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約定的適用法律
篇一:合同條款-爭議處理條款
第四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
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
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
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
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違約一方或對合同爭議承擔主要責任的一方,應承
擔對方因仲裁或訴訟活動而產生的合理律師代理費、鑒定
(檢驗)費和其他相關費用。加工合同書(5)[適用各方]
[法意范本]第二十五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
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
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違約一方或對合同爭議承擔主要責任的一方,應承
擔對方因仲裁或訴訟活動而產生的合理律師代理費、鑒定
(檢驗)費和其他相關費用。檢驗鑒定合同[適用受托方(檢
測機構)]
[法意范本]第十四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
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
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違約一方或對合同爭議承擔主要責任的一方,應承
擔對方因仲裁或訴訟活動而產生的合理律師代理費.鑒定
(檢驗)費和其他相關費用。民用工程承包合同書[適用發
包人][行業合同]第十四條應當遵守的法規、規章等
對任何國家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他法律,或者任何規
章,或者任何地方的或其他正當組成的當局的細則關于工程
的執行,和根據規定和章程或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能受到
工程的任何形式的影響的公眾團體和公會要求給出的一切
通知或支付的一切費用,承包方應當給出通知并支付費用。
承包方應當在各方面遵守如前所述的適用于工程的任
何這種法規、法令和規章或者任何地方的或其他正當組成的
當局的細則的規定,并且遵守這種如前所述的公眾團體和公
會的規定和規章,而且應當使發包方免受所有因違反任何這
種法規、法令或法律、規章、細則的每一種懲罰和責任。
發包方將償付或酌情考慮承包方應支付和已支付的與
這種費用有關的一切費用。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合同①[適用
各方][實務合同]第五條適用法律
銀行經批準成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人。本合同的
訂立和履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
律。銀行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
令和有關條例規定。銀行的業務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
共和國法律的保護。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
局等有關機構的管理和監督。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合同②[適
用各方][實務合同]第四條合資公司為中國的法人,遵守
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條例、規定并受其管轄和保護。
浙江省產權交易合同[適用各方][官方文本]第十二條法
律適用
本合同的適用和解釋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中國
銀行國家助學貸款抵押合同[適用抵押權人][實務合同]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法律適用與管轄
一本合同的一切糾紛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凡因
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糾紛,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在協
商無效時,雙方同意采用下述第種方式解決:
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2.由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二與訴訟或仲裁有關的所有費用均由抵押人承擔,但法
院判決或仲裁委員會裁決另有規定的除外。中央國家機關汽
車維修定點采購合同[適用各方][實務合同]12.法律適
用
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
的解決等適用本合同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
規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期一
年,合同期滿后經雙方協商可續簽。
2.本合同發生一切爭議,雙方應本著互利互諒的原則
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雙方確認,由經濟仲裁委員
會仲裁解決。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存留兩份,乙方存留一份,
經雙方代表人簽字蓋章生效。ADSL寬帶(撥號)接入合同[適
用服務方][實務合同]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爭議,任何一方有權選擇將爭議
提交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當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
訟。
除正在仲裁或訴訟的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行使其本
合同項中的其余權利,并履行本合同項中的其它義務。A類
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類)[適用各方][實務合同]第
二十五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
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B類
資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類)[適用各方][實務合同]第
二十五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本合同項下的
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
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CCC強制性生產認證咨
詢委托合同[適用被服務方][實務合同]
十、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
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
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CIF合同書[適用買方][實
務合同]19.仲裁
與此合同有關的所有爭端及其執行將通過談判友好地
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案例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會根據其公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將在北京進
行,仲裁委
員會的決定是終局性的,并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雙方
既不能訴諸法庭,也不能向其他機構要求修改決定,仲裁費
由敗訴的一方承擔。C類資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類)[適
用各方][實務合同]第二十六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
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FDA
注冊委托和代理合同[適用各方][實務合同]第六條合同
糾紛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產生的任何爭議糾紛應
友好協商解決。合同法律以法律為依據。FOB合同書[適用
各方][實務合同]19.仲裁
與此合同有關的所有爭端及其執行將通過談判友好地
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案例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會根據其公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將在北京進
行,仲裁委員會的決定是終局性的,并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雙方既不能訴諸法庭,也不能向其他機構要求修改決定,仲
裁費由敗訴的一方承擔。GPS行駛記錄儀采購合同[適用各
方][實務合同]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1、因產品貨物的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由法律及有關規
章規定的技術單位進行質量鑒定,甲、乙雙方無條件服從該
鑒定的結論。
2、執行本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積極并及時
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
院提起訴訟。
第14條爭議的解決
14.1除非另有書面協議,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最終
應由按照國際商會的仲裁規則所指定的一個或多個仲裁員,
根據此規則進行仲裁。
14.2以上的仲裁條款并不妨礙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
