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各種房產問題調研報告
目前城市住房的種類繁多,有一般商品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
央產房、軍產房、承租公房等不同性質的房產。根據統計,XX年至
XX年上半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判決方式共審結離婚糾紛
案件815件,其中涉房產問題案件約690件,占比85%左右。而城市
房產因種類繁多,約有450件,占涉房案件65%。其中涉一般商品房
約190件、經濟適用房約100件、承租公房70件、房改房45件、央
產房25件、軍產房20件。這些房產自身的特性加之與物權法、合同
法及國家政策存在的協調統一問題,使之成為了審判實務中疑難問題
多發的領域。如婚前按揭商品房的權屬及增值利益如何認定分割、房
改房中工齡優惠是何性質、軍產房分割時非一方居住權如何保障
等。
在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無法窮盡裁判規范、理論研究亦存在不足
的情形下,實務中對于這些問題的處理方式不盡相同,甚至有矛盾沖
突。如何在這些案件中區分情形,進而正確適用法律、統一裁判標準
成為亟需解決的問題。本課題以房產性質為區分標準,對城市中涉及
的各類房產在實務中反映出的典型問題進行系統梳理,力求在現有法
律框架基礎上,總結歸納出具有指導意義的裁判規范。
一、婚前按揭商品房的權屬認定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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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問題:權屬認定不一,分割標準混同
當前離婚訴訟中,婚前按揭房屋成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之一,爭
議的內容主要在于此類房屋權屬如何認定,以及如何確定相應的增值
利益歸屬和分割標準。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尺度并不統一。對于
權屬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存在分歧,標準不一,甚至
采取了回避的態度,而在此基礎上對于房屋增值利益的處理,也存在
著按照出資比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一方給予另外一方補償、不
予考慮以及平均分割等多種情形。
關于房屋的權屬爭議,具體分為以下情形:如有判決認為,訴爭
房屋的所有權登記及房屋所有權證書雖然于婚后辦理取得,但是房屋
買賣合同的簽訂、購房首付款及相關稅費的交納均發生于婚前,故房
屋應當為當事人婚前購買,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另有判決認為,房屋
雖系一方于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并支付購房首付款及部分按揭貸款,
但婚后亦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了部分按揭貸款,且于婚姻關系存續期
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故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在更多的
判決中,法院對房屋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并不加以表述。
此外,即使在認定為個人財產的判決中,對于認定標準的表述也并不
一致。如有判決表述為:訴爭房屋系一方婚前購買,屬其個人財產;
另有判決表述為:訴爭房屋系一方婚前合同簽訂、支付首付款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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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由此產生的問題是,認定為是一方個人
財產的具體標準是什么?是需要簽訂合同、支付首付款、貸款辦理這
些程序部分具備即可還是全部兼備,并不明確。
實務中,各地法院對此出臺的指導性意見也存在較大差異。如上
海市高院就是以房屋產權登記為判斷標準,并不考慮是否在婚姻關系
存續期間取得,只要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原則上都認定為一方
的個人財產。即便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也
仍然以登記為標準,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都是個人財產;江蘇省高院采
取的標準是將房屋產權取得時間與婚姻關系締結相聯系。房屋產權婚
后取得的,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取得的,則為登記一方的個
人財產。
在房屋權屬認定不統一的情形下,關于房屋的增值利益,也存在
很多問題:第一,關于房屋增值利益的法律性質:司法實踐中有判決
將增值利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有判決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還
有判決沒有確認其法律性質;第二,關于房屋增值利益處理:在認定
訴爭房屋屬于個人財產的情形下,在有的案件中,法院認定在雙方夫
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償還的貸款及其相應增值的部分應為夫妻共同
財產,予以分割;在有的案件中,法院認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
款項,應由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還有的案件中,對于共同還貸部
分,只判決歸還本金,對于對應增值利益的主張,未予支持。在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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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爭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下,有判決考慮共同還貸支付的款
項及對應財產增值,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判決一方給另外一
方補償;另有判決則對于房屋的增值利益平均分割,未考慮當事人的
具體出資情況。
(二)問題的分析
1、立法層面原因
婚前按揭房屋的權屬性質目前在我國目前法律層面上尚屬空白。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和十八條雖然對夫妻共同財產和一方個人財產
進行了區分,但限于立法技術,均采取列舉加概括的方式予以規定。
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所得”針對簡單商品社會下的財物而言,容易操作。但是,按揭房
屋作為新型商品,顯然不在婚姻法頒布之初所能預料的范疇。由于婚
前按揭房屋涉及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首付款的支付、按揭貸款辦理、
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等多個環節,購房的款項中有一方個人出資還有夫
妻共同還貸,相關法律關系橫跨婚前婚后,整個環節涉及多種行為,
首付款的交款行為是所得的根據,還是入住是所得的根據,還是取得
房產證是所得的根據,沒有明確的規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主要針
對此類房屋,但對于房屋權屬這一基礎性問題卻采取了回避的態度,
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按照該條規定,婚前按揭房屋在離婚時由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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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協議處理。無法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
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
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
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該規
定雖然提供了一個分割房屋時的原則,為解決執法統一起到積極作用。
但是,由于該條對房屋權屬認定沒有涉及,且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部
分一旦超過個人首付部分,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產生的不公平與
