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公正原則互換原則
教育公平有三個原則:平等原則、差異原則和補償原則。
教育資源配置的平等原則包括權利平等和機會平等,即受教育權平等和教育機會平等兩個方面。受教育權平等是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內在要求。不承認凌駕于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權,體現了社會對所有成員的“不偏袒性”和“非歧視性”。機會平等是在權利平等的基礎上所設立的制度,保證社會成員有平等的參與機遇,它要求社會提供的生存、發展享受機會對于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始終均等。
教育結果的完全平等是不存在的,不能把結果平等作為教育政策的目標。要慎重對待并正確解釋結果公平的問題,明確“結果平等”和“結果公平”之間的不同,引導輿情輿論,反對對待教育公平問題上的平均主義、民粹主義和浪漫主義傾向,以現實主義的態度對待教育公平問題。
教育資源配置的差異原則是指,根據受教育者個人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表現為教育資源配置的差異性,它反映的是“不同情況不同對待”的原則,即不是平均或平等分配教育資源的份額。
教育要考慮受教育者個人的具體情況,要反映“不同情況不同對待”的原則,受教育者的先天稟賦或缺陷以及他們的需求是建構和改進教育體系時必須考慮的前提。
不同主體具有不同需求,是理論研究、政策制定、教育立法必須正視的一個現實。所以要尊重學生的選擇,要提供多樣化的教育類型、教育形式、課程類別讓學生能夠選擇,讓每個學生的個性和稟賦得到充分發展。
日本自20世紀80年代中葉開始進行第三次教育改革。最重要的問題就是要打破教育中存在的劃一性、僵死性、封閉性等弊病,樹立尊重個人、尊重個性、自由、自律、自我責任感意識,也就是確立重視個性的原則。《日本臨時教育審議會關于教育改革的第三次審議報告》認為:“重視個性,就是看到人的能力是多種多樣的,要對人們所特有的側面,即某一方面的能力給予積極的評價。”
英國教育與科學部、威爾士事務部1985年3月向議會提交的白皮書摘要《把學校辦得更好》中認為“教師指導常常是針對中等能力水平的學生,最好的學生受到限制,最差的學生又得不到幫助”。如何使不同水平的學生都得到充分發展成為重要的教育政策議題。英國1992年教育白皮書《選擇與多樣化:學校的新框架》鮮明地提出了改革的新思路。學生的“
才能不是一律的。我們的教育制度也不能千篇一律”,“每一個兒童有機會展現他或她的潛力,解放和發展他或她的各種才能”。
美國著名的教育改革文件《國家處于危險之中:教育改革勢在必行》要求因材施教,尊重學生的個性差異:“最有天才的學生也許要求課程內容豐富一些,進度快一些,這種要求甚至超出了其他能力強的學生。同樣,教育條件差一些的學生,也需要特殊的教學材料,班級小一些或安排個別輔導,幫助他們掌握所教的材料。”“不管怎樣,大家都有一個共同愿望:我們必須要求所有的學生,無論是有天才的或天資差的、富裕的或貧窮的、準備升大學的還是準備到農場或工廠就業的,都要盡各自最大努力和作出最好的成績。”
而在我國當前教育公平政策實施的過程中,出現了以下三種偏差。其一,分班、分層教學的合理性被否定,因材施教受忽視。其二,由于擔心有違教育公平政策,教育的多樣性發展受到阻礙,教育同質化被大大強化,家長和學生的選擇空間變小。其三,英才教育成為理論“禁區”和政策盲點。
與差異原則關注受教育者個人的差異不同,補償原則關注受教育者的社會經濟地位的差距,并對社會經濟地位處境不利的受教育者在教育資源配置上予以補償。這樣配置教育資
源是不平等的,但卻是公平的。
教育補償政策對于發展中國家意義重大。過去的反貧困戰略注重物質的援助和保障,著力解決現時的溫飽問題,對貧困家庭的長久脫貧和貧困人口子女的未來發展關注不夠。教育補償政策通過教育機會的再分配,有助于改變貧困家庭的生活機遇,有助于促進貧困階層向上流動。需要思考的核心問題是:如何與教育貧困作斗爭?如何讓教育服務惠及窮人?
從發展中國家的教育公共服務現狀看,服務能夠為窮人效力,但卻常常失效。“政府可以利用很多方式來履行它所承擔的教育責任。在這些方式中包括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公共支出以及使用技術干預。每一種方式都有助于改善結果。”但是,如果不改變激勵機制,不進行制度變革,只依靠經濟增長、增加公共支出、進行技術改進是不夠的。必須建立問責制,完善約束和激勵機制,才能真正“讓服務惠及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