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國政府關于中國
派遣醫療隊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議定書
文章屬性
? 【締約國】莫桑比克
? 【條約領域】醫療衛生
? 【公布日期】2002.08.01
? 【條約類別】議定書
? 【簽訂地點】馬普托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國政府關于中國派遣醫療隊赴莫桑比克工作的
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中方)和莫桑比克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莫
方),為發展兩國衛生事業的合作關系,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應莫方要求,中方同意派遣一支由十四人組成的醫療隊(其中十二名醫生,一
名翻譯,一名廚師,具體科別詳見附件)赴莫桑比克工作。
第二條
第三條
中國醫療隊工作地點:馬普托中心醫院和馬瓦拉內總醫院。
第四條
莫方責任:
1.提供中國醫療隊工作所需的醫療設備、器材、藥品、醫用輔料及化學試
劑;
2.負責辦理供中國醫療隊工作使用的藥品、設備及生活用品的海關手續和提
貨并支付其費用;
3.支付醫生自中國的往返費用,并負擔回國時的三十公斤的行李超重費;
4.支付翻譯和廚師返回中國的旅費及三十公斤的行李超重費;
5.按月支付中國醫療隊醫生生活費當地貨幣八十萬梅蒂卡爾和三百美元外
幣;該生活費可經中莫雙方協商予以調整并換文確定;
6.免除中國醫療隊隊員的一切任何稅款;
7.提供帶家具、臥具和炊具的合適住房;免費提供水、電并為他們提供福利
和開展工作的便利條件;
8.提供駐地至工作地的交通;
9.工作二十二個月后予以六十天的帶薪休假,支付莫桑比克共和國和中華人
11.將本條第5款規定的由莫方支付的生活費直接匯入中國醫療隊兩個賬戶名
下,一個為梅蒂卡爾賬戶,另一個為美元賬戶。
第五條
中方責任:
1.支付翻譯和廚師赴莫桑比克的國際旅費;
2.支付翻譯和廚師在莫桑比克期間的生活費;
3.負擔中國醫療隊員在奠桑比克期間的生活用車;
4.負擔中國醫療隊員的工資。
第六條
中國醫療隊員在莫桑比克的工作時間為兩年,自其抵達之日算起。
第七條
每名醫生應填寫工作登記表,該表規定其權利和義務,其義務是指尊重莫桑比
克共和國的法律和風俗習慣。
第八條
本議定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兩年。如莫方希望中國醫療隊繼續在莫
工作,在本議定書期滿前六個月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另簽議定書。屆時,雙方
如無異議,本議定書有效期將自動延長兩年。
本議定書于二○○二年八月一日在馬普托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
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莫桑比克共和國政府
代 表 代 表
趙強 艾達·利邦博女士
(簽 字) (簽 字)
附件:
醫療隊人數科別
馬普托中心醫院 十人
普外科 二人
手外科 一人
耳鼻喉科 一人
矯形/創傷科 二人
針灸科 一人
麻醉科 一人
翻譯 一人
廚師 一人
馬瓦拉內總醫院 四人
普外科 一人
婦產科 一人
矯形科 一人
麻醉科 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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