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工傷索賠之勞動關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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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索賠之勞動關系認定
[案情簡介]
甲某就職于某公司,但是但是勞資雙方一直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2012年9月6日,甲某駕車運貨到公司客戶,在卸貨
時貨物塌落被砸傷。甲某要求工傷待遇,單位否認甲某是其職
工。由于缺乏勞動關系的證據(jù),甲某的工傷認定申請未被勞動
部門接受。無奈之下,甲某提起勞動仲裁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
系。勞動仲裁過程中,甲某提供了如下證據(jù):1、送貨單二張,
上面蓋有“企業(yè)業(yè)務專用章”。2、出入證,工作單位為該企業(yè)。
3、證人證言,證明甲某在該企業(yè)從事駕駛員工作。4、銀行工
資發(fā)放記錄。
【爭議焦點】甲某與企業(yè)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本案中甲某最終勝訴。這主要取決于甲某積
極收集各方證據(jù),有眾多的間接證據(jù)構成了邏輯嚴密的證據(jù)鎖
鏈。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案件,舉證責任在勞動者一方。由于
此類案件中缺乏直接證據(jù)即勞動合同,勞動者必須盡最大努力
從多角度提供間接證據(jù)。所謂直接證據(jù)是指單個證據(jù)本身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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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jù),比如勞動合同,證人證言,監(jiān)控視
頻等等。所謂間接證據(jù)是指單個證據(jù)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
證據(jù),必須和其他證據(jù)結合在起來,形成證據(jù)鎖鏈才證明案件
主要事實。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中,由于沒有書面勞動合同,
在沒有直接勞動關系證據(jù)的情況下,要盡可能地向法官提交間
接證據(jù),以期待從多角度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如同在本案中,
勞動者甲某如果僅僅提供送貨單、保險卡證人證言等其中的一
個證據(jù),肯定無法說明存在勞動關系。
【法律貼士】在實務中,勞動者在認定勞動關系過程
中,可以提供110出警記錄、安監(jiān)部門的《調查報告》、申請
法院去銀行調取工資發(fā)放明細記錄等等,都可以證明雙方之間
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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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fā)布于:2022-08-17 19:29:4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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