臨時或保全措施。IDC主機托管業務合同[適用各方][實
務合同]十二、爭議的解決
對于因本協議而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
商不成的,任何方有權向本協議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IT維護合同[適用被服務方][實務合同]五、解決合同糾
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
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可向人民法院起訴)。IT信息系統服務合同[適用被服務方]
[實務合同]五、合同執行
1.本合同最短有效期限一般為一年,實際有效期限應
以實際簽署日期為準,甲乙雙方合同執行時間從甲乙雙方
簽訂合同的當日進行算起。
2.甲方應在合同期內每月日準時支付乙方服務費人民
幣元整;甲方
也可以以持續月份方式支付乙方服務費人民幣元整;
甲方也可以年度方式支付乙方服務費人民幣元整。
3.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需修改、增刪合同
條款內容,應在雙方都認可的情況下加入本合同附件。附件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雙方合同執行中如有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
不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提交仲裁委員會解決。
5.其它備注。LLDPE電子交易合同[實務合同]20、
買賣雙方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也可向市場申請調解,如協
商或調解不成引起訴訟,雙方約定由市場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轄。OEM合作合同書(微機)[適用各方][實務合同]十
二、違約及解決糾紛的方式:
1.當發生糾紛,雙方應本著互讓互諒的原則協商解決。
2.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后增加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經雙
方認可后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實在協商解決不了則向所在地法院提出訴訟。OEM
制造合同[適用各方][實
務合同]第十四條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或產生的任何糾紛,應由各方通過友好協
商解決。
如果雙方未能在協商開始后的[三十(30]日內解決上述
爭議,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在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
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員應有[三(3)]
名,其中一名仲裁員應具有、、或國籍。仲裁裁決為終
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VI設計合同書[適用承攬人][實
務合同]七、甲乙雙方如因
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解決。
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一部分,本合同壹式兩份,甲乙雙方
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適用發
包人][實務合同]六保修及其他
1.乙方承諾對整個工程進行3年的保修和終身維護,
時間從工程竣工驗收日起計。乙方應在接到甲方報修電話的
2小時內做出響應,在48小時內到達現場。如果由于乙方施
工或提供的材料質量問題而導致報修,在甲方報修以后48
小時內仍未能提出解決方案的,如甲方自行解決,則甲方支
出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支付。
2.工程完工后乙方必須交付甲方電氣竣工簡圖和上下
水管線簡圖,標明導線規格、暗管走向和上下水管線、閥門、
接口走向和位置,甲方簽收后方進行竣工結算。
3.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
請相關部門仲裁解決。
4.本補充協議由甲、乙雙方與年月日在簽署。正
本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應。
雙方共同簽署起即日生效。《商品房銷售合同》補充合同[適
用賣方][實務合同]28.甲、乙雙方如在履行合同中產生
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可直接向有管轄
權之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仲裁
由本合同所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應盡可能
通過雙方談判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可提交被告國對
外貿易仲裁機關審理,中方國家對外貿易仲裁為中國對外貿
易促進委員會,外方為。安徽省合肥市存量房買賣合同[適
用賣方][官方文本]第十二
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
制。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種方式解決:
一、[向合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安徽省合肥市房地產經紀
合同(1)[適用各方][實務合同]第六條合同糾紛的解
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
決;也可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
不成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依法向合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安徽省合肥市房地產經紀合
同(2)[適用各方][官方文本]第六條合同糾紛的解決
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
決;也可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
不成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依法向合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安徽省農民工勞動合同書[適
用勞動者][官方文本]八、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21、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
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申請仲裁。
22、甲方的規章制度及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
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省規定相悖的,按照有
關規定執行。
2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
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安徽省蕪湖市房屋買賣合同[適用
買方][官方文本]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后,可簽訂補充合同。
協商不成,雙方均有權向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
訟。
本合同須加蓋公章后方可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
乙、丙三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安全玻璃強制認
證合同書[適用受托方(檢測機構)][實務合同]8.仲
裁
8.1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均提交仲裁委
員會仲裁。安全評價委托合同[適用受托方(檢測機構)]
[實務合同]七、雙方如對合同內容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
解決或申請仲裁或交法院判決。安裝工程一切險條款[適用
保險人][行業合同]八、總則
(一)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
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
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三)保單終止
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
終止:
1、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后,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
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四)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份,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
賠時采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
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
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所有權益,以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
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五)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保險財產的風
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
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并不構成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
