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規章制度編號:國網(物資/2)127-2018
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廢舊物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廢舊物資管理,規范廢舊物資鑒定、拆舊、報廢、移交、處置、結算等各環節工作,提高管理效率效益,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國家電網有限公司電網實物資產退役管理規定》、《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物資管理通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廢舊物資包含報廢物資和再利用物資。報廢物資是指完成報廢手續辦理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低值易耗品及其它廢棄物資等。再利用物資是指經技術鑒定為可使用的退出物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退出實物包含退役資產和退出物資。其中,退出物資是指經鑒定可再利用的庫存物資、結余退庫物資、成本類物資等非固定資產性實物。
第四條 退役實物資產再利用工作按照《國家電網有限公司電網實物資產退役管理規定》執行;退出物資再利用工作執行本辦法有關要求。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移交是指實物使用保管單位(部門)在完成報廢審批手續后,與各級物資管理單位(部門)之間的報廢物資實物入庫移交;交接是指在競價完成后,公司與回收商之間的實物交接。
第六條 廢舊物資管理包括計劃管理、技術鑒定、拆除回收、報廢審批、移交保管、競價處置、資金回收、實物交接,以及再利用物資入庫保管、利庫調配、賬務處理等全過程管理。
第七條 廢舊物資管理應遵循“依法合規、協同高效、集中處置、閉環管控”原則。報廢物資(除無處置價值及特殊性報廢物資外)原則上在公司電子商務平臺實施網上集中競價(拍賣)處置。
第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總部各部門、各分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以下簡稱“省公司”)和各直屬單位的廢舊物資管理工作。公司控股單位、參股單位、代管單位、集體企業廢舊物資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九條 物資部門:負責報廢物資處置管理,組織開展報廢物資的接收保管、集中處置、網上競價、合同簽訂、實物交接、資金回收、回收商管理及資料歸檔等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庫存物資技術鑒定、辦理報廢手續,組織匯總廢舊物資處置計劃;負責組織開展在庫退出物資再利用及庫存物資跨區調配工作;負責協同專業部門對廢舊物資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十條 發展部門: 負責在電網建設工程可研階段,統籌考慮庫存物資再利用。對于涉及實物資產拆除的電網建設工程,負責在項目可研階段提出擬退役主要一次設備技術鑒定需求,并提供擬退役主要資產清單;負責批復電網建設工程可研報告中擬拆除資產涉及的拆除估算,包括拆除回收、臨時保管和運輸費用等。
第十一條 基建部門:對于涉及實物資產拆除的電網建設項目,依據可研階段確定的拆除原則和估算,在初步設計評審階段組織審查拆除方案的范圍和內容,拆除費用按審查意見列入項目概算;負責在設計、施工招標文件中明確拆除項目清單編制、回收、臨時保管、運輸等要求;組織實施管理權限范圍內電網建設項目的拆除工程清單編制審查、實物拆除及回
收移交等工作;負責提出在建工程廢棄或不可用物資報廢申請,組織辦理報廢手續。
第十二條 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與跟蹤管控年度實物資產退役退出計劃;負責組織專業分工內的退役退出實物資產技術鑒定及報廢審批工作;對于涉及實物資產拆除的技改、配網建設等項目,負責組織開展拆除資產清單編制、拆除費用估算審查、處置意見制定、實物拆除、臨時保管及回收移交等工作;組織開展本專業退出物資技術鑒定、試驗維修及跨省調配配合等工作。
第十三條 安監、營銷、信通、后勤、調度等實物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本專業年度退役退出計劃及拆除計劃;負責組織專業分工內的退役退出物資技術鑒定及報廢審批工作;負責管理權限范圍內廢舊物資拆除、移交的管理和監督;組織開展本專業退出物資技術鑒定、試驗維修及跨省調配配合等工作。
第十四條 財務部門:負責依據年度退役退出計劃,將廢舊物資處置相關收支納入年度預算;負責組織開展廢舊物資的估值工作,參與審核退役退出實物報廢申請;負責廢舊物資處置的資金管理、會計核算、納稅管理等。
第十五條 科技環保管理部門:負責公司系統電網廢棄物(廢礦物油、廢鉛酸蓄電池等)處置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各單位落實環保要求,規范開展電網廢棄物處置工作。
第十六條 審計部門:負責開展廢舊物資管理審計工作;負責對退出物資再利用工作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將項目廢舊物資處置回收情況列入工程審計范圍并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監察部門:負責對廢舊物資管理工作實施監督;負責受理廢舊物資管理工作中的投訴舉報;負責查處廢舊物資管理中的違紀違規問題。
第十八條 法律部門:負責對退役退出實物報廢處置及再利用工作提供法律支持,提出法律意見。
第十九條 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為退役退出實物報廢、處置及再利用工作全過程管理提供信息系統支撐。
第二十條 實物使用保管單位(部門)指實物的具體使用、運行、維護及保管單位(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定期開展實物清點,根據可研安排提出擬退役資產清單和鑒定評估需求,提供擬退役資產基礎資料;
(二)負責提出退役資產報廢申請,報送實物(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辦理報廢審批手續;
