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原則的認識
我國法律適用的四大基本原則,其中之一是“以事實為依據,以
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大家都對其耳熟能詳。但是真正把握起來
卻少有人能透徹的理解和熟練的運用它。那么什么是以事實為依據,
以法律為準繩”呢?
通俗地講,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就是
執法、司法機關在辦案時,要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結合事實,正確
適用法律,以保證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這里有兩個問題:一
是要查清事實;二是要結合事實正確適用法律。
首先是事實,就是事情的本來面目,是事情的真實情況。那么如
何證明所認定的事實本來就是那個樣子?這就需要用證據來證實。不
能用證據證明的事實,就不是法律上的事實。也就是說,沒有相關的
證據證明,即使事情本來是那個樣子,在法律上也是不能夠認定的。
因此,法律事實和真實事實是不一定完全一致的。事實要用證據來證
明,不能舉證,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事實問題,其實就
是一個證據的問題。說以事實為依據,其實就是以證據為依據。
再說法律。在查清事實后,或者說在現有的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
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有什么樣的事實,就相應地適用什么法律條
款。相對查清事實來說,適用法律這一環節看似應該簡單一些。
因此,“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證明事實是關鍵,正確
適用法律是結果,二者不可偏廢。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覺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并沒有
那么難以把握,相反還覺得用起來游刃有余。那么究竟在司法判定過
程中,是怎樣拿捏的呢?我們還需要用一些熟悉的案件來進行剖析。
2009年3月份的“王帥事件”大家都記憶猶新。在本案中,王
帥因對河南省靈寶市政府向大王鎮征地的補償款問題存在質疑,在向
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無果后,將此事公諸于網絡。之后靈寶市公安局跨
省追捕,將正在上海工作的王帥抓獲,并在隨后的處理中以“誹謗罪”
再次將已經釋放的王帥逮捕。后經熱心網友及各大媒體的廣泛關注和
批評,靈寶市公安局最終無罪釋放王帥。此案中存在兩大違反“以事
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重大漏洞。首先,王帥僅僅在網絡
上以保護個人合法權益的態度真實反映情況,當地公安部門卻在沒有
任何王帥損害公共利益證據的情況下非法逮捕他,對他的正常工作、
人身自由及精神層面構成侵害。其次,王帥據實發帖,并無捏造事實
之嫌疑,當地警方卻為維護面子而不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
繩”的原則,在證據不足釋放他后,又誣陷他“誹謗”公職人員。在
隨后人民網對河南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秦玉海的訪談中,他也
承認“王帥案件”并不具備構成“誹謗罪”的條件。
那么我們看到,簡單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在某些地方政府的手中難以執行,而相關法律卻演變成為了少數人謀
取私利的手段和“合法依據”,這是典型的公權私用行為,嚴重危害
了經濟社會的正常秩序、擾亂了人民大眾的正常生活,降低了政府的
威望和可信度。所以,地方政府和機構在行政過程中、公安機關在執
法過程中一定要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而不
是只作為一句空話,否則一定會招致民怨四起、情激憤,不利于社
會團結、人民生活安康。
上面的“王帥事件”很容易就能運用“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
準繩”原則判斷正誤,那么再看一個更加能體現“以事實為依據,以
法律為準繩”原則的特殊案件。
2007年9月4日,南京市鼓樓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為本次
事故雙方均無過錯。按照公平的原則,當事人對受害人的損失應當給
予適當補償。因此,判決彭宇給付受害人損失的40%,共45876.6元。
這就是震驚整個中國的“彭宇案”最后的宣判結果。在法官看來,并
不能確定彭宇有沒有撞倒老太太,但是彭宇也不能拿出有力證據證明
自己沒有撞倒老太太。所以即使雙方都沒有錯,按照“公平”原則及
法官的個人判決經驗,彭宇應當對此事負有一定的責任,即45876.6
元。這個結果立即在全國引起軒然大波,也引發了網友對“老人摔倒
到底該不該扶”的大討論,甚至一度導致社會道德滑坡。此案中,因
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彭宇與老太太誰對誰錯,法官無法依據法律宣
判,所以依據“有罪推定”理論,判定彭宇對老太太承擔責任,這就
違背了人們的常識——“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
但是,作為法官,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還必須要給出一個明確的判
決,確實是迫不得已。
彭宇案并不是個案,以該案為代表的相關案件再次提醒我們,“以
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說起來容易,真正執行起來卻困
難重重,尤其是在遭遇證據不足、案情不明朗、相關法律缺失或者存
在漏洞的情況下,對法官的司法素質和社會道德的考驗更是嚴格。而
普通民眾更是要加強對“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及其他
我國基本法律原則的認識,以防掉以輕心,不慎惹上麻煩。
通過以上案件的分析,我認為掌握“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
繩”的法律原則重在“證據”“法律”二字,只有握緊相關證據,
準法律條文,我們才能更好地運用該原則,讓其為我們的和諧生活保
駕護航。
其次,為了更加科學合理、與時俱進的堅持并完善“以事實為依
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相關法律的制定一定要謹小慎微、
更加完善,尤其是完善在缺乏證據、案情模糊的情況下的處置原則及
處置方式,以防止再次出現“彭宇案”的錯誤,從而釀成不堪設想的
后果。
本文發布于:2022-08-09 14:20:3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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