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趙水明等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11.10
【案件字號】(2021)鄂07民終989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李慧捷黃劍萍曹家華
【審理法官】李慧捷黃劍萍曹家華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趙水明;林鴻釗;林兆群
【當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趙水明林鴻釗林兆群
【當事人-個人】趙水明林鴻釗林兆群
【當事人-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劉春燕湖北妍君律師事務所;郭慧湖北瀛博律師事務所;劉麗湖北瀛博律師
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劉春燕湖北妍君律師事務所郭慧湖北瀛博律師事務所劉麗湖北瀛博律師事
務所
【代理律師】劉春燕郭慧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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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湖北妍君律師事務所湖北瀛博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趙水明;林鴻釗;林兆群
【本院觀點】平安財險鄂州公司在本案一審法院審理期間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一審法院根據(jù)
其申請委托鄂州博正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鄂鄂州博正鑒[2021]臨鑒字第221號司法鑒定意
見,平安財險鄂州公司未對該鑒定意見提出異議,并作為己方證據(jù)提交,一審法院依據(jù)該鑒
定意見認定趙水明相關損失并無不當,平安財險鄂州公司認為該鑒定意見與趙水明真實情況
不符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權責關鍵詞】撤銷代理侵權鑒定意見重新鑒定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平安財險鄂州公司在本案一審法院審理期間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一
審法院根據(jù)其申請委托鄂州博正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鄂鄂州博正鑒[2021]臨鑒字第221號司
法鑒定意見,平安財險鄂州公司未對該鑒定意見提出異議,并作為己方證據(jù)提交,一審法院
依據(jù)該鑒定意見認定趙水明相關損失并無不當,平安財險鄂州公司認為該鑒定意見與趙水明
真實情況不符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綜上,平安財險鄂州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
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9-23 20:06:34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0年6月25日7時25分,林鴻釗駕駛鄂G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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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小型客車,沿鄂州市鄂城區(qū)壽昌大道由東向北右轉彎行駛至壽昌大道與古城路雅瀾君怡
崗亭時,與駕駛鄂G1××某某二輪普通摩托車由東向西橫過人行橫道的趙水明發(fā)生碰撞,致
趙水明受傷。交警部門認定林鴻釗負全部責任,趙水明無責任。趙水明當日進入鄂州市中心
醫(yī)院住院治療,同年7月13日出院,共計住院18天,花費醫(yī)療費用29168.22元,其中趙水
明自行支付1000元,平安財險鄂州公司支付10000元,其余醫(yī)療費用由林鴻釗支付。林鴻釗
并支付趙水明住院18天期間的護理費。后期平安財險鄂州公司對林鴻釗墊付的醫(yī)療費和護理
費進行了理賠。趙水明于2020年9月28日經鄂州市中心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構成十
級傷殘,后期治療費為19000元,誤工損失日180日,護理日60日,營養(yǎng)期限為90日,鑒
定費用為1900元。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經鄂州博正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于2021年8月2日重
新鑒定,后期治療費為15000元,其他項目不變。鄂G6××某某小型客車的登記所有人為林
兆群,該車在平安財險鄂州公司投保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依法受保護。趙水明因交通事故受傷,依法
應當?shù)玫劫r償。按照2021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計算趙水明的各項損失。林鴻釗
和林兆群經傳喚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意見和證據(jù),無法查明二者之間的關系,林鴻釗和林
兆群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對保險公司賠付不足的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關于醫(yī)療費,
因林鴻釗墊付的費用已向保險公司理賠,不予處理,僅計算趙水明墊付的1000元和平安財險
鄂州公司墊付的10000元。護理時間,扣減林鴻釗支付的18天,計算42天。趙水明的各項
損失核準如下:1.醫(yī)療費用:11000元;2.后期治療費:15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1080
元(60元/天×18天);4.營養(yǎng)費:1350元(15元/天×90天);5.護理費:5121元(按2021年
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居民服務行業(yè)44506元/年計算,44506元/年/365天×42天
=5121元);6.誤工費:21948元(按2021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居民服務行業(yè)
44506元/年計算,44506元/年/365天×180天);7.殘疾賠償金:73412元(按2021年度湖
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706元/年計算,36706元/年×20年
×10%);8.精神撫慰金:3000元;9.交通費:180元;10.鑒定費:1900元;以上損失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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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91元。趙水明的損失由平安財險鄂州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賠償限額內賠付10000元,在交