(六)比例賠償
在發生本保險物質項下的損失時,若受損保險財產的分
項或總保險金額低于對應的應保險金額(見四.保險金額),
其差額部分視為被保險人自保,本公司則按本保險單明細表
中列明的保險金額與應保險金額的比例負責賠償。
(七)重復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若另有其他保障
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
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此例分攤賠償
的責任。
(八)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
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
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償
款后,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
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并協助本公司向責
篇二:合同文本通用示范條款
合同文本通用示范條款
一、鑒于條款
鑒于
1.甲方是一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并持續經
營的公司,現就工作及其它相關的服務工作,擬委托具有前
述相關工作資質及經驗的乙方,承擔并完成該項工作。
2.乙方是一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并持續經
營的公司,具備承擔甲方的工作及其它相關服務工作的各
項資質及經驗,愿意并有能力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要求承
擔該項服務工作。
3.甲方簽訂本合同的目的在于。
二、對方保證具備履約資格及能力條款
1.乙方保證其具有承接本合同項目的法定資質,因乙
方缺乏相應資質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承擔相關責任。
2.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地
方法規的有關規定,并承擔因違反上述規定而產生的法律責
任。如項目需要審批的,應由乙方完成相關審批手續。
三、結算、支付條款
1.合同金額為人民幣元,包括但不限于:。雙方確
認,出本合同總金額外,甲方無須就本協議項下乙方服務向
乙方支付任何額外費用。
2.甲方采用第種方式,并按一下約定安排付款:(1)
現金;(2)
支票;(3)轉賬。
(1)在本合同簽署后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總金額
的%,即人民幣元。
(2)在乙方交付并經甲方驗收合格后個工作日內支付
剩余的合同金額,即人民幣元。
3.乙方應分別在收到上述(1)和(2)款所規定金額
后日內想甲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額的正規稅務發票。
4.雙方的賬戶如下:
甲方:
開戶行:
賬戶名稱:
賬號:
乙方:
開戶行:
賬戶名稱:
賬號:
任何一方如需改變上述,應提前十日以書面通知另一
方,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
應予賠償。
四、知識產權條款
1.成果的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
2.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的成果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
權。與成果有關或因甲方適用成果而發生或引起的任何索賠
或糾紛。
由乙方負責處理并承擔責任;因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
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五、保密條款
1.本合同擁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據本合同
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性
信息、商業性信息、文件、程序、計劃、技術圖表、模型、
參數、數據、標準、專有技術、業務或業務運作方法以及其
他專有信息,本合同的條款和玉本合同有關的其他商業信息
和技術信息(以下統稱“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
人員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對于甲方
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經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及其知悉
保密信息的人員均不得直接或間接的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
露給任何“第三方”。在本條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
企業或其分支機構、代理、組織或其他實體。
2.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可由接受
方為執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給指定的雇員,并且僅在為執行本
合同所需的范圍內進行該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
合理的預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員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該
等預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該等雇員將要披露信息的保
密性質,由該等雇員做出至少與本合同保密義務一樣沿革的
保密承諾等,一防止該等雇員為個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
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經授權的任何披露。
3.接受方的律師、會計師、承包商和顧問為提供專業
協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時,接受方可以向其披露保密信
息,但是,其應要求上述人
員簽訂保密協議或按照有關的職業道德標準履行保密
義務。
4.如相關監管部門或政府機構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
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該政府部門或機構要求的范圍內做出披
露而無需承擔本合同項下的責任。但前提是,該接受方應立
即將需要披露的信息書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
的保護措施,且該等通知應盡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
接受方應盡商業上的合理努力確保該等被披露的信息獲得
有關政府機關或機構的保密待遇。
5.在任何情形下,本條所規定的保密義務應永久持續
有效。
6.本條所規定的保密義務對以下信息不適用:
(1)在一方披露時已經是公眾所知的信息,或者并非
由于接受方的雇員、律師、會計師、承包商、顧問或者其他
人員的過錯而成為公眾所知的信息;
(2)有書面證據證明在披露時已經由接受方掌握的信
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間接來自提供方;
(3)有書面證據證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
而該第三方并不負有保密義務,并且有權作出披露。
7.當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接受方應立即停止使用且
不得許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時,接受方應該
按照提供方的書面要求,將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還提供
方或予以刪除或銷毀。
六、違約責任條款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被視
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
損失。
2.如乙方無法按本合同完成服務工作的,乙方應向甲
方支付相當于合同總金額的%的違約金;甲方有權直接從
應支付乙方的相應合同金額中扣除,并有權解除本合同。如
甲方要求乙方繼續履行本合同義務,則乙方應在甲方要求的
時間內完成工作。
3.如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按合同規定向乙方支付合同金
額,每遲延一天甲方應向乙支付相當于延期付款額%的違約
金。
4.如乙方違反本合同的保密條款,則甲方有權要求乙
方承擔相當于合同總金額%的違約金(甲方有權直接從應付
的合同金額中扣除)。
5.如因乙方行為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乙方應負責
處理并承擔所有責任。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
賠償責任。
6.本合同所稱之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
獲得的利益、訴訟或仲裁費用、以及合理的調查費、律師費
等相關法律費用。
七、不可抗力條款、免責條款
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
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合
同項下的義務的過程中遇到障礙或延誤,不能按規定的條款
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
方”),只要滿足下列所有條件,不應視為違反本合同: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是由于不可
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受阻方不存
在遲延履行相關義務的情形;
篇三:關于審理買賣合同問題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
(一)|20XX0812重慶高院1.買賣合同中的墊資條
款是否設立了借款法律關系?
