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沙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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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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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內容
長沙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是如何制定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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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最新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建設用地的管理,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
配置和高效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
南省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是指已經
依法批準為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在保持土地所有權不變
的前提下,依照規定的程序,通過有償、有限期的出讓、租賃、
作價(出資)入股、聯營、轉讓、轉租和抵押等方式發生轉移的行
為。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
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集體建
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財政、建設、規劃、民政、
環保、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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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農村土地流轉交易中心(以下統稱交易中
心)負責組織實施職責范圍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交易工
作。
第六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堅持依法、自愿、有
償、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應當進入交易中心公開進行。
第七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鄉鎮、村莊建設等規劃;
(二)經依法批準的集體建設用地;
(三)未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限制權利;
(四)已依法登記發證;
(五)界址清楚、面積準確,沒有權屬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
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下同)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
村民代表同意。
第九條 通過出讓、轉讓和租賃方式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
用權不得用于開發商品房地產項目和城鎮居民的住宅建設。除農
村村民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建
設住宅外,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或村莊、集鎮規劃
可以開發商品房地產項目建設用于銷售的,必須依法征為國有土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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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原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規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經有批準權的
機關批準,城鄉規劃部門和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第十一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時,其地上建筑
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轉租;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
他附著物轉讓、轉租時,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隨之辦理
轉讓、轉租手續。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應當符合《物權法》、《擔保
法》的規定。
第十二條 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權及其附屬設施流轉后,不再
批準新的住宅及附屬設施用地。村民購買商品住宅并將住宅用地
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復墾的,參照本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政
策和標準進行貨幣補貼,由村民轉變為居民,享受城市居民的同
等待遇。
第十三條 集體土地流轉實行合同管理和登記制度,以明確
和規范流轉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十四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
款: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址;
2、流轉土地的名稱、座落、面積、質量;
3、流轉土地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轉土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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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6、成交價款和付款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式。
第二章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
第十五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指集體建設用地所
有者將一定年限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
使用者向集體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讓價款的行為。以集體建設用地
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資),與他人合作、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
的,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有關規定辦理。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是指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作為租
賃人,將集體建設用地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租賃人支
付租金的行為。
第十六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比照國有建設用地的方
式進行,按許可用途控制在最高年限以內執行。
第十七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年限按以下情況確定:
(一)對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臨時建筑物的集體建設用地,應
實行短期租賃,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 5年;
(二)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后較長時期使用的
集體建設用地,應實行有期限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
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第十六條規定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
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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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應當簽訂書面
合同,合同文本采用制定的統一格式。
第十九條 申請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手續的,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申請表;
(二)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
(三)集體經濟組織出具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
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證明書;
(四)建設用地規劃要點、規劃總平面布置圖等規劃資料(不
需要重建或新建的提供建筑物權屬證書);
(五)集體經濟組織有效證明;
(六)集體經濟組織流轉委托書和交地承諾書;
(七)地籍調查表、地籍測繪成果和地形圖;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 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申請辦理集體建設
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的,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審核同意,報有批準權的機關批準。經審查批準符合流轉條件的,
依法在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后,辦理土地登記和領取相關權屬
證明。
第二十一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城市、鄉鎮、村
莊建設規劃的要求和出讓、租賃合同的約定,開發、利用、經營
土地,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應當協助做好管理和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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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法批準變更土地用途的,合同雙方應當重新簽訂合同,
調整出讓價款或租金,并辦理相關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應當參照國
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
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特殊情況,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可采取協議方式。
第二十三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約定的土
地使用年限屆滿,參照國有建設用地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其地上
建筑物、附著物按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的約定
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
理。
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土地使用年限屆
滿前與集體土地所有者協商,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繼續使用的,
按本試行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有關手
續。
第三章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
第二十四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集體建設用地
