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山有路勤為徑,學海無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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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復習資料大全]司考新民訴:
確保民事訴訟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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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意識,
書山有路勤為徑,學海無涯苦作舟。
記者:請談談《解釋》在確保民事訴訟程序公正方面作了哪些新
的規定?
負責人:任何一項實體法律制度都必須通過程序法律的具體配合,
才能得到有效實施。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公正是法治
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
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公正的訴訟程序是實現實體公正的保障,是
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當
事人在民事審判活動中,不僅期望案件得到公正的判決,也期望享受
公正、便捷的審判過程。訴訟程序是否公正,不僅對訴訟的裁判結果
會產生很大影響,也最容易引起當事人對審判工作的爭議、質疑,甚
至形成社會炒作。只有做到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機統一,法院裁
判才能得到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信賴、認同和尊重,才能保障案件審
理的法律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才能樹立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這
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強調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兼顧公正與效率,重
視程序的公開透明,落實兩便原則等,使民事訴訟制度更加科學和更
具有操作性。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于健全辦案
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的要求,貫徹程序公正的理念,堅持當
事人訴訟權利的平等保護和訴訟義務的平衡負擔,《解釋》主要從以
下幾個方面作了進一步完善:
1.對專屬管轄、地域管轄、管轄轉移等作出細化規定,以減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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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爭議和異議。對哪些不動產糾紛應當適用專屬管轄的問題,爭議較
大。《解釋》增加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
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
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
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解釋》對人民法院多年來確定合同履行地的有關司法解釋、規
范性文件予以梳理整合,制定了簡明、統一的確定標準。《解釋》規
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
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
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
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
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
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為規范管轄案件中“上交下”問題,《解釋》明確規
定,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款規定,可以在開庭前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一)破產程序中有關
債務人的訴訟案件;(二)當事人人數眾多且不方便訴訟的案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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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的其他類型案件。人民法院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前,
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后,人民法院應當
裁定將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為嚴格執行案件移交制度,避免地方不當干預,《解釋》規定,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不得重復立案。對報請上級人
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解釋》還規定,下級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
理,指定管轄裁定作出前,下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裁定的,
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指定管轄的同時,一并撤銷下級人民法院的
判決、裁定。
2.嚴格落實審判人員回避制度,確保司法公正。《解釋》根據修
改后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結合近年來有關回避制度司
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進一步細化規定了審判人員應當自行回
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的適用情形及處理程序,以杜絕人
情案、關系案。
3.明確缺席判決的適用條件,確保訴訟程序依法有序進行。對一
審普通程序缺席判決的適用條件,《解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
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按
期開庭或者繼續開庭審理,對到庭的當事人訴訟請求、雙方的訴辯理
由以及已經提交的證據及其他訴訟材料進行審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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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對簡易程序缺席判決的適用條件,《解釋》規定,以簡便方式送
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
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4.細化規定一審普通程序相關規定,增加規定庭前準備、爭議焦
點歸納、法庭審理范圍等內容。《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
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并
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征求當事人的意見。《解釋》還規定,法庭審理應
當圍繞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焦點問題進行。
5.增加規定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小額訴訟案件審理程序的轉
化等內容,依法保障訴訟程序有序進行。《解釋》規定,人民法院發
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
裁定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為防止訴
訟程序隨意轉化,《解釋》規定,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
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解釋》還對小額訴訟程序轉化為簡
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問題作出規定。
6.明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判斷標準,規范二審
發回重審的標準。《解釋》規定,原判決存在以下下列情形,二審法
院可以認定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一)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二)
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未回避;(三)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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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為訴訟;(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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