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司法解釋追溯力問題
一、法律的追溯力
1、《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
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
規定除外?!梢话悴痪哂凶匪萘?/p>
2、97年《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
《刑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
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
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
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3、民事法律:一般不具有追溯力,除非法律的特別規定
例如:1950年10月20日,前政務院頒行的《新區農村債務糾紛處理辦法》等1條規定:“解
放前,農民及其他勞動人民所欠地主的債務,一律廢除”。
二、司法解釋的追溯力
1、司法解釋的權限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對于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
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
2、司法解釋是對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規章)本
身的適用問題進行解釋,一般來說并不行使立法權,其自發布或規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適用
于所解釋的法律的施行期間——司法解釋一般具有追溯力
3、但是司法解釋的追溯力問題并沒有完全解決,原因在于實踐中的司法解釋
并沒有限于對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解釋,而在一定程度上行使了立法權。
4、刑事司法解釋的追溯力: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
一、司法解釋是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工作
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自發布或者規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適用于
法律的施行期間。
二、對于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后尚未處理
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
三、對于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
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
四、對于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
律沒有錯誤,不再變動。
5、民事法律司法解釋的追溯力:
(1)在司法解釋不行使立法權的情況下——一般具有追溯力,效力適用于所解釋的法律的
施行期間,但是已經審結的案件應當維護其穩定性,不可依據新的司法解釋予以改判。
(2)在司法解釋行使了立法權的情況下:
沒有做出系統的規定,但是從《立法法》的原則規定看,不得溯及既往。實踐
中,新的司法解釋發布的時候,根據《立法法》的“但書”,經常會對其是否具有追溯力作
出特別的規定:
例如:
1、《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本解
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的規
定。
2、《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本解釋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審案件適用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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