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未成年人死刑概覽
在美國法律授權下大約20,000人中只有不到2%的是未成年死刑犯。
大多數被控告的未成年人是黑人(將近70%),而他們所侵害的被害人將近
90%是白人,并且他們中將近65%已經在南方被執行死刑。
第一個被處以死刑的少年是16歲的托馬斯?葛蘭格,他在1642年因
為獸交在普利茅斯殖民地被處以極刑。漢娜?阿庫希是被處死的最年輕的
非奴隸,12歲的她在1786年12月因謀殺罪在康涅狄格州的新倫敦市被絞
死。過去美國青少年主要因獸交,放火,搶劫,和謀殺等罪名遭處死。
20世紀80年代以前,死刑犯的年齡很少得到公眾或者法律審查,部
分由于死刑很少施加于未成年。80年代以前,大多數死刑州都限制死刑最
低年齡,印第安納要求十歲以上,蒙大拿州規定12歲以上,密西西比最
低年齡要求是13歲,其他州規定14-18歲不等,但同時一些州并未限制
死刑最低年齡。
1982年艾丁斯案使美國最高法院開始考慮死刑案件最低年齡限制。艾
丁斯因在16歲時殺害公路巡警被控死刑。雖然艾丁斯上訴質疑判處未成
年死刑有違憲法,法院也以不妥的理由廢止了他的死刑判決。但法院的關
注點不在于其年齡,而在于審判法庭未考慮不穩定的家庭生活和情感障礙
這兩個從輕減輕因素。盡管最高法院回避了艾丁斯案上更廣泛的憲法問題
的,但它卻強調實足年齡是在死刑審判的量刑階段所必須考慮到的一個重
要減刑因素。
1983年至1986年,最高法院數次回避了對未成年死刑合憲性進行審
查的機會。在此期間,三位少年被執行死刑,1985年9月11日查爾斯?
魯博在德克薩斯州被執行死刑;1986年1月10日詹姆斯?特里?羅奇在南
卡羅來納州被執行死刑;5月15日杰?平克頓在得克薩斯州被處以死刑。
他們都是在17歲時犯案,雖然他們分別在28歲,25歲,24歲時被處死。
在八十年代末期湯普森案使最高法院終于同意考慮審查未成年死刑
是否合憲。威廉?湯普森由于殘忍殺害前嫂子被定罪并判處死刑。他在15
歲時犯案,在受審時,卻被視為成年人。湯普森一案中,法院認為,憲法
禁止對在未滿16歲時實施的犯罪人科以死刑。理由如下:
第一,除了特殊認證,俄克拉何馬州沒有任何刑事或民事的法規,將
16歲以下的人視為成人。盡管各州區分未成年與成年人的標準各不相同,
但各州在重要事項上將未滿16周歲的人看作是未成年人的觀點幾乎是一
致的。
第二,在已通過法規限制最低死刑年齡的18個州中,沒有哪個允許
對16歲以下的人執行死刑的。
第三,專業組織和各國同行都表達了這樣一種觀點,那就是對不滿16
歲的人執行死刑是對法治文明的冒犯。
第四,數以千計謀殺案的證據表明,作為社區的良心的代表陪審員們,
普遍會對未成年人強加死刑。
第五,不應判處不滿16周歲未成年死刑因為這不能對死刑的目標作
出任何可衡量的貢獻,特別是懲罰和一般威懾這樣的主要目標。
法院做出了規定,然而,這一決定僅適用于還沒有專門的立法對死刑
的最低年齡進行限制的州,就比如當時的俄克拉荷馬。
次年在斯坦福案與威爾金斯案中,法院明確第八修正案并未明確不得
對未成年適用死刑。凱文?斯坦福1981年1月7日因,雞奸和謀殺一
名女店員被判處死刑。1985年7月27日希思?威爾金斯因刺死一個年輕的
女店員,被判處死刑。總之,在湯普森、斯坦福和威爾金斯的判決中表明,
最高法院沒有允許對16歲以下的罪犯執行死刑。
近年來,允許死刑的州已經修改了他們的死刑法規,以符合最高法院
的有關年齡裁決。[1]目前,美國40個司法管轄區有死刑法規,其中5個
州以17歲為最低年齡,18個州和美國軍方規定16歲為最低年齡。無死刑
州對16歲以下人科處其他刑罰。現行的死刑法規制度的長期存在于美國
傳統,從歷史上看,執行死刑的未成年人中只有不到20%在犯罪時小于16
歲。
從20世紀80年代三個17歲的年輕人的死刑執行到2001年3月1日
又有14個未成年人在七個州被執行了死刑。17個人中9人為白人,7認
為黑人,1人為西班牙裔。17人中超過七成是在德克薩斯和弗吉尼亞被處
死。其中僅一名并非在17歲時犯罪,他是肖恩?塞勒斯,他犯罪的時候才
16歲。上一個因16歲時犯罪被判處死刑的是倫納德?肖克利他在1959年
4月10日在馬里蘭州被處死。90年代以來,美國是僅有的五個仍對未成
