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發(作者:寡婦年什么意思)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制度體系
第三章制度管理職責
第四章制度的制定
第一節立項
第二節起草
第三節審查預會簽
第四節批準與發布
第五節解釋
第五章制度的備案
第六章制度的修訂與廢止
第七章制度的匯編與存檔
第八章保密
第九章制度的執行與考核
第十章附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制度管理,促進公司制度管理的規范化、科
學化,保障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的有效開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及公司章程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制度,是指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對公司及
其所屬各單位(部門)、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行為等關系進行規范
的總稱,包括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體規章、具體規程等。
第三條制度管理是在建立制度體系的基礎上,明確制度管理責
任,規范制度的立項、起草、審查、批準、發布、執行、解釋、修
訂、廢止、備案、匯編、存檔、考評等管理環節,確保制度落實。
第四條公司按照集中統一和分級管理的制度管理原則,建立公
司制度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公司職能管理部門和所屬單位分級管理
相結合的制度管理體系。
第五條本規范所稱制度主管部門為公司企業管理部;職能管理
部門指公司機關部室及履行公司管理職能的所屬單位;所屬單位指
各廠礦、分公司、全資及控股子公司、駐外機構。
第六條根據公司制度管理體系,按照層級對應關系,公司制定
合法有效、權責明確、程序規范、實用高效的各類制度。
第七條公司黨委、工會及共青團系統有關制度,如有特殊要求
的,按其章程或者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八條本規范合用于公司各職能管理部門、廠礦、分公司、全
資及控股子公司、駐外機構。
第九條公司制度體系按效力和制度所規范事項的作用劃分為以
下四個層級:
第一層級:根本制度
第二層級:基本制度
第三層級:具體規章
第四層級:具體規程
公司各類制度的層級效力和對應關系為:
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體規章 (規定→辦法 /實施細則)→具
體規程(規程/標準/流程/說明書/作業指導書/手冊)
第十條根本制度是確定公司及相關機構基本權利、義務關系的
規范的總稱,分別由公司股東會 (董事會、監事會)、黨委會、職工
代表大會批準,在公司制度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效力。
根本制度主要規范公司的體制和管理機制問題。
根本制度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董事會工作制度、監事會工作制
度、總經理工作制度及黨委會工作制度、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等。
第十一條基本制度是確定公司基本職能管理活動、具有全局效
力的重大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管理規范。
基本制度主要規范:確定管理(業務)流程及其核心內容、明
確管理(業務)流程的運作部門及職責、規定管理(業務)流程的
運作規則、確定管理(業務)流程的評估及標準。
基本制度不得與根本制度相抵觸。
第十二條具體規章是根據基本制度而制定的用于規范公司專項
職能管理活動或者專項事務的管理規范。
具體規章主要規范專項管理問題,不得與根本制度、基本制度
相抵觸。具體規章按層級分為“規定”、“辦法”、“實施細則”。
“規定”是規范具有局部效力的專項職能管理活動的管理規范。
“辦法”是根據“規定”而制定的有關專項事務管理活動的管
理規范。
“實施細則”是用于實施某項制度、規定而制定的具體規范。
“實施細則”僅限于對“基本制度”和“規定”的補充、細化,不
得與“基本制度”和“規定”相抵觸。
第十三條具體規程是用于規范工作程序和方法、員工操作行為
和具體標準的管理規范。具體規程不得與國家強制性標準、行業標
準及公司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體規章相抵觸。
具體規程主要包括:規程、標準、流程、說明書、作業指導書、
手冊等。
第十四條公司所屬單位應根據本規范建立本單位制度體系,所
屬單位制定的制度不得與公司制度相抵觸,也不得重復或者照搬與
公 司制度徹底相同的制度,且制度冠名要明確標注本單位全稱。
第十五條公司股東會職責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批準董事會工作制度、監事會工作制度;
(三)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行使的其他制度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公司董事會職責
(一)執行和監督執行公司章程;