當事人在鋼材、水泥、混凝土等買賣合同中約定,出賣
人在約定期限內墊資供應一定數量的貨物,并收取墊資期間
的“加價款”、“資金占用費”等款項的,該合同的法律關
系應當認定為買賣法律關系。約定墊資雖然實際起到了融資
作用,但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并沒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沒
有借款款項的交付,不應認定該合同中存在借款法律關系。
2.買賣合同中關于支付“加價款”、“資金占用費”
等款項的約定屬于何種性質?
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墊資期間的“加
價款”、“資金占用費”等款項的,該約定屬于當事人之間
對付款期限屆滿前墊資期內的貨物價格的特別約定,應當認
定為價格條款。對于當事人約定在付款期限屆滿后繼續支付
“加價款”、“資金占用費”等款項的,屬于當事人之間關
于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的約定,應當認定為違約金條款。同一
買賣合同中,既約定有付款期限屆滿前墊資期內的“加價
款”、“資金占用費”等款項,又約定有付款期限屆滿后的
“加價款”、“資金占用費”等款項的,應當區分認定其性
質。
3.買賣合同中的“加價款”或“資金占用費”等約定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價格條款的,應如何處理?
買賣合同中的“加價款”或“資金占用費”等約定被人
民法院認定為價格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款項
性質,告知當事人墊資期間內的貨物實際價格應當按照約定
的貨物價格與加價之和計算。
當事人以顯失公平為由,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
定,請求變更合同實際價格的,可以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
式提出。當事人以抗辯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直接審查實
際價格是否過分高于約定價格。構成顯失公平的,法院依法
予以調整。1
當事人以顯失公平為由,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
定,請求撤銷買賣合同的,應通過反訴或另行起訴的方式提
出。當事人請求撤銷的除斥期間從人民法院釋明款項性質之
日起算。當事人另行起訴,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原買賣合
同糾紛案件應當中止審理。
4.買賣合同中的“加價款”或“資金占用費”等約定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違約金條款的,應如何處理?
買賣合同中的“加價款”或“資金占用費”等約定被人
民法院認定為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款
項性質。當事人請求對違約金予以調整的,人民法院應當結
合買賣合同中關于違約金性質的“加價款”或“資金占用費”
等款項的約定以及買賣合同中其他違約責任條款,綜合認定
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分高于或低于實際損失。對于違約金的
調整,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關于適
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
十九條以及《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合同糾紛案件若
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試行)》第8條的規定處理。
5.對于當事人就買賣合同進行的結算應如何處理?
當事人雙方已經以結算單、欠條等方式對貨款及違約金
等款項進行結算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一方當事人舉
證證明已經結算的貨款、違約金計算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
應予糾正。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調整已經結算的貨款、
違約金的,違反誠信原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能
夠舉證證明結算違反自愿原則的除外。
6.當事人約定將買賣合同中的欠付貨款及違約金轉為
借款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將買受人所欠貨款及違約金轉為
借款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從買賣法律關系轉換為
借款法律關系。出借人(出賣人)據此約定向借款人(買受
人)請求歸還借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買受人抗辯借款
本金中包含的原買賣合同的貨款本金或違約金過高并請求
調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原買賣合
同結算的貨款本金或違約金有計算錯誤的除外。2
7.當事人對已付款項的沖抵順序沒有約定的,已付款
項應先沖抵本金或先沖抵違約金?
當事人對已付款項的沖抵順序沒有約定,買受人所付款
項不足以清償全部貨款本金及違約金的,所付款項應先沖抵
其所欠貨款本金,再沖抵違約金。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且
能夠確定分期履行中每期的貨款本金及違約金數額的,則應
逐筆沖抵。即先沖抵第一期的所欠貨款本金,然后沖抵第一
期的違約金,再沖抵第二期的所欠貨款本金,以此類推。無
法查清分期履行中每期所欠貨款本金及違約金數額的,買受
人所付款項先沖抵所欠全部貨款本金,再沖抵所欠全部違約
金。
8.買賣合同糾紛中,付款期限屆滿的舉證責任應如何
分配?
