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發(作者:大學申請)

企業裁員有哪些法律規定
關于企業裁員程序的規定。勞動部于1994年11月14日制定的《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明確了企業裁員應按以下程序:提早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形,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并實施該方案。該規定明確了企業裁員必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意見,并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報并聽取意見,確保了裁員的公平、民主和公平性。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法》規定,企業單方面解決勞動合同,應當在作出決定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因此,用人單位假如是以企業文件形式作出決定且決定并未送達勞動者本人,則應視為未通知,企業無權提早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該規定能夠讓下崗職工提早了解其面臨的處境,并有一定的心理預備,保證其有一定的時刻余地重新查找工作。
另外,《勞動法》第29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種情形: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差不多生活保證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也規定:為保證職工家庭的差不多生活,夫妻在同一企業的,不要安排雙方同時下崗;在不同企業的,假如一方已下崗,另一方所在企業不要安排其下崗,要盡量幸免全國及省級勞動榜樣、烈軍屬、殘疾人下崗。這些規定,使一些專門勞動者在專門時期內得到了一定的照管。
依照勞動部關于不得強迫職工入股的通知,企業職工能夠不參與企業入股,也不因不入股而下崗,此規定有利于保證職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關于再就業的規定。依《通知》規定:凡是有下崗職工的國有企業,都要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或類似機構,下崗職工不多的企業也可由有關科
室代管,再就業服務中心負責為本企業下崗職工發放差不多生活費和代下崗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組織下崗職工參加職業指導和再就業培訓,引導和關心他們實現再就業。這為保證下崗職工再就業提供了堅實的社會基礎。
《勞動法》第20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改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峻困難而裁減人員在6個月又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按此規定,下崗職工在6個月內有優先錄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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