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103661元,合計113661元。交強險賠付不足的部分20330元
(133991元-113661元),由林鴻釗和林兆群連帶賠付,可由平安財險鄂州公司扣減不予賠付
的鑒定費19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付18430元。林鴻釗和林兆群連帶賠付鑒定費
1900元。平安財險鄂州公司支付的10000元相應扣減,故平安財險鄂州公司還應支付趙水明
122091元(113661元+18430元-10000元)。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
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
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趙水明122091元;二、林鴻釗和林兆群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
五日內連帶支付趙水明1900元;三、駁回趙水明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訴訟費4004
元,減半收取2002元,由趙水明負擔612元,由林鴻釗和林兆群連帶負擔1390元。 二
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二審上訴人訴稱】平安財險鄂州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鄂城區(qū)人民法院(2021)鄂0704民
初120號民事判決,并在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平安財險鄂州公司減少賠償30000元;二、上
訴費用由趙水明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以鑒定意見書確定的傷殘等級計算趙水明的損
失錯誤。鑒定意見書存在嚴重瑕疵,認定趙水明四肢任一大關節(jié)功能喪失25%無事實及病理
依據(jù)。平安財險鄂州公司在趙水明出院后保險理賠期間進行復勘,其恢復良好,功能活動度
喪失未達25%,同時二次鑒定期間,活動度測量均為主動活動度,未見被動活動度,存在人
為影響結果的因素,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以上病例描述與鑒定意見書與趙水明真實的情況明顯
不符,不能作為認定趙水明損失的依據(jù)。 綜上,平安財險鄂州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
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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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趙水明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
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鄂07民終989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住
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qū)文苑路宏洋鳳凰城。
負責人:劉勇,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春燕,湖北妍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水明。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慧,湖北瀛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麗,湖北瀛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林鴻釗。
原審被告:林兆群。
審理經過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
財險鄂州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趙水明,原審被告林鴻釗、林兆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區(qū)人民法院(2021)鄂0704民初1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
訴,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
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平安財險鄂州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鄂城區(qū)人民法院(2021)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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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民初120號民事判決,并在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平安財險鄂州公司減少賠償30000
元;二、上訴費用由趙水明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以鑒定意見書確定的傷殘等級
計算趙水明的損失錯誤。鑒定意見書存在嚴重瑕疵,認定趙水明四肢任一大關節(jié)功能喪
失25%無事實及病理依據(jù)。平安財險鄂州公司在趙水明出院后保險理賠期間進行復勘,其
恢復良好,功能活動度喪失未達25%,同時二次鑒定期間,活動度測量均為主動活動度,
未見被動活動度,存在人為影響結果的因素,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以上病例描述與鑒定意
見書與趙水明真實的情況明顯不符,不能作為認定趙水明損失的依據(jù)。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趙水明辯稱,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平安財險鄂
州公司申請的重新鑒定受理時間為2021年7年26日,距離事故已逾一年,趙水明的身
體有所恢復;平安財險鄂州公司復勘認為趙水明恢復良好并以此作為減少賠償?shù)睦碛蔁o
依據(jù)。
林鴻釗、林兆群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陳述意見。
原告訴稱 趙水明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林鴻釗、林兆群賠償損失
185191元;2.判決平安財險鄂州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3.判決林鴻釗、林兆群、