買賣合同糾紛中,出賣人主張貨款及違約金的,其作為
權利主張者應對付款期限已屆滿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出賣人
有證據證明付款期限屆滿的相關證據由買受人持有,而買受
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應依照《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推定付
款期限已屆滿。3
篇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的法律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的法律
一、雙方約定適用某國法律
買賣雙方約定適用某一國的法律,必須以明確的方式提
出。公司應根據交易的性質、產品的特性以及國別等具體因
素,與外商在合同中明確選擇某一國的國內法為合同適用法
律。
二、雙方沒有約定適用哪國法律
1、自動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在買賣雙方所在國家均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
約》成員,且雙方沒有約定適用哪國法律時,《公約》將被
自動適用。
目前已經參加公約的國家除中國外,還有美國、加拿大、
意大利、法國、芬蘭、瑞士、瑞典、澳大利亞、贊比亞、南
斯拉夫、阿根廷、埃及、敘利亞、新加坡等國家。我國公司
與上述國家的公司達成的貨物買賣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選擇,
則合同規定事項將自動適用公約的有關規定,發生糾紛或訴
訟亦得依據《公約》處理。
但《公約》對以下合同內容沒有規定:(1)合同的效
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2)合同
對所售貨物的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3)賣方對于貨物
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我國貿易公司即使同
意適用《公約》,還應根據具體交易情況,對公約未予規定
的問題,或在合同中做出明確規定,或選擇某一國國內法管
轄合同。
2、適用賣方所在國的法律
買賣雙方在未選擇銷售合同所適用法律時,一般情況
下,合同應受賣方在訂立合同時設有營業所的國家的法律管
轄。
3、適用買方所在國的法律
但銷售合同在以下情況下,應受適用買方所在國的法
律:(1)談判在買方所在國家進行,并且參加談判的各當
事人在該國訂立了合同;(2)合同明確規定賣方在買方所
在國履行其交貨義務;(3)合同主要依買方確定的條件和
應向買方投標人發出的投標邀請(招標)而訂立。
4、風險規避
由于各國關于銷售合同的規定各不相同,在不了解的情
況下,如適用買方所在國法律將對我國出口商(賣方)造成
很大的不利。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在簽訂合同時,應當爭取
約定適用本國的法律;次之則約定適用雙方均熟悉的國際公
約,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貿易術語
解釋通則》等。
篇五:合同法中不可抗力的適用
不可抗力作為法律中公平原則的一種體現,在貿易過程
中開始扮演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理論界對不可抗
力的研究甚少,而且各國對不可抗力的定義沒有統一的標
準,因此在實務當中往往出現一些具有爭議的情況。不可抗
力的種類繁多,而且有許多人類未發現的異常事件也構成不
可抗力的標準,比如20XX年全球爆發的SARS病毒,所以詳
細列舉不可抗力的種類是不可能勝任的。本文站在不可抗力
條款產生的背景、初衷與意義,結合當前國際上對不可抗力
一些已經達成共識的觀點,嘗試對構成不可抗力的要件進行
界定。同時,本文通過比較分析的方法,區別了不可抗力與
情勢變更、合同落空以及意外事件,通過具體的案例分析進
一步說明了不可抗力的認定標準。當然,最為重要的是,在
不可抗力的認定過程中,還有一些法律原則也是需要注意
的,比如公平原則、因果關系等等。最后本文結合目前的立
法現狀,對完善不可抗力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意見。
【關鍵詞】不可抗力合同法構成要件適用原則
1.緒
論.................................................
...................................................
.........................3
不可抗力的定
義.................................................
.............................................3
不可抗力的歷史沿
革.................................................
.....................................3
研究意
義.................................................
...................................................
......4
創新與不
足.................................................
...................................................
..5
2.與不可抗力相關的概
念.................................................
............................................6
風
險.................................................
...................................................
..............6
合同落空或情勢變
更.................................................
.....................................7
意外事
件.................................................
...................................................
......8
小
結.................................................
...................................................
..............9
3不可抗力的特征與類
型.................................................
............................................9
不可抗力的特
征.................................................
.............................................9
不可抗力的成立條
件.................................................
...................................10
不可抗力的類
型.................................................
...........................................11
自然災
害.................................................
............................................12
社會異常事
件.................................................
....................................12
其他有爭議的情
形.................................................
............................12
4.結合案例探討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中的適
用.................................................
........15
適用不可抗力的構成要
件.................................................
...........................15
不可抗力發生后權利與義務的處
理.................................................
...........17
5.對不可抗力規則的立法建
議.................................................
