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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起訴時效新規定是怎樣的?
第二條 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 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民事訴訟法案件中我們通常都會接觸到這樣的一個名詞起訴時效,很多人對于這一名詞還不是很了解。如果過了起訴時效還沒有行使權力,就表示不再追究。民事訴訟法起訴時效也是可以中斷、延長的,在什么情形下是可以的呢?以及民事訴訟法起訴時效新規定是怎樣的?那么下面筆者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民事訴訟法起訴時效新規定。
民事訴訟法起訴時效新規定是怎樣的?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一)時效與訴訟時效
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地達到一定期間而發生一定財產法效果的法律事實。時效是一種期限,但與一般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不同,時效是法定的。時效依其適用的權利和法律效果區分,可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取得時效也稱占有時效,是適用于物權的時效,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消滅時效,也稱訴訟時效,是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定期間,其公力救濟權歸于消滅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規范規定的時效,就是屬于訴訟時效。
(二)訴訟時效的特征
1、訴訟時效屬于法律事實。就時效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效果而言,時效能導致權利的消滅,應屬法律事實。時效的期間經過不受當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時效屬于事件。
2、訴訟時效屬于強制期間。訴訟時效期間由法律強行規定,當事人不得約定更改或預先拋棄,所以時效期間屬法定期間。
3、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訴訟時效期間須與一定的事實狀態結合才發生一定的效果,亦即無一定事實狀態與之結合,無時效效果的存在。故時效法律效果的發生須與一定事實狀態并存而構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時效又屬法律要件。
4、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法律基于不同的價值取向,對不同類型的權利規定了不同法定期間,如適用于支配型權利的取得時效,適用于形成權的除斥期間,適用于知識產權的期間等,而適用于請求權的就是訴訟時效。請求權須義務人給付才能實現,如請求權人長時間不行使權利,使法律關系處于不穩定狀態,訴訟時效就有督促請求權人及時行使權利的功能。
二、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一)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督促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的,請求權有無是時效發生的
首要條件。對于請求權屬于哪種類型的,究竟屬于所有的請求權,還是僅僅適用于債權請求權,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和學理通說看,訴訟時效應僅適用于債權請求權,不適用于物權請求權。如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3條第2款規定: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即訴訟時效中斷是源于向債務人以及債務人的代理人、保證人、代管人請求權利,對應于債務人的權利人,毫無疑問應該是債權人,其行使的權利也只能是債權。既然訴訟時效中斷僅適用于債權請求權,以理推之,不可能還有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其他請求權。
2、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怠于行使權利,是過錯不行使權利的狀態。如果權利人不知其權利存在,或雖知曉其權利存在,但無法行使其權利的,一般時效期間不開始起算。
3、怠于行使權利狀態持續存在達到法定期間。即怠于行使權利處于持續狀態,中間如有行使權利或義務人認諾等,時效就中斷;持續狀態達到法定期間,是要求不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律所規定的時間,這一期間即時效期間。
(二)訴訟時效的效力
1、勝訴權消滅。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規定中,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所消滅的權利限定為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民事權利,即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非實體權利。勝訴權的本質就是公力救濟權,與訴權亦不同。訴權屬于程序法上的權利,當事人是否享有應依程序法的規定判斷,即使訴訟時效屆滿,但當事人符合程序法上行使訴權要件的,人民法院仍得受理。因為訴訟時效是否已經屆滿,只有通過審判才能查明,其權利得否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只有法院才有公力決斷權。
2、實體權利不消滅。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訴訟時效屆滿,實體權利不消滅,債權人對于債務人自愿履行的債務,仍享有受領保持力,債務人履行義務后,不得請求返還。
三、訴訟時效期間
(一)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普通訴訟時效是指由民法通則規定的,適用于一般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依民法通則的規定,可分為以下三類:
1、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則或其他民事法律規范沒有特別規定的,均適用2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
2、短期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四種情形,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但是,這四種適用短期訴訟時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單行法修正,按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應該適用新法律的規定。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 年……即身體傷害因環境污染造成的,應適用特別法規的特殊時效;產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即因產品責任的賠償請求權,應適用特別法規定的2年特殊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