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0日發(作者:固定資產管理臺賬)

齊玉玲案大家可能不知道,但是作為一個法律人,就應該沒有不知道的了,齊玉
玲案被譽為中國憲法司法化第一案,就是人民法院用憲法作為法律依據,審理案
件,并且依據憲法作出了判決。下面是齊玉玲案的具體案情。
齊玉玲與被告人之一陳曉琪都是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學生。在1990年的
中專考試中,齊玉苓被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錄取,陳曉琪預考被淘汰,但在陳
父原村黨支部書記陳克政的一手策劃下,從滕州市八中領取了濟寧市商業學校給
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冒名頂替入學就讀,畢業后分配到中國銀行山東省滕州支
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齊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權和受教育權為由,
將陳曉琪、濟寧市商業學校、滕州市第八中學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
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6萬元和精神損失40萬元。2001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認定“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
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并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后
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001年8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
高院批復作出二審判決:陳曉琪停止對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齊玉苓因受教育權
被侵犯而獲得經濟損失賠償48045元及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
上面就是憲法司法化的第一案了,估計馬上就要有第二案了。因為又出現了
一個齊玉玲,在黑
龍江省肇東市又出現了一個“齊玉玲”,一個與齊玉玲相同命運的人——李曉
鵬!
11年前的偷梁換柱導致11年命運的截然不同。11年后,法律終于給出了公正
的說法,還受害者以公道。被人冒名頂替上學,被人侵犯受教育權利的齊玉苓最
終勝訴,她依法獲得了直接、間接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近10萬元。然而,
人們和整個社會獲得了比齊玉苓獲得的更為重要的是一個歷史性的判例和一個
歷史性的司法解釋。
10年前的偷梁換柱導致10年命運的截然不同。但10年后,法律終于給出
了公正的說法,還受害者一個公道。8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我國首
例受教育權侵犯案作出終審判決。被人冒名頂替上學,被人侵犯受教育權利的
齊玉苓最終勝訴,她依法獲得了直接、間接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近10萬元。
這是一個歷史性的判決,它以憲法的名義保護了公民受教育的權利。
這一歷史性的判決,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一個歷史性的司法解釋:《關
于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
責任的批復》。這一司法解釋,開創了法院保護公民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的基本
權利之先河。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是8月13日作出的,是針對山東省高級人民
法院《關于齊玉苓與陳曉琪、陳克政、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山東省滕州市
第八中學、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姓名權糾紛一案的請示》所進行的批復。
這項不足200字的司法解釋,作出了如下表述:“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
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
利,并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依據憲法規定”幾個字的出現,無疑使這則短小的司法解釋具有了不同
凡響的深厚意義。最高人民法院對公民因在憲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
而產生糾紛的法律適用作出司法《批復》,表明公民在憲法上所享有的受教育
的基本權利可以通過訴訟程序獲得保障,體現了憲法司法化的重大意義。
引發這一司法解釋的是發生在11年前的案件。
原名“齊玉玲”的齊玉苓1990年從滕州八中畢業。在當年的中專考試中,
她被濟寧商校錄取。但她的錄取通知書卻被同屆畢業生陳曉琪半路截走。陳曉
琪從滕州八中領取該通知后即以“齊玉玲”的名義入濟寧商校就讀。1993年,
陳曉琪畢業時,其父陳克政偽造體格檢查表和學期評語表與原檔案中兩表調換。
目前,陳在工作單位人事檔案和工資單上的名字仍是“齊玉玲”。齊玉苓怎么
也不會想到,自己竟然被人冒名頂替上學直至參加工作長達11年。一邊是自己
的下崗、清苦的勞作,另一邊卻是冒名者現今銀行職員的舒適生活,生存狀態
的如此反差挨到誰頭上都難以接受。
1999年,得知真相的齊玉苓以姓名權和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為由提起訴
