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2022年)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1.19
?【字 號】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級】地方政府規章
?【時效性】現行有效
?【主題分類】消防管理
正文
鄭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2022年1月19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發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應當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政府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條件的組織具體實施相關行政處罰。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負責本行業、本系統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第七條 在實施消防安全責任制中,對消防工作、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先進消防技術和設備推廣使用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規定,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消防工作情況;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編制、修訂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有消防救援機構參與;
(三)將消防安全責任制納入基層治理體系,加快鄉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促進城鄉消防事業共同發展;
(四)將消防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提升消防裝備水平;
(五)組織領導應急救援工作,制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
(六)加強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建設,保障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依法享受工資、津補貼、保險以及相關福利待遇;
(七)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
(八)組織開展重點防火時期、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的消防安全專項檢查;
(九)加強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技術創新和技術成果推廣,加大消防技術人才培養力度;
(十)建立對消防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機制,將其納入聯動監管,實施信用約束;
(十一)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
(十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消防安全委員會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以及同級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負責人組成。
消防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協調、指導本地區消防工作,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二)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聽取成員單位消防工作情況匯報,分析研判本地消防安全形勢;
(三)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消防工作情況,提出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建議;
(四)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情況進行考核,并負責具體實施;
(五)建立行業系統消防工作信息共享、火災情況與突出問題定期通報等工作機制;
(六)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承擔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三)保障消防工作經費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四)建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責任區三級消防安全責任網絡,建立消防應急救援體系;
(五)對轄區單位和住宅區每月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抽查,在重大節假日前以及期間、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抽查、檢查應當作書面記錄;發現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依法依職權向公安、消防救援機構等部門和單位報告或者移交;
(六)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配置相應的消防裝備,設置消防器材存放點;
(七)對老舊小區、“多合一”場所等存在的違規居住、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消防安全通道不暢通、擅自架設或者私自拉設電線等消防安全隱患以及經營場所存在的消防違法行為,制定治理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八)組織做好火災事故發生后相關事項的處理工作;
(九)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共同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開展行業系統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行業安全生產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
(三)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
(四)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督促指導本行業、本系統所屬單位制定和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五)及時組織、協助本行業、本系統單位火災事故的滅火救援、善后處置和調查處理;
(六)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
(二)貫徹實施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
(三)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四)定期分析火災形勢,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許可,督促、指導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六)加強對火災高危單位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七)嚴格執行消防執勤備戰制度,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制定消防救援預案并進行演練,提高綜合應急救援能力;
(八)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九)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公安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負責查處消防救援機構依法移送的消防違法行為;
(二)協助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行動中消防車輛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揮、疏導工作;與消防救援機構協作開展火災調查工作;
(三)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
(二)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