取了一系列
行之有效的對策措施,但由于缺乏科學性、協調性和統一性,對一些
需要政府進行公開的信息或問題往往沒有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與考
慮。需要我們積極研究制定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法律、法規及政策,
為全面開展政務公開提供依據。新加坡政府在信息公開方面,具有其
顯著的特點,其做法和經驗較為先進,其對政府有關人員,尤其是領
導人員的個人財產要求必須及時準確地進行公開,并自覺接受社會公
眾的監督監管。
(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政府工作人員要轉變行政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特別是提
升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要明白懂得法律條文和擁有法治思維不能劃
等號。要定期組織政府工作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培訓,大力培養行政機
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促進尊法、敬法、守法、用法氛圍的形
成,加強政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使他們能夠依法行使權力,
妥善地處理各種社會矛盾,提高政府的法治化程度。
(五)強化行政行為監督
1、行政內部監督。加強當前行政復議工作,逐步實現行政復議
權集中;強化上級對下級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要建立對下級行政機
關的常態化監督,尤其是對拆遷、征地、許可、審批、招標、采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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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要給予重點關注和監督,監督方式要由以往的事后補救轉換到事
前監督、事中控制、事后糾正的全方位監督;強化專門監督,充分發
揮專門監督機關的作用,審計、紀檢、監察部門沒有切實履行監督責
任,存在隱瞞、包庇、不作為的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2、行政外部監督。強化人大監督作用。政府要認真對待人大的
質詢,絕對不能是一句簡單的回話,而應當在實踐中逐步建立健全接
受質詢制度,著力解決如何辦理人大質詢;加強司法監督,人民法院
在審理行政案件必須與作為行政訴訟案件的被告保持應有的距離,在
審理案件時增加庭審的透明度,厲行公開庭審的制度,增設行政公開
庭;充分調動人民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現行法律制度已
經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定了監督行政行為的各項權利和途徑,
各級政府及部門要依法確保這些法定監督權利的實現,確保監督渠道
的暢通。
(六)健全行政責任體系
1、落實行政主體資格審查。政府主管部門要對各部門和部門的
行政人員的資格進行登記備案,對無行政主體資格的單位和人員要堅
決予以清除,尤其是對行政部門的臨時聘任人員的行政行為要嚴格加
以約束,嚴禁將行政部門的行政權外包給任何個人和組織,防止部分
行政部門以此為“擋箭牌”推脫責任。要依法確定各行政部門的職權
和義務,嚴格規范行政主體,確立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
第一責任人,把行政權責具體分派到下屬的各個部門,實現行政行為
的規范化、程序化,確保將責任落實到個人。
2、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對違法行政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
行政行為要進行查實確認,依法追究其責任。要深入推行糾錯問責機
制。對于負有主要責任的行政單位的領導者因瀆職或失察而導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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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和惡劣影響的,不論其資歷、政績、功勞、貢獻多大都要糾錯問
責。建立責任人賠禮道歉的責任追究制度,對于行政機關輕微違法的
工作人員,要責令其要在第一時間向被侵權人賠禮道歉并及時消除影
響。
3、實行責任評議考核制。要建立實際可行的責任評議考核制。
上級主管部門要定期組織由行政相對人代表組成的責任評議考核人
員。根據責任制的相關要求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評審考核,
評選出優良中差,并記入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檔案,以此作為獎勵、
懲罰、晉升、降職的重要依據。對優秀的要進行獎勵和表彰,對不合
格的要進行懲罰和降職,對于連續三年不合格的要開除出行政機關不
予錄用。各級行政機關要將此作為年度綜合考評的重要內容,在評議
考核過程中要充分聽取基層眾的意見和呼聲。
結語
我國法治政府建設的基本形態與路徑之間的聯系,應當是相輔相
成、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關系。只有明確了法治政府建設的基本形
態,法治政府建設的路徑才能夠在正確的道路上得以推進。反過來,
只有選擇了正確的路徑、法治政府建設的基本形態才能得到進一步明
確與完善。因此,只有認真把法治政府建設的基本形態與路徑有機結
合起來,才能更好地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步伐,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全
面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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