平安財險鄂州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0年6月25日7時25分,林鴻釗駕駛鄂G
6××某某小型客車,沿鄂州市鄂城區(qū)壽昌大道由東向北右轉彎行駛至壽昌大道與古城路
雅瀾君怡崗亭時,與駕駛鄂G1××某某二輪普通摩托車由東向西橫過人行橫道的趙水明
發(fā)生碰撞,致趙水明受傷。交警部門認定林鴻釗負全部責任,趙水明無責任。趙水明當
日進入鄂州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同年7月13日出院,共計住院18天,花費醫(yī)療費用
29168.22元,其中趙水明自行支付1000元,平安財險鄂州公司支付10000元,其余醫(yī)療
費用由林鴻釗支付。林鴻釗并支付趙水明住院18天期間的護理費。后期平安財險鄂州公
司對林鴻釗墊付的醫(yī)療費和護理費進行了理賠。趙水明于2020年9月28日經鄂州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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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后期治療費為19000元,誤工損失日180
日,護理日60日,營養(yǎng)期限為90日,鑒定費用為1900元。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經鄂
州博正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于2021年8月2日重新鑒定,后期治療費為15000元,其他項目
不變。鄂G6××某某小型客車的登記所有人為林兆群,該車在平安財險鄂州公司投保交
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依法受保護。趙水明因交通事故受
傷,依法應當?shù)玫劫r償。按照2021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計算趙水明的各項
損失。林鴻釗和林兆群經傳喚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意見和證據(jù),無法查明二者之間的
關系,林鴻釗和林兆群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對保險公司賠付不足的部分,承擔連帶賠
償責任。關于醫(yī)療費,因林鴻釗墊付的費用已向保險公司理賠,不予處理,僅計算趙水
明墊付的1000元和平安財險鄂州公司墊付的10000元。護理時間,扣減林鴻釗支付的18
天,計算42天。趙水明的各項損失核準如下:1.醫(yī)療費用:11000元;2.后期治療費:
15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1080元(60元/天×18天);4.營養(yǎng)費:1350元(15元/天
×90天);5.護理費:5121元(按2021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居民服務行業(yè)
44506元/年計算,44506元/年/365天×42天=5121元);6.誤工費:21948元(按2021
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居民服務行業(yè)44506元/年計算,44506元/年/365天
×180天);7.殘疾賠償金:73412元(按2021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城鎮(zhèn)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706元/年計算,36706元/年×20年×10%);8.精神撫慰金:3000
元;9.交通費:180元;10.鑒定費:1900元;以上損失合計133991元。趙水明的損失
由平安財險鄂州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賠償限額內賠付10000元,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
賠付103661元,合計113661元。交強險賠付不足的部分20330元(133991元-113661
元),由林鴻釗和林兆群連帶賠付,可由平安財險鄂州公司扣減不予賠付的鑒定費1900
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付18430元。林鴻釗和林兆群連帶賠付鑒定費1900元。平安
7 / 9
財險鄂州公司支付的10000元相應扣減,故平安財險鄂州公司還應支付趙水明122091元
(113661元+18430元-10000元)。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
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
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
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趙水明122091元;二、林鴻釗和林兆群于判
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連帶支付趙水明1900元;三、駁回趙水明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
案件訴訟費4004元,減半收取2002元,由趙水明負擔612元,由林鴻釗和林兆群連帶
負擔1390元。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平安財險鄂州公司在本案一審法院審理期間提出重新鑒定申
請,一審法院根據(jù)其申請委托鄂州博正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鄂鄂州博正鑒[2021]臨鑒字
第221號司法鑒定意見,平安財險鄂州公司未對該鑒定意見提出異議,并作為己方證據(jù)
提交,一審法院依據(jù)該鑒定意見認定趙水明相關損失并無不當,平安財險鄂州公司認為
該鑒定意見與趙水明真實情況不符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綜上,平安財險鄂州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
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
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負
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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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 判 長 李慧捷
審 判 員 黃劍萍
審 判 員 曹家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蔣 艷
書 記 員 楊帥閣
北大法寶1985年創(chuàng)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guī)、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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