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
《市屬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基本工作程序》的通
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公布日期】2018.07.24
? 【字 號】
? 【施行日期】2018.07.24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企業改革
正文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市屬
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
市直各有關部門、市國資委各出資企業:
根據《中共哈爾濱市委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全市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
見》(哈發〔2018〕9號)及《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
濟的實施意見》(哈政規〔2018〕10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國有企業
混改工作,積極有序推進,現將《市屬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基本工作程序》印
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8年7月24日
市屬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基本工作程序
一、混改的基礎性工作
(一)企業清查資產。負有國資監管職責的部門、集團公司負責對資產、資
金、債務進行全面清查核實,摸清企業“家底”。改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
人要對清查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認真履行有關手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妥善處理企業債務。以企業外債、職工內欠為重點,對企業負債進行全
面清查。其中:企業對外債務的處理決議,應提交董事會或黨委會審議通過;職工
債務應通過雙方協商,形成債務處理方案并簽訂債務處理協議,提交企業職工大會
或職代會審議通過并形成決議,由企業依照方案及協議負責處理。
(三)核實勞動關系。企業工會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
完善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制度,確保職工代表大會產生的合法性;依據人社部
門有關政策規定,從調查職工勞動關系入手,摸清各類人員構成,制定職工安置方
案;在各級維穩、信訪、公安部門的指導下,做好風險評估和職工維穩工作,制定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四)推介企業及篩選戰略投資者。市國資委、負有國資監管職責部門及企業
申報混改預案應提報的要件:
1.企業混改預案的申請文件;
2.企業混改預案;
3.董事會或黨委會會議通過混改預案的書面決議;
4.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5.其它需要申報的文件。
(三)混改預案的審批。改制預案經市國資委(市政府)、負有國資監管職責
部門、企業集團同意后,企業方可組織實施改制。
三、混改預案的實施及混改方案的制定、申報及審批
(一)開展資產評估。1.市國資委出資企業集團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由市國
資委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進行資產評估,其《資產評估報告》由市國資委審核備
案;市國資委出資集團公司二級及以下子公司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由企業集團委
托中介機構對企業進行資產評估,其《資產評估報告》由企業集團審核備案;2.負
有國資監管職責部門監管的企業及二級以下子公司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由負有國
資監管職責的部門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進行資產評估,其《資產評估報告》由負有
營性資產處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含離退休人員安置及費用管理方案);新公司
章程草案和組織形式、股權架構、法人治理結構、黨組織建設方案;未來股權調整
或退出約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改革進度安排和組織保障;相關政府部門的
審核意見;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混改方案的確定應按企業內部決策程序由董事會或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并形
成書面意見。企業改制方案需提交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職工安置方案經職代會
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混改涉及到用地規劃
調整、土地資產轉讓、市管公房處置,需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
管理部門出具處理意見。
(三)申報混改方案。企業混改方案及要件應按照《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國
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實施意見》(哈政規[2018]10號)文件規定的權限
及程序,向相關審批部門申報。
申報混改方案應提報的要件:
1.主體文件:
(1)企業混改方案的申請文件;
(2)企業混改方案;
然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資產評估報告、企業上年度會計報表等);
(7)其它需要申報的文件。
(四)審批混改方案。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須按照《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國
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實施意見》(哈政規〔2018〕10號)及《哈爾濱市
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國資委出資企業改制方案審批
備案工作的通知》(哈國資發〔2016〕57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履行決定或審批程
序,未經決定或批準的不準實施。
1.集團公司層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由集團公司研究提出初步草案,市國資委
或負有國資監管職責的部門研究制定正式方案,報市政府審議,提請市深改領導小
組批準。
2.已經股權多元化的企業集團改革方案,由股東會依法決議(需要報請市政府
的,在股東會決議前,由市國資委或負有國資監管職責的部門報請市政府審議,提
請市深改領導小組批準)。
3.負有國資監管職責的部門、企業集團所屬子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負
有國資監管職責的部門、企業集團審批或股東會依法決議。上市公司按照國家有關
規定執行。負有國資監管職責的部門、企業集團要履行規范的內部決策程序,公開
透明操作。
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需對混改預案進行實質性調整的,經審批部門同意后,可
按上述程序重新進行報批。
四、產權交易及未盡事宜
(一)產權交易。經批準改制的企業,其產權轉讓必須進入市級以上產權交易
由改制企業提交市國資委、負有國資監管職責的部門、集團公司存檔備查。
(二)投資者注入資金。產權轉讓完成的同時,投資方(受讓方)應按照有關
協議將國有產(股)權轉讓價款一次性或分期付清,其它產權交易程序嚴格按照
《關于印發〈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9〕120
號)的規定執行。
(三)原企業職工安置。混改后的企業要嚴格按照經人社、社保部門審核認定
的職工安置方案進行職工安置及勞動關系處理,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醫療、失業
等社會保險關系,按照債權債務處置方案內容解決或和解職工內欠,依法維護職工
的合法權益。
(四)原企業終結手續。對于需要辦理產權注銷、企業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的
混改企業,應到國資監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五)新企業掛牌。混改后的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或變更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
后,正式掛牌。
(六)處理未盡事宜。
1.需要履行相關程序的混改企業,應到有關部門辦理房產過戶、土地更名及其
市屬國有企業混改工作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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