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靈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
知
制定機關
公布日期 2018.10.09
施行日期 2018.10.09
文號 靈政辦發〔2018〕154號
主題類別 房地產市場監管
效力等級 地方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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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靈政辦發〔2018〕15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市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
現將《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靈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0月9日
靈武市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
自全區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以來,隨著登記業務全面開展,原分散登記時期遺留歷史問題相繼出
現,嚴重影響了登記工作。為妥善處理各類問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在廣泛聽取各市縣意見的基礎上,相繼
出臺了《關于印發<寧夏不動產登記工作中有關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寧國土資發〔2016〕542號)、《關
于<不動產登記工作中有關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寧國土資發〔2017〕342號)、國土資源廳 財政廳 住房
與城鄉建設廳印發《關于穩妥處理國有建設用地上不動產統一登記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寧國土資
發〔2017〕474號)。根據文件精神,市國土資源局通過前期調查摸底并形成專題調查報告,經市政府第42
次常務會議研究,會議明確了“尊重歷史,以民為本,依法依規,穩妥有序,先行登記,并行完善”的處
理原則。隨后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常務會議確定原則,會同住建、信訪、街道辦、法制辦等相關部門對水木
靈州、西湖人家、西湖名邸等小區先行開展了調查登記,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梳理歸類,并提出處理意見
上報市政府研究,2018年8月楊國龍副市長組織召開了市政府第59次專題會議,針對不同問題確定如下處
理意見。
一、土地和房屋實際用途與批準用途不一致問題
(一)基本情況。我市老舊住宅小區大多在2000年之前建成,多為原行政、企事業單位用以解決本單
位職工住房困難問題而建設,土地性質為劃撥,在原批準用途為劃撥的教育、醫療衛生、辦公、工業、商
業等用途宗地內建設住宅并參加過房改的,涉及寧安醫院家屬區、寧煤集團家屬樓、東苑小區、西苑小區、
黨校家屬樓、原財政局家屬區、醫藥公司家屬樓、公安局家屬樓、供電局家屬區等小區。
(二)處理依據。依據寧國土資發﹝2017﹞342號第三條第二項:“土地和房屋實際用途與批準用途不
一致的處理方式將原劃撥土地用途為教育、醫療衛生、辦公、工業、商業用地等用途的宗地內建住宅并已
參加過房改的,可將這部分住宅用地從原有宗地中分割出來,土地用途記載為住宅用地,使用權類型記載
劃撥,剩余部分仍維持原用途”
處理意見:針對此類問題,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二、房改房、集資房及經適房問題
(一)基本情況。我市老舊住宅小區多為原行政、企事業單位、房產公司建造的家屬區或家屬樓,資
金來源有政府撥付、集資形式分配職工使用,土地性質為劃撥,并按政策參加了房改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
涉及寧安醫院家屬區、煙草公司家屬樓、福林小區、西苑小區、東苑小區、農業局家屬樓、公安局家屬樓、
供電局家屬區、電信局家屬樓、廣電局家屬樓等小區。
(二)處理意見。
(1)無用地手續,且住戶持有房屋產權證的,經核實,原房屋產權證書記載內容、登記資料與實地一
致的,按照其記載的內容確認房地信息后,按劃撥用地予以確權登記。
(2)房改房、集資房及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補繳土地出讓金收繳標準。房改房、集資房和經適房(含
棚改房)等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依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土地
管理局令〔1992〕第1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關土地問題的
通知》(國土資用發〔1999〕31號)的規定,按照標定地價的40%(未測算標定地價的按照基準地價的40%)
補繳土地出讓金后,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涉及水木靈州、林秀苑及舊城改造安置區等按該意見執行,詳
見附表3)。
(3)房改房、集資房及經適房利用建筑物底層配套建設的商業房出售給個人且已辦理房屋登記的,其
土地按照實際用途的市場評估價格補繳土地出讓金后,辦理不動產統一登記。
三、超出批準用地范圍開發建設問題
(一)基本情況。西湖人家小區由寧夏富興達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設, 土地使用權面積55692平方
米。在開發建設過程中,該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國有存量土地違規建設9棟住宅樓372戶,超占土地面
積20973.45平方米(合31.46畝),屬超占土地違法行為。
西湖名邸一期由寧夏盛源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設,在開發建設中,該公司超占2937平方米國有建設
用地建商業房,屬未批先建行為(在建設過程中辦理了規劃許可)。
梅花苑小區由寧夏居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超出批準面積建設住宅樓(2#樓)和商業樓
3662.39平方米(合5.49畝),屬批少占多和改變土地用途違法行為。
佳樂苑小區由銀川三建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設。超出1257.51平方米(合1.89畝)建設住宅樓,屬
超占面積和改變土地用途的違法行為。
芙蓉苑小區由玉福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設,超出1599.98平方米(合2.4畝)建設住宅樓,屬超占
土地的違法行為。
(二)處理依據。依據寧國土資發﹝2017﹞474號第四項:“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實原土地批準
文件,對超占部分的土地行為依法進行查處,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原批準土地用途為出讓的,由國土
部門與用地單位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由用地單位補繳土地出讓金”。
處理意見:針對此類問題,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土地出讓金收繳標準按照原出讓合同價格計算,出讓
期限與原合同一致。
四、改變土地用途將住宅用地改變為商業用地問題
(一)基本情況。開發建設單位將批準的住宅用地改變為商業用地,屬改變土地用途行為。涉及西湖
名邸二期、西湖人家、佳樂苑、梅花苑、歐景豪庭等小區。
(二)處理依據。依據寧國土資發﹝2017﹞474號)第四項:“對于改變項目批準建設用途已經城鄉規
劃部門許可的,由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后,與用地單位簽訂國有土
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由用地單位補繳土地出讓金后;對于改變項目批準建設用途未經城鄉規劃主
管部門許可的,先由城鄉規劃部門予以處理。經城鄉規劃部門處理并獲得有關補辦手續的,國土資源部門
不再另行查處。國土資源部門依據城鄉規劃部門改變建設用途的批準手續,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經當地政
府同意后,與用地單位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由用地單位補繳土地出讓金。”
處理意見:針對此類問題,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五、其它特殊情形
除以上四種情形之外,無土地審批手續,也未進行房屋登記及政府投資或集資建設未參加房改的(小
產權房除外),由國土部門牽頭,發改、住建、財政等相關部門配合,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報告。對用
地已完成征地拆遷補償,無權屬爭議的,以劃撥方式進行確權登記。涉及曙光苑、西子小區等。
六、范圍界定
2015年12月31日前,在城鎮國有建設用地上,建設單位已依法取得規劃、用地、施工手續,但沒有
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和用地條件開發建設的項目(包括:超越批準范圍占有國有建設用地、未按批準建設
用途使用土地、未按批準城鄉規劃條件使用土地、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商品房出售等)適用本意見。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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