(二)擬訂章程修正案、董事會工作制度;
(三)批準總經理工作制度及董事會所屬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制
度;
(四)授權董事長簽發公司基本制度;
(五)監督公司經理層對公司章程、基本制度的執行;
(六)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授予的其他制度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公司監事會職責
(一)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
(二)擬訂監事會工作制度;
(三)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授予的其他制度管理職責。
第十八條公司總經理職責
(一)組織執行公司制度;
(二)組織擬訂公司基本制度;
(三)提請董事長簽發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的公司基本
制度;
(四)批準公司具體規章;
(五)公司章程規定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制度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公司制度主管部門職責
(一)負責公司制度體系建設,指導公司職能管理部門、所屬
單位制度建設;
(二)審批制度立項;
(三)指導、參預公司有關制度的起草;
(四)組織制度審查;
(五)監督制度執行;
(六)負責制度備案;
(七)編輯、發行公司制度匯編;
(八)對公司職能管理部門、所屬單位制度建設情況提出考核
意見,確認參預公司制度建設員工制度建設職位晉升創新業績;
(九)其他制度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公司職能管理部門職責
(一)組織執行本職能領域內的公司制度;
(二)制訂本職能領域內的制度,參預擬訂公司其他制度;
(三)對涉及本職能領域的制度提出審查意見;
(四)根據管理需要編輯專項制度匯編;
(五)對公司所屬單位涉及本職能領域的制度制定進行指導;
(六)本規范及按業務職能賦予的其他制度管理職責。
第二十一條公司監督部門職責
(一)公司監察部門負責制度執行的效能監察;
(二)公司審計部門負責制度的遵循性審計;
(三)公司其他職能管理部門負責本職能領域制度執行的監督、
檢查。
第二十二條公司所屬單位職責
(一)執行公司制度,對公司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
意見和建議;
(二)參預擬訂公司制度;
(三)建立本單位制度體系,制定本單位有關制度;
(四)編輯、內部發行本單位制度匯編;
(五)本規范規定及按業務職能賦予的其他制度管理職責。
第二十三條員工職責
(一)執行公司制度;
(二)接受公司和所在部門安排,參預公司制度建設;
(三)就公司制度建設和制度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公司業務主辦以上人員應積極參預公司制度制訂;三級
以上業務主辦及科級以上管理人員制度建設職位創新業績應作為其
職位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一節立項
第二十四條公司新建制度應向制度主管部門報請立項。
制度立項應由職能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公司領導、公司有關會
議研究認為需要新建制度或者相關職能管理部門需聯合新建制度的,
由主要履行該制度的職能管理部門報請立項。
根據公司安排和制度建設需要,制度主管部門可就某項制度的
新建直接立項。
第二十五條申請制度立項,應當填寫公司統一制作的《規章制
度立項審批表》,并明確以下內容:
(一)制定制度的必要性和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二)制度的主要起草部門(人)、參預起草部門(人)和審核
部門(人);
(三)制度制定進度計劃;
(四)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制度主管部門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制度立項申請
進行研究論證并批復 :
(一)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二)是否符合公司制度體系要求;
(三)是否有針對性地解決公司生產經營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等;
(四)其他要求。
第二節起草
第二十七條制度起草分新建起草和修訂起草兩種情況。屬新建
起草的,由立項部門負責起草;屬修訂起草的,由主要履行原制度
的職能管理部門負責起草。
起草制度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單位參加,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
單位起草。
第二十八條起草制度,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子踐經驗,廣
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員工的意見,吸收公司相關管理人員及專