................................17
1.緒論
不可抗力的定義
不可抗力,外文通常的說法叫forcemajeure,這種叫
法源自《法國民法典》,后被引進《英國法律字典》。Force
majeure一詞本意中有“上帝之力”的意思,可見這個詞在
最開始含有一些宗教彩。因而不可抗力一般指那些不可預
見、不可避免也不能克服的重大事件,比如重大自然災害、
重大的社會動蕩等。關于不可抗力的具體定義,各國的說
法不一致。我國法律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
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1我國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沿襲
了大陸法的規則,是比較合理的。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
合同公約》解釋,不可抗力是指非當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沒
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所能考慮到或能避免的或克服
它或它的后果使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障礙。2
不可抗力的歷史沿革
從西方法制史來看,不可抗力最早于羅馬法。羅馬法將
因不可規則于債務人的事由而發生的損害稱為casus,即事
變,如自然災害、戰爭、交通阻斷、法令廢改等。事變又分
為輕微事變(casusminores)和不可抗力(casusmajores)
兩種。輕微事變是指非不能抗拒的的事實造成的,情節比較
輕微的事變;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或者預見了也無
法抗拒的法律事實。
大陸法系沿襲了羅馬法中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如《法
國民法典》規定:如債務人系由于不可抗力或事變而不履行
其給付或作為的債務,或違反約定從事禁止的行為時不發生
損害賠償責任。而正是在《法國民法典》中,開始第一次出
現forcemajure一詞。《德國民法典》則規定:“非由于
債務人的過失而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3意
大利民法典中雖然沒有出現不可抗力一詞,但也也是做出了
類似的規定:“當由于不可規則于債務人的原因致使給付不
能時,債務消滅”。41922年的《蘇俄民法典》對不可抗力
作出了定義:“不可抗力是1參見我國《民法通則》第153
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
參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9條(1)款
參見《德國民法典》第285條
參見《意大利民法典》第125條234
在當時條件下不可避免的非常事件”,5而之后的《俄
羅斯聯邦民法》也規定:“債務因履行不能而終止,如果履
行不能是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的情況所引起的”。6
我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分布在《民法通則》第153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對不可抗力作出了詳
盡的闡述。但事實上,我國古代也有類似對不可抗力的相關
規定。比如唐代的《唐律·雜律》規定:“雨水過常,非人
力所防者”,“行船卒遇風浪,損失財物及殺傷人者不坐不
償”。到后來的《大清民
律草案》及《中華民國民法典》均有對不可抗力的闡述。
研究意義
(1)理論意義
不可抗力雖然出現較早,但在學術界一直以來沒有引起
足夠的重視。究其原因主要有三點:第一,不可抗力是小概
率事件,在司法過程中較少地涉及,因此學者對其缺乏足夠
的重視。第二,各國對于不可抗力的定義始終都是一個外延
廣泛的概念,由于不可抗力的特殊性,沒有哪個國家會對具
體的不可抗力作出詳細的羅列。第三,不可抗力與其他的許
多概念有著較為模糊的界限,在很多時候當事人也不好確認
不可抗力。
正是由于研究上的空缺以及概念上的界定不清,這也是
本文研究的出發點與落腳點。本文嘗試通過比較研究、案例
分析的方法,具體探討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中的適用性,并提
出對我國不可抗力立法的相關建議。
(2)現實意義
自古以來,人類社會的發展就不斷遭到一些自然災害或
社會動蕩的影響。科技不發達的年代,人們對這些災害缺乏
一定的認識,因此造成了較大的損失。然而,就算在科技發
達的今天,對于許多的重大災難,人類仍然缺乏相應的抵抗
力,我們的經濟生活仍然受到這些事件的阻礙。一次重大的
地震,有可能使一個城市陷入癱瘓之中;一場風暴,就可能
使得一大批貨物受損;一次戰爭,讓多少人喪生,使貿易中
斷。不僅如此,雖然我們已經認識了自然界的大概面貌,然
而仍然5參見《蘇俄民法典》第85條
參見《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26章6
有許多事情是我們無法認知。20XX年,一場席卷世界的
SARS病毒使全球的經濟生活遭受重創;20XX年的H11病毒
在人們的恐懼中掠奪人民的財富與生命;最近兩年的賽博坦
病毒也是超出人們認知的新事物。確立不可抗力制度,是對
行為人的一種保護,符合當代的法律精神。
根據統計數據7,僅20XX年,中國因自然災害造成直接
的經濟損失億元,人口死亡2284人,受災人口多達人。從
20XX年至今,地震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萬元,由山體
滑坡、泥石流等地址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6540115萬
元,由海洋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達億元,由森林火災造成的
經濟損失達萬元。可見在今天,在重大的災難面前,人類是
一樣的渺小。因此健全不可抗力制度對于保護公民的財產,
減輕行為人經濟負擔有著重要的作用。
創新與不足
由于學術界對不可抗力鮮有涉足,因此本文的研究對促
進不可抗力制度在我國的完善有著積極的意義。本文的創新
主要有以下三點:
第一,本文運用比較分析法以及案例分析法,對不可抗
力的研究做了深入淺出的對比分析與法律闡釋。
第二,本文將不可抗力與幾種易于混淆的概念進行對比
分析,總結出他們的異同,對于促進不可抗力的適用性有著
重要意義。
第三,本文選取了大量通俗且精妙的案例對不可抗力的
相關概念進行闡述,并盡可能地概括了不可抗力的范圍與種
類。
當然本文業存在著一些不足,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本文研究的是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中的適用,此類
案件并不多,因此在選取案例方面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第二,關于不可抗力,一直沒有一個統一的國際標準,
因此本文的觀點可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7數據:中國統計年鑒
篇六:我國現行法律中關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規則
我國現行法律中關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規則,主要規
定在《民法通則》、《合同法》、《海商法》以及《民用航
空法》等法律中;司法實踐方面的規定主要是
1988年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
《意見》)中。我國關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的制度主要是
體現在以下三項原則上:
(一)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是我國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上的
首要原則。主要包括《合同法》第126條、《民法通則》第
145條、《海商法》第269條以及《民用航空法》第185條
的規定。這一原則與世界主流是一致的。但是根據我國現行
法律的規定以及多年司法實踐來看,在運用這一原則時,我
們還應注意以下問題,這也是我國適用這一原則的特,具
體如下:
關于法律選擇的方式,對于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方式,我
國要求雙方協商必須是一致的和明示的,拒絕承認默示選擇
法律的方式。
選擇的時間,對于這個問題,我國法律同樣沒有明確規
定,但在實踐中,我國允許當事人雙方從訂立合同時起,直
至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以前,當事人可
以隨時協議選擇所應適用的法律。如果到開庭時,協商
不一致的,由人民法
院按最密切聯系原則來確立合同的準據法。
關于法律選擇的空間范圍以及準據法的范圍,當事人選
擇的法律可以是中國法、港澳地區的法律或外國法,但當事
人選擇的法律必須是所選國家或法域
法律的現行實體法,不包括其沖突規范和程序法。對當
事人選擇的法律是否
必須與合同存在一定的聯系的問題,實踐中我國一般要
求當事人選擇與合同
有實際聯系的國家或法域的實體法。
對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下
列問題不適用意思自治的原則: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
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
同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資源合同以及外商投資企業與
中國銀行簽訂的借款
合同,但對最后一種合同,如果經中國銀行同意,也可
以適用外國的法律。
關于涉及合同當事人的締結能力問題,根據《意見》規
定,涉外合同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問題,原則上適用其本國法,
但如果行為地在我國,而依我國法
律認定當事人有行為能力的,應當認定其有行為能力。
也就是說,當事人意
思自治原則不能適用在當事人的締約能力方面。
關于涉外合同的形式問題,對于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在
我國,另一方當事人營業地在《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
約》的締結國內的涉外經濟合同,如
果當事人沒有明確排除公約的適用的話,其合同的形式
應采用書面形式,當
事人不能用約定排除書面形式的要求。
