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頭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意見實
施細則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汕頭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99.04.14
? 【字 號】汕府辦[1999]43號
? 【施行日期】1999.04.14
? 【效力等級】地方政府規章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房地產市場監管
正文
汕頭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意見實施細則
(汕府辦〔1999〕4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的《汕頭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實
行住房貨幣分配的意見實施細則》,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汕頭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意見》(以下
簡稱《意見》)及有關政策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市區范圍內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下稱“機關
事業單位”)。企業參照執行。
第三條 1999年12月31日前可繼續按現行房改政策規定辦理出售和
出租公有住房及按成本價補交房價款手續。
第四條 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按現行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
房,實行住房貨幣分配,對職工發放住房補貼;對于1999年12月31日前參
加工作并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民政部門認定的特困戶及已租住按房改政策規定不能出
售的公有住房的職工等特殊對象,可繼續租住公有住房并按當年公布的房改租金計
租。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在1999年12月31前按規定辦
理,2000年1月1日起,無論其職務是否變動,均不再予以辦理:
1、原房改所購住房未達到現職務住房面積標準下限進行換購或補購住房的;
2、按現職務住房面積標準用現行成本價重新計算原購住房超標款的
;
第六條 職工按房改政策購買的住房上市交易時,該套住房所分攤的公共建
筑面積部分,應補辦購買手續(不上市交易的暫不辦理)。
第七條 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未婚職工,可在1999年12月31日前按現
行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不受年齡或工齡的限制。
第二章 住房貨幣補貼
第八條 住房貨幣補貼的對象是指從未享受過住房優惠并在機關事業單位工
作的職工。
第九條 凡按《意見》規定領取住房補貼的,首年每月領取住房補貼的標準
為:一般干部職工300元,科級350元,處級400元,廳級500元。以后
每年每月住房補貼的標準,按上一年度每月住房補貼標準的10%遞增計算(詳見
附表)累計補貼年限15年。
規定自行解決;超編職工的住房補貼資金由單位負責解決。
第十一條 單位發放住房補貼,每年度審核審批一次。審核審批部門在發放
住房補貼的上一年第四季度受理各單位的申請。申報單位最遲應于11月30日前
將審核表報送人事、房改、財政部門。經人事、房改、財政部門簽署審核審批意見
后的審核表,由申報單位分送審核部門并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住房補貼開戶
銀行。
第十二條 發放住房補貼操作程序:
申請發放住房補貼的單位,持單位證明到市財政局領取統一印制的有關表格
后,按以下方法操作:
1、職工個人填寫《職工領取住房申請表》,由職工所在單位審核存查。
2、單位每年度填寫《單位發放住房補貼審核表》、《發放住房補貼職工情況
明細表》、《發放差額貨幣補貼職工情況明細表》,報市、區人事、房改、財政部
門。人事、房改、財政部門分別對人員編制和職務、領取補貼資格、發放補貼額度
進行審核或審批。
3、單位將審核表(含附表)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并持“中心”通知到
方可實施,同時按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審核、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每年1月為職工領取住房補貼的開始月份。在2至12月份內符
