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0日發(作者:潸然淚下造句)

新聞知識(200g.1 1) ?探索與爭鳴?
淺析網絡環境中“全民法官’’現象
王 龍
弊。如果民眾合法意愿在表達過程中,過于受限,甚
至會因言獲罪,那民眾在個案面前只會噤若寒蟬,
“全民法官”現象也就無從談起。
三是網絡環境的實時特性為“全民法官”現象
的產生提供了有力武器。縱觀近年來的多宗網民群
體性參與的“網絡審判”,反映迅速、即時評論是
其中一個最為顯著的特點。最為典型的就是“杭州飆
車案”,2009年5月7日晚上事故發生后,短短48,-J,,時
內,網友就通過搜索找到了肇事車“浙h608ZO”的多
次違章記錄,并開始了對“富二代”的申討,危害公
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爭論此起彼伏,就連警方通
過偵查而公布的“70碼”也被推上了風口浪尖。
四是網絡的聚合力為“全民法官”形成強勢輿
論創造基本條件。連接上網,輕點鼠標,只需幾個簡
單的動作就可以和天南海北的朋友在同一個社區內交
流觀點、分享信息,如此簡單、低成本行為必然會在
當今社會是權利意識普遍蘇醒和網絡傳媒的高
度發達的社會。網絡傳媒憑借其特有的屬性,在現代
社會中與公民不斷增長的民主意識完成了天然對接。
近年來,媒體高度關注、民意廣泛介入審判的個案時
有發生,許多網友義不容辭地充當起法官的角色,這
種群體性參與司法的活動被人們形象地稱為“全民法
官”現象。如“躲貓貓”事件、“梁麗案”、“杭州
飆車案”、“羅彩霞案”、“鄧玉嬌案”等,在網絡
中成為了人們熱議的話題,從而引發了“全民法官”
現象。應該看到,這種“全民法官”現象,是指民眾
為了某種相同或類似的目的,自發地利用網絡大規模
發布和傳播某一方面的信息,制造輿論或發表評論,
以實現司法訴求的目的。
問題的提出——為什么“全民法官”現象會
一
、
在網絡環境中出現?
網絡較之普通媒體,有著無可比擬的優勢,
“全民法官”現象的出現和發展與網絡的特點有著
密切的關系。
是網絡環境中廣泛的民眾基礎為“全民法官”
現象產生提供了人力支持。“全民法官”現象是社會
民眾普遍參與的網絡群體性事件,其產生離不開廣
泛的民眾基礎。據不完全統計, ̄!Jl2009年2月底,我
國互聯網用戶達N3億,網絡媒體被稱為第四媒體或
新興媒體,成為我國許多百姓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
部分。網民數量的快速增長,為“全民法官”隊伍提
供了的生力軍,這些網民中有專家、學者、學生、工
一
短時間內最大范圍凝聚起多數民眾,而且這些民眾之
間由于通過網絡的交流,基本上已經形成較為統一的
觀點,這就為“全民法官”形成強勢輿論創造條件。
數次案例證明:一旦重大的案件或事件曝光,網民就
可以通過“發帖”、“寫博”、“跟帖”、“即時聊
天”等方式交流信息,暢談看法,并迅速形成輿情。
二、問題的分析——網絡環境中的“全民法官”
現象對司法活動的影響 ’
網絡環境中“全民法官”現象的出現,必然會對
司法活動產生影響,這些影響既有積極的方面,也有
消極的方面:
從積極方面看:
一
人、公務員、普通群眾等等,來自社會的各個階層、
各行各業,不僅參與人數多、范圍廣,而且能代表社
會各種不同意見,這些意見在網絡中演變成很強代表
性的輿論。
是“全民法官”現象對司法活動有著積極的監
二是網絡環境的虛擬特性為“全民法官”現象
的產生創造了自由氛圍。言論自由是“全民法官”現
象的必要保障;自由言論是“全民法官”現象的實
現方式。互聯網的虛擬性,使人們可以以“隱身”
方式發表自己的言論觀點,而不必在意會不會讓人知
曉,暢所欲言的網絡環境也讓民眾可以“路見不平一
聲吼”,面對社會中的不良現象,可以大膽地針砭時
督作用。憲法第27條第l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
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
的監督”;第4l條進~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
議的權利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網絡輿情中
“全民法官”現象的發展過程是一個民眾廣泛關注、
廣泛參與的過程,將司法審判置于網絡監督下,使司
法程序透明度增強,可以減少徇私枉法、貪贓枉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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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與爭鳴? 新聞知識(2009.1 1)
民法官”現象的認識,進一步加強規范引導,盡量消
除不利影響。
是要加強司法工作人員素質。在法治社會中,
司法獨立是審判公正的基本前提,我國憲法第126條
也規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
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司法工
作并非存在于真空當中,司法工作人員也是社會的一