年人判處死刑的國家之一,其余的是伊朗,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和也門。
截止到2001年3月1日,全美仍有74名未成年人在等待執行死刑(其
中有四名女性未成年人),1973年開始(從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弗曼案后這
也意味著現代死刑時代的開始),其中沒有一個執行。80年代中期對14名
未成年死刑犯進行了一項研究,揭示了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他們中十四人在孩童時期頭部受傷。
第二,十二人在身體或者性,或兩者兼有慘遭虐待。
第三,九人有主要神經心理障礙。
第四,七人在童年有精神病。
第五,七人有嚴重的精神障礙。
第六,五人在幼年時期被雞奸。
第七,僅有三人有平均閱讀能力。
第八,僅兩人智商超過90。
1973年起,美國司法管轄區判處196名未成年罪犯的死刑,這在同期
所有的死刑判決中不到3%,目前被囚的未成年人被處死幾率極小。
未成年人是否應處以極刑,已經受到了遲到的關注。在最近的一次蓋
洛普民意測驗,例如,與80%的人贊成成年人死刑相比,60%的受訪者認為,
當一個青少年犯謀殺并且被陪審團判處有罪,他應該被處死;30%的人反
對對青少年施加死刑;10%的人無意見。在贊成對成年人施加死刑的人中
有72%的人贊成對青少年處以死刑。當被問到未成年人第一次犯罪是否應
給予與成年人相同的處罰,50%的受訪者認為青少年應該被同等對待,40%
的人認為對他們不應該嚴厲處理,9%的受訪者認為看情況,以及1%的人沒
有意見。
當問及青少年再犯罪后是否應給予與成年人相同的處罰時,83%的受
訪者認為青少年應該被同等對待;僅12%的受訪者認為他們應較輕緩的處
理,;4%的人認為看情況;1%的人沒有意見。至于青少年犯罪相較于成年
人應如何受懲,52%的人認為他們應該得到同樣的懲罰;31%的人認為青少
年應該重塑,13%的受訪者認為這要看情況;3%的人選擇其他制裁;1%沒
有意見。
取消死刑的一個問題在于美國人對青少年重塑計劃沒有多大信心,僅
25%美受訪者相信青少年重塑計劃可以取得成效。
目前反對未成年人死刑的理由有以下幾種:
第一,我們的社會不接納未成年人死刑。
第二,大多數國家已經廢除了少年死刑。(美國和索馬里是聯合國的
僅有的兩個不批準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國家,該公約禁止對未成年人施
加死刑。)
第三,死刑難以威懾潛在的少年罪犯,青少年犯罪時,往往不會顧慮
到可能的后果,即使他們考慮后果,他們也會意識到,很少有未成年人實
際上被處死。
第四,青少年在監獄里特別容易被改造或重塑,從而對青少年施加死
刑極不合適。
第五,未成年人死刑難以提供一個合法的報應目因為和負責任的成年
人比青少年一般不成熟,因此應輕于對成年人的刑罰,
第六,在法律上未成年人在其他領域與成年人顯著不同,如駕駛、投
票、賭博、婚姻等。
另一方面,許多人仍支持未成年人死刑:
第一,反對少年犯死刑的社會共識的證據是不存在的,或者無法證明
違憲。
第二,其他國家的觀點無關對本國憲法的正確解釋。
第三,死刑的威懾可以阻止潛在的少年犯罪人。
第四,令人發指的少年兇手,并不適合進行重塑或改造。
第五,有一些未成年殺人犯足夠成熟,足夠為自己的罪行負責,從而
對少年犯實施死刑具有合法報復性的目的。
第六,對于法律區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之間其他領域,青少年可能無
視認真投票或安全駕駛,但他們明知殺死其他人是錯誤的。
無論對未成年人死刑的立場如何,在美國它仍然是一個極具爭議的問
題。(作者單位:上海政法學院)
本文發布于:2022-08-17 17:24:0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falv/fa/83/77968.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