合規定可以領取住房補貼的職工,從次年1月開始領取。
第十五條 凡在2至12月份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在變動當月到財政
部門領取《發放住房補貼人員變動審核表》并辦理申報審核、審批手續,獲批準
后,單位變需及時到開戶銀行領取《住房補貼匯儲變更清冊》,辦理變更手續:
1、職務發生變動后,需按現職務補貼標準發放補貼的;
2、在《意見》規定范圍內辦理一次性領取住房補貼的;
3、因主動離職、被單位開除或調離機關事業單位等原因,需停止發放住房補
貼的。
第十六條 離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如因受第十四條規定之限制,未
領足第一年應領取的住房補貼的,少領部分可在離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一次性領
發未領足的住房補貼,工齡不足15年的,按實際工齡一次性計發未領足的住房補
貼,不計遞增;由其配偶或合法繼承人領取。
第二十一條 職工購買、租用住房等,按規定需報批后方可支取住房補貼資
金的,經批準后到開戶銀行領取《提取使用住房補貼資金申請表》,在銀行辦理解
付和支取手續;職工領足其應領取住房補貼總額,如無購買、租用住房的,在離退
休時,憑銀行發給的存折,辦理解付和支取手續。
第二十二條 職工離退休后繼續領取住房補貼的,可憑開戶銀行發給的存
折,逐月到銀行支取。
第二十三條 符合規定提前一次性領取至第7年的住房補貼的,在購房的次
年1月繼續領取住房補貼,住房補貼標準比購房當月標準增加10%,并逐年遞
增。
提前一次領取至第7年的住房補貼的計算方法:
購房當月本人住房補貼標準×(84-已領取住房補貼月數)
第二十四條 職工領取住房差額面積貨幣補貼總額的計算方法:
差額面積貨幣補貼總額=(現職務住房面積標準-已購房改房面積)÷現職務
住房面積標準×現職務15年累計住房補貼總額(查附表)。
第三章 換購或補購住房
第二十五條 職工房改購房后面積未達到購房或其配偶現職務(職稱,下
同)住房面積標準下限的,在省規定的住房面積標準內可用換購住房、補購住房
分配審批暫行規定》(汕市辦〔1997〕16號)的規定,按審批權限把職工換
購或補購住房報審批部門審批。審批部門批準干部、職工所換購住房的面積或補購
住房的面積加上原購買房改房的面積不得超過現職務住房面積標準,超標部分應由
個人自購。產權單位報批時須使用市干部住房分配審批工作辦公室統一制定的《干
部、職工換購或補購住房調整呈批表》。
第二十八條 主管部門審核職工換購或補購住房時,應負責審核其產權單位
是否符合《意見》規定的“換購或補購住房的條件和原則”。對不符合規定的,主
管部門不予審批。
第二十九條 職工辦理換或補購住房時,產權單位須提交職工現職務任命書
影印件,企業的職工還須提交主管部門出具的現職務可享受的職級待遇證明書,
高、中級職稱的職工須提交職稱的資格證書和聘用書影印件。
第三十條 職工換購或補購住房按出售公有住房現行年度成本價計,并一律
采用一次付清房價款的付款方式;可享受舊住房成新折扣、工齡折扣和一次付清房
價款折扣,其計算辦法按《汕頭市出售和租用公有住房暫行辦法》的規定,但不能
享受現住房折扣。
2、職工以標準價購房的,應同時辦理按成本價補交房價款,按照汕房改〔1
997〕10號文件的規定進行評估作價,補交房價款。
第三十三條 操作程序
1、換購或補購住房操作程序:
(1)按照審批權限,產權單位將干部、職工換購或補購的住房報住房分配審
批部門審批。
(2)產權單位填報《單位出售公有住房申請表》,并提交擬出售公房的《房
地產權證》或確權資料向市國土房產局房地產權科辦理確認產權后,連同銀行出具
的單位住房公積金交存情況證明書報市房改辦審批。審批后向市房改辦領取職工購
房資料和表格。
(3)產權單位向申請換購或補購住房的職工發《汕頭市職工換購或補購公有
住房申請表》、《征詢職工住房情況證明書》、《職工工齡證明書》(由職工夫婦
雙方所在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填寫)。
(4)由有資質人員(指參加市房改骨干培訓班的人員)對出售住房進行測丈
繪制分戶平面圖,也可委托市國土房產局或其各分局的專業隊測丈繪制分戶平面
改骨干培訓班的《結業證書》影印件,報送主管部門審核。
(8)產權單位將所有審核后的售房資料送交交易管理部門核查確認,具體辦
法:市直和駐汕單位送市土地房產評估事務所辦理;區屬單位按出售住房的區域分
別送其所在地的土地房產交易管理所辦理。
(9)產權單位向購房職工收取購房款并填寫《房價款付訖證明書》。
(10)產權單位將售房回收資金存入承辦房改金融業務銀行的單位住房基金
專戶。
(11)產權單位將核查確認后的所有售房資料報送市房改辦審批。
(12)產權單位憑市房改辦出具的《產權轉移通知書》,連同審批后的所有
售房資料,按房地產權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向市國土房產局房地產權科申辦房地
產權轉移手續。對職工換購住房的,房地產權部門應先收回原房改《房地產權證》
(3)產權單位將核查后的所有資料報送市房改辦審核。