員,在審判過程中,難免會受到社會中一些輿論的影
一
象的發生,在有些情形下,甚至可以使司法擺脫其他
外部力量,防止對司法活動的不法干預,最終實現司
法公正。
二是“全民法官”現象有助于民眾充分表達法律
訴求。現代法律的本質是實現民意。隨著法制建設的
不斷發展,民眾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人們對于法律
的訴求由過去的消極被動接受,變為現在的積極主動
介入。傳統媒體對公民的言論往往會有一個篩選、加
工的過程,民眾意見在此期間往往發生變形而得不到
充分表達。而“全民法官”現象是民眾在互聯網上自
由公開發表信息、表達意見,直接參與到信息的生產
和傳播過程中,可以說是民意在某一社會問題上的凝
聚和爆發,這種凝聚和爆發是一種合力的表現,它集
中體現當下民眾的法律理解和法律訴求。
三是“全民法官”現象有助于民眾法律素養的提
高。“全民法官”是民眾對個案的案件事實及可能的
司法裁判進行了解后,通過自己的觀念對司法的正義
性進行評論與批判。民眾在參與過程中,利用網絡媒
體傳播各種知識和社會信息,相互交流,在參與中學
習、在參與中互補,在參與中提高素養。正確的意見
與不正確的意見在網民的“審判”過程中滌蕩,有效
地達到自我教育的目的。
從消極方面看:
響,加上法官個人經歷、文化程度、法律素養等因素
的不同,在面對“全民法官”現象中傾向性民意時,
難免會在心理和精神上產生壓力,對依法正確行使權
利造成影響。為此,必須提高司法工作人員素質,始
終確立把握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
則,重視客觀事實,減少外界干擾,確保司法工作人
員獨立的根據法律法規做出理性的判決,維護司法獨
立的神圣性。
二是要完善法律規范體系。我國規范網絡媒體
的法律法規,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有較大的差距,還
未形成較為完善的規范體系。隨著社會法制化進程的
不斷加快,輿論監督所發揮的作用將越來越大,“全
民法官”現象也會越演越烈,必須用法律來保障民眾
在互聯網參與行為。要從法律條文角度,準確界定網
絡民眾的各種行為,明確解釋民眾在網絡中“公正評
論與批評”、“善意表達司法訴求”、“依法行使監
督權利”等行為。既要對正確行使自己言論自由的權
力要加以保護,鼓勵民眾在互聯網上發表意見,也要
對在互聯網上假借名義而故意泄露個人隱私、虛假消
息、造謠惑眾等違法犯罪行為堅決打擊,把民眾的權
力納入良性的法律運行軌道。
三是增強信息的透明度。“全民法官”現象的出
現在主觀上有其必然原因,一方面是民眾法律意識的
提高,另一方面也暴露了民眾對公權力監督司法權信
任的缺失。在公權力對司法權監督不到位的時候,民
眾自然會運用私權對司法進行監督,“全民法官”現
象就是民眾利用輿論監督權的寫照。我們現在正處于
社會的矛盾凸顯期,如果不及時有效地公開信息,只
是對司法的獨立性有一定影響。司法獨立一
直是被廣大人民群眾所期望和信仰的法律準則,但
一
在輿論面前,很難有人做到“輿論歸輿論,法律歸法
律”。占據主導地位的輿論充斥著質疑、批評、指
責,往往案件處在偵查(或補充偵查)環節、起訴階
段、法院尚未開庭審理,但“全民法官”的裁決書已
經下達(如劉涌案、周正龍案、許霆案、習水嫖幼
案、鄧玉嬌案等)。一些媒體報道與網民評論互相呼
應,熱議和干預案件,這就容易對法官造成輿論壓
力,影響了司法應有的獨立性。
二是容易把道德情感強加與法律。法律理性與道
德情感有著密切聯系的,部分法律也根源于道德,但法
律理性卻不等同于道德情感。“全民法官”中的民眾并
非真正法官,不懂得法律特有的思維邏輯,遵循特定的
法律理性,在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時,容易憑直覺、倫
理等來判定案件是非,有時是為了發泄不滿,有時是出
于對弱者的同情,有時是對權利階層和富人階層的指
責等等,這就在“全民審判”的過程夾雜著很多的非理
性的東西,加之由于每個人的價值觀念、知識水平等不
會把民眾“逼”向自己找信息、自己猜信息的反面。
民意可以影響司法、司法可以影響民意,而司法引導
民意的關鍵就是司法對待傳媒的態度,公權機關、司
法機關將一些重大影響的案件通過媒體傳達給民眾,
就可以達到安撫民意、引導民意效果,也只有這樣,
才可以在網絡輿情中占有主動。
參考文獻
1.楊凱: ‘公開報道與公平審判的沖突與平衡——兼論現代司法理念與傳
媒道德觀念的溝通與融合》,載<法律適用》2 0 0 5年第1期.
2 萬毅: 《精英意識與大眾訴求:中國司法改革的精神危機及消解,.載
同,往往又會在相互的碰撞使這種情緒得到加強,以道
德情感的標準來左右客觀的法律。
三、問題的解決——對“全民法官”現象的對策
可以看出“全民法官”現象是一把“雙刃劍”。
它可以起到監督司法運行、弘揚法治理念、順暢民意
表達渠道的作用,但同時也影響了司法的獨立性、容
易產生以情代法的影響,為此,我們必須深化對“全
北大法律信息網。
3汪海燕: ‘網絡輿情與司法》,載法制網
4.魏文彪:《建立司法獨立和輿論監督良性互動》.載2Oo6年9月15日北京
青年報。
(作者單位:解放軍西安政治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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