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7日發(作者:新洲區)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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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王**強,*,1965年7月6日出生,漢族,住杭州市上城區。
被申請人:胡貴珍,*,1941年6月25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區。
訴訟代理人:王玲玲,*,1969年2月20日出生,漢族,住杭州市拱墅區,公民身份號碼:XXX,系被申請人胡貴珍之*。
申請人王**強申請認定被申請人胡貴珍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收訴,正式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特別程序,于2022年8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王**強稱:被申請人胡貴珍系申請人母親,目前已81歲高齡,于2021年4月開始被認定為智力殘疾人,目前不能正確辨認自己的行為,表達自己的意志,無法妥善處理個人事務。被申請人胡貴珍的父母、配偶均已去世,目前由申請人贍養、照顧。由申請人擔任其監護人能更好地維護其合法權益。被申請人的*兒王玲玲也同意認定胡貴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由王**強擔任胡貴珍的監護人。為維護被申請人胡貴珍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王**強特提出申請,請求宣告被申請人胡貴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王**強為被申請人胡貴珍的監護人。
被申請人胡貴珍的訴訟代理人王玲玲對于要求宣告被申請
人胡貴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王**強為被申請人胡貴珍的監護人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申請人胡貴珍,*,1941年6月25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區,現住杭州愛康溫馨家園。被申請人胡貴珍與配偶王貴興共生育一子一*,分別為申請人王**強與被申請人的訴訟代理人王玲玲。王貴興已于2020年9月去世。被申請人胡貴珍于2018年12月在邵逸夫醫院住院就診,出院診斷為阿爾茨海默病等。被申請人胡貴珍于2021年3月21日入住杭州愛康溫馨家園至今。本案審理中,本院委托浙江省立同德醫院司法鑒定所對被申請人胡貴珍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評定。該所于2022年8月19日出具“浙同德所[2022]精鑒字第359號”法醫精神病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申請人胡貴珍目前患腦器質性精神障礙(重度智能損害),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本院認為,根據“浙同德所[2022]精鑒字第359號”法醫精神病鑒定意見,被申請人胡貴珍患阿爾茨海默病4年余,目前智能損害已達重度,導致其喪失了對客觀事物的辨認能力,不能表達自己的意愿和訴求,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了維護被申請人胡貴珍的合法權益,同時根據申請人王**強與被申請人胡貴珍的訴訟代理人王玲玲的共同意思表示,本院指定由申請人王**強擔任被申請人胡貴珍的監護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宣告被申請人胡貴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指定王**強為被申請人胡貴珍的監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書
判記員員 吳 徐國雅芬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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