法官良心發生沖突時,法官會本能回避該條的適用,進而司法不統一
的問題依然存在。
2、司法理論層面原因
法律上的不明確導致司法理論上對此類房屋權屬認定有較大分
歧。概括起來,目前主要有個人財產說、共同財產說以及混合說三種
理論。
根據個人財產說,房屋屬于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尚未歸
還的貸款為購房一方的個人債務。主要的理由是離婚訴訟中按揭房屋
的分割只在夫妻之間進行,并不存在與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沖突。一方
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購房款,
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一方在婚前就取得了房產的全部
債權,婚后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時將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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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
根據共同財產說,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
歸屬和內容的根據。所以,不管購房人簽訂購房合同或按揭貸款的時
間如何,房屋的產權只能以房屋登記簿和取得的時間為準來進行判斷,
而不應考慮其他的因素,否則房產登記就會失去其物權公示的意義。
另外,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如果都要以引起其變動的原因來判斷的話,
那么在婚后取得的財產中(比如工資、獎金、知識產權等)有相當一部
分都是由婚前一方的個人勞動所引起,這些財產是否也是一方的個人
財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根據混合說,此類房屋實際上是婚前個人財產(婚前個人支付首
付及還貸部分)與婚后共同財產(婚后雙方共同還貸部分)的混合體,完
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一方的個人財產都不太公平。一方用婚前
財產支付了首付款或者償還了部分銀行貸款,這部分財產屬于婚前財
產,并不因婚姻關系的締結而消滅,也不因婚姻關系的締結而轉化為
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婚姻法關于婚前財產歸個人的規定,應該予以確
認和保護。婚后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的價值中,含有按揭貸款一方的婚
前財產。另一方面,買受人婚前支付的首付款或者償還的銀行貸款,
只是房屋所有權價值的一部分,而婚后夫妻用共同財產償還的銀行貸
款,也凝結在房屋所有權的原始價值之中,從而構成了房屋所有權價
值的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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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種理論中,個人財產說認為應當注重對個人財產的保護,
并從債權自然轉化的角度進行了闡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物權設
立登記制度在此不予適用的正當性難以讓人信服。同時,雖然離婚訴
訟只是夫妻雙方之間的爭議,但對房屋權屬定性的結論卻可能涉及到
第三方的利益,僅將研究局限在夫妻之間過于理想化。共同財產說將
物權法上的物權登記適用到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財產所得認定上,實現
了婚姻法和物權法之間的銜接,避免了二者適用上的沖突,但容易引
發的爭議在于放大了不動產權利證書的取得時間對于房屋權屬的影
響,易發生顯失公平的現象,特別是對于產權登記一方的利益保護不
夠。混合說從房屋資金來源的角度將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嚴格區
分,對于權屬分析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混合體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
概念,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對其本身如何準確界定即是一個問題。
由于房屋權屬界定上存在著較大的分歧,在關于此類房屋增值利
益的性質認定及分割問題上,司法理論上也存在個人財產說、共同財
產說及合理補償說三種觀點。個人財產說認為,在婚前按揭房屋屬于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時,房屋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不
應參與分割,應當歸房屋所有人個人所有。因為房屋增值分為主動增
值和被動增值,主動增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被動增值
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不予分割。按揭房屋的增值是由于市場變化所致并
不存在共同經營共同努力的情況所以應當屬于被動增值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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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說認為,增值利益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
享有并予以分割。該觀點認為,根據婚姻法解釋二規定,“一方以個
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由于
房屋本身的特點使其往往具有投資和消費的雙重屬性,二者一般難以
區分,所以將購買抵押貸款房屋的行為視為一種投資行為,將投資性
房產的增值部分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平均分割。這符合公平
正義理念,也符合另外一方在締結婚姻和共同還貸時對信賴利益的期
待。
合理補償說在基于房屋屬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的基礎上認
為,房屋的增值不是孳息也不屬于投資性收益,是由于市場變化,國
家宏觀調控等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應當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房
屋所有權人享有。但是在婚后另一方參與了共同還貸對房屋的增值保
值作出了一定的貢獻,因此夫妻婚姻關系解除時,對于房屋的增值部
分應當由房屋所有權人對另一方配偶予以合理補償。
個人財產說與合理補償說在界定房屋的權屬性質為個人財產的
基礎上,結合增值利益的產生原因對分割原則進行了闡述,二者的區
別在于個人財產說不考慮共同還貸的增值,合理補償說則從平衡夫妻
雙方利益的角度予以了考慮,就此而言,個人財產說過于僵化,合理
補償說更加符合情理,在實務中更具可操作性。共同財產說認為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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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持公平正義保護配偶一方利益予以分配值得肯定,但是其認為增值
利益屬于投資性收益并不準確,而且完全平均分割漠視了一方婚前個
人出資的增值,也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平。
(三)問題的解決
婚前按揭房屋及其增值利益的權屬認定、分割原則等所涉問題應
當在邏輯統一的基礎上,綜合予以分析。房屋權屬的確定是前提,直
接關系到房屋增值利益的歸屬等問題判斷,必須首先對權屬作出清晰
的界定,并以此為基礎,合理進行分割。房屋權屬認定應當把握的原
則:一是具有法律上的依據,二是便于實務中的操作。以此為指導,
我們認為,以房屋物權取得時間和購房財產來源為標準,將婚前按揭
購買,婚后共同還貸,產權婚后登記在婚前購買一方名下的房產認定
為夫妻共同財產更加合理。
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
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
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時發生效力。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婚前按揭房屋
作為不動產,其物權設立應當遵循物權法的規定,只有完成了不動產
登記,權利人才由債權實現了物權,取得了真正物權上的權利,而這
是確定權屬性質的前提。在此基礎上,才能進一步確定是夫妻共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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