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發(作者:600字作文)

從婚姻倫理看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公序良俗的意思為公共秩
序和善良風俗,公序良俗最早出現在羅馬法中。當今社會,隨著經濟
的飛速發展和政治的巨大變革,法律矛盾越來越尖銳,眾多法律問題
層出不窮,法律法規已經不能夠完全跟得上時代變革的步伐。人們越
來越關注倫理道德方面的問題,在冰冷的法律條文面前,人們開始關
注道德,這個時候,法律中所說的公序良俗開始慢慢進入人們的視野。
我國的《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
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里所規定的實際上
也就是學者所稱的公序良俗原則。當代社會,學者通過對社會上法律
案件的了解與研究,發現越來越多的與公序良俗有關的案件開始指向
婚姻家庭倫理方面的問題,具有人性和彈性的公序良俗開始與硬性的
法律規則展開持久戰。因此,本文將對三起與婚姻倫理有關的實例進
行膚淺地分析,進而轉到對當今社會中公序良俗的思考與反思。
第一起案件就是在法律界為人所熟知的公序良俗第一案:張學英
與蔣倫芳的遺產糾紛案件。該案中,黃永彬原本與蔣倫芳是夫妻,而
后黃永彬與比他小30歲的張學英同居,而在此過程中,黃永彬患上
癌癥,張學英終日守在病榻前侍奉黃永彬,黃永彬在彌留之際立下遺
囑,死后將自己的部分財產和骨灰盒都留給張學英。黃永彬死后,張
學英去找蔣倫芳要回黃永彬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而蔣倫芳卻堅決不
給,張學英因此將蔣倫芳告上法庭,經過法院的一審和二審,法院最
終裁決,駁回張學英的上訴請求,黃永彬的遺囑無效,張學英敗訴。
此案判決后在社會中引起了很大的爭議與反響。我作為一個大一的法
學新生,剛剛接觸民法這門課程,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知之甚少,因
此我只能發表一些我自己的觀點。
此案一出,社會各界眾說紛紜。一些人認為法院的裁決有失偏頗,
一方面,《繼承法》規定公民有遺囑自由的權利,他們有權自由處分
自己的財產,并且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另一方面,他們認為法
官的裁決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案中黃某立遺囑的行為并沒有違
法,法律應該予以支持,任何人包括法官沒有曲解法律而迎合社會大
眾要求的權利,因此他們認為張學英應該得到屬于自己的遺產。與此
同時,一些人則認為本案是正義的,從《婚姻法》方面來看,黃某與
張某的公開同居行為違反了《婚姻法》中對于一夫一妻制的規定,并
且嚴重危害了家庭關系,也就是危害了公序良俗的原則。梁慧星教授
在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行為的論述中就包括危害家庭關系的行為,
因此根據公序良俗的原則,張某理應敗訴,并且黃某立遺囑將遺產留
給張某的行為是對蔣某繼承權的侵害,因此他們認為法援的判決是正
確的。
由此則可以引申出公眾對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考慮。意思自
治,也就是民法中所說的自愿原則,是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意思自
治就是由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決定民事事項。因為民法所調整的社
會關系是社會成員之間的“私”關系,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國家
不應過多的干預。意思自治原則又體現為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在法定范
圍內的廣泛的行為自由,自由自主的決定民事活動。案例中的黃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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