訟。同年,滕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陳曉琪停止對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
賠償精神損失費3.5萬元。但齊玉苓主張的受教育權,法院認為屬于公民一般
人格權的范疇,齊玉苓已實際放棄了這一權利,故其訴請陳曉琪等侵犯其教育
權不能成立。
原告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此后,就有了山東高
院就侵犯受教育權民事賠償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的請示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
解釋。
關于此案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黃松有向
媒體作過深刻的解說。他認為,我國公民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的基本權利有相當
一部分在司法實踐中長期處于“睡眠”或“半睡眠”狀態,公民的受教育權利
就是這樣一種在憲法上有明確規定而又沒有具體化為普通法律規范上的權利。
該《批復》首次打破“沉默”,鮮明地指出公民在憲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權利,
即使沒有轉化為普通法律規范上的權利,在受到侵害時也應當得到保護。
黃松有指出,該司法解釋以憲法名義保護公民所享有的受教育基本權利,
此舉堪稱開創了憲法司法化的先例。所謂憲法司法化,即指憲法可以像其他法
律法規一樣進入司法程序,直接作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據。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并沒有將憲法作為直接的法律依據在法律文書中援
引。黃松有說,這使憲法在我國法律適用過程中面臨尷尬處境,一方面它在我
國法律體系中居于根本大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它的很大
部分內容在司法實踐中被長期“虛置”,沒有產生實際的法律效力。而如果憲
法規定的內容不能在司法領域得到貫徹落實,就不能保障公民在憲法上所享有
的基本權利的實現,也不能真正進入法治社會。
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近年來,我國公民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公民因在憲
法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而產生的糾紛接連涌現,而在普通法律規范中卻
又缺乏具體適用的依據。因此,實現憲法司法化,審判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將憲
法引入司法程序,使之直接成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據,已顯得十分必要。
由此可見,由一個冒名上學案引發的一個歷史性的判例、一個歷史性的司
法解釋和憲法司法化,更加意義非凡.
從前些年的“齊玉玲案”到現在的“羅彩霞案”,又一起冒名頂替上大學的案
件發生,在社會上又一個失去受教育機會的人出現,究竟為什么會發生這種尷尬
呢?
筆者認為,此類案件的責任可以歸咎于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在冒名頂替案件的操作中,某些人能夠近乎“一手遮天”,攬括裙帶關系,
蒙混過關,最終使其非法預謀得逞。在“羅彩霞案”中,王崢嶸利用從邵東縣界
嶺派出所弄到的一張“湘遷字第00068350”空白遷移證偽造了羅彩霞的遷移證。
同時,王崢嶸要其妻子拿王佳俊專科學校的錄取通知書到縣招考辦領取高考檔
案,王崢嶸找到打字店復制偽造成羅彩霞的高考檔案。在這一系列的操作中,王
崢嶸不但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而且還能夠“順利通關”,足
以見得其地位不一般,關系不一般。
其次,之所以會發生又一起“齊玉玲案”,在社會上又多一個受害者,不得不從
根源上來尋找問題。高考錄取的透明度顯然是不夠的,同時在錄取過程中監督不
利,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透明度正是錄取過程是否公正的最佳體現形式,而
“羅彩霞案”中,我們可以很明顯看出這一過程的透明度是很低的。
再次,不得不提及教師的責任。“羅彩霞案”之所以會發生,也是因為教師未能
盡職盡責,甚至教師在違法辦事。張文迪是王佳俊和羅彩霞當年的高三班主任,
處分前為邵東一中歷史組任課教師。羅彩霞和王佳俊均為2004年邵東一中298
班應屆文科畢業生,兩人同時參加高考。羅彩霞的高考成績為514分,王佳俊的
高考成績為335分,均未達到本科錄取分數線。王崢嶸為了讓女兒王佳俊就讀本
科學校,于2004年9月初到邵東一中找到王佳俊班主任老師張文迪,獲得了羅
彩霞高考成績等相關信息,之后又通過同學關系被貴州師范大學降低20分定向
補錄。張文迪非但嚴重違反“師職”,還干違法的勾當。可以說,張文迪的行為
是“助紂為虐”,成為王崢嶸預謀得逞的幫兇。
鑒于此,筆者認為,我們可以采取如下措施進行防微杜漸:
首先,提高高考錄取過程的透明度,提高公正性,這也是治本之策。在高考錄取
過程中,應該嚴格錄取程序,保證每一程序都能夠嚴格依法辦事。
其次,嚴格責任,尤其是對老師、招生辦的責任,必要時,可以用立法和司法來
嚴格、具體地規定其責任,即運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公民的權利。
再次是最重要的一點,要加強公眾監督,尤其是在高考錄取名單公布時,接受公
眾的質詢與監督。
最后,筆者希望類似齊玉玲、羅彩霞的案件不再出現。我國的法治進程不斷推進,
我們不但要關注我國法治的完善,也更要注重法治完善過程中公民權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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