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6日發(作者:班主任工作方法)

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停止收取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的通知
制定機關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號
主題類別
效力等級
時效性
2015.12.22
2016.01.01
黔建建通〔2015〕416號
工傷保險
地方規范性文件
現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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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停止收取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5〕416號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貴安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局,仁懷市、威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1998年以來,我廳先后印發了《貴州省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暫行規定》(黔建辦通發〔1998〕170號),《貴州省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辦法》(黔建施通〔2005〕424號),《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改革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781號),對建筑安裝施工企業統一按照規定費率收取勞動保險費用。這對扶持困難企業和弱勢群體,促進施工企業改革改制,規范我省建筑市場行為,為施工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環境,促進我省社會保障體系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和我省國有施工企業改革改制的完成,為了推動建筑安裝施工企業深化改革,加快推進全省新型建筑建材業發展,減輕企業負擔,經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專題會議決定,省人民政府批準,停止收取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用(以下簡稱“勞保費”),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從自2016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區域內簽訂施工合同的新開工工程,不再繳納勞保費。同時廢止《貴州省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辦法》(黔建施通〔2005〕424號)和《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改革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781號)等相關文件。
二、《貴州省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辦法》(黔建施通〔2005〕424號)等相關文件廢止后,勞
保費用應根據建筑工程計價定額的規定,隨工程預(決)算編入工程總造價中,不得另外列支和隨意扣除。
三、2015年12月31日前開工而未繳納勞保費的建筑安裝工程,應于2016年6月30日前按《貴州省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辦法》(黔建施通〔2005〕424號)等相關文件規定完成勞保費的繳納,逾期未繳納的工程項目,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不予工程竣工備案。
四、已繳納勞保費還未申請辦理撥付手續的建安企業,應在2016年12月31日前辦理撥付手續,超過期限的,相應的勞保費自動轉為調劑金。勞保費的撥付和監督工作,仍由各級勞保費用管理機構按《貴州省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辦法》(黔建施通〔2005〕424號)等相關文件規定負責。
五、2016年1月1日起,各級勞保費用管理機構委托第三方審計事務所對本級勞保費進行清算,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將《貴州省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辦法》(黔建施通〔2005〕424號)規定應上解省級勞保費用管理機構的調劑金、風險積累金足額上解。
六、各市州級勞保費用管理機構完成清算工作后,將勞保費存量資金中剩余的調劑金和本地風險積累金上報同級政府統籌使用。主要用于:
(一)《貴州省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辦法》(黔建施通〔2005〕424號)中規定的調劑金和本地風險積累金使用用途。
(二)繼續深化建筑安裝施工企業改革,可支持國有施工企業改革改制和國有建筑業企業老舊棚戶區改造問題。
(三)按照全省新型建筑建材業發展戰略,可設立推進新型建筑建材業專項扶持資金,促進屬地新型建筑建材業加速發展。
七、各級勞保費存量資金中的辦公經費和本地農民工培訓經費,用途不變,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監督勞保費用管理機構使用。
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12月22日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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