(二)最密切聯系原則
根據上述我國現行立法的規定,最密切聯系原則是我國
涉外合同法律適用原則中的“意思自治原則”的補充,即規
定:如當事人未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適用與合同有最密
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由于“最密切聯系地”是一個極具靈活的連結點,對此,
我國已有的實踐也是采納“特征履行原則”,以此作為對合
同的最密切聯系地進行界定的依據。在此,有一個問題有必
要向大家解釋。1985年我國頒布了《涉外經濟合同法》,1987
年最高法院又發布了《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
稱《解答》),對涉外經濟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作了明確的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處理涉外經濟合同爭議的法律適用
問題。1999年新《合同法》的頒布取代了1985年《涉外經
濟合同法》,的《解答》也隨之廢止。盡管《解
答》被廢止,但關于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規定內容豐富,頗
具特,對當今的司法實踐仍然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根據
《解答》的內容,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所應適
用的法律,在通常情況下是: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我國司法實踐是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營業所所在地的
法律。如果合同是在買
方營業所所在地談判并訂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買方
所確立的條件并應買
方發出的招標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在買方營
業所所在地履行交貨
義務的,則適用合同訂立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銀行貸款或擔保合同,適用貸款銀行或者擔保銀行所在
地的法律。
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加工承攬合同,適用加工承攬人營業所在地法律。
技術轉讓合同,適用受讓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工程承包合同,適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科技咨詢或者設計合同,適用委托人營業所所地的法
律。
勞務合同,適用勞務實施地的法律。
成套設備供應合同,適用設備安裝運轉地法律。
代理合同,適用代理人營業所所地法律。
不動產租賃、買賣或者抵押合同,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
法律。
動產租賃合同,適用出租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倉儲保管合同,適用倉儲保管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上述這些合同的法律雖然是根據特征性履行原則而確
立的,但是實際情況往往要比上述情況復雜得多。有的時候,
上述規定所確定的準據法并不一定是與有關合同有最密切
聯系的地方的法律。實踐中,我國還以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
上述涉外合同法律適用原則的例外條款,即若合同明顯地與
另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聯系時,人民法院應
以該另一國家或地區的法律作為處理合同爭議的依據。如果
當事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所,應以與合同有最密切關系的營
業所為準。當事人沒有營業所的,以其往所或居所為準。
(三)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原則
適用國際條約原則是指依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
約處理屬于國際條約適用范圍內的涉外民商事爭議的原則。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如
果同我國有關涉外經濟合同的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
條約的規定,但是,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我國的這一
做法,是符合目前通行的國際實踐的。
在適用我國法律的情況下,如果我國法律沒有解決有關
涉外合同爭議的相應的規定,則可以適用國際慣例。適用國
際慣例的條件是:
據我國國際私法規則的規定,某個涉外合同應適用中國
法作準據法。
中國法律沒有解決有關涉外合同爭議的相應規定。
適用國際慣例不得損害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篇七:關于保密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及法律依據
關于保密合同的相關問題及法律依據
關于保密合同的相關問題,重點說明以下幾點: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
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
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
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
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之規定,貴公司
可以與某些員工單獨簽訂保密協議,也可以與所有的員工簽
訂含有保密條款的勞動合同。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
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
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之規定,貴公司的高層管理
者,由于擔任公司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著公司重要的經營
信息,理應是簽訂保密協議的主要對象。
三、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是公司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
因此,制定一個對貴公司適用的保密協議,應主要包括以下
幾個方面:
(一)保密協議中商業秘密的范圍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
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
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
營信息。”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
密和經營秘密。關于技術秘密,《關于審理技
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對
此規定,“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
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
從您的來信中看到,您所說的“對外,不得泄露公司的
機密,如產品開發狀況、市場策略、經營狀況等;對內(包
括對外),不得泄露人事信息、未公開的討論內容等,比如
包括收入情況、下屬的升職計劃、員工獎勵政策等。”則分
別是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無論是貴公司的技術秘密還是經
營秘密,只要同時符合“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
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這三
個法定要件,都能構成商業秘密。
關于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以及這三個法定要件的具體
含義,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
若干規定》第二條對此規定,“本規定所稱技術信息和經營
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
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
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本規定所稱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
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本規定所稱能為權利人
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
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
勢。本規定所稱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
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對于貴公司而言,為了減少糾紛,貴公司可以根據自身
的實際情況,根據以上法律條文對于商業秘密的規定,在保
密協議中對保守商業秘密的范圍進行列舉,向員工明示并達
成共識。
(二)保密措施
根據《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規定,“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
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對此,貴公司可根據
自身情況向員工說明公司采取了哪些措施來保護自己的商
業秘密。
(三)保密義務和泄密行為