業技術人員參預制度的起草和討論工作。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
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二十九條起草制度用語應當準確規范,莊重平實,使用第三
人稱,禁用文學修飾語;條文觀點明確,內容具體,程序簡捷,操
作性強;結構嚴謹,條理清晰,格式體例規范。
第三十條基本制度的格式:名稱通稱為《XXX 公司′′制度》,
采用章節條款式,并明示總則和附則。
規定的格式:名稱通稱為《XXX 公司′′規定》。內容復雜的,
采用章節條款式,明示總則和附則;內容簡單的,采用分章條款式,
普通分章不分節,可明示總則和附則,也可不明示總則和附則。
辦法的格式:名稱通稱為《XXX 公司′′辦法》。內容復雜的,
采用分章條款式,可分章不分節;內容簡單的,采用條款式。辦法
普通不明示總則和附則。
實施細則的格式:名稱通稱為《
細則》。
具體規程的格式:名稱通稱為《XXX 公司′′規程/標準/流程/
說明書/作業指導書/手冊》,除特殊規定外,普通采用阿拉伯序號
分段式,或者采用圖表加文字格式。
第三十一條分章節的制度應當在總則前標明該制度的目錄。章
節條款應當各條先后相接,但各條的款數獨立編次,章和條的寫法
一律采用文字序數詞,如“第一章”、“第一節”、“第一條”。
款的寫法普通挨次對應為“一、”、“(一) ”、“1、”等三個層級。
第三十二條采用章節條款式的,總則主要寫明制定該制度的目
的、依據和原則,制度名稱中的關鍵詞釋義、制度的合用范圍及特
殊要求等總體性內容;中間章節主要寫明該制度需要規范的基本內
容,包括管理體系、職責分工、管理 (業務)流程、管理(業務)規則
及獎懲考評等;附則主要寫明該制度的解釋權、施行日期及其他需
要說明的事項等內容。
第三節審查預會簽
第三十三條制度起草完成后 ,制度起草部門將制度初稿送制度
主管部門審查。制度初稿須標明“(初稿)”字樣。
制度主管部門從以下方面對制度初稿進行審查:
(一)新建制度是否辦理立項手續;
(二)是否符合制定制度的原則;
(三)是否符合制度撰寫格式和要求;
(四)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經審查符合以上規定的,制度主管部門應確定該制度的相關審
查部門,并填寫《規章制度審查意見表》,由起草部門送交相關審
查部門進行初審。
不符合以上規定的,應當退回起草部門重新起草。
第三十四條職能管理部門主要從以下方面對制度初稿進行初
審:
(一)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二)制度所規定的業務職責是否清晰準確,程序是否簡捷有
效;
(三)與有關制度是否協調、銜接;
(四)獎懲考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五)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經審查,職能管理部門應在《規章制度審查意見表》中簽署意
見,并返回起草部門。
第三十五條起草部門根據相關審查部門的意見,對制度初稿進
行修改完善后,形成“制度草案”并附相關審查部門的《規章制度
審查意見表》報送制度主管部門進行復審。
制度草案應在制度名稱下方以圓括號加注“草案”字樣。
第三十六條對正確處理了相關審查部門意見的制度草案,制度
主管部門配發《規章制度文稿首頁》,由起草部門送交相關審查部
門復審會簽。
第三十七條經復審不存在原則分歧的,相關審查部門負責人應
在規章制度文稿首頁簽字確認。制度主管部門對制度草案進行最后
復審,并由其負責人在規章制度文稿首頁簽字確認。
起草部門將會簽后的制度草案提交相關公司領導審閱。
第四節批準與發布
第三十八條制度草案經相關公司領導審閱后,按以下權限報請
批準簽發:
(一)基本制度原則上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后由董事長簽
發;
(二)具體規章和具體規程由公司總經理或者相關公司領導批準
簽 發。
第三十九條對需要試行或者暫行的制度,原則上規定不超過一
年 的試行或者暫行期。
試行的制度,應在制度下方以圓括號標明“試行”字樣。
暫行的制度,名稱為《×××暫行制度/規定/辦法》。
第四十條制度經簽發后,由制度主管部門統一編號,發文字號
以 XX 制[××]×號排序。
第四十一條公司辦公室負責制度編排發文工作,制度的編排按
照《國家機關公文格式》及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并使用公司制度專
用文頭。
制度專用文頭為“XXX 公司制度”,文頭和橫隔線一律使用套藍
大字,橫隔線下方正中挨次標明公司制度名稱、簽發人、會簽部門、
審核人、起草部門、起草人,并用【】括注。版心下方標明發布日
期,并加蓋 XXX 公司公章。
對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的基本制度,應在制度名稱
下方正中間標明“經×年×月×日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制度主管部門應在公司內部網站建立公司制度查閱
平臺,以便查閱。
第五節解釋
第四十三條制度由起草部門負責解釋,涉及其他部門的,相關
部門應予協助。需以書面形式解釋并發布的,應由起草部門參照原
制度的審查程序辦理,制度解釋的名稱為《關于á′′′制度/規定/
辦法/實施細則?的解釋》。
第四十四條制度解釋不得違背制度本身的基本原則。制度的解
釋同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條制度主管部門負責制度的備案工作,并建立《規章
制度備案登記表》。
第四十六條制度發布后,制度起草部門應當自制度發布之日起