(三)負責配合退役資產拆除、回收、交接的過程管理及監督,參與確認應拆、實拆、實交量;
(四)配合開展退出物資清點與移交,保證移交物資規格型號及數量(重量)賬物一致。
(五)配合實物(資產)管理部門開展退役退出實物的技術鑒定;參與報廢物資價值評估及報廢物資處置活動。
第三章 退役退出計劃編制
第二十一條 生產技改、電網基建等項目可研階段,實物使用保管單位(部門)提前開展擬退役資產實物清點,提出擬退役資產(設備/材料)清單(見附件1)。
第二十二條 實物資產管理部門組織開展技術鑒定,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出具技術鑒定報告,明確擬退役資產再利用或報廢處置意見。營銷專業負責管理的電能表、用電信息采集終端、低壓電流互感器等涉及客戶優質服務的計量設備在拆回后開展技術鑒定,由省計量中心統一出具技術鑒定報告。
第二十三條 實物使用保管單位(部門)向項目管理部門(單位)提供擬退役資產基礎資料,包括擬拆除設備/材料的主要參數(設備編碼、資產編號、設備型號、投運日期等)。各級項目管理部門(單位)組織實物資產管理部門,在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中提出擬退役資產(設備/材料)清單和處置建議,并將拆除回收等費用列入可研估算。
第二十四條 公司總部、分部、各單位及所屬單位在項目可研評審時同步審查擬拆除主要資產清單及技術鑒定表,對未編制擬退役主要資產清單、未提出擬拆除資產處置建議、費用估算未落實或未說明項目不涉及拆除資產情況的,應予以退回重審。
第二十五條 項目管理單位(部門)組織設計單位在項目初步設計階段,依據可研階段確定的拆除原則和概算,審查拆除方案的范圍及內容。實物資產管理部門編制項目拆除計劃(
附件2),明確拆除資產擬處置方式(報廢或再利用),經項目管理部門、設計單位簽字確認后,納入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拆除回收費用按審查意見列入項目概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總部、分部、各單位及所屬單位在項目初步設計評審時同步審查擬拆除資產清單及初步處置意見,審查拆除回收費用是否列足,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評審意見進行修改補充。
第二十七條 綜合計劃編制時,各級實物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對固定資產性實物編制本單位“年度實物資產退役計劃表”(見附件3),初步明確拆除資產擬處置方式。各級實物管理部門組織對庫存物資、工程在建物資、成本類物資等非固定資產性實物編制本單位“年度實物退出計劃表”(見附件4),按照管理權限審批。鑒定為報廢的退役退出實物經財務部門確認后,編制測算報廢物資處置相關收支情況,納入各單位年度預算管理,并報物資管理部門備案。綜合計劃下達后,對年度退役退出計劃調整后嚴格執行。
第二十八條 退役退出計劃結合年度綜合計劃調整和工作實際情況進行動態完善。因自然災害、突發電網事故等原因實施的應急搶險工程項目,其產生的拆除資產應采取新增方式,納入“年度實物資產退役計劃”審批管理。
第四章 退役退出實物報廢審批
第二十九條 實物資產報廢審批按照“分級分專業”原則開展。實物資產管理部門提前統籌安排退役資產、退出物資技術鑒定、報廢審批工作,列入年度退役退出計劃的報廢審批事項,原則上應在本年度內及時予以審批通過。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報廢審批按照《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國家電網有限公司電網實物資產退役管理規定》要求,辦理審批手續,需履行“三重一大”上會審批程序的,應嚴格規范執行。
第三十一條 對生產技改、電網基建等項目可研階段技術鑒定為報廢的固定資產,應加快辦理報廢手續。
(一)實物使用保管單位(部門)應及時提出報廢申請,編制固定資產報廢審批表,實物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加快報廢審批手續辦理,實物資產管理部門根據審批權限批復或報上級管理單位審批。
(二)上級管理單位收到報廢申請后,及時履行資產報廢審批,報廢審批手續原則上應在
資產拆除后2個月內完成。
(三)固定資產報廢內部審批程序完成后,報送財務部門辦理資產清理手續,同時向物資管理部門(單位)申請報廢物資處置。
第三十二條 對不滿足技術條件或已到保質期限的庫存物資由物資管理單位(部門)提出報廢申請,組織有關專業的專家開展技術鑒定后,辦理審批手續,進行廢舊物資處置。
第三十三條 對在建工程廢棄或不可用物資由建設管理單位提出報廢申請,項目管理部門組織填寫在建工程廢棄物資處置申請表(見附件5),辦理審批手續,并向物資管理單位(部門)申請廢舊物資處置。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應定期開展退役退出實物清點清理、報廢處置工作,優化報廢審批手續辦理,原則上應在報廢申請發起3個月內完成,需上報總部審批的,應在報廢申請發起6個月內完成。
第三十五條 對未到報廢年限但無法再利用、歷史遺留確實無法做到帳物完全對應的實物資產,由實物使用保管單位(部門)說明原因,實物(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核確認,
開辟資產報廢特殊通道,原則上在報廢申請發起12個月內完成。對已符合報廢條件但因企業經營需要無法當年報廢的,應在下一年度中統籌安排,報廢辦理時限不得超過24個月。
第五章 實物拆除與移交
第三十六條 對于涉及有拆除任務的工程項目,在工程建設招標階段,項目管理部門應在設計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退役拆除清單編制準確性要求,施工招標文件(合同)中依據擬拆除計劃確定拆除工程量及二次保管、運輸等費用,明確退役拆除、足額回收、保管移交職責,以及拆除回收量與工程結算聯動措施。
第三十七條 退役資產拆除前,項目管理部門將施工合同中擬拆除資產(設備/材料)清單、拆除回收、臨時保管等注意事項與施工單位進行交底,經施工、監理單位簽字確認后實施拆除。對技術鑒定為再利用的設備應實施保護性拆除。
第三十八條 退役資產拆除中,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擬拆除計劃開展現場拆除工作,項目管理部門組織實物使用保管單位(部門)、監理單位進行現場監督。對于因特殊情況無法做到足額回收的,項目管理單位(部門)組織施工單位做好現場取證工作,出具有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