對于禁止泄密行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
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禁止下列侵犯
商業秘密行為: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
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
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與權利人有業
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
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
利人的商業秘密;4、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
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
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
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
犯商業秘密。”
貴公司應明確規定員工應當負有保護本公司商業秘密
的義務,不得做出有損于該義務的行為。在貴公司確定了保
密義務后,可采用列舉和概括相結合的方法,對員工的哪些
行為屬于泄密行為做出詳細的規定。
(四)保密費用
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對公司中承擔保
密義務的員工是否給予保密
費用。因此,貴公司可以根據貴公司自身的經濟實力和
實際情況來決定是否給予員工保密費用。不過,建議貴公司,
適當地支付保密費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提高員工的積極
性,加強員工的保密意識。
(五)保密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
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
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
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
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
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
限,不得超過二年。”之規定,貴公司可與員工約定保護商
業秘密的期限,但是在員工與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
員工保護商業秘密的期限不能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
同法》上規定的兩年最長期限。
不過,根據仍然現行有效的《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
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
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
(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
內容;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
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
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
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
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貴公司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以及商業秘密的重要性程度與
員工約定保密期限。
(六)與保密有關的其他事項
貴公司可在現行法律法規允許的情形下,自行規定與保
密有關的其他事項,如貴公司是否限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做
出哪些行為,否則會給公司造成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
得有下列行為:1、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
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3、違反公司章程
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
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4、違反公
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
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
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
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6、接受他人
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
違反對公司
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貴公司可根據以上規定自行制
定與保密有關的其他事項。
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在
與按照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訂立
勞動合同時,可以協商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
前通知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
取相應的脫密措施。”之規定,貴公司在與員工協商約定解
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間,貴公司可采取相應的脫密措
施。
(七)法律責任
員工違反保密協議可能會產生三種法律責任:民事責
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
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
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侵犯商業秘密也可能構成行政責任。根據國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
定,“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
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
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工商行
政管理機關在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時,對侵權物品可以作
如下處理:1、責令并監督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
軟件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2、監督侵權人銷毀使用
權利人商業秘密生產的、流入市場將會造成商業秘密公開的
產品。但權利人同意收購、銷售等其他處理方式的除外。”
侵犯企業的商業秘密,后果嚴重的,可能要承擔刑事責
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侵犯商業秘密
三種法定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
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八)其他條款
此條款可規定,如隨著員工工作崗位的調整,保密協議
是否應當做相應的變更等內容。
綜上,以上八項條款為制定保密協議的一般條款。貴公
司可根據公司自身情況在國家及當地法律規章允許的范圍
內制定保密協議。后附與保密協議相關的法律法規及保密協
議范本,范本僅供參考。
附錄:關于保密合同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
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
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
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
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
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
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
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
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
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侵犯商業秘密三種法定行為之一,
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
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
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
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
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
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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