七個工作日內向制度主管部門提交制度的書面文本和電子文本。
第四十七條在制度執行過程中,浮現下列情形應當修訂或者廢
止 相關制度:
(一)與制度執行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發生調整;
(二)與制度執行相關的公司戰略和業務發生調整;
(三)與制度執行相關的公司組織機構發生調整;
(四)其他需要修訂或者廢止制度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職能管理部門負責制度的修訂、廢止工作。
對需修訂的制度修改完善后,按制度審查會簽程序報請批準簽
發。
對需廢止的制度,按制度審查會簽程序批準后報制度主管部門
予以發布。
第四十九條對于試行或者暫行制度,起草部門應密切關注試行
或者
暫行期間制度施行效果。試行或者暫行期滿,起草部門應及時按審
查 會簽程序辦理相關制度的正式下發施行、修訂或者廢止。
第五十條對制度個別條款的修訂,應以修正案的形式予以規范。
修正案按審查會簽、批準發布等程序辦理。修正案的效力等同于原
制度。
修正案的格式:名稱通稱為《〈XXX 公司′′′/制度/規定/辦
法/實施細則〉修正案》。
第五十一條有關職能管理部門應根據需要或者制度主管部門要求,
及 時對修正案進行整合并修訂原制度。
第五十二條制度主管部門負責定期對公司制度進行匯編。
第五十三條根據工作需要,經制度主管部門備案后,公司職能
管理部門、所屬單位可以自行編印供本部門、單位內部使用的制度
匯編。
個人不得編輯公司制度匯編并作為個人著作編輯出版。
第五十四條公司制度在匯編完成后七個工作日內,匯編部門應
將匯編文本報公司檔案管理部門存檔;公司所屬單位制度匯編完成
后七個工作日內,匯編部門應將匯編文本交本單位檔案管理部門存
檔。
第五十五條公司應加強制度建設過程中的有關保密工作。公司
制度僅限內部使用,未經公司批準和制度主管部門備案,任何單位
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提供。
第五十六條對涉及公司秘密的制度,由制度起草部門根據公司
有關規定確定密級。
對確定密級的制度,發文時應在制度專用文頭版心右上角頂格
方框內標明密級。
第五十七條有關人員在公司制度的起草、審查等過程中獲取的
相關信息,涉及公司秘密的,應予保密。
第五十八條對秘密級以上的制度,公司辦公室應建立發放登記
制度并嚴格按規定的范圍發放。涉密制度的保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向其他人員泄露。
第五十九條制度匯編涉及保密制度的,按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條公出攜帶涉密制度文本的,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妥
善保管。
第六十一條公司內部網站上建立的制度查閱平臺,對涉密制度,
根據公司制度主管部門設置的密碼及權限提供查閱。
第六十二條制度主管部門、職能管理部門、制度監督部門及所
屬單位應分工負責,加強協作,確保公司制度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公司績效管理部門應將公司各職能管理部門、所屬
單位及員工參預制度建設及執行制度的情況納入績效管理體系,完
善制度建設考核辦法,強化制度執行的考核力度。
第六十四條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應將公司業務主辦級以上人員參
與制度建設的情況納入員工職位晉升體系,并按公司員工制度建設
職位創新業績積分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第六十五條對不按本規范規定履行制度立項、起草、審查會簽、
批準發布、解釋、備案存檔、修訂和廢止等程序的,由制度主管部
門按公司績效管理制度予以考核。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范規定,擅自編輯發行公司制度匯編的,
視情況追究有關人員行政或者經濟責任。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范保密規定的,按照公司機密保護制度規
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六十八條本規范由公司企業管理部負責解釋。
起草部門
參預起草
部門
制度編號
制度名稱
起草人
審核人
發放范圍
參預起草人
立項時間
制度立項說明及進度計劃
見審
批
意
年月日
起草部門
主要起草人姓名
聯系方式
修制訂制度名稱
新起草
性質
(以“ ”確認)
重新起草
修訂現行制度
一.起草(修訂)的目的和指導思想
二.起草(修訂)的依據
三.起草(修訂)的主要過程
四.起草(修訂)的主要內容,以及是否需要制定配套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五.爭議問題及解決建議(主要包括:內容是否與現行制度及職責分工相矛盾)
送審單位(蓋章)
制度名稱
發放范圍
起
草
人
審核人
反饋時間
審查階段
送審時間
本制度需提請審查的重點問題:
制度所規定的業務職責是否清晰準確,程序是否簡捷有效
與有關制度是否協調、銜接
獎懲考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審
查
意
見
制度的文字修改意見
其他審查意見
簽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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