使用權人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
和贈與。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租,是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集
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次租賃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應當簽訂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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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轉讓合同文本采用國土資源部門制定的統一格式。
第二十六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原受讓方的權利、
義務隨之轉移;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租的,轉租人應當繼續履
行原租賃合同,轉租人與新的承租人應就有關權利義務事項簽訂
書面合同。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的年限,不得超過原出讓合
同、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七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的,當事人雙
方應當在合同簽訂后30天內提出申請,向市或縣(市)國土資源
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有批準權的機關審查同意。經審查符合流
轉條件的,依法在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后,申請辦理土地登記和領
取相關權屬證明。
第二十八條 申請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手續
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租賃合同;
(二)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轉租合同;
(三)雙方身份的有效憑證;
(四)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四章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九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應當符合《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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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符合抵押條件的,依法辦理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應一同依法
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一條 申請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手續
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
(三)雙方身份的有效憑證;
(四)登記機關認為應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 依法辦理抵押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被作
為抵押物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與抵押人協議以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協商不成的,抵押權人可
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辦理過戶登記。處分抵押集體建設用
地使用權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與債權人、債務人協商,可以贖回集
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十三條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
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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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價格及收益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行
政區域土地分等定級估價工作,并統一制定本區域內的基準地
價、標定地價,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定期公布執行。
集體建設用地交易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加基礎設施配套
費作為交易起始價。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取,專
項用于基礎設施建設。
有關土地交易稅、費和土地收入分配辦法參照國有建設用地
土地收入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參照城鄉一體化地價
體系確定的基準地價或標定地價,交易價格明顯偏低的,集體土
地所有者享有優先回購權。集體土地所有者放棄優先回購權時,
市、縣(市)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六條 集體土地所有者出讓、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
權所取得的土地收益應當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主要用于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會保障安排和村內公益設施建設,不得
挪作他用。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流轉后的集體建設用地閑置的,國土資源管理
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集體土地所有者對閑置的土地負有直接
責任的,在土地閑置狀況改正之前,暫停辦理其新增集體建設用
地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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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試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未按出讓
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城市、村鎮建設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
土地的,應當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予
以查處。
未按集體建設用地批準用途建設、使用的,國土資源管理部
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進入土地流轉交易中
心公開交易的,交易結果不予認定,并責令限期改正;未糾正的,
不得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或者他項權利登記手續。
第四十條 農村土地流轉交易中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鄉
(鎮)及其他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索賄受賄,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分戶登記發證管理有關規定
為規范土地登記發證工作,依法依規解決分戶登記發證中存
在的問題,維護住戶的合法權益,保障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以及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
定本規定。
一、分戶登記發證的條件及流程
(一)分戶登記發證必須具備的條件如下:
1、用戶申請登記。需分戶單位或業主代表提出分戶登記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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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權屬合法。包括土地權屬來源、四至界址、面積等
方面。需核實用地審批文件與圖件、土地初始登記等相關確權資
料,以及地籍測繪成果與地籍調查表。
3、報建資料完整。包括發改委的立項、城鄉規劃局的建設
工程規劃許可、住建委的建筑施工許可、稅費繳款憑證等相關文
件。
4、持有房屋權證。需分戶樓棟房屋已分戶核發房屋所有權
證。
5、指標符合規定。主要審查建筑容積率、土地用途等指標
與審批情況是否一致。
6、其它條件。
(二)分戶登記發證的基本流程如下:
1、由單位或業主代表提出分戶登記申請,窗口受理;
2、審核土地的權屬資料、報建審批材料和土地使用條件等
內容;
3、審查住戶面積分攤表、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等資料;
4、符合條件的辦理注冊登記,核發土地使用證。
二、不同類型住宅的分戶登記發證
(一)福利性住房
1、職工房改房等福利性住房的土地分戶登記發證,由行政
機關企事業單位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登記發證所需資料。
2、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單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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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登記發證所需資料,辦理土地分戶登記。
3、原行政事業單位已撤銷、企業破產或改制的,由留守機
構、改制后的單位或業主代表提出申請,提供登記發證所需資料,
辦理土地分戶登記。
(二)商品房
1、商品房分戶登記發證由房地產開發單位申請,并按規定
提供登記發證所需資料。
2、原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已撤銷的,分兩種情況來處理:
一是土地權屬資料完善,出讓手續完備,相關稅費已繳清的,由
購買單位或業主代表提供登記發證所需資料,以及原開發建設單
位工商登記注銷與開發資質注銷的證明材料等相關資料,申請辦
理登記發證;二是土地權屬資料缺失,出讓手續不完善,欠繳稅
費的,經市政府批準,按程序確定土地權屬,然后進行實地認界
測繪確定分戶范圍,根據購買單位或小區業主代表提供的房屋所
有權證復印件、規劃報建手續等相關資料,辦理分戶登記。
3、出讓合同約定為綜合用途的土地按以下方式處理:
(1)對于20XX年8月20XX年限維持50年,住宅部分修改至
70年,辦理修改出讓合同手續。
(2)對于20XX年8月20XX年和住宅用地使用期限70年,辦
理修改出讓合同手續。
(3)辦理修改土地出讓合同的,應先繳清土地出讓價款,方
可辦理土地分戶登記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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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品房開發項目改變了商住等用途比例、提高了容積率
的,經市政府批準后按有關土地出讓政策補辦修改土地出讓合同
手續,補繳相關土地價款,辦理土地分戶登記。
5、低層高檔住宅根據長政發【20XX年限70年。從開發商
處買地建房的按轉讓辦理,即屬于統一規劃設計,由用戶辦理相
關用地手續自建的,在辦理土地分戶登記時,應先補辦土地轉讓
手續,并繳納相關稅費。由開發商統一建設銷售的,可依據土地
初始登記,直接辦理土地分戶登記。
6、房地產開發單位建設的商品房銷售給單位的,其土地按
分戶登記辦理。
(三)經濟適用住房
對于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分戶登記發證,開發建設單位必須
提供市經濟適用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批準文件和核定允許銷
售一定比例經營性用房的合法文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銷售的經
營性用房應在批準的經營性用房銷售比例內,其有償部分土地使
用權年限一般從項目用地批準時間算起。經濟適用房項目補辦出
讓手續并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則以補辦時間計算土地使用年限。
1、《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通知》(長
政發【20XX年5月1日起實施,我局原有關于土地分戶登記有
關文件同時廢止,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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