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吳合順機
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7.08
【案件字號】(2020)豫01民終7285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黃躍敏
【審理法官】黃躍敏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周俊英;吳合順;王某某
【當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周俊英吳合順王某某
【當事人-個人】周俊英吳合順王某某
【當事人-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蔡含青河南佳鑫律師事務所;李世廣河南豫新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蔡含青河南佳鑫律師事務所李世廣河南豫新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蔡含青李世廣
【代理律所】河南佳鑫律師事務所河南豫新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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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吳合順
【被告】周俊英
【本院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權責關鍵詞】代理過錯鑒定意見證明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釋》規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一審法院根據周俊英的傷情酌
定的護理期限并無不當。綜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的上訴請求
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1-10-23 02:59:11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吳合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
民事判決書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豫01民終7285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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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地湖北省襄陽市高新區追日路漢北科技孵化園主樓某某及附樓某某。
負責人:蔣治文,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含青,河南佳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俊英。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世廣,河南豫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原告:吳合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世廣,河南豫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王某某。
審理經過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周
俊英、原審原告吳合順及原審被告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新
鄭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18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
法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上訴請求:1.依
法改判周俊英的護理期為50天,護理費為6257.1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
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關于被上訴人的護理期認定時間過長。被上訴人周俊英病歷
顯示其受傷的部位主要為左側眼眶外側壁骨折、左側顴骨骨折等,根據公安部三期標準
規定,結合周俊英病歷,其護理期限應以50日為宜。綜上所述,請求支持上訴人的上訴
請求。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周俊英辯稱:護理期限應當根據受傷部位、受傷程度等綜合評
定與是否經過傷殘等級鑒定沒有關系,事實上被上訴人周俊英的護理時間更長,長達半
年之久。因此,上訴人的上訴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應當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
判。
原告訴稱 吳合順、周俊英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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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順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
費、交通費共計50253.63元;2.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周俊英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
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32443.80元;3.原告周俊英保留傷殘評定后相關損失
的請求權;4.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查明,2019年6月2日10時30分許,王某某駕駛鄂F
×××某某小型普通客車在河南省新鄭市新孟公路肖莊路口處由南向北倒車時,與吳合
順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吳合順及電動三輪車乘車
人周俊英、楊蘭針受傷。新鄭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對本次事故調查后作出第
41752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吳合
順、周俊英、楊蘭針不承擔此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吳合順在新鄭市人民醫院住院治
療29天,被診斷為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外傷性頭痛等,出院醫囑為院外繼續對癥藥
物治療、加強營養、注意休息、右前臂夾板外固定12周、12周后復查右前臂X線、定期
復查、不適隨診。支付醫療費共計14510.38元。事故發生后,周俊英在新鄭市人民醫院
住院治療29天,被診斷為顱板下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左側顴骨骨折、硬膜下積液、
左側眼眶外壁骨折、急性腦梗塞、左頜面部皮下血腫并氣腫、外傷性頭痛,出院醫囑為
院外繼續對癥藥物治療、加強營養、注意休息、陪護一人、8周后復查顱腦CT、定期復
查、不適隨診。支付醫療費共計18490.35元。鄭州華信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接受本院的
委托對吳合順的傷殘程度進行評定,該所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鄭華信司鑒所[2019]
臨鑒字第338號傷殘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吳合順因交通事故致右橈骨遠端
粉碎性骨折,其傷殘程度評定為十級傷殘。吳合順支付鑒定費700元。另查:1、王某某
系鄂F×××某某小型普通客車所有人。鄂F×××某某小型普通客車在中國平安財產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險
(賠償限額1000000元)及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均自2019年2月16日至2020年2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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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止。2、事故發生后,王某某墊付吳合順醫療費4500元、墊付周俊英醫療費4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新鄭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對該事故做出的道
路交通事故認定符合客觀事實,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據此,王某某對事故的
發生、車輛損壞及吳合順、周俊英、楊蘭針受傷均存在過錯。吳合順請求賠償醫療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交通費,
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但賠償數額應以其實際損失依法計算為限。(一)醫療
費:依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費票據,結合住院病案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可計醫療費為
14510.38元(含王某某墊付醫療費4500元)。(二)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50元/天的標
準,住院29天,可計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450元。(三)營養費:按照20元/天的標準,
營養期限酌定60天,可計營養費為1200元。(四)護理費:參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
務和其他服務業職工平均工資45677元/年的標準計算其護理費,護理期限酌定為60
天,按1人護理計算,可計護理費為7508.40元。(五)殘疾賠償金:參照河南省上一年
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年的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結合吳合順的傷殘等
級,依法計算5年,可計殘疾賠償金為17100.48元。(六)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次交通事
故造成吳合順傷殘,致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情節等因素,
一審法院對其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6000元。(七)鑒定費為700元。(八)交通費:依據
吳合順及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鑒定等情形,本院對其交通費酌定為500元。以上損失
共計48969.26元。周俊英請求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
費,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但賠償數額應以其實際損失依法計算為限。(一)醫
療費:依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費票據,結合住院病案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可計醫療費
為18490.35元(含王某某墊付醫療費4500元)。(二)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50元/天的
標準,住院29天,可計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450元。(三)營養費:按照20元/天的標
準,營養期限酌定60天,可計營養費為1200元。(四)護理費:參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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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職工平均工資45677元/年的標準計算其護理費,護理期限酌定為80
天,按1人護理計算,可計護理費為10011.20元。(五)交通費:依據周俊英及必要的陪
護人員就醫等情形,一審法院對其交通費酌定為400元。以上損失共計31551.55元。鄂
F×××某某小型普通客車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機
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
交通安全法》及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
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的范圍內賠償吳合
順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5000元,賠償周俊英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
費、營養費共計5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的范圍內賠償吳合順護理費、
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共計31808.88元,賠償周俊英護理費、
交通費共計10411.20元。吳合順、周俊英損失不足部分分別為12160.38元、16140.35
元。鄂F×××某某小型普通客車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投
保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率,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中國平安財產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應當依據事故責任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
范圍內賠償吳合順各項損失共計12160.38元、賠償周俊英各項損失共計16140.35元。
鑒于吳合順、周俊英的各項損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足以
賠償,王某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王某某墊付吳合順、周俊英的醫療費4500
元、4500元,吳合順、周俊英應予返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
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
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
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
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
十五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應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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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吳合順各
項損失共計48969.2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賠
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周俊英各項損失共計31551.5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原告吳合順應當返還被告王某某墊付款45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四、
原告周俊英應當返還被告王某某墊付款45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五、駁回
原告吳合順、周俊英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六、駁回原告吳合順、
周俊英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68元,減半收取934元,由原告吳合順、周俊英
負擔22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912元。
本院查明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解釋》規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一審法院根據周俊
英的傷情酌定的護理期限并無不當。綜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
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
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負
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判員 黃躍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 侯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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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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