(4)產權單位持經市房改辦簽署意見的《汕頭市職工按成本價補交房價款匯
總表》到承辦房改金融業務的銀行辦理交款或退款手續。
第四章 房改房上市交易
第三十四條 職工按房改政策規定的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以下
簡稱房改房),在付清房價款并取得《房地產權證》后均可以上市交易(包括買
賣、交換、租賃、抵押和贈與等)。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改房暫不能上市交易:
1、經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公告或舊城改造辦公室確定實施改造拆遷的;
2、房屋業權人死亡,繼承人未辦理房地產權屬轉移、公證手續的;
3、已辦理他項權利登記的;
4、被司法、行政機關查封或限制轉移的;
5、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6、國家、省、市規定不能上市交易的
;
第三十六條 房改房上市交易,房屋業權人須按評估價的1%向原產權單位
繳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原產權單位收取后應存入單位住房基金專戶;原產權單位
購建房時,其土地屬國家無償劃撥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收取后,存入市住
房基金專戶。
第三十七條 房改房上市交易應當依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征收稅費,
但房屋業權人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土地增
值稅。自住滿五年以上的(以職工購買公有住房時,審批部門的審批日期為準,按
成本價補交房價款的,按1993年的購房審批日期為準),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八條 房改房上市交易時,房屋業權人須向原產權單位購買屬于該套
住房分攤的公共建筑面積。其房價以房改購房時的個人實付款為基數,按所分攤的
公共建筑面積與其房改面積的比率計價。計算公式如下:
分攤的公共建筑面積房價=原房改購房的個人實付款÷房改建筑面積×分攤公
共建筑面積原產權單位不再計收購買分攤公共建筑面積的住房補償金。
第三十九條 按房改成本價購買的房改房(含按成本價補交房價款的)上市
交易的增值款歸房屋業權人所有。按房改標準價購買的房改上市交易時,須經原產
權單位同意,方可上市交易,房屋業權人應將其增值款與原產權單位分成。原產權
單位得二成,房屋業權人得八成,原產權單位須將其收取的增值款存入單位住房基
金專戶。
增值款計算如下:
增值款=評估房價-原房改購房的個人實付款-購分攤公共建筑面積的實付款
-補交土地出讓金-有關稅費
第四十條 房改房相互交換,或者與其他性質的住房交換,應按汕頭市土地
房產評估事務所的評估價計價,并按本《細則》的規定繳存有關款項后,再按國
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交換。
第四十一條 房改房辦理出售、贈與時,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繳存有
關款項后,方可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交易過戶和贈與。
第四十二條 房改房出租須按《汕頭市市區房地產租賃管理暫行辦法(汕府
責,夫婦雙方不得再向單位領取住房補貼和購買補貼性住房及租用廉租公房。
第四十五條 房改房上市交易操作程序:
1、向市房改辦申請核準上市交易;
2、按上市交易的有關規定對房屋進行實地評估,并出具《房地產評估報告
書》;
3、根據《房地產評估報告書》和有關資料計價后,向原產權單位繳交其應收
益部分的款項,并存入單位住房基金專戶,由經辦銀行出具收款證明;
4、向市國土房產有關部門申辦買賣、交換、抵押、租賃、贈與等手續;
5、按國家、省、市買賣、交換、贈與和租賃的有關規定繳交有關稅費后,辦
理交易確認、產權轉移登記、租賃登記手續;
6、交易、交換管理部門每月應向市住房分積金管理中心上報房改房上市買
賣、交換、贈與等有關情況報表。
第四十六條 向市房改辦申請核準上市交易,應提供下列資料:
1、房改房上市交易核準申請表;
2、房改房業權人夫婦雙方身份證影印件及原件;
3、房改房的《房地產權證》或《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原房改購房
時的《汕頭市公有住房買賣合同書》;
4、如房改房的業權人已死亡的,必須提供繼承人的法律證明。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在汕頭市區范圍內施行。
汕頭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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